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地区 |
青海 西宁市 |
采购单位 |
青海桥电实业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
项目名称 |
碳粉(湿料)销售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青海桥电实业有限公司 碳粉(湿料)销售
竞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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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桥电实业有限公司
碳粉(湿料)销售竞价文件
一、服务内容
1.项目简介
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桥电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桥电实 业公司”),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宁张公路 70 号。根据公司经营工作需要,拟采 用公开竞价方式对碳粉(湿料)产品(约1000吨)进行对外销售。
2.交货期限:
合同签订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开始自提货物。
二、资质要求
1.资质: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的生 产企业、销售企业或贸易商。
2.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3.投标人没有处于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 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未被列入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涉案“黑名单”。
三、文件获取
3.1 竞价文件发布方式
本项目实行在线发布竞价文件。凡有意参加的投标人,请于竞价文件发布时间内 进入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官方网站(https://ebid.espic.com.cn),注册账号并登 录网页报名(竞价-可参与项目)参与报价,不接受其他方式报价。
3.2 竞价文件参与报名和获取
登录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未注册用户请先免费注册,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和发 票信息等待审核通过)→进入竞价项目在“竞价/谈判/单一来源-可参与项目(点参与 项目)-进入正在参与项目(点开始报价)”→进入项目界面(可参看竞价公告、如设 置标书费则微信在线支付后查看竞价文件及报价、如未设置标书费则可以直接获取竞 价文件及报价。在电能易购招标竞价平台上操作时遇到包括注册等技术问题,请拨打 电能易购招标竞价平台服务支持电话:010-56995650 转 1 或 400-810-7799 转 1。供应 商注册审核问题支持电话:4008107799/010-56995650(一个工作日内一般均会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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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3.3 报价文件的递交
(1) 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24 年 9 月 19 日 10 时 00分之前,投标人应在 截止时间前通过(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网页端完成报价。登录主网站后-点击竞价 /谈判/单一来源-竞价进入正在参与项目(点开始报价)”→进入项目界面→报价大厅(进行相关报价操作)。
(2)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不接收逾期传输的报价文件。
(3) 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购买或报名竞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报价将被拒绝。
(4) 提交报价需使用中招互连扫码签章后,方可有效提报报价。
3.4 成交服务费:竞价人在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发布成交公告后,应答人须在商 务平台缴纳成交服务费:成交金额≤1 万元,系统不收取成交服务费;成交金额>1 万 元,系统收取成交金额 2%的成交服务费,最高按 2 万元封顶收取。
四、发布公告的媒介
公告在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https://ebid.espic.com.cn)官网上公开发布, 报名参与及相关公告均以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https://ebid.espic.com.cn)的公 告正文为准。
五、竞价文件澄清
5.1 应答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价文件的全部内容,若有异议应通过国家电投电子 商务平台提交,竞价人只对在投标截止时间的 2 天(指日历天,下同)前收到的异议 予以答复。
5.2 在距竞价截止时间前的任何时候,竞价人有权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竞价文 件,这种修改可以是竞价方主动提出的,也可以是为解答投标人要求澄清问题而做出 的。
六、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青海桥电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宁张公路 70 号 商务联系人:
*** 电话:
***
七、其他要求
1、本项目允许现场查看和取样,可自行化验。
2、桥电实业公司对标的物的理化指标成分不做任何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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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价以自行取样检测为准。
八、评审办法
8.1本标采用“最高评标价法”评标,指通过评审且评标价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
选人。
8.2资格核查
(1) 核查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满足竞价文件的要求;
(2) 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3) 投标人没有处于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相关
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未被列入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
涉案“黑名单”;
九、保证金及付款方式
1.签约主体
碳粉(湿料)合同签署主体为青海桥电实业有限公司。
2.保证金
(1)投标人需在公开竞价时间截止前,缴纳投标保证金贰万元整,否则报价无效。
(2)未中选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将按照公司规定及时进行退还。
(3)中选通知书发出后,中选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预交付中标量总价的10%做为履
约保证金,如不按期缴纳履约保证金,将扣除全额投标保证金。
(4)中选通知书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双方签订合同,如不按期签订合同,将扣除
全额履约保证金。
(5)保证金汇至如下账户:
单位名称:青海桥电实业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青铝支行
账 号:6300 1393 6050 5000 0317 行 号:1058 5100 1152
3.付款方式:先款后货,全现汇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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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报价文件的组成
文件一 投标报价书
项目名称:
致:青海桥电实业有限公司(招标人名称)
1、鉴于你方对( 项目名称 )进行竞价,我方决定参加投
标并仔细研究了竞价文件(包括补充通知)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小写)的含税投标总报价(分项报价见分项报价表)按照竞价文件
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并承担相关的责任。
2、我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的 90 天内有效,在此期间对我方一直
具有约束力。我方保证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除竞价文件另有规定
外,不修改投标文件。
3、若我方中标:
我方保证在收到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后,按竞价文件规定的期限,及时派代表签
订合同。随同本投标报价书提交的投标资料中的任何部分,经你方确认后可作为合同文
件的组成部分。我方保证在合同签订后及时进行提货,并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
定的全部工作。
4、我方完全理解你方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5、投标文件中的平台报价和盖章纸质报价不一致的,以平台报价为准。
投 标 人 名 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手写签名:
日 期:
5
文件二 投标报价表 报价物资明细表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预估数 量 | 不含 税 单价(元) | 含税 单价 (元) | 含税 金额 (元) | 不含税 金额 (元) | 备注 |
1 | 碳粉 | 湿料 | 吨 | 1000 | | | | | |
合计 | | | | | | | | | |
备注 | 1.本价格为含税价(含 13 %增值税),包含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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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三 商务偏差表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符合本竞价文件要求,对竞价文件商务部分中非重大偏
差应列入下表(如果有),未列入表中的偏差招标人将不予承认。
投 标 人 名 称:(盖单位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授权代表写签名:
日 期:
7
文件四 技术偏差表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符合本竞价文件要求,对竞价文件技术部分中非重大偏
差应列入下表(如果有),未列入表中的偏差招标人将不予承认。
投 标 人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或授权代表手写签名:
日 期:
8
十一、合同服务条款
碳粉(湿料)销售合同
供方:青海桥电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12267815162
合同编号: QHST-QDSY-XS-2024-签订地点:青海大通
法定代表人:张斌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住所地:青海省大通县宁张公路 70 号
需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供方向需方供应碳粉
(湿料)及相关服务事宜,供需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
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标的
1.1产品名称、数量、金额
序 号 | 产品 名称 | 规格 材质 | 单位 | 预估数量 | 含税单价(元) | 含税总金额(元) | 备注 |
1 | 碳粉 | 湿料 | 吨 | 1000 | | | |
预估合计 | 人民币大写:(小写:) |
1.2 按实际提货数量结算,实际提货数量以供方过磅计量数量为准。
1.3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含税单价不因任何原因调整,若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
调整税金。
二、执行标准及本产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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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准:需方现场取样化验,化验结果符合需方要求。
三、交(提)货地点与期限:
3.1 交货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4 年 月 日止。
3.2 提货地点:青海桥电实业有限公司库房,供方有权提前通知需方调整交货时间及 地点,经双方确认后,由此调整的相关费用另行协商。
四、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运输方式/费用负担:需方自提,运输费用由需方承担,运输途中货物的一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毁损、灭失、产品质量问题、人员伤亡风险等)由需方承担。此风险的 起算点从货物交接至需方人员起算。
五、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供方负责吨包包装,包装袋不回收,其产生的剩余价值由需方享有,在货物交付后 由需方自行处置。
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以供方过磅数据为准。依据需方现场化验指标含量为准。需方 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供方,逾期未提出 的则视为符合合同约定。本合同预定验收工作应由双方共同参与,需方无故未参与验收 的,视为认可供方单方面的验收结论。验收合格的,应签订验收合格确认书作为凭证。
七、结算方式:
元),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7.1 需方已交付的报价保证金 元整(¥
将在双方合同执行完后,退回需方账号,或在最后一次拉运货物时转为货款。
7.2 先款后货(现汇),合同签订三日内需方支付预付货款:元整(¥元)。供方开具 13%增值税专用发票。
7.3 需方预付货款不足时,需方应在接到供方要求支付预付款的通知当日,将所需货 款支付至供方指定账户,否则供方有权停止供货,而不构成违约。
八、供需双方责任:
8.1 供方负责碳粉(湿料)的包装、装车、过磅计量。
8.2 运输车辆由需方自行安排,所有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交通运输相关规定,并服从供 方生产调度,严格执行供方装车制度。运输过程中,必须保证运输时不能挥散、泄露或 洒落,以防污染环境,运输过程中若发生其他意外事件时均由需方承担一切民事及法律 责任。对造成洒落、污染现场、损坏设施的,除按规定罚款赔偿外,还需即时清扫现场,恢复现场的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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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由于需方人员违反供方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需方负责赔偿,需 方人员(含其雇用的业务员,司机跟车工等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生产、装卸现场,由此 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需方负责。
九、违约责任
9.1 需方未按合同要求时限内拉运货物造成供方库存积压,应承担逾期拉货的违约责 任,每逾期 1 天,按合同产货款总额的 1‰向供方支付违约金。
9.2 如需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则视为需方违约,供方有权停止供货且需方承担货 款总额 1‰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15 日供方有权解除合同,供方解除合同的,需方应按 照合同总价款的 20%向供方承担违约责任。
9.3 在供方场所,需方履行合同义务应当遵守供方对于场所的各项管理规定,造成供 方或第三方损失的,由需方负责全额赔偿。
9.4需方违约,应承担由此给供方造成的损失。本合同所指损失,包含直接损失及间 接损失,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因需方违约,供方承担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保全费、交通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评估费、执行费、差旅费等,供方应向第三方承担的违 约及赔偿责任,供方正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而遭受的损失。
9.5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违约金均可累计适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供方损失的需方 应当补足。需方所支付的任何违约金,供方均有权在履约保证金内直接扣除。
十、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 自然灾害及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
10.2不可抗力对合同双方均适用。在签订合同后,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双方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不得提出索赔要求。
10.3 由于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如约履行时,经双方协商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10.4 一方遇不可抗力事件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出具由国家相关机关签署的不可
抗力事件证明书。
10.5 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一方迟延履行后发
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不可抗力发生前迟延履行方的违约责任。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合同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先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的,任意一方 均有权向供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除双方有争议的条款外,其他条款继续履行。
十二、合同生效及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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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书面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授权代 表签署的,必须向对方提交代表其代理权限及代理期限的授权文书。传真件、电子合同 与合同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合同一式叁份,供方执贰份、需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做任何单 方面的修改。合同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要求等,如系正式书面文件派员递送货 传真送达对方人员确认后,三日内日无书面异议即为对方正式接受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碳粉(湿料)销售合同》签名、盖章页。)
供 方 单位名称: 青海桥电实业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青海省大通县宁张公路 70 号 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代表: 合同经办人: 电 话:0971-2737517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青铝支行 账 号:6300 1393 6050 5000 0317 税 号:916301212267815162 | 需 方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代表:电话: 开户行: 帐 号:税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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