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青海省第四人民医院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建设项目零星工程专业分包补充协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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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青海 西宁市 | 采购单位 |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青海省第四人民医院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建设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招标类型: 项目类专业分包
招标编号: ZBRW-2024-013258
需求单位: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单位->西北公司->西北公司项目部
招标单位: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名称: 青海省第四人民医院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建设项目(二次)
联系人: ***
联系邮箱:
青海省第四人民医院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建设项目项目零星分包专业分包采购
采 购 文 件
(2023版)
采购方: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 07 月
第一部分 采购文件
1. 采购条件
本项目青海省第四人民医院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建设项目 ,采购方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需要,现对 零星分包专业分包进行询价采购采购。
2. 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 工程概况 建筑面积 15970 平方米,地上十一层、地下二层,其中,地上 13211 平方米,地下 2759 平方米,一类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 49.2 米,框架剪力墙结构。
2.1.2 建设地点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山东路 14 号省第四人民医院院区东南部
2.1.3 建设工期 370工作日
2.2 采购范围
2.2.1 工作内容 室内实体隔断安装;碳钢通风管道安装;吊顶转换层施工(包含:天花转换层负一层工作走廊、医护走廊及患者走廊吊顶);石材钢骨架及面墙施工;低压封闭式插接母线槽安装及拆除原有地沟内废弃供暖管道等施工。
2.2.2 供应要求 无条件按甲方施工进度要求进行专业工程施工
2.2.3 质量要求产品质量应达到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且必须
满足本工程施工图设计质量要求。
2.2.4 安全文明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各项费用。
2.3 报价要求
2.3.1 最高限价 ***.00元
2.3.2 报价方式 固定价采购
2.3.3 支付方式 按月进度付款,乙方每月25日前报送当月完成工程量。待 业主方审定完成并收到相应工程款后支付至100%。付款前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应的付款申请及发票。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资质, / 业绩,并具有与本采购项目相应的采购能力。
3.2 严禁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3.3 投标人需在浙建集团数字招采协同平台(https://srm.cnzgc.com/)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格分供商库内。
3.4 任何与采购文件相违背,有损失采购方利益的条款,采购方有权作废或重新采购。采购文件和报价文件有冲突,以采购文件为准。
4. 采购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报价者,请于 2024 年 07 月 04 日 9 时至 2023 年 07月 10 日 16 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浙建集团数字招采协同平台(https://srm.cnzgc.com/)下载电子采购文件。
4.2 采购文件免费下载。
5. 报价文件的递交
5.1 (A)纸质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报价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 年 07 月10 日 16 时 00 分,地点为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6号五矿云金贸A座23楼 。
5.1 (B)电子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报价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 年07 月10 日 16 时 00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浙建集团数字招采协同平台(https://srm.cnzgc.com/)递交电子报价文件。
5.2 (A)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采购方将予以拒收。
5.2 (B)逾期报价文件将无法上传至浙建集团数字招采协同平台。
6. 开标时间及地点
6.1 开标时间: 2024 年 07 月10 日 16 时 00 分
6.2 开标地点: 浙建集团统一招采协同平台(https://srm.cnzgc.com/)
7. 其他
8.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刘莉敏
地 址: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明光路72 号旭弘西北广场20 楼
联系电话: 029-82296308
第二部分 报价文件
附件1、报价单
报价单位(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廉政承诺书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我方做出以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国家关于工程建设施工及相关市场行为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贵方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及任何途径向贵方、工程所涉单位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资产、股权、贵重物品和回扣、佣金、好处费、感谢费等。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及任何途径为贵方及工程所涉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不以任何理由及任何途径为贵方、工程所涉单位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等活动。
五、不与贵方、工程所涉单位以项目部或个人签订跟本项目有关的各类合同以及各类补充协议,也不得签订任何“阴阳合同”。
六、不以现金或贵方(开户银行账号)以外的账户与他人发生与本项目有关的款项往来。
七、如我方与工程所涉单位(包括发包人、分包单位、供应商等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前述单位或者个人的亲属),存在股权、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等关联关系的,我方将持续向贵方披露直至工程外部、内部结算全部完成、内部承包合同及相关全部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
八、该承诺书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如我方违反本承诺书约定,贵方有权解除与我方的全部合作关系及相应合同,并在贵方相关部门查清事实、出具书面认定文件之前,贵方有权向我方以及相关关联方暂停支付全部合同所涉款项。
承诺人(盖公章):
承诺时间:
附件3、其他资料
1.采购文件要求提交的(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部分 合同格式与条款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行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项目
专业分包合同
(2021版)
二〇 年 月
目 录
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
2. 工程概况 3
3. 分包工程价款、税金及结算方式 4
4. 工程工期 5
5. 工程质量 6
6. 安全文明施工 7
7. 材料设备供应 8
8. 双方现场代表及其他人员 9
9. 甲方的工作 11
10. 乙方的工作 11
11.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5
12 变更与索赔 17
13. 工程验收 18
14.工程结算 19
15. 质量保修 20
16. 履约担保 20
17. 保险 21
18. 违约责任 21
19. 分包合同解除 24
20. 争议解决 24
21. 通知与送达 25
22. 营改增特别条款 26
23. 其他事项 28
附件1:乙方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材料 31
附件2:授权委托书样式 32
附件3: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协议书(样式) 33
附件4:甲方供应材料设备清单 37
附件5:工程质量保修书 38
附件6:廉政承诺书 40
附件7: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 41
附件8:治安防火协议 45
专业分包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业主”或“建设单位”)已与甲方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经乙方实地踏勘施工现场并对施工环境条件及施工难度进行充分评估,在充分理解施工承包要求的基础上,甲方和乙方双方就 专业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
(2)本合同;
(3)中标通知书(如有);
(4)招标文件(或询价文件);
(5)投标文件(或报价文件);
(6)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7)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8)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包括有关通知、指令、工程会议纪要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时间先后顺序,之后的优于之前的。
2. 工程概况
2.1 工程名称:
2.2 分包工程名称:
2.3 工程地点:
2.4 分包工程范围与内容: ,但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施工情况调整乙方承包范围,乙方对此予以认可。
2.5 承包方式:
3. 分包工程价款、税金及结算方式
3.1 本合同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分包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3.1.1 固定总价法
(1)本合同总价中已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施工机械、水电、施工技术、施工组织、各类规费、利润和税金等费用,即履行合同文件下所有义务的一切成本、费用、税金、规费及利润等。若有报价的工程量清单,清单单价仅作为变更签证计价的依据,清单项目及数量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2)本分包工程固定合同价款(含税价)为人民币 万元,不含税价格为 万元,增值税率或征收率为 %,税额为 万元。
(3)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在图纸、规范标准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合同价款一律不作调整。双方约定的合同总价调整方法:
。
3.1.2 固定单价法
(1)固定综合单价中已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含安拆费和场外运输费)、水电费、施工技术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各类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工程量清单单价作为变更签证计价的依据,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且工程量清单最终以甲方书面审核确定为准。
(2)本分包工程暂定合同价款(含税价)为人民币 万元,不含税价格为 万元,增值税率或征收率为 %,税额为 万元。
(3)双方约定的合同单价调整方法:
。
3.1.3 业主审定结算价款减去总包管理配合等费用法
(1)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按照总包合同项下对应分包工程的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分包合同结算价款最终按业主审定结算价款减去总包管理、配合、水电及其他相关费用。
(2)本分包工程暂定价款(含税价)为人民币 万元,不含税价格为 万元,增值税率或征收率为 %,税额为 万元,总包管理配合等费用(含税价)按分包合同价款的 %扣减,结算时按照业主审定结算价款作为扣减基数。
3.2 对于本合同已明确约定但未在清单中列明的项目,视为乙方优惠项目,结算时不再增加任何费用;对于施工图纸或本合同未包含但清单已列明,而并未实际发生的项目,甲方有权在结算时按清单价格扣除该等项目费用;对于清单已列明但乙方未施工的项目,甲方有权在结算时按清单价格扣除该等项目费用。
3.3 价格调整特别条款
3.3.1 本合同不含税价不因国家税收政策变化而变化,若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税收政策税率调整,则价税合计金额相应调整。
3.3.2 无论选用何种计价方式,乙方不得以人工或材料等涨价为由主张调整工程价款,更不得据此停工,否则应当根据本合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视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共同与乙方或单独以甲方名义向业主申请调整价格,是否调整应以业主最终决定为准。乙方不得以已向业主申请调整价格为由,要求甲方调整工程款,且不论是否调整,一切结果均由乙方承担。
3.3.3 如果乙方以人工或材料等涨价为由单方主张调整工程价款,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将本合同项下未完工程委托第三人完成,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损失:(1)业主的处罚,(2)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机械设备租赁费用增加、窝工费等全部损失,(3)甲方委托第三人施工发生的费用,(4)违约金 元,(5)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对于上述赔偿及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缴纳的保证金或履约担保(如有)中扣除。
3.3.4 乙方上报的工作量经甲方审定后作为结算依据。结算单必须由甲方指定人员 及 共同签字确认可有效。未经指定人员共同签字的任何单据不能作为乙方要求支付款项的依据。如甲方指定人员更改需书面通知乙方,非甲方指定人员的其他任何人的签名均为无效单据。
4. 工程工期
4.1 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以甲方签发的开工通知为准),定于
年 月 日竣工(以乙方完成分包工程并通过验收之日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同时,乙方必须满足甲方施工总进度的要求(具体执行甲方发至乙方的书面周、月、总进度计划)。但相关施工进度计划不视为甲方允许乙方改变项目工期,不得作为乙方提出工期顺延及索赔的依据,工期顺延应按照其程序处理。
4.2 节点工期要求: 。
乙方施工的工作面完成时间以甲方现场实际施工总进度计划及阶段进度计划要求为准,乙方必须按照施工总进度计划及阶段进度计划要求的时间完成每个节点工期,同时必须保证甲方的月、周计划。节点工期必须以满足施工验收标准为前提。
4.3 上述合同工期已考虑停电、停水、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不确定因素可能对工程进度造成的影响,非经业主和监理共同签证同意,工期不予顺延。
4.4 本分包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总包合同或本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情形的,经签证后,工期可以顺延。
4.5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签证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签证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6 乙方应当无条件服从甲方安排的施工顺序,以及因甲方总体施工顺序调整而发生的施工顺序调整。
5. 工程质量
5.1 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为:确保一次性验收合格。
5.2 质量目标: ;
5.3 工程建设标准及规范:
5.3.1 双方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及规范:
(1) ;
(2) ;
(3) ;
(4) 。
5.3.2 本合同没有约定相关标准规范的,应适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标准和规范,以及国家和地方可适用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乙方对于前述标准和规范均已明确知悉,承诺不以自身并不知晓或不了解等事由提出抗辩。若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甲方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5.4 对于隐蔽工程,乙方在做好质量自检、自评的基础上,经甲方、监理和业主检查验收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任何未经检查验收而由乙方擅自施工的隐蔽工程,任何情况下,乙方都有义务将该隐蔽部位全部或部分剥露,以便重新检查其质量,然后再修复,损失费由乙方自理。
5.5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等程序及要求,若本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乙方应允许并配合甲方、业主和监理进入乙方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若本工程全过程实行实测实量,每次实测实量合格率不低于 %,实测数据以业主、业主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监理单位及甲方检测结果为准。质量评定以国家、行业、业主及甲方的评定标准、实施细则为依据。
5.6 乙方应就分包工程向甲方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甲方应承担的义务。若因乙方分包工作内容导致建设主管部门或业主、监理单位对甲方罚款的,全部罚款均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按 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等罚款及违约金由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时以现金形式缴纳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在任何一次支付乙方款项前双倍扣除。
5.7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随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的复印件或原件。
5.8 甲方有权随时检查工程作业进度、质量,如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或相关技术规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或返工,由此产生的返工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 安全文明施工
6.1 双方约定,本项目工地达到 标准。如未能达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工期不予顺延,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2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各项费用。
6.3 乙方应对自身在施工场地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6.4 为确保达本合同约定或法定的安全文明工地标准,乙方应做好环境、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和文明施工达标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甲方联系。
6.5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批准的本工程现场平面布置图搭设临时设施,各种料具应当根据施工平面图规定的位置存放、堆放,确保施工现场保持场容场貌整洁。
6.6 乙方应当每天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各种垃圾并堆放到甲方指定的地点。
6.7 双方已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治安防火协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双方均应严格执行。
6.8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 材料设备供应
7.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7.1.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清单详见本合同附件。
7.1.2 乙方应根据施工情况,提前(不少于30日)向甲方提交供货材料设备计划。
7.1.3 除另有约定外,甲供材料设备进场后,乙方应立即派人与甲方共同清点验收,并负责材料设备吊装、装卸、搬运、仓储、场内转移,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和使用,其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款中。乙方接收材料后,则视为甲供材料均符合要求,不得再行主张材料数量、质量等不符合要求。若发生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若乙方逾期进行清点、接收的,则货物风险及损失自逾期之时转由乙方承担。乙方可通过授权委托确定1-2名收料人,负责甲供材料设备的领收、签认,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个人签字应在甲方财务、物资等相关部门留底备案。
7.1.4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款将在每期工程结算时从乙方工程款中扣回,数量以乙方现场签认的收料单为准,价格以甲方提供材料清单中所列价格为准(如有)。材料、设备发票由甲方保管,乙方不得索要。
7.1.5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只供本合同约定乙方分包范围内的工程使用,乙方不得挪用、浪费、丢失和擅自处理,超过定额消耗或施工图纸用量或业主甲供材料限额用量的,超用的材料、设备价款及处罚金额在乙方的结算中扣除,并承担因此一切经济损失。
7.1.6 补充约定: 。
7.2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7.2.1 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除总包合同规定由业主供应和本合同约定的由甲方供应外,原则由乙方根据分包合同投标文件及总包合同招标文件规定质量标准、品牌、规格采购,且乙方签订的各采购、租赁合同须提交甲方备案。
7.2.2 由乙方自行采购分包工程材料、设备时,供应商必须在甲方的合格分包商名录内。如果乙方另行选择供应商,则应事先收集该供应商的相关资料(经营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准用证、合格证等),报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采购,且甲方有权供应其中的部分材料,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但甲方的供应商名录或审核批准,并不视为对乙方工程质量或其他合同义务的减轻或免除。
7.2.3 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包括成品、半成品),必须符合图纸设计要求且和甲方、业主、监理、乙方共同确认的样品(如有)相一致,符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质量标准,以及有复验要求的试验资料并经甲方、业主、监理验收通过后方可使用。通过前述检验认可并不免除以后因材料缺陷引起工程质量缺陷时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7.2.4 关于材料设备的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遵循总包合同之约定。
8. 双方现场代表及其他人员
8.1 甲方委派 作为驻工地代表(甲方项目经理),按照以下要求行使职权(甲方可以随时变更调整甲方项目经理及职权,但应及时通知乙方):
8.1.1 代表甲方对工程质量、进度、成本、安全及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问题或施工进度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采取整改措施。
8.1.2 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并重新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8.1.3 甲方项目经理的指令、通知及签证须由其本人签字,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的项目经理,乙方项目经理应当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接收时间。如果乙方项目经理或本合同约定的签收代表不在施工现场,或现场拒绝签收,甲方可直接将指令、通知及签证发送到合同约定的乙方电子邮箱中。对于甲方下发的质量及安全等整改通知,只要送到乙方仍视为有效。
8.1.4 涉及设计变更、工期调整、材料价格调整、停/复工、工程索赔等可能影响工程价款或工期的签证需经业主和监理共同签证同意后才能生效,否则即便由甲方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甲方有效印章,也不对甲方发生效力,乙方不得据此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8.2 乙方任命 作为本工程项目经理(乙方项目经理),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项目经理任命书作为合同附件。乙方应授予项目经理合同范围内全权代表乙方进行工作所需的一切权利,并使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同时,乙方任命 作为工程技术负责人,任命 作为安全员,任命 作为质量员。乙方应组成包含项目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的工程管理班子,班子人员名单(附相应人员的身份证、资质证书、社保证明等证明材料)作为合同附件。
8.3 如确需变更上述人员,乙方需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否则需按
元/人·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上述人员,甲方也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同意。
8.4 乙方派驻施工现场人员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出更换,乙方应当在甲方提出要求后的24小时更换为符合本合同约定且资格和经验获得甲方认可的人员,且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拒不更换、迟延更换或更换后的人员不符合要求,乙方需按 元/人·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现场人员不胜任岗位的;
(2)违反甲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的;
(3)不积极配合监理及甲方的;
(4)无证上岗的(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5)与本合同约定的人员名称不符的;
(6)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8.5 乙方项目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安全专职人员等到岗率须达到 %以上,甲方有权按照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对上述人员到岗情况每月进行考核(双休日、法定节假日计入考核范围),乙方上述人员每个工作日在现场不少于6小时。如果上述人员到岗率达不到要求的,根据实际到岗率与约定到岗率的差额,每人每差1%,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上述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应当事先向甲方项目经理提出书面说明,经甲方项目经理同意后,予以请假,请假时间不计入上述考评内容;甲方驻工地代表有权拒绝乙方人员不合理的请假要求。
8.6 乙方项目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参加每次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到工地或不能参加例会,应提前向甲方驻工地代表请假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人·次。
8.7 乙方工人进场前必须将进场人员的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报甲方,特殊工种人员还应附上岗证及施工资质复印件。乙方应当为其使用的劳动人员办理符合行政监管部门对于施工人员要求的所有证照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居住证等,并将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9. 甲方的工作
9.1 向乙方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业主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包括图纸___套)。
9.2 在分包工程开工前,组织乙方参加业主组织的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图纸交底,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9.3 为乙方提供分包工程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9.4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明确约定的设备和设施。
9.5 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乙方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单位之间的交叉配合。
9.6 甲方提供乙方现场办公用房 间、宿舍 间,乙方按照 元/间·月的标准支付租赁费用;如果甲方为乙方人员提供餐厅食堂,乙方应当按照
元/人·月的标准支付餐饮费用。在甲方生活区,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乙方自行解决。乙方在现场临建住宿分装电表,以便按实计量生活用电费用,电费由乙方承担,在结算价款中扣除。
9.7 其他工作:
。
10. 乙方的工作
10.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本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乙方在审阅本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甲方,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质量缺陷,且工期不予顺延。
10.2 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包括深化设计(本合同有约定时),报甲方并经业主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甲方及业主对乙方的工程设计或深化设计的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不解除乙方对本合同及对工程设计包括深化设计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10.3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向甲方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含施工方案),经甲方批准后执行,但甲方的批准并不免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10.4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 日前提交下月施工进度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同时按甲方要求提交月、旬、周施工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乙方不能按甲方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甲方对乙方提交的修订的进度计划的批准,不作为乙方工期延长的依据,也不解除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10.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自费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因未能遵守上述规定导致处罚或造成甲方、业主遭受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后果。
10.6 乙方应允许甲方、业主、监理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乙方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乙方应提供方便。
10.7 已完工程未交付之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包括对本工程应采取的特殊措施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成品保护费用包括采取特殊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甲方认为乙方的成品保护工作不足以起到保护作用时,通知乙方进行整改,甲方在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后3日内,乙方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工作不满足甲方、业主或监理工程师要求时,甲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或委托第三方采取措施进行保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无需经乙方确认,从甲方在应付乙方价款中直接扣除。
10.8 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10.9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与责任。乙方向甲方承诺,与甲方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10.10 乙方须服从甲方转发的业主或监理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服从甲方现场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管理机构的管理,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负责。乙方不得直接向监理或业主提交文件,未经甲方确认的文件,均不对甲方发生任何法律效力,乙方不得以监理或业主确认为由向甲方主张权利。
10.11 乙方负责照管甲方供应的材料,并承担因未能照管或照管不力导致甲方供应材料损毁、遗失的一切损失。
10.12 乙方应当按照规范要求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并在分包工程完成后7个日历日内提交甲方一式 份。
10.13 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管理乙方进场工作人员,负责清退未经考核上岗和甲方要求更换的人员。
10.14 乙方确保乙方进场工作人员必须掌握安全操作规程,自行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绳、服装、防滑鞋等,其中安全帽需按甲方要求统一标识),严格遵守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戴工作卡上岗。如果乙方自行配备的安全防护用品经甲方确认不合格,甲方有权购买并直接发放给乙方现场人员并加收 %采保费用,且乙方同意甲方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该等费用。
10.15 乙方小型机具需经甲方现场人员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乙方租赁或自有起重机械、吊篮等大型机械设备必须经过业主、监理、甲方进场验收,但该等验收并不免除乙方应当承担的任何责任,且乙方安装、验收、拆卸该等设备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10.16 未经甲方现场指挥人员允许,乙方不得私自动用现场的一切机械设备、用电设备。乙方如果在使用过程中造成机具、设备损毁的,应当承担机具、设备的修复或更换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其他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
10.17 乙方负责保护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道路,并承担费用。乙方负责保护周围地下管线,保护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未向乙方提交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资料,或上述资料提供不全的,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施工场地周围可能存在未反映的地下管网线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甲方及相关单位书面报告,待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因工程施工而给施工场地周边的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道路造成损坏的,由乙方赔偿损失。因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相关工程费用,应由乙方承担责任。
10.18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测量放线、现场要求和本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进行施工,乙方未按照上述要求施工导致的多施工部分甲方不予计算工程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多施工部分恢复原貌。
10.19 乙方全部施工任务必须组织自有力量完成,不得将本合同的分包工作转包或者再分包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20乙方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交工验收负责,乙方应承担并履行总包合同约定的与专业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乙方应按照甲方或业主要求制作展示样板和实体样板,验收合格后乙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
10.21 其他工作:(1)分包工程单位必须配备专职资料员,并负责配合总包运行资料管理云系统,施工过程中,纸质版资料原件彩色扫描,电子文件分辨率不得低于300dpi*300dpi,扫描件格式统一要求为pdf格式。当进行多页扫描时,单个pdf扫描文件大小不得大于200MB。
(2)电子扫描文件质量要求:电子扫描文件必须是可读文件,且内容完整和有效。储存载体在设备上演示或者检测时应确保运转正常、无病毒。电子扫描文件内容需完整,页面整洁,不漏页,不跳页,同一影像包含2个及以上页码内容时,需分页进行扫描。电子扫描文件应做适当的修图处理,对图像进行裁边,去除多余白边,缩小图像文件容量以节省存储空间。后期检查发现有影响可读性的杂质如黑点、黑线、黑框、黑边等,可使用图像处理软件去污处理,并遵循在不影响可读性前提下尽可能展现档案原貌的处理原则。
(3)分包单位资料员每周将扫描成pdf格式资料命名好提交总包资料员审核,再由总包资料员统一上传至云系统,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与可追溯性。
(4)分包单位不按总包要求提交扫描件,不配合的,工程完工后纸质版资料原件移交总包单位,由总包资料员负责扫描上传,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0.5%作为总包资料员辛劳费。
11.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1.1 本分包工程的工程款支付采用以下形式(请勾选):
□工程款单一账户支付;
□民工工资、其他工程款分账支付模式;
11.1.1 乙方的农民工工资委托甲方代发,乙方需在发放农民工当月 日前,按照甲方提供的工资发放要求向甲方提交应发工资名录、身份证、劳动合同、工人月工程量确认书、工资表、考勤表、工资卡清单等资料加盖乙方公章后交于甲方,经甲方审核或项目部公示未收到乙方工人投诉或任何异议后,由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汇入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或在甲方监督下由乙方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至农民工本人。
11.1.2 甲方代乙方支付农民工工资后 3 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收款确认书,提交不全、逾期未提交或提交虚假资料的,甲方按代发农民工工资金额从应付乙方的其他工程款中全额扣除,且乙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3《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协议书》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1.1.3 其他工程款是指甲方审核的应付分包工程款扣除甲方代乙方支付农民工工资后的剩余款项。其他工程款待乙方提供完整的代发农民工签字的收款书后支付,其他工程款支付周期及比例按11.2条执行。
11.2 按照11.1支付形式下,甲方采用下列第 种支付周期及比例支付工程款:
11.2.1 与总包合同付款条件相匹配
甲方在收到业主相应工程款,在10日内按甲乙双方确认的工程款减去总包管理、配合、水电及其他相关费用后支付。如果业主向甲方支付工程款的实际条件/进度与总包合同相关约定不一致,则应以业主实际支付工程款的条件/进度作为支付分包工程款的依据。
11.2.2 按月进度支付
(1)每月完成工程量经双方确认后,在次月 日前支付确认工程款的 %;
(2)分包工程完工并通过甲方及监理、业主验收后,在次月的 日前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
(3)在包含分包工程在内的整个总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经过甲乙双方结算后的10日内付至分包合同结算价款的 %,留 %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且收到业主支付的相应保修金并扣除相关保修等费用后(如发生)30天内付清,不计利息。
11.2.3 按节点进度支付
(1)在本分包工程 、 、 节点完成后,分别在次月的
日前支付已完工程款的 %。
(2)分包工程完工并通过甲方及监理、业主验收后,在次月的 日前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
(3)在包含分包工程在内的整个总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经过甲乙双方结算后的 日内付至分包合同结算价款的 %,留 %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且收到业主支付的相应保修金并扣除相关保修等费用后(如发生)30天内付清,不计利息。
11.2.4 工程完工后支付
(1)分包工程完工并通过甲方及监理、业主验收后,在次月的 日前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
(2)在包含分包工程在内的整个总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经过甲乙双方结算后的10日内付至分包合同结算价款的 %,留 %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且收到业主支付的相应保修金并扣除相关保修等费用后(如发生)30天内付清,不计利息。
11.2.5 其他支付方式
。
11.3 甲方可采用银行转账、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或以房抵款等方式支付。如需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贴息费用由乙方承担。若采用银行供应链产品支付,相应手续费由乙方承担。若采用以房抵款另行签订抵房协议。
11.4 关于工程款支付的其他约定
11.4.1 乙方应在满足本合同付款条件的前提下,提出付款申请并按结算金额足额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以及当期工程量所涉及的全套工程资料,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且经过认证后支付相应工程款。若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或税务机关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或提交的其他材料不齐备,甲方有权拒绝或相应迟延支付工程款,不视为甲方违约。
11.4.2 乙方确认收款账户为第22.1条中双方基本信息中填写的账户。上述账户信息如有变更,乙方应当在付款前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或视为乙方指定收款账户未变更,甲方向该账户转账、汇款仍视为合法、有效的付款行为,乙方不得再主张由甲方重新支付。
11.4.3 甲方在支付任何一笔工程款前,有权扣除乙方违约造成的违约金、损失或者乙方应承担的费用等款项。
11.4.4 不论采用何种付款方式,乙方同意以甲方实际收到业主当期应付工程款作为甲方的付款条件。如果业主未向甲方足额支付当期工程款,甲方有权根据业主实付数额与应付数额的同等比例,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如因业主迟付、拒付工程款导致甲方不能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因此主张任何违约金或利息,并承诺自行筹集资金实施分包工程,并承诺协助甲方共同向业主催讨资金和索赔。
11.4.5 本合同所涉乙方开具的发票,应当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营改增特别条款”中相关约定。
11.4.6 乙方应按照与劳务分包或者施工班组、工人约定的付款进度及时支付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进度)款未及时支付为由拖欠民工工资,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及赔偿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因拖欠民工工资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每发生一次讨薪事件处罚违约金 元。如确认乙方拖欠民工工资属实,甲方有权在应付工程款的范围内代乙方支付民工工资,且甲方应付工程款在代付民工工资的范围内相应抵扣。
11.4.7 甲方禁止项目部及任何人员以甲方或甲方分公司或甲方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或者支取任何款项。如果乙方或乙方有关人员以任何形式将款项出借或支付或返还给甲方项目部及任何人员,则不论该等款项是否实际用于甲方工程,均与甲方无关。该等行为均属于乙方与相关人员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乙方无权据此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亦不得要求甲方以工程款抵偿。乙方应当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工程款,收款时应核对当期甲方应付款金额。如果甲方支付的工程款超过当期实际应付金额,则乙方应将多收的工程款立即退还甲方。
12 变更与索赔
12.1 甲方根据总包合同向建设单位递交变更或索赔意向通知或其他资料时,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保存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甲方能遵守总包合同。
12.2 在专业作业实施过程中,如乙方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则甲方配合乙方采取合理步骤,向建设单位主张追加价款或延长工期。
12.3 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变更或索赔时,应有正当的变更或索赔理由,并有变更或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变更或索赔有效时限为变更或索赔事项发生后 日内,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乙方提交的变更或索赔单必须经甲方经办人、项目经理等指定人员签字后经监理、建设单位及最终审计同意后方有效,并按本合同第3条及第14条约定结算。
12.4 乙方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索赔。
13. 工程验收
13.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乙方应在自检合格后,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验收记录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如验收不符合质量要求,乙方应按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返修,合格后重新通知验收。因乙方原因所导致返修,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未经验收不得自行隐蔽,如有自行隐蔽,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或有关单位的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口,并负责恢复和承担全部责任。中间验收部位:按甲方要求。
13.2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甲方代表发出的指令施工,加强内部检查工作,坚持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随时接受甲方、业主、监理现场人员和各级质检部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检查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的返工、修改的全部费用及其他责任。甲方/设计/监理/发包人/政府主管部门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免除乙方对其所承建工程内容质量所担负的全部责任。
13.3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符合工程当地管理规定的竣工资料(包括图纸)及竣工验收报告。
13.4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乙方原因的,乙方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及违约责任,包括因此导致甲方承担的总包合同项下的质量责任及违约责任。
13.5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 日内通知业主进行验收,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约定无需由业主验收的部分,甲方将按照相应程序对乙方分包工程进行验收。甲方认为分包工程尚不具备验收条件或乙方提供的竣工验收资料不完整的,有权不组织验收,直至分包工程符合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或竣工验收资料完整,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13.6 本工程验收达到要求后 天内,乙方应当提供完整的、符合归档要求的
份竣工资料和 份竣工图纸(包括光盘 套),其中原件 套。所有竣工资料要求做到真实、完整。一切竣工资料必须报监理全面核对,并签章后交业主、甲方确认。
14.工程结算
14.1 乙方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60 日内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工程结算书。如因提交不及时导致工程结算(含审计)滞后,由乙方承担一切相应后果。甲方工程师和成本管理部人员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竣工结算资料回执上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方可视为甲方收到竣工结算资料,甲乙双方过程报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在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乙方不得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图纸、签证变更单、价格凭证等),在结算审核中发现结算资料无效或不完整的,由乙方承担审价延误的责任。
14.2 如因乙方提交不及时导致工程结算(含审计)滞后,经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结算催办函后7日内,要求乙方对接办理结算,乙方仍然未提交结算书及其他结算资料、拒不对接办理结算或存在其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行为的,甲方及业主有权单方办理结算,乙方认可甲方及业主单方办理的结算值,同时乙方承担结算编制费及审计费等费用,乙方拖延结算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优先在其单方办理的工程结算值中进行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14.3 若合同约定采用业主审定结算价款减去总包管理配合等费用结算的,则分包工程结算价款以业主委派的审价(或审计)单位出具的审价(或审计)结论扣减总包管理配合费为准。乙方应当如实上报专业工程结算,由业主委派的审价(或审计)部门审价(或审计),专业工程造价核增减率超过一定比例追加的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付清应承担的审价(审计)费后,方可进行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甲方应在业主确定工程最终结算价且业主向甲方支付应付工程款后 30 天内向乙方支付结算款项。若乙方无故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工程结算书,导致甲方不能及时获得总包管理配合等费用的,则甲方有权直接与业主或其委派的审价(或审计)单位确定结算金额,乙方对此无异议。
15. 质量保修
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义务及责任按照双方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16. 履约担保
16.1 乙方向甲方提供己方的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以下第 种:
16.1.1 履约保证金
(1)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应按本合同价款的 %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从本合同第22.1条约定的乙方账户转出,转入本合同第22.1条约定的甲方账户内,且应当注明款项用途,否则视为乙方未支付履约保证金,且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并仍应向甲方支付应付履约保证金。任何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员工、项目经理、项目承包人等)所作出的意思表示、行为等均不能直接或当然地约束甲方,其个人收取保证金等各类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乙方员工等以任何形式支付的款项)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
(2)待本项目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均按要求提交后,甲方应无息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需要承担的违约金和/或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和/或相关损失并通知乙方,乙方有义务在接到上述通知后 天内将保证金恢复到原金额。当乙方需承担的违约金及造成甲方的损失金额超出履约保证金金额时,甲方有权就超出数额向乙方追偿。
16.1.2 履约保函
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甲方认可的、由银行出具的保函金额为本合同金额的 %的见索即付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90天。当乙方未履行合同而发生违约行为时,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及因违约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金额,甲方有权就相关金额向出具保函的银行主张付款并通知乙方。乙方有义务在接到上述通知后 日内将履约保函余额恢复至履约保函提取前的金额。当乙方需承担的违约金及造成甲方的损失金额超出履约保函金额时,甲方有权就超出数额向乙方追偿。
16.2 甲方 □向 □不向(请勾选)乙方提供履约担保(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 。
17. 保险
17.1 甲方保险义务:甲方按照与总包合同的约定办理保险。
17.2 乙方保险义务:乙方按照国家和施工工程当地的法规政策为施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工伤)并额外办理 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自行承担保险费用。如因乙方未办理保险或保险不足引起索赔,相关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7.3 保险事故发生时,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18. 违约责任
18.1 工期责任
18.1.1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包含施工进度计划及建设单位要求的阶段性的进度要求),每逾期一日,应按每日 元承担违约金;工期延误在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另行收取分包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如果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受到的业主处罚及工期延误造成的机械设备租赁费增加、窝工费以及因甲方另行分包而可能增加的分包价款等损失),则乙方仍应就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若因乙方工程进度滞后造成其他施工单位工期延误,导致其他施工单位向甲方索赔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应当承担该赔偿责任。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则工期在履行合同约定的程序后相应顺延。
18.1.2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停工,否则应按每日 元承担违约金。乙方擅自停工超过 天时,应另外根据本合同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8.2 质量责任
18.2.1 乙方采购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件、设备等均应有出厂合格证和材质报告单,且须经材质复试的还应提供合格的复试报告,否则视为所采购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件、设备不合格。如果不合格材料、设备尚未使用或安装,乙方应立即将其清运出施工现场,并按该不合格材料、设备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工期不予顺延。如果不合格材料、设备已经使用或安装,乙方应当立即拆除,并按该不合格材料、设备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工期不予顺延。如果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甲方因此须向业主等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18.2.2 乙方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的设计标准进行施工,否则即便经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乙方仍应按照该分部分项工程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自费修复不合格工程,且工期不予顺延。如果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甲方因此须向业主等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18.2.3 本分包工程未能一次性竣工验收合格的,乙方应进行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并通过验收,工期不予顺延,工期延误的,还应当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工程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乙方应当按照分包工程价款 %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乙方之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8.2.4 不论本分包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如因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导致甲方对外承担赔偿责任,或导致第三方以甲方作为被告或第三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调查费、人员差旅费等)均由乙方承担,且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8.3 安全事故
乙方严格根据规范要求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和经济责任外,还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若发生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除扣罚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外,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若因乙方发生安全事故而造成甲方停业整顿或不能晋升企业资质或丧失申报相关奖项资格的,还应由乙方赔偿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18.4 文明施工
18.4.1因乙方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规范、分包合同等要求引起的罚款、违约责任、甲方损失(包括甲方因此须向业主等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发生事故而造成甲方停业整顿或不能晋升企业资质或丧失申报相关资质资格的,由乙方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18.4.2 因乙方原因未按合同6.1条完成安全文明工地标准,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8.5 若乙方违法分包或者转包,乙方应按本合同价款的 %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8.6 乙方不能按时提交或不能完整提交包括技术资料、施工管理资料在内的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的,每逾期一天提交,应支付 万元违约金,无法提供或不能完整提供的,应负责整改,同时支付 万元违约金。乙方提交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前,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剩余未支付的到期工程款。
18.7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发生合同提前解除时,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工程并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不得以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存在争议等任何理由拒绝移交工程或撤出现场,否则应根据逾期天数按 万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18.8 除本合同约定外,如因甲方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款项每日 元的标准承担违约金;逾期支付在30天以上的,乙方有权暂停施工直至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因此解除合同的,有权向甲方收取分包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若乙方选择不解除合同的,乙方停工期限可以在履约合同约定的程序后相应顺延工期。
18.9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总价款(合同暂定总价或固定总价,视本合同具体约定)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8.10 如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甲方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总包合同等要求引起的罚款、违约责任、甲方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8.11 对于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甲方有权从任何一期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乙方对此予以认可。
18.12 其他违约责任
。
19. 分包合同解除
19.1 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19.2 如乙方再分包、转包其承包的工程、允许任何其他第三方借用其资质进行施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9.3 不论甲方与业主的总包合同因何种原因被解除,本合同均自动终止,未履行部分(如有)均不再履行,且乙方不得因此主张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9.4 本分包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情形发生时,具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9.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如总包合同对于不可抗力有约定,则本合同之不可抗力的标准同总包合同;如总包合同对于不可抗力未约定,则本合同之不可抗力以法律的规定为准);
(2)因业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19.6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20. 争议解决
20.1 争议在被提交调解之日起的第28(二十八)天仍未解决,或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时,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4)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1. 通知与送达
21.1 送达信息
21.2 送达信息的确认
21.2.1 双方确认本合同所列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及电子邮箱均真实有效。一方未在本合同载明联系地址时,以该方工商或户籍登记地址作为有效联系地址。
21.2.2 任何一方应通过当面送交、邮寄(不限于EMS)或电邮形式发送至其他各方的联系地址或电子邮箱,在邮件签收、电邮发送成功时视为已经有效送达。如果邮件或电邮被拒收或退回,则以退回、拒收后的第2(二)天作为有效送达日期。
21.3 送达信息的变更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所列的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发生变更时,均应在变更后3(三)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更。任何一方因此向原有联系地址、电子邮箱送达的邮件或电邮仍视为有效送达,原委托代理人从事的本合同履行事宜及签署、提供的相关文件仍视为合法、有权、有效,任何一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应由未及时通知的一方承担。
21.4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收甲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函件,否则应当按照 元/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2. 营改增特别条款
22.1 双方基本信息
任何一方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应提前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2.2 本合同所涉应税行为计税方法(请勾选)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22.3 发票类型
22.3.1 乙方在向甲方请款时,应根据甲方确认的结算数额开具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的增值税(请勾选:□专用 □普通)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期或拒绝支付,并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对此予以认可。
22.3.2 若乙方为小规模纳税人,且第22.3.1条勾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乙方需提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2.3.3 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乙方需同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2.4 发票的送达
乙方应在开票之日起7日内将发票送达甲方指定人员 。甲方指定人员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22.5 不符合要求的发票开具、送达情形
(1)乙方开具虚假发票的(如:虚开增值税发票,开具伪造、变造的增值税发票);
(2)乙方开具发票种类错误的(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开成增值税普通发票);
(3)乙方开具发票上记载的信息错误的(如:甲方与乙方基本信息、发票号码、开票时间、金额、税率、税额等错误;字迹不清,压线、错格;项目不齐全;缺少发票专用章;备注栏遗漏填写等);
(4)因乙方迟延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甲方不能认证、抵扣的;
(5)因乙方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甲方不能认证、抵扣的;
(6)因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信息错误导致甲方不能认证、抵扣的;
(7)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未一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或提供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上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
22.6 开具、送达发票不符合要求的后果
22.6.1 发票的拒收与重新开具
(1)若乙方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存在第22.5条情形之一的,则甲方有权拒收增值税发票,并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直到甲方收到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之日止。
(2)乙方在甲方拒收发票之日起7(七)日内重新开具或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并送达甲方。
(3)本款中甲方拒收发票,或甲方暂停支付款项等行为,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2.6.2 违约金与合同解除
(1)若乙方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存在第22.5条情形之一的,除适用第22.6.1条,乙方还应按甲方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暂定总价的 %支付违约金。
(2)若乙方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存在第22.5条情形之一的超过3次或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甲方除有权按本款前述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还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22.7 纳税变更
若乙方由一般纳税人身份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或者计税方法发生变化,或者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并导致甲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或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时,减少的进项税额或补缴的税款应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未来支付的任何一笔工程款中扣除。
22.8 工程款扣除后的开票
22.8.1 若甲方从工程款中扣除了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等款项的,乙方仍应按扣除前的工程款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22.8.2 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均为含税金额,在甲方支付违约金前,乙方应按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增值税率或征收率,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22.9 其他约定
22.9.1 若甲方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或抵扣联,则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发票遗失说明,乙方在收到甲方出具的发票遗失说明后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22.9.2 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均适用于本合同中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约定。
23. 其他事项
23.1 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涉及价款变更等重要内容的任何合同、协议、补充合同、对账单、结算书等均以双方加盖公章确认的为准,除一方向另一方另行提供加盖有己方公章的特别授权书之外,加盖任何项目部公章、技术资料专用章、项目部财务章或项目部人员签名均对该方不具有效力,另一方应谨慎审查相关文件的签署主体资格和权限,对于相关无权代理人签署的文件应及时提交对方追认。
23.2 乙方或其员工应以自己名义对外采购、租赁、融资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使用甲方名义或甲方项目部名义,否则如果第三方因此以甲方或甲、乙双方为被告,或以甲方为第三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的,无论产生何种裁判结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调查费、人员差旅费等)均由乙方承担,且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3.3 如因业主违约导致乙方以自身名义或联合甲方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不论产生何种裁判结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义务或法律责任。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调查费、人员差旅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23.4 甲方不允许项目部人员擅自变更本合同、以甲方或甲方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担保或签订补充协议、承诺书、确认书、欠条等文件。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补充合同、承诺书等均以甲方加盖公章确认,除此之外,任何加盖项目部印章、技术资料专用章、项目部财务章或由项目部人员签名的文件对甲方均无约束力。乙方应谨慎审查相关文件的签署主体资格和权限,对于无权代理人签署的文件,乙方应及时提交甲方追认,甲方未盖章追认的,对甲方不产生约束力。乙方与甲方项目部人员相互串通虚构发货单或结算单的,应向甲方支付虚构金额 倍的违约金。
23.5 《乙方管理人员名单》《授权委托书》《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协议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治安防火协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廉政承诺书》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另行签订。
23.6 有关乙方履行分包合同之分包义务、责任未尽事宜均按总包合同执行,若总包合同未约定,则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3.7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于 ,自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3.8 本合同及后附附件共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送劳动监察部门、安监站各一份备案。
23.9 。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
附件1:乙方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材料(身份证、资质证书、社保证明等证明材料)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2:授权委托书样式
授权委托书
: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本人 系 法定代表人,特委托 (受托人) 身份证号: 作为我单位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单位办理 项目的合同履行及施工活动,委托代理人在合同谈判、合同履行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含代表我单位与现场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及工人工资确认和审核)等。对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单位均予以无条件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托人姓名: 性别: 职务: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证或盖章:
委托单位详细地址:
委托单位办公电话: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受托人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附件3: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协议书(样式)
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协议书
项目名称: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本项目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1.按有关法律规定,本项目实行乙方的农民工工资委托甲方代发制度。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本项目农民工工资。
2.乙方应在农民工进场施工前与所招用的农民工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支付标准等条款,工人工资约定内容要便于计量和支付,并在进场前7日内向甲方提供现场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原件、社保证明资料和有关证件以及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乙方应在农民工变更、退场前3日将情况通知甲方劳务管理员,并按规定及时办理手续。乙方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与国家和地方性法规、政策文件的要求相冲突。未与乙方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3.乙方配合甲方按照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甲方实名制管理规定、现场实行的门禁信息化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并按照法律规定和有关部门要求,对所招用的农民工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相关部门要求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的,乙方应当按照相关部门要求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乙方应当遵守甲方劳务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按照甲方要求,将所招用的农民工相关信息录入甲方的劳务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乙方向相关部门和甲方提供的农民工相关信息和书面资料必须做到实名制。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花名册、身份证、劳动合同、岗位技能证等。乙方未按以上要求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4.甲方委派 为本项目的劳务管理员,对乙方的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乙方编制民工工资支付表。
乙方委派 为本项目的劳务管理员,负责农民工现场考勤、进出场登记、工作计量、工资表编制等工作,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5. 乙方需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按手印确。乙方应当于工资发放当月 日前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当月的工资表、考勤表、应发工资名录及工资卡清单等资料加盖乙方公章后交于甲方,甲方依据乙方提供的资料与本项目现场设置的门禁考勤记录进行比对,最终考勤记录以门禁考勤记录为准,待比对审核或现场公示无异议且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人工费用后,甲方按照核对无误后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显示金额支付至乙方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并向乙方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由乙方对劳务工人劳动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和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培训和教育、确保稳定等管理工作。
6.乙方对其向甲方提交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应确保其提供的资料与本项目现场设置的门禁考勤记录一致,若甲方通过比对后发现乙方提供的资料与本项目现场设置的门禁考勤记录不一致、无关联的,乙方应及时予以更正,且应向甲方承担 元/人/次的违约金,累计发生3次以上,甲方有权全额扣除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工资保证金,且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7.乙方应在甲方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后3日内向甲方提供所有农民工本人签字、按手印确认的收款确认书,逾期未提交或提交虚假资料的,应向甲方承担 元/人/次的违约金,累计发生3次以上,甲方全额扣除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工资保证金,且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8.甲方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的农民工资为实发工资(即应发工资扣除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后的实发工资数额),乙方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招用的农民工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社保和个人所得税扣缴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税费由乙方承担,税费从其他工程款中扣除。
9.乙方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因乙方原因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甲方超额或者遗漏代发农民工工资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且甲方审核同意后的代发行为并不能免除乙方责任,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10.甲方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乙方提交的工程进度款付款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的款项应扣除甲方已实际代发的农民工工资。甲方按本合同相关约定向乙方支付扣除甲方代发的农民工工资后剩余的当期工程进度应付款项。发生农民工工资支付争议或甲方收到农民工投诉、讨薪等情况的,甲方暂停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且不构成违约,直至乙方将以上情况以甲方认可的方式处理完毕,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11.甲方代发的农民工工资是甲方拨付乙方的工程进度款的组成部分。如当期甲方应当代发的农民工工资高于当期甲方应付乙方的工程进度款,在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3日前,乙方应当将差额部分全额补足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乙方不予补足的,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工程进度款和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或提取。甲方扣除或提取乙方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要求补足通知之日起3日内补足。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每发生一次向甲方承担 元违约金。
12.甲方代发的农民工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双方最终结算的人工费总额,甲方超付部分由乙方在最终结算资料盖章生效之日起或在收到甲方要求返还超付部分的通知之日起3日内予以返还,否则,甲方有权从所有应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且甲方有权全额提取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工资保证金,以上仍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除应返还甲方超付款项外,还应额外向甲方承担 元违约金并赔偿甲方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13.乙方应将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花名册、身份信息、劳动合同和有关证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按手印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等用工管理台账、劳动计酬手册等资料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备查。
14.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向建设单位提交人工费用拨付资料,促使建设单位及时将人工费用拨付至甲方开设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15.因乙方原因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发生农民工讨薪事件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承担 元违约金;因乙方原因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承担 元违约金;发生农民工讨薪事件,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及时处理,向建设单位或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乙方拒不配合或提供虚假资料或做虚假陈述导致甲方被建设单位或相关部门处罚以及承担其他相关责任的,乙方按本条约定的违约金 倍承担。以上违约金约定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工程款和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或提取。乙方因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按本条约定处理。
16.本项目完工且结算无争议,乙方未发生违约行为且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或争议纠纷的,甲方在本项目指定地点公示30日后,乙方可以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余额,工资保证金退还按照国家及地方要求执行。甲方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或工资保证金并不能免除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7.乙方伪造农民工考勤信息、提供虚假农民工身份信息套取工资等高估冒算超出的费用,甲方向乙方进行追偿,同时乙方按超出费用的 倍承担违约金,甲方可直接从乙方剩余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不足以扣除的,甲方向乙方另行进行追偿。
18.乙方不得与农民工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如出现此种情况的,乙方向甲方承担 元/次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另行进行追偿或直接从双方工程结算款中进行扣除,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19.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将被清出合格供应商名录、录入不合格分包商名录。
20.其他未尽事宜执行分包合同约定。
21.本协议书与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冲突,以本协议书内容为准。
附件4:甲方供应材料设备清单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清单
附件5: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甲方(总包方):
乙方(分包方):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下称“分包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承担分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保修范围和内容为:
。
2. 质量保修期
2.1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 年。
2.2 质量保修期自包括本分包工程在内的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本保修书有效期内,法律法规有关工程保修期有新规定的,适用新的规定。
2.3 乙方在投标(或报价)文件中承诺的质量保修期长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应规定的,以乙方在报价文件中的承诺为准。
3. 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或业主修理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修理。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乙方未按时派人修理或修理两次(含两次)以上仍不能解决问题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修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2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4. 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质量保修期满且甲方收到业主支付的本分包工程保修金后30天内,甲方在扣除乙方应承担款项后向乙方付清,仅计本金,不计利息。
5. 其他
5.1 在保修期内,若因工程质量缺陷或乙方维修不及时以及维修过程中给甲方、业主或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甲方、业主或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如第三方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直接向第三方支付相应索赔费用或经通知乙方后,先行向第三方赔付,然后向乙方追偿。若乙方拒绝赔偿甲方、业主或第三方的损失,甲方有权按每次相应索赔费用的 %向乙方追偿违约金。
5.2 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报修事项,如乙方认为不属保修责任范围,乙方应举证证明,乙方可以向责任方追偿,但乙方不得以不属保修责任范围为由,拒绝或者迟延维修。
5.3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甲乙双方在签订施工分包合同时共同签署,作为分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工程各部位最长保修期满且乙方履行完毕保修义务止。
附件6:廉政承诺书
廉政承诺书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我方做出以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国家关于工程建设施工及相关市场行为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贵方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及任何途径向贵方、工程所涉单位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资产、股权、贵重物品和回扣、佣金、好处费、感谢费等。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及任何途径为贵方及工程所涉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不以任何理由及任何途径为贵方、工程所涉单位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等活动。
五、不与贵方、工程所涉单位以项目部或个人签订跟本项目有关的各类合同以及各类补充协议,也不得签订任何“阴阳合同”。
六、不以现金或贵方(开户银行账号)以外的账户与他人发生与本项目有关的款项往来。
七、如我方与工程所涉单位(包括发包人、分包单位、供应商等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前述单位或者个人的亲属),存在股权、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等关联关系的,我方将持续向贵方披露直至工程外部、内部结算全部完成、内部承包合同及相关全部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
八、该承诺书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如我方违反本承诺书约定,贵方有权解除与我方的全部合作关系及相应合同,并在贵方相关部门查清事实、出具书面认定文件之前,贵方有权向我方以及相关关联方暂停支付全部合同所涉款项。
承诺人(盖章):
承诺时间:
附件7: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
甲方(总包方):
乙方(分包方):
甲方将建筑工程项目委托乙方施工,为了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1. 工程概述
1.1 分包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址:
1.3 分包工程范围和内容:
1.4 分包形式:
2. 工程工期
自 年 月 日(以甲方签发的开工通知为准)起开工至 年 月 日止竣工,共计 日历天。
3. 协议内容
3.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3.2 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员;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工人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3.3 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本分包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施工。
3.4 甲乙双方的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纪律、制度法规。
3.5 施工前,乙方应组织召开现场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派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3.6 施工期间,乙方指派 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 同志负责联系予以协助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方双方应经常联系,项目协助检查工程项目中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3.7 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类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定期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隐患,乙方必须限制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利。
3.8 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双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带好安全防护用品。
3.9 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应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后果自行负责。
3.10 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备,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由擅自使用方负责。
3.11 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乙方自备。如甲乙双方必须相互借用和租赁,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租赁手续。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符合安全要求,但借入方必须尽心检验。借入使用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故障损坏遗失或造成伤亡事故均由借入使用方来承担责任,负责赔偿。
3.12 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等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定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双方指派的安全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承担。
3.13 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持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3.14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项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不准任意移动,损坏偷盗。动用明火必须三级动火审批手续,并制定防火监护人员,签发监护工作交底书,落实监护措施。焊工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严禁无证操作。生活设施内,严禁使用电炉,严禁使用碘钨灯照明取暖,烘烤衣服,不准私自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准私自拉接电线插座,不准躺在床上吸烟。电饭锅、电炒锅等电热器具应到甲方指定的专间集中使用,甲方应创造条件为乙方使用提供便利。
3.15 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3.16 遵循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有关方负责。
3.17 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低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3.18 乙方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暂住登记手续,并向 区(县)城建办(建设局)安监站、劳动局劳动保护检察部门、办理施工登记手续。
3.19 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其它事故(包括由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乙方负责事故处理,甲方有协助紧急抢救伤员的义务。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3.20 因乙方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甲方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信用扣分和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乙方应当负责消除该不良行为记录和对甲方的不良影响。未能消除不良影响的,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3.21 工程施工中如突发工伤事故,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在 小时内上报甲方及有关部门,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及财产,有关工伤事故的处理及索赔见本合同附件工伤理赔中双方约定条款。
3.22 乙方在工程施工中突发质量事故,乙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重大质量事故应及时上报甲方项目部及公司工程部,按甲方工程部批准的补救措施及时补救。如乙方隐瞒不报或补救不及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23 如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以上事故,乙方 小时内未及时上报甲方和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所造成的一切费用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3.24 乙方与本项目相关的员工发生非因工伤亡、非正常死亡事故(包括并不限于:疾病、交通意外、失踪、打架斗殴、自残自杀、自然界不可抗力等引起的伤亡事故),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若因乙方处理不力,而对甲方生产管理产生影响的,甲方可采取任何必要的行为消除影响;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乙方的工程款等款项中直接扣除相关费用,乙方均表示认可。
3.25 本协议订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 市的有关法规不同则按国家和 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3.26 其他:
。
4. 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即生效:协议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六份,甲、乙方各执二份,送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科、区(县)城建办(建设局)安监站各一份备案。
附件8:治安防火协议
治安防火协议
甲方(总包方):
乙方(分包方):
为了维护企业内部的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秩序,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双方“治安、防火”措施的落实,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照执行。
1. 甲、乙双方必须明确双方如下工作职责、责任,并共同执行。
2.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出示乙方资质证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甲方提交复印件,十天内应将单位组织建制登记表、施工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证件交甲方保卫部门,核对名册办理注册手续,核发上岗证,严禁使用无证人员。
3. 甲方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治安、消防管理,督促检查双方治安、消防制度的落实情况。
4. 甲方保卫部门或项目综合治理员必须对乙方进场施工职工开展法制教育和防火教育。乙方在布置生产的同时进行治安、防火工作的交底,落实防范措施,配合做好职工法制教育卡登记工作。
5. 乙方应指定专(兼)职综合治理员,负责治安管理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定期、不定期检查,发现隐患漏洞应及时整改。
6. 乙方单位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单位规定的制度和纪律。
6.1 携带物品出门应凭出门证,经门卫验证后方可带出。
6.2 家属亲友不得擅自到甲方单位(生活区和施工现场)住宿,有特殊情况者,应经甲方单位项目经理或综合治理员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方可临时借住。
6.3 宿舍区域严禁赌博;防止偷盗建筑材料和施工工具设备等;不准用公物制作私人用具;不准打架斗殴和聚众闹事;严禁流氓活动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不得男女混居。
7.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制订的防火工作有关要求。
7.1 乙方应执行甲方制定的十项防火制度,经常对职工开展遵章守纪教育。动用明火应向甲方办理许可证手续,经甲方批准方可动火。
7.2 动火时,乙方应指定防火监护人员,配备消防器材进行监护,对监护人员要签发监护交底书。
7.3 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和碘钨灯取暖、烘烤衣服,严禁自砌土灶烧煮食物,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炒锅、电热毯等电加热器具。
7.4 宿舍内严禁私自拉接电线和私增插座;严禁躺在床上吸烟;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电炉、电饭煲、电炒锅、热的快、电热毯等违禁电器。在离开宿舍前,应拔掉插座上的手机充电器。
7.5 乙方对甲方设置的灭火机、消防箱、消防水带、消火栓等器材设备,有共同管理之责,不得任意玩弄、损坏和偷盗。
8. 其他
8.1 施工现场两瓶仓库、材料间、经理室等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安装技术防范设施。
8.2 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确保将生活费、工资等发放到自己职工手中,防止因生活费、工资等问题引发不稳定因素。
9. 火灾事故责任的划分
9.1 因现场游烟乱扔烟头造成的火灾事故;
9.2 因现场动火违反管理规定,而造成的材料堆场着火等火灾事故;
9.3 因对氧、乙炔等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不到位造成的火灾事故;
9.4 因未按标准配备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而造成的施工区域、宿舍区域的火灾事故;
9.5 因宿舍电线乱拉乱接、违章使用电加热器具造成火灾事故;
9.6 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使用手机充电器造成的火灾事故;
乙方未按甲方有关消防管理规定执行,造成的所有火灾事故(包括上述类型),经济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0. 争议及其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参照分包合同之相关约定解决。
11. 违约责任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任何一条,甲方保卫部门有权对肇事者和队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教育和处罚,对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者,将报请有关部门予以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12. 附则
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即生效,协议订立期限与合同正本相当,本协议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六份。
招标编号: ZBRW-2024-013258
需求单位: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单位->西北公司->西北公司项目部
招标单位: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名称: 青海省第四人民医院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建设项目(二次)
联系人: ***
联系邮箱:
青海省第四人民医院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建设项目项目零星分包专业分包采购
采 购 文 件
(2023版)
采购方: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 07 月
第一部分 采购文件
1. 采购条件
本项目青海省第四人民医院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建设项目 ,采购方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需要,现对 零星分包专业分包进行询价采购采购。
2. 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 工程概况 建筑面积 15970 平方米,地上十一层、地下二层,其中,地上 13211 平方米,地下 2759 平方米,一类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 49.2 米,框架剪力墙结构。
2.1.2 建设地点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山东路 14 号省第四人民医院院区东南部
2.1.3 建设工期 370工作日
2.2 采购范围
2.2.1 工作内容 室内实体隔断安装;碳钢通风管道安装;吊顶转换层施工(包含:天花转换层负一层工作走廊、医护走廊及患者走廊吊顶);石材钢骨架及面墙施工;低压封闭式插接母线槽安装及拆除原有地沟内废弃供暖管道等施工。
2.2.2 供应要求 无条件按甲方施工进度要求进行专业工程施工
2.2.3 质量要求产品质量应达到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且必须
满足本工程施工图设计质量要求。
2.2.4 安全文明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各项费用。
2.3 报价要求
2.3.1 最高限价 ***.00元
2.3.2 报价方式 固定价采购
2.3.3 支付方式 按月进度付款,乙方每月25日前报送当月完成工程量。待 业主方审定完成并收到相应工程款后支付至100%。付款前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应的付款申请及发票。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资质, / 业绩,并具有与本采购项目相应的采购能力。
3.2 严禁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3.3 投标人需在浙建集团数字招采协同平台(https://srm.cnzgc.com/)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格分供商库内。
3.4 任何与采购文件相违背,有损失采购方利益的条款,采购方有权作废或重新采购。采购文件和报价文件有冲突,以采购文件为准。
4. 采购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报价者,请于 2024 年 07 月 04 日 9 时至 2023 年 07月 10 日 16 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浙建集团数字招采协同平台(https://srm.cnzgc.com/)下载电子采购文件。
4.2 采购文件免费下载。
5. 报价文件的递交
5.1 (A)纸质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报价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 年 07 月10 日 16 时 00 分,地点为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6号五矿云金贸A座23楼 。
5.1 (B)电子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报价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 年07 月10 日 16 时 00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浙建集团数字招采协同平台(https://srm.cnzgc.com/)递交电子报价文件。
5.2 (A)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采购方将予以拒收。
5.2 (B)逾期报价文件将无法上传至浙建集团数字招采协同平台。
6. 开标时间及地点
6.1 开标时间: 2024 年 07 月10 日 16 时 00 分
6.2 开标地点: 浙建集团统一招采协同平台(https://srm.cnzgc.com/)
7. 其他
8.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刘莉敏
地 址: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明光路72 号旭弘西北广场20 楼
联系电话: 029-82296308
第二部分 报价文件
附件1、报价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不含税单价 | 不含税总价 | 增值税税率 | 税额 | 含税总价 | 备注 |
1 | 实体隔断 | / | m2 | 252.00 | 9% | 98000.00 | ||||
2 | 碳钢通风管道(参照原有投标综合单价) | / | m2 | 830.00 | 9% | 186532.00 | ||||
3 | 碳钢通风管道(参照原有投标综合单价) | / | m2 | 210.00 | 9% | 245600.00 | ||||
4 | 天花转换层 负一层工作走廊 | / | m2 | 100.00 | 9% | 13940.00 | ||||
5 | 天花转换层一层医护走廊及患者走廊 | / | m2 | 238.00 | 9% | 12700.00 | ||||
6 | 天花转换层二层医护走廊及患者走廊 | / | m2 | 215.00 | 9% | 29400.00 | ||||
7 | 天花转换层三层至十层医护走廊及患者走廊 | / | m2 | 2728.00 | 9% | 136300.00 | ||||
8 | 石材墙面(外墙装饰工程) | / | m2 | 210.00 | 9% | 84000.00 | ||||
9 | 干挂石材钢骨架(外墙装饰工程) | / | t | 7.50 | 9% | 79700.00 | ||||
10 | 低压封闭式插接母线槽(参照原有投标综合单价) | / | m | 44.40 | 9% | 112665.00 | ||||
11 | 低压封闭式插接母线槽(参照原有投标综合单价) | / | m | 48.90 | 9% | 95800.00 | ||||
12 | 拆除管道 | / | m | 510.00 | 9% | 85000.00 | ||||
13 | 合计 | ***.00 | ||||||||
3 | 开具发票种类(增值税专票或普票) | |||||||||
4 | 是否对采购文件、合同条款充分接受 |
报价单位(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廉政承诺书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我方做出以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国家关于工程建设施工及相关市场行为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贵方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及任何途径向贵方、工程所涉单位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资产、股权、贵重物品和回扣、佣金、好处费、感谢费等。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及任何途径为贵方及工程所涉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不以任何理由及任何途径为贵方、工程所涉单位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等活动。
五、不与贵方、工程所涉单位以项目部或个人签订跟本项目有关的各类合同以及各类补充协议,也不得签订任何“阴阳合同”。
六、不以现金或贵方(开户银行账号)以外的账户与他人发生与本项目有关的款项往来。
七、如我方与工程所涉单位(包括发包人、分包单位、供应商等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前述单位或者个人的亲属),存在股权、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等关联关系的,我方将持续向贵方披露直至工程外部、内部结算全部完成、内部承包合同及相关全部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
八、该承诺书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如我方违反本承诺书约定,贵方有权解除与我方的全部合作关系及相应合同,并在贵方相关部门查清事实、出具书面认定文件之前,贵方有权向我方以及相关关联方暂停支付全部合同所涉款项。
承诺人(盖公章):
承诺时间:
附件3、其他资料
1.采购文件要求提交的(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部分 合同格式与条款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行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项目
专业分包合同
(2021版)
二〇 年 月
目 录
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
2. 工程概况 3
3. 分包工程价款、税金及结算方式 4
4. 工程工期 5
5. 工程质量 6
6. 安全文明施工 7
7. 材料设备供应 8
8. 双方现场代表及其他人员 9
9. 甲方的工作 11
10. 乙方的工作 11
11.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5
12 变更与索赔 17
13. 工程验收 18
14.工程结算 19
15. 质量保修 20
16. 履约担保 20
17. 保险 21
18. 违约责任 21
19. 分包合同解除 24
20. 争议解决 24
21. 通知与送达 25
22. 营改增特别条款 26
23. 其他事项 28
附件1:乙方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材料 31
附件2:授权委托书样式 32
附件3: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协议书(样式) 33
附件4:甲方供应材料设备清单 37
附件5:工程质量保修书 38
附件6:廉政承诺书 40
附件7: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 41
附件8:治安防火协议 45
专业分包合同
甲方(总包方): | 签订地点: |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 |
乙方(分包方): | 合同编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业主”或“建设单位”)已与甲方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经乙方实地踏勘施工现场并对施工环境条件及施工难度进行充分评估,在充分理解施工承包要求的基础上,甲方和乙方双方就 专业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
(2)本合同;
(3)中标通知书(如有);
(4)招标文件(或询价文件);
(5)投标文件(或报价文件);
(6)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7)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8)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包括有关通知、指令、工程会议纪要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时间先后顺序,之后的优于之前的。
2. 工程概况
2.1 工程名称:
2.2 分包工程名称:
2.3 工程地点:
2.4 分包工程范围与内容: ,但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施工情况调整乙方承包范围,乙方对此予以认可。
2.5 承包方式:
3. 分包工程价款、税金及结算方式
3.1 本合同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分包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3.1.1 固定总价法
(1)本合同总价中已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施工机械、水电、施工技术、施工组织、各类规费、利润和税金等费用,即履行合同文件下所有义务的一切成本、费用、税金、规费及利润等。若有报价的工程量清单,清单单价仅作为变更签证计价的依据,清单项目及数量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2)本分包工程固定合同价款(含税价)为人民币 万元,不含税价格为 万元,增值税率或征收率为 %,税额为 万元。
(3)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在图纸、规范标准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合同价款一律不作调整。双方约定的合同总价调整方法:
。
3.1.2 固定单价法
(1)固定综合单价中已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含安拆费和场外运输费)、水电费、施工技术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各类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工程量清单单价作为变更签证计价的依据,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且工程量清单最终以甲方书面审核确定为准。
(2)本分包工程暂定合同价款(含税价)为人民币 万元,不含税价格为 万元,增值税率或征收率为 %,税额为 万元。
(3)双方约定的合同单价调整方法:
。
3.1.3 业主审定结算价款减去总包管理配合等费用法
(1)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按照总包合同项下对应分包工程的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分包合同结算价款最终按业主审定结算价款减去总包管理、配合、水电及其他相关费用。
(2)本分包工程暂定价款(含税价)为人民币 万元,不含税价格为 万元,增值税率或征收率为 %,税额为 万元,总包管理配合等费用(含税价)按分包合同价款的 %扣减,结算时按照业主审定结算价款作为扣减基数。
3.2 对于本合同已明确约定但未在清单中列明的项目,视为乙方优惠项目,结算时不再增加任何费用;对于施工图纸或本合同未包含但清单已列明,而并未实际发生的项目,甲方有权在结算时按清单价格扣除该等项目费用;对于清单已列明但乙方未施工的项目,甲方有权在结算时按清单价格扣除该等项目费用。
3.3 价格调整特别条款
3.3.1 本合同不含税价不因国家税收政策变化而变化,若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税收政策税率调整,则价税合计金额相应调整。
3.3.2 无论选用何种计价方式,乙方不得以人工或材料等涨价为由主张调整工程价款,更不得据此停工,否则应当根据本合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视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共同与乙方或单独以甲方名义向业主申请调整价格,是否调整应以业主最终决定为准。乙方不得以已向业主申请调整价格为由,要求甲方调整工程款,且不论是否调整,一切结果均由乙方承担。
3.3.3 如果乙方以人工或材料等涨价为由单方主张调整工程价款,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将本合同项下未完工程委托第三人完成,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损失:(1)业主的处罚,(2)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机械设备租赁费用增加、窝工费等全部损失,(3)甲方委托第三人施工发生的费用,(4)违约金 元,(5)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对于上述赔偿及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缴纳的保证金或履约担保(如有)中扣除。
3.3.4 乙方上报的工作量经甲方审定后作为结算依据。结算单必须由甲方指定人员 及 共同签字确认可有效。未经指定人员共同签字的任何单据不能作为乙方要求支付款项的依据。如甲方指定人员更改需书面通知乙方,非甲方指定人员的其他任何人的签名均为无效单据。
4. 工程工期
4.1 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以甲方签发的开工通知为准),定于
年 月 日竣工(以乙方完成分包工程并通过验收之日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同时,乙方必须满足甲方施工总进度的要求(具体执行甲方发至乙方的书面周、月、总进度计划)。但相关施工进度计划不视为甲方允许乙方改变项目工期,不得作为乙方提出工期顺延及索赔的依据,工期顺延应按照其程序处理。
4.2 节点工期要求: 。
乙方施工的工作面完成时间以甲方现场实际施工总进度计划及阶段进度计划要求为准,乙方必须按照施工总进度计划及阶段进度计划要求的时间完成每个节点工期,同时必须保证甲方的月、周计划。节点工期必须以满足施工验收标准为前提。
4.3 上述合同工期已考虑停电、停水、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不确定因素可能对工程进度造成的影响,非经业主和监理共同签证同意,工期不予顺延。
4.4 本分包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总包合同或本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情形的,经签证后,工期可以顺延。
4.5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签证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签证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6 乙方应当无条件服从甲方安排的施工顺序,以及因甲方总体施工顺序调整而发生的施工顺序调整。
5. 工程质量
5.1 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为:确保一次性验收合格。
5.2 质量目标: ;
5.3 工程建设标准及规范:
5.3.1 双方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及规范:
(1) ;
(2) ;
(3) ;
(4) 。
5.3.2 本合同没有约定相关标准规范的,应适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标准和规范,以及国家和地方可适用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乙方对于前述标准和规范均已明确知悉,承诺不以自身并不知晓或不了解等事由提出抗辩。若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甲方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5.4 对于隐蔽工程,乙方在做好质量自检、自评的基础上,经甲方、监理和业主检查验收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任何未经检查验收而由乙方擅自施工的隐蔽工程,任何情况下,乙方都有义务将该隐蔽部位全部或部分剥露,以便重新检查其质量,然后再修复,损失费由乙方自理。
5.5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等程序及要求,若本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乙方应允许并配合甲方、业主和监理进入乙方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若本工程全过程实行实测实量,每次实测实量合格率不低于 %,实测数据以业主、业主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监理单位及甲方检测结果为准。质量评定以国家、行业、业主及甲方的评定标准、实施细则为依据。
5.6 乙方应就分包工程向甲方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甲方应承担的义务。若因乙方分包工作内容导致建设主管部门或业主、监理单位对甲方罚款的,全部罚款均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按 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等罚款及违约金由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时以现金形式缴纳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在任何一次支付乙方款项前双倍扣除。
5.7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随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的复印件或原件。
5.8 甲方有权随时检查工程作业进度、质量,如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或相关技术规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或返工,由此产生的返工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 安全文明施工
6.1 双方约定,本项目工地达到 标准。如未能达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工期不予顺延,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2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各项费用。
6.3 乙方应对自身在施工场地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6.4 为确保达本合同约定或法定的安全文明工地标准,乙方应做好环境、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和文明施工达标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甲方联系。
6.5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批准的本工程现场平面布置图搭设临时设施,各种料具应当根据施工平面图规定的位置存放、堆放,确保施工现场保持场容场貌整洁。
6.6 乙方应当每天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各种垃圾并堆放到甲方指定的地点。
6.7 双方已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治安防火协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双方均应严格执行。
6.8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 材料设备供应
7.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7.1.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清单详见本合同附件。
7.1.2 乙方应根据施工情况,提前(不少于30日)向甲方提交供货材料设备计划。
7.1.3 除另有约定外,甲供材料设备进场后,乙方应立即派人与甲方共同清点验收,并负责材料设备吊装、装卸、搬运、仓储、场内转移,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和使用,其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款中。乙方接收材料后,则视为甲供材料均符合要求,不得再行主张材料数量、质量等不符合要求。若发生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若乙方逾期进行清点、接收的,则货物风险及损失自逾期之时转由乙方承担。乙方可通过授权委托确定1-2名收料人,负责甲供材料设备的领收、签认,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个人签字应在甲方财务、物资等相关部门留底备案。
7.1.4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款将在每期工程结算时从乙方工程款中扣回,数量以乙方现场签认的收料单为准,价格以甲方提供材料清单中所列价格为准(如有)。材料、设备发票由甲方保管,乙方不得索要。
7.1.5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只供本合同约定乙方分包范围内的工程使用,乙方不得挪用、浪费、丢失和擅自处理,超过定额消耗或施工图纸用量或业主甲供材料限额用量的,超用的材料、设备价款及处罚金额在乙方的结算中扣除,并承担因此一切经济损失。
7.1.6 补充约定: 。
7.2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7.2.1 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除总包合同规定由业主供应和本合同约定的由甲方供应外,原则由乙方根据分包合同投标文件及总包合同招标文件规定质量标准、品牌、规格采购,且乙方签订的各采购、租赁合同须提交甲方备案。
7.2.2 由乙方自行采购分包工程材料、设备时,供应商必须在甲方的合格分包商名录内。如果乙方另行选择供应商,则应事先收集该供应商的相关资料(经营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准用证、合格证等),报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采购,且甲方有权供应其中的部分材料,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但甲方的供应商名录或审核批准,并不视为对乙方工程质量或其他合同义务的减轻或免除。
7.2.3 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包括成品、半成品),必须符合图纸设计要求且和甲方、业主、监理、乙方共同确认的样品(如有)相一致,符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质量标准,以及有复验要求的试验资料并经甲方、业主、监理验收通过后方可使用。通过前述检验认可并不免除以后因材料缺陷引起工程质量缺陷时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7.2.4 关于材料设备的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遵循总包合同之约定。
8. 双方现场代表及其他人员
8.1 甲方委派 作为驻工地代表(甲方项目经理),按照以下要求行使职权(甲方可以随时变更调整甲方项目经理及职权,但应及时通知乙方):
8.1.1 代表甲方对工程质量、进度、成本、安全及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问题或施工进度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采取整改措施。
8.1.2 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并重新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8.1.3 甲方项目经理的指令、通知及签证须由其本人签字,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的项目经理,乙方项目经理应当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接收时间。如果乙方项目经理或本合同约定的签收代表不在施工现场,或现场拒绝签收,甲方可直接将指令、通知及签证发送到合同约定的乙方电子邮箱中。对于甲方下发的质量及安全等整改通知,只要送到乙方仍视为有效。
8.1.4 涉及设计变更、工期调整、材料价格调整、停/复工、工程索赔等可能影响工程价款或工期的签证需经业主和监理共同签证同意后才能生效,否则即便由甲方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甲方有效印章,也不对甲方发生效力,乙方不得据此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8.2 乙方任命 作为本工程项目经理(乙方项目经理),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项目经理任命书作为合同附件。乙方应授予项目经理合同范围内全权代表乙方进行工作所需的一切权利,并使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同时,乙方任命 作为工程技术负责人,任命 作为安全员,任命 作为质量员。乙方应组成包含项目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的工程管理班子,班子人员名单(附相应人员的身份证、资质证书、社保证明等证明材料)作为合同附件。
8.3 如确需变更上述人员,乙方需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否则需按
元/人·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上述人员,甲方也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同意。
8.4 乙方派驻施工现场人员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出更换,乙方应当在甲方提出要求后的24小时更换为符合本合同约定且资格和经验获得甲方认可的人员,且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拒不更换、迟延更换或更换后的人员不符合要求,乙方需按 元/人·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现场人员不胜任岗位的;
(2)违反甲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的;
(3)不积极配合监理及甲方的;
(4)无证上岗的(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5)与本合同约定的人员名称不符的;
(6)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8.5 乙方项目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安全专职人员等到岗率须达到 %以上,甲方有权按照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对上述人员到岗情况每月进行考核(双休日、法定节假日计入考核范围),乙方上述人员每个工作日在现场不少于6小时。如果上述人员到岗率达不到要求的,根据实际到岗率与约定到岗率的差额,每人每差1%,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上述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应当事先向甲方项目经理提出书面说明,经甲方项目经理同意后,予以请假,请假时间不计入上述考评内容;甲方驻工地代表有权拒绝乙方人员不合理的请假要求。
8.6 乙方项目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参加每次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到工地或不能参加例会,应提前向甲方驻工地代表请假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人·次。
8.7 乙方工人进场前必须将进场人员的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报甲方,特殊工种人员还应附上岗证及施工资质复印件。乙方应当为其使用的劳动人员办理符合行政监管部门对于施工人员要求的所有证照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居住证等,并将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9. 甲方的工作
9.1 向乙方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业主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包括图纸___套)。
9.2 在分包工程开工前,组织乙方参加业主组织的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图纸交底,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9.3 为乙方提供分包工程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9.4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明确约定的设备和设施。
9.5 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乙方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单位之间的交叉配合。
9.6 甲方提供乙方现场办公用房 间、宿舍 间,乙方按照 元/间·月的标准支付租赁费用;如果甲方为乙方人员提供餐厅食堂,乙方应当按照
元/人·月的标准支付餐饮费用。在甲方生活区,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乙方自行解决。乙方在现场临建住宿分装电表,以便按实计量生活用电费用,电费由乙方承担,在结算价款中扣除。
9.7 其他工作:
。
10. 乙方的工作
10.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本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乙方在审阅本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甲方,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质量缺陷,且工期不予顺延。
10.2 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包括深化设计(本合同有约定时),报甲方并经业主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甲方及业主对乙方的工程设计或深化设计的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不解除乙方对本合同及对工程设计包括深化设计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10.3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向甲方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含施工方案),经甲方批准后执行,但甲方的批准并不免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10.4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 日前提交下月施工进度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同时按甲方要求提交月、旬、周施工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乙方不能按甲方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甲方对乙方提交的修订的进度计划的批准,不作为乙方工期延长的依据,也不解除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10.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自费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因未能遵守上述规定导致处罚或造成甲方、业主遭受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后果。
10.6 乙方应允许甲方、业主、监理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乙方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乙方应提供方便。
10.7 已完工程未交付之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包括对本工程应采取的特殊措施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成品保护费用包括采取特殊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甲方认为乙方的成品保护工作不足以起到保护作用时,通知乙方进行整改,甲方在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后3日内,乙方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工作不满足甲方、业主或监理工程师要求时,甲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或委托第三方采取措施进行保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无需经乙方确认,从甲方在应付乙方价款中直接扣除。
10.8 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10.9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与责任。乙方向甲方承诺,与甲方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10.10 乙方须服从甲方转发的业主或监理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服从甲方现场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管理机构的管理,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负责。乙方不得直接向监理或业主提交文件,未经甲方确认的文件,均不对甲方发生任何法律效力,乙方不得以监理或业主确认为由向甲方主张权利。
10.11 乙方负责照管甲方供应的材料,并承担因未能照管或照管不力导致甲方供应材料损毁、遗失的一切损失。
10.12 乙方应当按照规范要求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并在分包工程完成后7个日历日内提交甲方一式 份。
10.13 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管理乙方进场工作人员,负责清退未经考核上岗和甲方要求更换的人员。
10.14 乙方确保乙方进场工作人员必须掌握安全操作规程,自行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绳、服装、防滑鞋等,其中安全帽需按甲方要求统一标识),严格遵守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戴工作卡上岗。如果乙方自行配备的安全防护用品经甲方确认不合格,甲方有权购买并直接发放给乙方现场人员并加收 %采保费用,且乙方同意甲方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该等费用。
10.15 乙方小型机具需经甲方现场人员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乙方租赁或自有起重机械、吊篮等大型机械设备必须经过业主、监理、甲方进场验收,但该等验收并不免除乙方应当承担的任何责任,且乙方安装、验收、拆卸该等设备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10.16 未经甲方现场指挥人员允许,乙方不得私自动用现场的一切机械设备、用电设备。乙方如果在使用过程中造成机具、设备损毁的,应当承担机具、设备的修复或更换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其他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
10.17 乙方负责保护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道路,并承担费用。乙方负责保护周围地下管线,保护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未向乙方提交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资料,或上述资料提供不全的,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施工场地周围可能存在未反映的地下管网线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甲方及相关单位书面报告,待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因工程施工而给施工场地周边的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道路造成损坏的,由乙方赔偿损失。因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相关工程费用,应由乙方承担责任。
10.18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测量放线、现场要求和本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进行施工,乙方未按照上述要求施工导致的多施工部分甲方不予计算工程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多施工部分恢复原貌。
10.19 乙方全部施工任务必须组织自有力量完成,不得将本合同的分包工作转包或者再分包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20乙方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交工验收负责,乙方应承担并履行总包合同约定的与专业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乙方应按照甲方或业主要求制作展示样板和实体样板,验收合格后乙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
10.21 其他工作:(1)分包工程单位必须配备专职资料员,并负责配合总包运行资料管理云系统,施工过程中,纸质版资料原件彩色扫描,电子文件分辨率不得低于300dpi*300dpi,扫描件格式统一要求为pdf格式。当进行多页扫描时,单个pdf扫描文件大小不得大于200MB。
(2)电子扫描文件质量要求:电子扫描文件必须是可读文件,且内容完整和有效。储存载体在设备上演示或者检测时应确保运转正常、无病毒。电子扫描文件内容需完整,页面整洁,不漏页,不跳页,同一影像包含2个及以上页码内容时,需分页进行扫描。电子扫描文件应做适当的修图处理,对图像进行裁边,去除多余白边,缩小图像文件容量以节省存储空间。后期检查发现有影响可读性的杂质如黑点、黑线、黑框、黑边等,可使用图像处理软件去污处理,并遵循在不影响可读性前提下尽可能展现档案原貌的处理原则。
(3)分包单位资料员每周将扫描成pdf格式资料命名好提交总包资料员审核,再由总包资料员统一上传至云系统,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与可追溯性。
(4)分包单位不按总包要求提交扫描件,不配合的,工程完工后纸质版资料原件移交总包单位,由总包资料员负责扫描上传,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0.5%作为总包资料员辛劳费。
11.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1.1 本分包工程的工程款支付采用以下形式(请勾选):
□工程款单一账户支付;
□民工工资、其他工程款分账支付模式;
11.1.1 乙方的农民工工资委托甲方代发,乙方需在发放农民工当月 日前,按照甲方提供的工资发放要求向甲方提交应发工资名录、身份证、劳动合同、工人月工程量确认书、工资表、考勤表、工资卡清单等资料加盖乙方公章后交于甲方,经甲方审核或项目部公示未收到乙方工人投诉或任何异议后,由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汇入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或在甲方监督下由乙方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至农民工本人。
11.1.2 甲方代乙方支付农民工工资后 3 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收款确认书,提交不全、逾期未提交或提交虚假资料的,甲方按代发农民工工资金额从应付乙方的其他工程款中全额扣除,且乙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3《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协议书》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1.1.3 其他工程款是指甲方审核的应付分包工程款扣除甲方代乙方支付农民工工资后的剩余款项。其他工程款待乙方提供完整的代发农民工签字的收款书后支付,其他工程款支付周期及比例按11.2条执行。
11.2 按照11.1支付形式下,甲方采用下列第 种支付周期及比例支付工程款:
11.2.1 与总包合同付款条件相匹配
甲方在收到业主相应工程款,在10日内按甲乙双方确认的工程款减去总包管理、配合、水电及其他相关费用后支付。如果业主向甲方支付工程款的实际条件/进度与总包合同相关约定不一致,则应以业主实际支付工程款的条件/进度作为支付分包工程款的依据。
11.2.2 按月进度支付
(1)每月完成工程量经双方确认后,在次月 日前支付确认工程款的 %;
(2)分包工程完工并通过甲方及监理、业主验收后,在次月的 日前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
(3)在包含分包工程在内的整个总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经过甲乙双方结算后的10日内付至分包合同结算价款的 %,留 %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且收到业主支付的相应保修金并扣除相关保修等费用后(如发生)30天内付清,不计利息。
11.2.3 按节点进度支付
(1)在本分包工程 、 、 节点完成后,分别在次月的
日前支付已完工程款的 %。
(2)分包工程完工并通过甲方及监理、业主验收后,在次月的 日前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
(3)在包含分包工程在内的整个总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经过甲乙双方结算后的 日内付至分包合同结算价款的 %,留 %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且收到业主支付的相应保修金并扣除相关保修等费用后(如发生)30天内付清,不计利息。
11.2.4 工程完工后支付
(1)分包工程完工并通过甲方及监理、业主验收后,在次月的 日前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
(2)在包含分包工程在内的整个总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经过甲乙双方结算后的10日内付至分包合同结算价款的 %,留 %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且收到业主支付的相应保修金并扣除相关保修等费用后(如发生)30天内付清,不计利息。
11.2.5 其他支付方式
。
11.3 甲方可采用银行转账、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或以房抵款等方式支付。如需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贴息费用由乙方承担。若采用银行供应链产品支付,相应手续费由乙方承担。若采用以房抵款另行签订抵房协议。
11.4 关于工程款支付的其他约定
11.4.1 乙方应在满足本合同付款条件的前提下,提出付款申请并按结算金额足额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以及当期工程量所涉及的全套工程资料,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且经过认证后支付相应工程款。若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或税务机关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或提交的其他材料不齐备,甲方有权拒绝或相应迟延支付工程款,不视为甲方违约。
11.4.2 乙方确认收款账户为第22.1条中双方基本信息中填写的账户。上述账户信息如有变更,乙方应当在付款前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或视为乙方指定收款账户未变更,甲方向该账户转账、汇款仍视为合法、有效的付款行为,乙方不得再主张由甲方重新支付。
11.4.3 甲方在支付任何一笔工程款前,有权扣除乙方违约造成的违约金、损失或者乙方应承担的费用等款项。
11.4.4 不论采用何种付款方式,乙方同意以甲方实际收到业主当期应付工程款作为甲方的付款条件。如果业主未向甲方足额支付当期工程款,甲方有权根据业主实付数额与应付数额的同等比例,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如因业主迟付、拒付工程款导致甲方不能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因此主张任何违约金或利息,并承诺自行筹集资金实施分包工程,并承诺协助甲方共同向业主催讨资金和索赔。
11.4.5 本合同所涉乙方开具的发票,应当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营改增特别条款”中相关约定。
11.4.6 乙方应按照与劳务分包或者施工班组、工人约定的付款进度及时支付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进度)款未及时支付为由拖欠民工工资,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及赔偿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因拖欠民工工资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每发生一次讨薪事件处罚违约金 元。如确认乙方拖欠民工工资属实,甲方有权在应付工程款的范围内代乙方支付民工工资,且甲方应付工程款在代付民工工资的范围内相应抵扣。
11.4.7 甲方禁止项目部及任何人员以甲方或甲方分公司或甲方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或者支取任何款项。如果乙方或乙方有关人员以任何形式将款项出借或支付或返还给甲方项目部及任何人员,则不论该等款项是否实际用于甲方工程,均与甲方无关。该等行为均属于乙方与相关人员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乙方无权据此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亦不得要求甲方以工程款抵偿。乙方应当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工程款,收款时应核对当期甲方应付款金额。如果甲方支付的工程款超过当期实际应付金额,则乙方应将多收的工程款立即退还甲方。
12 变更与索赔
12.1 甲方根据总包合同向建设单位递交变更或索赔意向通知或其他资料时,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保存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甲方能遵守总包合同。
12.2 在专业作业实施过程中,如乙方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则甲方配合乙方采取合理步骤,向建设单位主张追加价款或延长工期。
12.3 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变更或索赔时,应有正当的变更或索赔理由,并有变更或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变更或索赔有效时限为变更或索赔事项发生后 日内,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乙方提交的变更或索赔单必须经甲方经办人、项目经理等指定人员签字后经监理、建设单位及最终审计同意后方有效,并按本合同第3条及第14条约定结算。
12.4 乙方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索赔。
13. 工程验收
13.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乙方应在自检合格后,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验收记录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如验收不符合质量要求,乙方应按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返修,合格后重新通知验收。因乙方原因所导致返修,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未经验收不得自行隐蔽,如有自行隐蔽,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或有关单位的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口,并负责恢复和承担全部责任。中间验收部位:按甲方要求。
13.2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甲方代表发出的指令施工,加强内部检查工作,坚持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随时接受甲方、业主、监理现场人员和各级质检部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检查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的返工、修改的全部费用及其他责任。甲方/设计/监理/发包人/政府主管部门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免除乙方对其所承建工程内容质量所担负的全部责任。
13.3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符合工程当地管理规定的竣工资料(包括图纸)及竣工验收报告。
13.4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乙方原因的,乙方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及违约责任,包括因此导致甲方承担的总包合同项下的质量责任及违约责任。
13.5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 日内通知业主进行验收,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约定无需由业主验收的部分,甲方将按照相应程序对乙方分包工程进行验收。甲方认为分包工程尚不具备验收条件或乙方提供的竣工验收资料不完整的,有权不组织验收,直至分包工程符合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或竣工验收资料完整,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13.6 本工程验收达到要求后 天内,乙方应当提供完整的、符合归档要求的
份竣工资料和 份竣工图纸(包括光盘 套),其中原件 套。所有竣工资料要求做到真实、完整。一切竣工资料必须报监理全面核对,并签章后交业主、甲方确认。
14.工程结算
14.1 乙方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60 日内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工程结算书。如因提交不及时导致工程结算(含审计)滞后,由乙方承担一切相应后果。甲方工程师和成本管理部人员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竣工结算资料回执上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方可视为甲方收到竣工结算资料,甲乙双方过程报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在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乙方不得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图纸、签证变更单、价格凭证等),在结算审核中发现结算资料无效或不完整的,由乙方承担审价延误的责任。
14.2 如因乙方提交不及时导致工程结算(含审计)滞后,经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结算催办函后7日内,要求乙方对接办理结算,乙方仍然未提交结算书及其他结算资料、拒不对接办理结算或存在其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行为的,甲方及业主有权单方办理结算,乙方认可甲方及业主单方办理的结算值,同时乙方承担结算编制费及审计费等费用,乙方拖延结算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优先在其单方办理的工程结算值中进行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14.3 若合同约定采用业主审定结算价款减去总包管理配合等费用结算的,则分包工程结算价款以业主委派的审价(或审计)单位出具的审价(或审计)结论扣减总包管理配合费为准。乙方应当如实上报专业工程结算,由业主委派的审价(或审计)部门审价(或审计),专业工程造价核增减率超过一定比例追加的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付清应承担的审价(审计)费后,方可进行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甲方应在业主确定工程最终结算价且业主向甲方支付应付工程款后 30 天内向乙方支付结算款项。若乙方无故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工程结算书,导致甲方不能及时获得总包管理配合等费用的,则甲方有权直接与业主或其委派的审价(或审计)单位确定结算金额,乙方对此无异议。
15. 质量保修
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义务及责任按照双方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16. 履约担保
16.1 乙方向甲方提供己方的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以下第 种:
16.1.1 履约保证金
(1)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应按本合同价款的 %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从本合同第22.1条约定的乙方账户转出,转入本合同第22.1条约定的甲方账户内,且应当注明款项用途,否则视为乙方未支付履约保证金,且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并仍应向甲方支付应付履约保证金。任何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员工、项目经理、项目承包人等)所作出的意思表示、行为等均不能直接或当然地约束甲方,其个人收取保证金等各类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乙方员工等以任何形式支付的款项)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
(2)待本项目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均按要求提交后,甲方应无息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需要承担的违约金和/或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和/或相关损失并通知乙方,乙方有义务在接到上述通知后 天内将保证金恢复到原金额。当乙方需承担的违约金及造成甲方的损失金额超出履约保证金金额时,甲方有权就超出数额向乙方追偿。
16.1.2 履约保函
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甲方认可的、由银行出具的保函金额为本合同金额的 %的见索即付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90天。当乙方未履行合同而发生违约行为时,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及因违约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金额,甲方有权就相关金额向出具保函的银行主张付款并通知乙方。乙方有义务在接到上述通知后 日内将履约保函余额恢复至履约保函提取前的金额。当乙方需承担的违约金及造成甲方的损失金额超出履约保函金额时,甲方有权就超出数额向乙方追偿。
16.2 甲方 □向 □不向(请勾选)乙方提供履约担保(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 。
17. 保险
17.1 甲方保险义务:甲方按照与总包合同的约定办理保险。
17.2 乙方保险义务:乙方按照国家和施工工程当地的法规政策为施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工伤)并额外办理 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自行承担保险费用。如因乙方未办理保险或保险不足引起索赔,相关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7.3 保险事故发生时,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18. 违约责任
18.1 工期责任
18.1.1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包含施工进度计划及建设单位要求的阶段性的进度要求),每逾期一日,应按每日 元承担违约金;工期延误在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另行收取分包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如果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受到的业主处罚及工期延误造成的机械设备租赁费增加、窝工费以及因甲方另行分包而可能增加的分包价款等损失),则乙方仍应就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若因乙方工程进度滞后造成其他施工单位工期延误,导致其他施工单位向甲方索赔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应当承担该赔偿责任。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则工期在履行合同约定的程序后相应顺延。
18.1.2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停工,否则应按每日 元承担违约金。乙方擅自停工超过 天时,应另外根据本合同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8.2 质量责任
18.2.1 乙方采购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件、设备等均应有出厂合格证和材质报告单,且须经材质复试的还应提供合格的复试报告,否则视为所采购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件、设备不合格。如果不合格材料、设备尚未使用或安装,乙方应立即将其清运出施工现场,并按该不合格材料、设备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工期不予顺延。如果不合格材料、设备已经使用或安装,乙方应当立即拆除,并按该不合格材料、设备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工期不予顺延。如果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甲方因此须向业主等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18.2.2 乙方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的设计标准进行施工,否则即便经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乙方仍应按照该分部分项工程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自费修复不合格工程,且工期不予顺延。如果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甲方因此须向业主等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18.2.3 本分包工程未能一次性竣工验收合格的,乙方应进行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并通过验收,工期不予顺延,工期延误的,还应当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工程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乙方应当按照分包工程价款 %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乙方之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8.2.4 不论本分包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如因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导致甲方对外承担赔偿责任,或导致第三方以甲方作为被告或第三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调查费、人员差旅费等)均由乙方承担,且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8.3 安全事故
乙方严格根据规范要求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和经济责任外,还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若发生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除扣罚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外,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若因乙方发生安全事故而造成甲方停业整顿或不能晋升企业资质或丧失申报相关奖项资格的,还应由乙方赔偿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18.4 文明施工
18.4.1因乙方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规范、分包合同等要求引起的罚款、违约责任、甲方损失(包括甲方因此须向业主等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发生事故而造成甲方停业整顿或不能晋升企业资质或丧失申报相关资质资格的,由乙方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18.4.2 因乙方原因未按合同6.1条完成安全文明工地标准,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8.5 若乙方违法分包或者转包,乙方应按本合同价款的 %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8.6 乙方不能按时提交或不能完整提交包括技术资料、施工管理资料在内的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的,每逾期一天提交,应支付 万元违约金,无法提供或不能完整提供的,应负责整改,同时支付 万元违约金。乙方提交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前,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剩余未支付的到期工程款。
18.7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发生合同提前解除时,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工程并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不得以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存在争议等任何理由拒绝移交工程或撤出现场,否则应根据逾期天数按 万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18.8 除本合同约定外,如因甲方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款项每日 元的标准承担违约金;逾期支付在30天以上的,乙方有权暂停施工直至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因此解除合同的,有权向甲方收取分包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若乙方选择不解除合同的,乙方停工期限可以在履约合同约定的程序后相应顺延工期。
18.9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总价款(合同暂定总价或固定总价,视本合同具体约定)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8.10 如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甲方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总包合同等要求引起的罚款、违约责任、甲方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8.11 对于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甲方有权从任何一期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乙方对此予以认可。
18.12 其他违约责任
。
19. 分包合同解除
19.1 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19.2 如乙方再分包、转包其承包的工程、允许任何其他第三方借用其资质进行施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9.3 不论甲方与业主的总包合同因何种原因被解除,本合同均自动终止,未履行部分(如有)均不再履行,且乙方不得因此主张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9.4 本分包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情形发生时,具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9.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如总包合同对于不可抗力有约定,则本合同之不可抗力的标准同总包合同;如总包合同对于不可抗力未约定,则本合同之不可抗力以法律的规定为准);
(2)因业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19.6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20. 争议解决
20.1 争议在被提交调解之日起的第28(二十八)天仍未解决,或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时,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4)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1. 通知与送达
21.1 送达信息
甲方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 | ||
电子邮箱 | ||
乙方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 | ||
电子邮箱 |
21.2 送达信息的确认
21.2.1 双方确认本合同所列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及电子邮箱均真实有效。一方未在本合同载明联系地址时,以该方工商或户籍登记地址作为有效联系地址。
21.2.2 任何一方应通过当面送交、邮寄(不限于EMS)或电邮形式发送至其他各方的联系地址或电子邮箱,在邮件签收、电邮发送成功时视为已经有效送达。如果邮件或电邮被拒收或退回,则以退回、拒收后的第2(二)天作为有效送达日期。
21.3 送达信息的变更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所列的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发生变更时,均应在变更后3(三)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更。任何一方因此向原有联系地址、电子邮箱送达的邮件或电邮仍视为有效送达,原委托代理人从事的本合同履行事宜及签署、提供的相关文件仍视为合法、有权、有效,任何一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应由未及时通知的一方承担。
21.4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收甲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函件,否则应当按照 元/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2. 营改增特别条款
22.1 双方基本信息
甲方 | 名 称 | |
纳税人身份 |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请勾选) | |
纳税人识别号 | ||
地 址、电 话 | ||
开户行及账号 | ||
乙方 | 名 称 | |
纳税人身份 |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请勾选) | |
纳税人识别号 | ||
地 址、电 话 | ||
开户行及账号 |
任何一方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应提前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2.2 本合同所涉应税行为计税方法(请勾选)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22.3 发票类型
22.3.1 乙方在向甲方请款时,应根据甲方确认的结算数额开具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的增值税(请勾选:□专用 □普通)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期或拒绝支付,并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对此予以认可。
22.3.2 若乙方为小规模纳税人,且第22.3.1条勾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乙方需提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2.3.3 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乙方需同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2.4 发票的送达
乙方应在开票之日起7日内将发票送达甲方指定人员 。甲方指定人员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22.5 不符合要求的发票开具、送达情形
(1)乙方开具虚假发票的(如:虚开增值税发票,开具伪造、变造的增值税发票);
(2)乙方开具发票种类错误的(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开成增值税普通发票);
(3)乙方开具发票上记载的信息错误的(如:甲方与乙方基本信息、发票号码、开票时间、金额、税率、税额等错误;字迹不清,压线、错格;项目不齐全;缺少发票专用章;备注栏遗漏填写等);
(4)因乙方迟延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甲方不能认证、抵扣的;
(5)因乙方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甲方不能认证、抵扣的;
(6)因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信息错误导致甲方不能认证、抵扣的;
(7)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未一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或提供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上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
22.6 开具、送达发票不符合要求的后果
22.6.1 发票的拒收与重新开具
(1)若乙方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存在第22.5条情形之一的,则甲方有权拒收增值税发票,并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直到甲方收到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之日止。
(2)乙方在甲方拒收发票之日起7(七)日内重新开具或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并送达甲方。
(3)本款中甲方拒收发票,或甲方暂停支付款项等行为,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2.6.2 违约金与合同解除
(1)若乙方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存在第22.5条情形之一的,除适用第22.6.1条,乙方还应按甲方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暂定总价的 %支付违约金。
(2)若乙方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存在第22.5条情形之一的超过3次或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甲方除有权按本款前述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还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22.7 纳税变更
若乙方由一般纳税人身份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或者计税方法发生变化,或者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并导致甲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或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时,减少的进项税额或补缴的税款应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未来支付的任何一笔工程款中扣除。
22.8 工程款扣除后的开票
22.8.1 若甲方从工程款中扣除了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等款项的,乙方仍应按扣除前的工程款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22.8.2 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均为含税金额,在甲方支付违约金前,乙方应按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增值税率或征收率,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22.9 其他约定
22.9.1 若甲方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或抵扣联,则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发票遗失说明,乙方在收到甲方出具的发票遗失说明后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22.9.2 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均适用于本合同中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约定。
23. 其他事项
23.1 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涉及价款变更等重要内容的任何合同、协议、补充合同、对账单、结算书等均以双方加盖公章确认的为准,除一方向另一方另行提供加盖有己方公章的特别授权书之外,加盖任何项目部公章、技术资料专用章、项目部财务章或项目部人员签名均对该方不具有效力,另一方应谨慎审查相关文件的签署主体资格和权限,对于相关无权代理人签署的文件应及时提交对方追认。
23.2 乙方或其员工应以自己名义对外采购、租赁、融资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使用甲方名义或甲方项目部名义,否则如果第三方因此以甲方或甲、乙双方为被告,或以甲方为第三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的,无论产生何种裁判结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调查费、人员差旅费等)均由乙方承担,且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3.3 如因业主违约导致乙方以自身名义或联合甲方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不论产生何种裁判结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义务或法律责任。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调查费、人员差旅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23.4 甲方不允许项目部人员擅自变更本合同、以甲方或甲方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担保或签订补充协议、承诺书、确认书、欠条等文件。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补充合同、承诺书等均以甲方加盖公章确认,除此之外,任何加盖项目部印章、技术资料专用章、项目部财务章或由项目部人员签名的文件对甲方均无约束力。乙方应谨慎审查相关文件的签署主体资格和权限,对于无权代理人签署的文件,乙方应及时提交甲方追认,甲方未盖章追认的,对甲方不产生约束力。乙方与甲方项目部人员相互串通虚构发货单或结算单的,应向甲方支付虚构金额 倍的违约金。
23.5 《乙方管理人员名单》《授权委托书》《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协议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治安防火协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廉政承诺书》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另行签订。
23.6 有关乙方履行分包合同之分包义务、责任未尽事宜均按总包合同执行,若总包合同未约定,则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3.7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于 ,自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3.8 本合同及后附附件共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送劳动监察部门、安监站各一份备案。
23.9 。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
甲 方 | |
单位名称(盖章): | |
联系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电话: | |
传真号码: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乙 方 | |
单位名称(盖章): | |
联系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电话: | |
传真号码: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附件1:乙方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材料(身份证、资质证书、社保证明等证明材料)
序号 | 姓名 | 职 务 | 权 限 | 联系电话 | 备 注 |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2:授权委托书样式
授权委托书
: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本人 系 法定代表人,特委托 (受托人) 身份证号: 作为我单位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单位办理 项目的合同履行及施工活动,委托代理人在合同谈判、合同履行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含代表我单位与现场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及工人工资确认和审核)等。对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单位均予以无条件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托人姓名: 性别: 职务: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证或盖章:
委托单位详细地址:
委托单位办公电话: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受托人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附件3: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协议书(样式)
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协议书
项目名称:
甲方(总包方): |
乙方(分包方): |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本项目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1.按有关法律规定,本项目实行乙方的农民工工资委托甲方代发制度。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本项目农民工工资。
2.乙方应在农民工进场施工前与所招用的农民工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支付标准等条款,工人工资约定内容要便于计量和支付,并在进场前7日内向甲方提供现场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原件、社保证明资料和有关证件以及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乙方应在农民工变更、退场前3日将情况通知甲方劳务管理员,并按规定及时办理手续。乙方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与国家和地方性法规、政策文件的要求相冲突。未与乙方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3.乙方配合甲方按照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甲方实名制管理规定、现场实行的门禁信息化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并按照法律规定和有关部门要求,对所招用的农民工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相关部门要求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的,乙方应当按照相关部门要求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乙方应当遵守甲方劳务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按照甲方要求,将所招用的农民工相关信息录入甲方的劳务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乙方向相关部门和甲方提供的农民工相关信息和书面资料必须做到实名制。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花名册、身份证、劳动合同、岗位技能证等。乙方未按以上要求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4.甲方委派 为本项目的劳务管理员,对乙方的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乙方编制民工工资支付表。
乙方委派 为本项目的劳务管理员,负责农民工现场考勤、进出场登记、工作计量、工资表编制等工作,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5. 乙方需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按手印确。乙方应当于工资发放当月 日前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当月的工资表、考勤表、应发工资名录及工资卡清单等资料加盖乙方公章后交于甲方,甲方依据乙方提供的资料与本项目现场设置的门禁考勤记录进行比对,最终考勤记录以门禁考勤记录为准,待比对审核或现场公示无异议且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人工费用后,甲方按照核对无误后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显示金额支付至乙方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并向乙方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由乙方对劳务工人劳动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和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培训和教育、确保稳定等管理工作。
6.乙方对其向甲方提交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应确保其提供的资料与本项目现场设置的门禁考勤记录一致,若甲方通过比对后发现乙方提供的资料与本项目现场设置的门禁考勤记录不一致、无关联的,乙方应及时予以更正,且应向甲方承担 元/人/次的违约金,累计发生3次以上,甲方有权全额扣除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工资保证金,且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7.乙方应在甲方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后3日内向甲方提供所有农民工本人签字、按手印确认的收款确认书,逾期未提交或提交虚假资料的,应向甲方承担 元/人/次的违约金,累计发生3次以上,甲方全额扣除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工资保证金,且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8.甲方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的农民工资为实发工资(即应发工资扣除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后的实发工资数额),乙方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招用的农民工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社保和个人所得税扣缴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税费由乙方承担,税费从其他工程款中扣除。
9.乙方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因乙方原因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甲方超额或者遗漏代发农民工工资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且甲方审核同意后的代发行为并不能免除乙方责任,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10.甲方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乙方提交的工程进度款付款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的款项应扣除甲方已实际代发的农民工工资。甲方按本合同相关约定向乙方支付扣除甲方代发的农民工工资后剩余的当期工程进度应付款项。发生农民工工资支付争议或甲方收到农民工投诉、讨薪等情况的,甲方暂停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且不构成违约,直至乙方将以上情况以甲方认可的方式处理完毕,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11.甲方代发的农民工工资是甲方拨付乙方的工程进度款的组成部分。如当期甲方应当代发的农民工工资高于当期甲方应付乙方的工程进度款,在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3日前,乙方应当将差额部分全额补足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乙方不予补足的,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工程进度款和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或提取。甲方扣除或提取乙方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要求补足通知之日起3日内补足。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每发生一次向甲方承担 元违约金。
12.甲方代发的农民工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双方最终结算的人工费总额,甲方超付部分由乙方在最终结算资料盖章生效之日起或在收到甲方要求返还超付部分的通知之日起3日内予以返还,否则,甲方有权从所有应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且甲方有权全额提取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工资保证金,以上仍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除应返还甲方超付款项外,还应额外向甲方承担 元违约金并赔偿甲方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13.乙方应将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花名册、身份信息、劳动合同和有关证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按手印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等用工管理台账、劳动计酬手册等资料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备查。
14.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向建设单位提交人工费用拨付资料,促使建设单位及时将人工费用拨付至甲方开设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15.因乙方原因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发生农民工讨薪事件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承担 元违约金;因乙方原因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承担 元违约金;发生农民工讨薪事件,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及时处理,向建设单位或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乙方拒不配合或提供虚假资料或做虚假陈述导致甲方被建设单位或相关部门处罚以及承担其他相关责任的,乙方按本条约定的违约金 倍承担。以上违约金约定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工程款和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或提取。乙方因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按本条约定处理。
16.本项目完工且结算无争议,乙方未发生违约行为且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或争议纠纷的,甲方在本项目指定地点公示30日后,乙方可以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余额,工资保证金退还按照国家及地方要求执行。甲方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或工资保证金并不能免除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7.乙方伪造农民工考勤信息、提供虚假农民工身份信息套取工资等高估冒算超出的费用,甲方向乙方进行追偿,同时乙方按超出费用的 倍承担违约金,甲方可直接从乙方剩余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不足以扣除的,甲方向乙方另行进行追偿。
18.乙方不得与农民工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如出现此种情况的,乙方向甲方承担 元/次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另行进行追偿或直接从双方工程结算款中进行扣除,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19.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将被清出合格供应商名录、录入不合格分包商名录。
20.其他未尽事宜执行分包合同约定。
甲方(公章): | 乙方(公章):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21.本协议书与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冲突,以本协议书内容为准。
附件4:甲方供应材料设备清单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清单
序号 | 品种 | 规格 型号 | 质量 等级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附件5: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甲方(总包方):
乙方(分包方):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下称“分包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承担分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保修范围和内容为:
。
2. 质量保修期
2.1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 年。
2.2 质量保修期自包括本分包工程在内的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本保修书有效期内,法律法规有关工程保修期有新规定的,适用新的规定。
2.3 乙方在投标(或报价)文件中承诺的质量保修期长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应规定的,以乙方在报价文件中的承诺为准。
3. 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或业主修理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修理。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乙方未按时派人修理或修理两次(含两次)以上仍不能解决问题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修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2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4. 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质量保修期满且甲方收到业主支付的本分包工程保修金后30天内,甲方在扣除乙方应承担款项后向乙方付清,仅计本金,不计利息。
5. 其他
5.1 在保修期内,若因工程质量缺陷或乙方维修不及时以及维修过程中给甲方、业主或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甲方、业主或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如第三方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直接向第三方支付相应索赔费用或经通知乙方后,先行向第三方赔付,然后向乙方追偿。若乙方拒绝赔偿甲方、业主或第三方的损失,甲方有权按每次相应索赔费用的 %向乙方追偿违约金。
5.2 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报修事项,如乙方认为不属保修责任范围,乙方应举证证明,乙方可以向责任方追偿,但乙方不得以不属保修责任范围为由,拒绝或者迟延维修。
5.3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甲乙双方在签订施工分包合同时共同签署,作为分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工程各部位最长保修期满且乙方履行完毕保修义务止。
甲方(公章): | 乙方(公章):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附件6:廉政承诺书
廉政承诺书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我方做出以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国家关于工程建设施工及相关市场行为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贵方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及任何途径向贵方、工程所涉单位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资产、股权、贵重物品和回扣、佣金、好处费、感谢费等。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及任何途径为贵方及工程所涉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不以任何理由及任何途径为贵方、工程所涉单位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等活动。
五、不与贵方、工程所涉单位以项目部或个人签订跟本项目有关的各类合同以及各类补充协议,也不得签订任何“阴阳合同”。
六、不以现金或贵方(开户银行账号)以外的账户与他人发生与本项目有关的款项往来。
七、如我方与工程所涉单位(包括发包人、分包单位、供应商等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前述单位或者个人的亲属),存在股权、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等关联关系的,我方将持续向贵方披露直至工程外部、内部结算全部完成、内部承包合同及相关全部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
八、该承诺书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如我方违反本承诺书约定,贵方有权解除与我方的全部合作关系及相应合同,并在贵方相关部门查清事实、出具书面认定文件之前,贵方有权向我方以及相关关联方暂停支付全部合同所涉款项。
承诺人(盖章):
承诺时间:
附件7: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
甲方(总包方):
乙方(分包方):
甲方将建筑工程项目委托乙方施工,为了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1. 工程概述
1.1 分包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址:
1.3 分包工程范围和内容:
1.4 分包形式:
2. 工程工期
自 年 月 日(以甲方签发的开工通知为准)起开工至 年 月 日止竣工,共计 日历天。
3. 协议内容
3.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3.2 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员;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工人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3.3 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本分包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施工。
3.4 甲乙双方的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纪律、制度法规。
3.5 施工前,乙方应组织召开现场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派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3.6 施工期间,乙方指派 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 同志负责联系予以协助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方双方应经常联系,项目协助检查工程项目中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3.7 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类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定期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隐患,乙方必须限制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利。
3.8 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双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带好安全防护用品。
3.9 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应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后果自行负责。
3.10 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备,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由擅自使用方负责。
3.11 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乙方自备。如甲乙双方必须相互借用和租赁,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租赁手续。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符合安全要求,但借入方必须尽心检验。借入使用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故障损坏遗失或造成伤亡事故均由借入使用方来承担责任,负责赔偿。
3.12 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等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定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双方指派的安全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承担。
3.13 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持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3.14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项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不准任意移动,损坏偷盗。动用明火必须三级动火审批手续,并制定防火监护人员,签发监护工作交底书,落实监护措施。焊工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严禁无证操作。生活设施内,严禁使用电炉,严禁使用碘钨灯照明取暖,烘烤衣服,不准私自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准私自拉接电线插座,不准躺在床上吸烟。电饭锅、电炒锅等电热器具应到甲方指定的专间集中使用,甲方应创造条件为乙方使用提供便利。
3.15 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3.16 遵循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有关方负责。
3.17 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低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3.18 乙方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暂住登记手续,并向 区(县)城建办(建设局)安监站、劳动局劳动保护检察部门、办理施工登记手续。
3.19 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其它事故(包括由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乙方负责事故处理,甲方有协助紧急抢救伤员的义务。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3.20 因乙方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甲方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信用扣分和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乙方应当负责消除该不良行为记录和对甲方的不良影响。未能消除不良影响的,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3.21 工程施工中如突发工伤事故,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在 小时内上报甲方及有关部门,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及财产,有关工伤事故的处理及索赔见本合同附件工伤理赔中双方约定条款。
3.22 乙方在工程施工中突发质量事故,乙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重大质量事故应及时上报甲方项目部及公司工程部,按甲方工程部批准的补救措施及时补救。如乙方隐瞒不报或补救不及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23 如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以上事故,乙方 小时内未及时上报甲方和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所造成的一切费用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3.24 乙方与本项目相关的员工发生非因工伤亡、非正常死亡事故(包括并不限于:疾病、交通意外、失踪、打架斗殴、自残自杀、自然界不可抗力等引起的伤亡事故),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若因乙方处理不力,而对甲方生产管理产生影响的,甲方可采取任何必要的行为消除影响;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乙方的工程款等款项中直接扣除相关费用,乙方均表示认可。
3.25 本协议订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 市的有关法规不同则按国家和 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3.26 其他:
。
4. 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即生效:协议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六份,甲、乙方各执二份,送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科、区(县)城建办(建设局)安监站各一份备案。
甲方(公章): | 乙方(公章):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
地址: | 地址: |
电话: | 电话: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附件8:治安防火协议
治安防火协议
甲方(总包方):
乙方(分包方):
为了维护企业内部的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秩序,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双方“治安、防火”措施的落实,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照执行。
1. 甲、乙双方必须明确双方如下工作职责、责任,并共同执行。
2.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出示乙方资质证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甲方提交复印件,十天内应将单位组织建制登记表、施工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证件交甲方保卫部门,核对名册办理注册手续,核发上岗证,严禁使用无证人员。
3. 甲方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治安、消防管理,督促检查双方治安、消防制度的落实情况。
4. 甲方保卫部门或项目综合治理员必须对乙方进场施工职工开展法制教育和防火教育。乙方在布置生产的同时进行治安、防火工作的交底,落实防范措施,配合做好职工法制教育卡登记工作。
5. 乙方应指定专(兼)职综合治理员,负责治安管理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定期、不定期检查,发现隐患漏洞应及时整改。
6. 乙方单位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单位规定的制度和纪律。
6.1 携带物品出门应凭出门证,经门卫验证后方可带出。
6.2 家属亲友不得擅自到甲方单位(生活区和施工现场)住宿,有特殊情况者,应经甲方单位项目经理或综合治理员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方可临时借住。
6.3 宿舍区域严禁赌博;防止偷盗建筑材料和施工工具设备等;不准用公物制作私人用具;不准打架斗殴和聚众闹事;严禁流氓活动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不得男女混居。
7.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制订的防火工作有关要求。
7.1 乙方应执行甲方制定的十项防火制度,经常对职工开展遵章守纪教育。动用明火应向甲方办理许可证手续,经甲方批准方可动火。
7.2 动火时,乙方应指定防火监护人员,配备消防器材进行监护,对监护人员要签发监护交底书。
7.3 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和碘钨灯取暖、烘烤衣服,严禁自砌土灶烧煮食物,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炒锅、电热毯等电加热器具。
7.4 宿舍内严禁私自拉接电线和私增插座;严禁躺在床上吸烟;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电炉、电饭煲、电炒锅、热的快、电热毯等违禁电器。在离开宿舍前,应拔掉插座上的手机充电器。
7.5 乙方对甲方设置的灭火机、消防箱、消防水带、消火栓等器材设备,有共同管理之责,不得任意玩弄、损坏和偷盗。
8. 其他
8.1 施工现场两瓶仓库、材料间、经理室等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安装技术防范设施。
8.2 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确保将生活费、工资等发放到自己职工手中,防止因生活费、工资等问题引发不稳定因素。
9. 火灾事故责任的划分
9.1 因现场游烟乱扔烟头造成的火灾事故;
9.2 因现场动火违反管理规定,而造成的材料堆场着火等火灾事故;
9.3 因对氧、乙炔等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不到位造成的火灾事故;
9.4 因未按标准配备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而造成的施工区域、宿舍区域的火灾事故;
9.5 因宿舍电线乱拉乱接、违章使用电加热器具造成火灾事故;
9.6 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使用手机充电器造成的火灾事故;
乙方未按甲方有关消防管理规定执行,造成的所有火灾事故(包括上述类型),经济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0. 争议及其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参照分包合同之相关约定解决。
11. 违约责任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任何一条,甲方保卫部门有权对肇事者和队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教育和处罚,对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者,将报请有关部门予以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12. 附则
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即生效,协议订立期限与合同正本相当,本协议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六份。
甲方(公章): | 乙方(公章):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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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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