【招标公告】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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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青海 西宁市 | 采购单位 |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青医保局函〔2024〕103号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结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省药品采购中心,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决策部署,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胰岛素专项接续)(GY-YD2024-1)》有关规定,现就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青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医药企业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
采购品种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品种(详见附件1)。
二、执行时间
2024年7月10日起执行。
三、采购周期和协议采购量
本次胰岛素专项接续集中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 2027年 12 月 31 日。首年约定采购量为各医疗机构在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网址:fuwu.nhsa.gov.cn)确认的协议采购量(详见附件2)。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可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原则上各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不少于首年协议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产品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采购要求
(一)做好执行前准备工作。省药品采购中心按中选产品供应清单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按中选价格挂网,督促企业及时完成配送关系建立,对中选后长期不建立配送关系、不签合同,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开展采购、影响临床使用的,按规定给予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评级,并按照采购周期定期做好平台协议维护设置工作,确保三方协议顺利签订。医疗机构应提前做好库存清理、中选产品采购配备等工作,确保自执行之日起,患者可在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购买使用中选产品。
(二)签订采购协议。参加胰岛素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须与中选企业和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招采子系统”签订购销协议(医疗机构发起)。各市州医保部门要督促本地区医疗机构及时签订中选药品采购协议。基层医疗机构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统一签订。
(三)合理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优先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结合胰岛素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科学测算协议期内每个中选产品的临床科室、医师个人的目标用量,制定完善中选产品临床用药指南,动态监测各临床科室与医师个人的中选产品执行进度,并按协议采购量有计划合理有序采购,无特殊原因,医疗机构不得退货、囤货。在确保完成年度协议采购量后,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使用A类中选产品。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医疗机构要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同时做好对患者的解释和宣传工作,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对胰岛素中选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基层医疗机构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统一定期集中采购。
(四)加强采购监测监管。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要充分发挥集中采购平台的综合监管功能,常态化定期监测公立医疗机构执行集采中选结果情况,及时掌握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完成进度,对于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及存在“报而未采”“采而未报”问题的医疗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管理。
(五)加强供应保障。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货款纳入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范围,减轻供货企业压力,提高企业供应积极性。中选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按时向配送企业配送药品,满足医疗机构的备货需求,确保临床需要。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要密切监测本地区医疗机构中选药品供应配送情况,督促配送企业及时响应医疗机构订单,提高配送时效,及时协调、妥善处理医疗机构反映的供应配送问题,对不能按要求履行供货义务的企业,可采取约谈、责令整改、公示通报等措施进行管理,对限定期限仍未完成整改的相关企业,书面上报省医保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强化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确保胰岛素专项接续采购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附件:1.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结果及供应清单
2.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品种协议量明细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6日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结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省药品采购中心,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决策部署,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胰岛素专项接续)(GY-YD2024-1)》有关规定,现就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青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医药企业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
采购品种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品种(详见附件1)。
二、执行时间
2024年7月10日起执行。
三、采购周期和协议采购量
本次胰岛素专项接续集中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 2027年 12 月 31 日。首年约定采购量为各医疗机构在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网址:fuwu.nhsa.gov.cn)确认的协议采购量(详见附件2)。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可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原则上各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不少于首年协议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产品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采购要求
(一)做好执行前准备工作。省药品采购中心按中选产品供应清单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按中选价格挂网,督促企业及时完成配送关系建立,对中选后长期不建立配送关系、不签合同,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开展采购、影响临床使用的,按规定给予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评级,并按照采购周期定期做好平台协议维护设置工作,确保三方协议顺利签订。医疗机构应提前做好库存清理、中选产品采购配备等工作,确保自执行之日起,患者可在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购买使用中选产品。
(二)签订采购协议。参加胰岛素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须与中选企业和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招采子系统”签订购销协议(医疗机构发起)。各市州医保部门要督促本地区医疗机构及时签订中选药品采购协议。基层医疗机构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统一签订。
(三)合理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优先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结合胰岛素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科学测算协议期内每个中选产品的临床科室、医师个人的目标用量,制定完善中选产品临床用药指南,动态监测各临床科室与医师个人的中选产品执行进度,并按协议采购量有计划合理有序采购,无特殊原因,医疗机构不得退货、囤货。在确保完成年度协议采购量后,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使用A类中选产品。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医疗机构要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同时做好对患者的解释和宣传工作,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对胰岛素中选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基层医疗机构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统一定期集中采购。
(四)加强采购监测监管。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要充分发挥集中采购平台的综合监管功能,常态化定期监测公立医疗机构执行集采中选结果情况,及时掌握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完成进度,对于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及存在“报而未采”“采而未报”问题的医疗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管理。
(五)加强供应保障。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货款纳入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范围,减轻供货企业压力,提高企业供应积极性。中选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按时向配送企业配送药品,满足医疗机构的备货需求,确保临床需要。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要密切监测本地区医疗机构中选药品供应配送情况,督促配送企业及时响应医疗机构订单,提高配送时效,及时协调、妥善处理医疗机构反映的供应配送问题,对不能按要求履行供货义务的企业,可采取约谈、责令整改、公示通报等措施进行管理,对限定期限仍未完成整改的相关企业,书面上报省医保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强化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确保胰岛素专项接续采购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附件:1.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结果及供应清单
2.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品种协议量明细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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