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西宁市城西区档案馆数字化设备采购(第二次)更正公告
【招标公告】西宁市城西区档案馆数字化设备采购(第二次)更正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青海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青海 西宁市 | 采购单位 | 西宁市城西区档案馆 |
| 招标代理机构 | 西宁市城西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 项目名称 | 西宁市城西区档案馆数字化设备采购(第二次)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西政采磋字(货物)CXQ2026-09-1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西宁市城西区档案馆数字化设备采购(第二次)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9月2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磋商文件
更正内容:
更正日期:2026年09月30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对本次公告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西宁市城西区档案馆
地 址:城西区钰惠巷6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西宁市城西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同仁路21号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附件信息:
09-1号-西宁市城西区档案馆数字化设备采购(第二次).doc
588.0K
西宁市城西区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西政采磋字(货物)CXQ2026-09-1号
采购项目名称:西宁市城西区档案馆数字化设备采购
(第二次)
采购单位:西宁市城西区档案馆
西宁市城西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编制
2026年09月
目录
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6
一、说明6
1.适用范围6
2.采购方式、合格的投标人6
3.磋商费用6
二、磋商文件说明6
4.磋商文件的构成7
5.磋商文件的质疑8
6.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8
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8
7.磋商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8
8.磋商报价及币种9
9.磋商保证金9
10.磋商有效期9
11.磋商响应文件构成9
12.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10
四、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上传9
13.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上传10
14.上传加密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10
五、资格审查程序及方法10
15.资格审查程序11
16.资格审查不通过的情形11
六、磋商程序及方法11
17.磋商小组11
18.磋商工作程序12
19.答疑的方式和情形20
20.评审办法20
七、成交办法24
21.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24
22.成交通知24
八、授予合同24
23.签订合同24
九、串通投标的认定及处理办法25
24.串通投标的情形25
十、磋商活动终止25
25.终止情形25
十一、处罚26
26.处罚情形26
十二、其他26
第三部分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货物类)27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27
第四部分磋商响应文件格式41
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41
附件1:磋商函43
附件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44
附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45
附件4:供应商承诺函46
附件5:供应商诚信承诺书47
附件6: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48
附件7: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49
附件8: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50
附件9:评分对照表52
附件10: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53
附件11:分项报价表54
附件12:技术规格响应表55
附件13:其他资格证明材料56
附件14:投标产品相关资料57
附件15:供应商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58
附件16: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59
附件1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65
附件18: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66
附件19:销售及服务相关内容68
附件19: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69
第五部分磋商及采购项目服务要求72
一、磋商说明71
二、重要指标......................................................71
三、技术要求......................................................72
四、商务要求......................................................72
五、项目概况及技术参数.............................................72
采购一览表及技术参数75
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次采购依据城西区财政局下达的采购计划,仅适用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中所叙述的项目。
2.采购方式、合格的投标人
2.1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
2.2合格的投标人:详见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供应商资格条件”。
3.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愿承担准备和参加本次投标有关的所有费用。集中采购机构对供应商发生的费用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磋商文件说明
4.磋商文件的构成
4.1磋商文件包括: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投标人须知
(3)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4)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相关附件)
(5)磋商及采购项目服务要求
(6)磋商过程中发生的澄清、变更和补充文件
4.2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5.磋商文件的质疑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获取磋商文件之后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不接受匿名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集中采购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变更事宜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发布公告,告知本项目的所有潜在供应商。
6.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
6.1在投标截止期前,集中采购机构可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澄清。
6.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发布公告;不足5日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6.3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磋商文件中要求的磋商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的三日前,将变更公告发布在青海省政府采购信息网上。
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7.磋商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7.1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集中采购机构就此磋商发生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7.2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磋商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果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存在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资料为准。其准确性由供应商负责。
8.磋商报价及币种
8.l磋商报价为总报价。必须包括:产品费、检验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税金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供应商须按“报价一览表”格式填写投标总报价,最终报价不得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方案。
8.2磋商函中应注明磋商有效期。
8.3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完整填写所有内容,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信,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8.4最后磋商报价为闭口价,即成交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不变。
8.5磋商币种为人民币。
9.磋商保证金(本项目免缴磋商保证金)
10.磋商有效期
磋商有效期为自磋商开始之日起60天。
11.磋商响应文件构成
11.1供应商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投标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编写的磋商响应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四部分内容):
11.1.1资格审查文件
(1)磋商函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供应商承诺函
(5)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6)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7)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8)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11.1.2符合性审查文件
(9)评分对照表
(10)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
(11)分项报价表
(12)技术规格响应表
(13)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14)投标产品相关资料
(15)供应商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16)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1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8)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19)销售及服务相关内容
(20)供应商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注:供应商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第12项“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格式编制磋商响应文件。
12.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
12.1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详见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评标系统;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详情请咨询政采云,咨询电话:95763。
12.2供应商须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提供被授权人(委托代理人)准确的联系方式。
四、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上传
13.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上传
13.1电子投标文件(上、下册),应分别按照磋商文件及电子评标系统要求上传。
14.上传加密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14.1投标人在磋商文件要求电子开标(解密)截止时间前,按要求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至评标系统。
14.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资格审查程序及方法
15.资格审查程序
15.1递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15.2供应商数量不满足相关规定的,不得评审。
16.资格审查不通过的情形
资格审查时,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6.1不符合磋商文件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供应商资格条件”的;
16.2未按第11.1.1款(1)-(8)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16.3投标有效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16.4资格审查文件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16.5擅自修改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的。
六、磋商程序及方法
17.磋商小组
17.1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7.2磋商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通过资格条件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2)要求供应商对解释或澄清其磋商响应文件;
(3)推荐预成交候选供应商;
(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7.3磋商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磋商小组成员责任;
(3)对磋商响应文件、磋商情况和磋商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磋商报告的起草;
(5)解答供应商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17.4磋商工作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人、采购监管、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
17.5磋商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工作和磋商结果。
17.6磋商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18.磋商工作程序
18.1进入磋商阶段后,由磋商小组独立开展评审工作,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并负责审议所有通过资格条件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
18.2符合性审查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处理:
(1)未按第11.1.2款(9)-(12)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2)符合性审查文件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3)供应商最后磋商报价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方案的;
(4)产品交货期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5)投标总报价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预算额度或者最高限价的;
(6)投标产品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7)投标产品未完全满足磋商文件确定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的;
(8)磋商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磋商小组认为应按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18.3.1节能环保
评审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节能、自主创新的产品。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要求,“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
所投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标注的产品)的实施政府强制采购,须提供该产品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
18.3.2中小企业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注:关于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相关规定。
2.适用范围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a.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b.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c.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需提供资料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属中小企业的,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第四部分投标文件格式),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本项目(包)采购标的所属行业:详见第四部分投标文件格式“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明确的行业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出台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投标人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第四部分投标文件格式),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属监狱企业的,投标人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详见第四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18.3.3本国产品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对于满足规定的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本国产品标准、具体适用范围及扣除规则如下:
1.本国产品标准
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生产
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
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属性改变不包括以下细微操作:
a.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b.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
c.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用于区别的标记;
d.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
e.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
(2)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规定比例,计算公式为:
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的规定比例。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
(3)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
对特定产品,在符合本通知第1条第(1)项和第(2)项条件的基础上,应当符合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等要求。
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5年内,在充分征求有关内外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分类施策、稳妥推进,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并根据不同行业的发展情况,在出台具体产品相关要求时,设置3—5年过渡期,逐步建立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
2.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3.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政策执行要求
(1)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规则。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按照《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计算。
(2)有关证明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声明函》详见第四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
(3)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要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切实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不得出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措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指定品牌或者限制品牌注册地、所有者,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以及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条约、协定执行。
4.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一般按照其二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按照产品的一级组件进行成本核算能够满足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判定需求的,可以按照一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
(1)产品的一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的组件。产品的二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一级组件的组件。一级组件不可分解的,视同二级组件。
(2)二级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全部成本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二级组件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成本不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
(3)产品总成本和组件成本以相关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为基础进行计算。
(4)需要对成本核算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本项目是否适用本国产品标准:是☑否□;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8.4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18.5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18.6根据《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的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具体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的情况如下:
(一)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中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65%。
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政采云电子系统中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本项目核心产品为:AI服务器(GPU服务器)
18.7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9.答疑的方式和情形
19.1磋商小组在对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2磋商小组应当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等候答疑,并对评委提出的问题做出应答(如不在场则视为自动放弃)。该内容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9.3答疑期间,供应商存在以下情况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将不予接受,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现有的资料做出评审意见:
(1)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
(4)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
(5)磋商小组认为应不予接受的其他情况
20.评审办法
20.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
本次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投标报价、技术质量、销售及服务、类似业绩。评标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节能、自主创新的产品。(注: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节能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属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产品),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详见附件16),并由供应商加盖公章,其划型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出台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供应商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附件17),并由供应商加盖公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标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0.2比较与评价:经磋商小组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磋商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后,由确定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磋商报价。磋商小组将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成交候选人。若得分相同时,按最后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最后磋商报价相同的,按服务能力与方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评审标准和分值分配:
七、成交办法
21.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21.1磋商小组根据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中标候选人,并由采购人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1.2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报告推荐的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2.成交通知
22.1集中采购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告知未成交供应商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22.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八、授予合同
23.签订合同
23.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报城西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23.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3.3签订合同时,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商定,但数额不得超出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须缴纳到采购人指定的账户。
23.4成交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违约处理。同时,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可依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排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协调双方签订采购合同。
23.5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23.6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九、串通投标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24.串通投标的情形
24.1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十、磋商活动终止
25.终止情形
25.1在竞争性磋商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磋商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活动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额度的供应商数量不满足相关规定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5.2终止磋商活动后,由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十一、处罚
26.处罚情形
2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成交结果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磋商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4)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5)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6)未按照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7)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8)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6.2出现上述情况,情节严重的,报省财政厅依法进行处理。
十二、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城西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告知函
各供应商:
根据《青海省财政厅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融资贷款工作的通知》(青财采〔2025〕178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以通过青海省政府采购网首页“政采贷”模块-甘霖融创中心服务平台,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通知书等信息在线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查看贷款审批情况等。
网址:
https://www.ganlinrongchuang.cn/marketZCD/?utm=luban.luban-PC-43180.959-pc-websitegroup-navBar-front.5.331e302083e211f198f7155598103f70
第三部分城西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货物类)
城西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采购项目名称:
包号: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合同编号:西政采HW2026**号(合同编号与中标通知书编号一致)
合同金额(人民币):
采购单位(委托方):(盖章)
成交供应商(受托方):(盖章)
磋商日期:
采购人(以下简称甲方):
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2026年*月*日项目(西政采磋字(货物)CXQ2026-09-1号)的磋商文件要求和采购机构出具的《成交通知书》,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同总价款为的项目采购合同:
一、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的澄清、变更公告;
3.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
4.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履约保证金缴费证明;
二、合同标的及金额单位:元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合同总价包括:产品费、检验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税金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三、交付时间、地点和要求
1.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个日历日;交货地点:。
2.乙方提供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提供产品的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货物,并将所提供的货物进行测试,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做好初验准备。在乙方履约结束后,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个工作日内进行初验,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为验收合格。初验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出终验书面申请,并编制项目验收资料;甲方向集采机构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后,由集采机构组织相应专家到现场进行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对照政府采购合同中验收有关事项和标准核对每项验收事项,甲方根据验收工作小组验收合格的意见,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并在验收报告上加盖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集采机构备案一份。
5.甲方应提供该项目验收报告交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抽验后办理资金拨付。
6.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按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的规定要求乙方及时予以解决。
7.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相关完税销售发票。
四、付款方式
1.全部货物送达合同约定地点,经采购人完成到货数量清点签收,供应商提交对应金额合法有效发票、到货签收单等完整付款资料,采购人审核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5%。本笔仅为到货进度款,不视为货物质量合格确认。
2.货物完成安装调试,采购人按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组织项目整体验收,出具履约验收合格报告;供应商提交剩余款项发票、验收报告及其他所需资料,采购人审核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剩余65%。
五、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质保金全额扣除,并由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权益而引发纠纷或诉讼的,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
4.甲方无故延期接受货物和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应向对方偿付未交货物的货款3‰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的5%,超过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磋商响应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
7.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七、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天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2.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外,双方约定出现情况亦视为不可抗力。
八、知识产权:
九、其他约定:
十、合同争议解决
1.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产品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产品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一式六份,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账号: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年月日
合同备案部门:西宁市城西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负责人:经办人:
合同备案时间:2026年月日
合同通用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合同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载明的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合同金额”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价款。
1.3“合同条款”指本合同条款。
1.4“货物”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机械、仪表、备件等,包括辅助工具、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
1.5“服务”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6“甲方”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1.7“乙方”指提供本合同条款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
1.8“现场”指合同规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9“验收”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条款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1.10原厂商:产品制造商或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或技术服务机构。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文件所述的制造商、产品制造商、制造厂家、产品制造厂家均为原厂商。
1.11原产地:指产品的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1.12“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天”指日历天数。
2.技术规格要求
2.1本合同条款下提交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应等于或优于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技术规格要求。若技术规格要求中无相应规定,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
2.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货物及服务有关的标准的中文文本。
2.3除非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范围
3.1甲方同意从乙方处购买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的设备及其附属设备,消耗性材料、专用工具等,包括各项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及满足合同设备组装、检验、培训、技术服务、安装调试指导、性能测试、正常运行及维修所必需的技术文件。
3.2乙方应负责培训甲方的技术人员。
3.3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软件产品进行免费升级,同时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满后,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大修和维护所需的配件及服务。
4.合同文件和资料
4.1乙方在提供仪器设备时应同时提供中文版相关的技术资料,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等。
4.2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如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则应严格保密并限于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范围。
5.知识产权
5.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
5.2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5.3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互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对本合同内容、对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如有违反,违约方负相关法律责任。
5.4在本合同生效时已经存在并为各方合法拥有或使用的所有技术、资料和信息的知识产权,仍应属于其各自的原权利人所有或享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6.保密
6.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履行完毕后的任何时候,任何一方均应对因履行本合同从对方获取或知悉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2保密信息指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任何以口头、书面、图表或电子形式存在的对方信息,具体包括:
6.2.1任何涉及对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商业计划、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处理手段、财务信息;
6.2.2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与本条款存在不一致的,以保密协议为准。
7.质量保证
7.1货物质量保证
7.1.1乙方必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7.1.2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使用,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并免费予以改进或更换。
7.1.3根据乙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接到上述通知后,乙方应及时免费更换或修理破损货物。乙方在甲方发出质量异议通知后,未作答复,甲方在通知书中所提出的要求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7.1.4乙方在收到通知后虽答复,但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合同款或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款,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7.1.5合同条款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算,合同另行规定除外。
8.包装要求
8.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8.2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
8.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包装均为出厂时原包装。
8.4乙方所提供货物必须附有质量合格证,装箱清单,有清楚的与装箱单相对应的名称和编号。
8.5货物运输中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运输过程中的一切损失、损坏均由乙方负责。
9.价格
9.1乙方履行合同所必须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及部件的设计、检测与试验、制造、运输、装卸、保险、技术资料、培训、交通、人员、差旅、质量保证期服务费、其他管理费用、所有的检验、测试、验收费用等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9.2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包括了乙方履行合同全过程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以及乙方应承担的一切税费。
9.3检验费用
9.3.1乙方必须负担本条款下属于乙方负责的检验、测试和验收的所有费用,并负责乙方派往买方组织的检验、测试和验收人员的所有费用。
9.3.2甲方按合同计划参加在乙方工厂所在地检验、测试和验收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9.3.3甲方检验人员已到卖方所在地,测试无法依照合同进行,而引起甲方人员延长逗留时间,所有由此产生的包括甲方人员在内的直接费用及成本由乙方承担。
10.交货方式及交货日期
交货方式:现场交货,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
交货日期:所有货物运抵现场并经双方开箱验收合格之日。
11.检验和验收
11.1开箱验收
11.1.1货物运抵现场后,双方应及时开箱验收,并制作验收记录,以确认与本合同约定的数量、型号等是否一致。
11.1.2乙方应在交货前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数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11.1.3开箱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数量、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有权拒收货物,乙方应及时按甲方要求免费对拒收货物采取更换或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直至开箱验收合格,方视为乙方完成交货。
11.2检验验收
11.2.1交货完成后,双方应及时组织对货物检验验收。合同双方均须派人参加合同要求双方参加的试验、检验。
11.2.2在具体实施合同规定的检验验收之前,乙方需提前提交相应的检测计划供甲方确认。
11.2.3除需甲方确认的试验验收外,乙方还应对所有检验验收测试的结果、步骤、原始数据等作妥善记录。如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供这些记录给买方。
11.2.4检验测试出现全部或部分未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指标,甲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处理方式:
a.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
b.要求乙方对货物进行免费更换,然后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
无论选择何种方式,甲方因此而发生的因卖方原因引起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11.3使用过程检验
11.3.1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设备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设备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由甲方组织质检(相关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据质检报告及质量保证条款向卖方提出索赔,此索赔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11.3.2如果合同双方对乙方提供的上述试验结果报告的解释有分歧,双方须于出现分歧后10天内给对方声明,以陈述己方的观点。声明须附有关证据。分歧应通过协商解决。
12.付款条件
本合同条款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具体规定。
13.履约保证金
13.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13.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13.3履约保证金应使用本合同货币,按下述方式之一提交(磋商文件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13.3.1甲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
13.3.2支票、汇票或现金。
13.4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货物验收合格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或转为质量保证金。
14.索赔
14.1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乙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4.2在履约保证期和检验期内,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4.2.1在法定的退货期内,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14.2.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
14.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履约保证期。
14.3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索赔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甲方可从合同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乙方应补足差额部分。
15.迟延交货
15.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5.2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
15.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6.违约赔偿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五计收。
17.不可抗力
17.1.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17.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7.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18.税费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19.合同争议的解决
19.1甲方和乙方由于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任何争议时,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
19.2任何一方不愿通过协商或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0.违约解除合同
2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20.1.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的;
20.1.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
20.1.3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
20.2甲方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乙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21.破产终止合同
乙方破产而无法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甲方可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2.转让和分包
22.1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
22.2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将合同条款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乙方共同对甲方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3.合同修改
甲方和乙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做为合同的补充。
24.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5.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6.适用法律
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进行解释。
第四部分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一)资格审查文件
1、磋商函……………………………………………………………(附件1)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附件2)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3)
4、供应商承诺函……………………………………………………(附件4)
5、供应商诚信承诺书………………………………………………(附件5)
6、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附件6)
7、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附件7)
8、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附件8)
(二)符合性审查文件
1、评分对照表………………………………………………………(附件9)
2、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附件10)
3、分项报价表………………………………………………………(附件11)
4、技术规格响应表…………………………………………………(附件12)
5、其他资格证明材料………………………………………………(附件13)
6、投标产品相关资料………………………………………………(附件14)
7、供应商类似业绩证明材料………………………………………(附件15)
8、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附件16)
9、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7)
10、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附件18)
11、销售及服务相关内容……………………………………………(附件19)
12、投标人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附件20)
(磋商响应文件封面)
西宁市城西区政府采购项目
磋商响应文件
(资格审查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西政采磋字(货物)CXQ2026-09-1号
采购项目名称:西宁市城西区档案馆数字化设备采购(第二次)
投标单位:
年月日
附件1:磋商函
磋商函
致:西宁市城西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我们收到西政采磋字(货物)CXQ2026-09-1号磋商文件,经研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正式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磋商响应文件。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我方已详阅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澄清、修改条款等有关附件,承诺对其完全理解并接受。
2、磋商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60天内有效。如果在规定的磋商时间后,我方在磋商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成交后不签约的,磋商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3、我方同意按照贵方要求提供与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理解并接受贵方制定的评标办法。
4、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致:西宁市城西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姓名)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性别:年龄:民族:
地址:
身份证号码:
附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双面扫描(或复印)件
投标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致:西宁市城西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供应商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特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针对项目的磋商、答疑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资料。
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授权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被授权人联系电话:
被授权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授权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职务:职务:
附被授权人第二代身份证双面扫描(或复印)件
提示:竞争性磋商评标现场供应商须与磋商小组进行一对一的磋商谈判,供应商须委派熟悉该项目且能独立与磋商小组进行磋商谈判的代表参加,并签署所有文件。若供应商所委派的代表不熟悉该项目且不能与磋商小组进行磋商谈判,则所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该提示不需放入磋商响应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格式内)
投标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4:供应商承诺函
供应商承诺函
致:西宁市城西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关于贵方2026年月日西政采磋字(货物)CXQ2026-09-1号采购项目,本签字人愿意参加磋商,提供采购项目服务要求的所有服务,并证实提交的所有资料是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我代表(供应商名称),在此作如下承诺:
1、完全理解和接受磋商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
2、若成交,我方将按照磋商文件的具体规定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提供优质的服务。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服务质量、数量出现问题,我方一定尽快完善,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我方保证甲方在使用该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若有违犯,愿承担相应的一切责任。
4、我方承诺,除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进口产品外,所投的产品均为国产产品,且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若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5、在整个磋商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贵方可按磋商文件之规定给予处罚,我方完全接受。
6、若成交,本承诺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5: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致:西宁市城西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为了诚实、客观、有序地参与西宁市城西区政府采购活动,愿就以下内容作出承诺:
一、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社会公德,维护廉洁环境,与同场竞争的供应商平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参加西宁市城西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时,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提供所需的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的各类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虚假应标,不虚列业绩。
三、尊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相关方的合法行为,接受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形成的意见、结果。
四、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围标、串标,维护市场秩序,不提供“三无”产品、以次充好。
五、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活动健康开展,对采购活动有疑问、异议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实名(加盖单位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反映情况,不恶意中伤、无事生非,以和谐、平等的心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认真履行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全面执行采购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保质保量地按时提供采购物品。
若本企业(单位)发生有悖于上述承诺的行为,愿意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供应商的相关处理。
本承诺是采购项目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6: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资格证明材料包括:
(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三证(五证)合一统一社会代码证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扫描或复印件);
企业法人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事业法人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明。
(2)招标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格证书、许可证书、认证等;
(3)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7: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①投标人是法人公司的需提供2025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资信证明。②投标人为2025年度至今新成立的公司或是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企业,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资信证明。
2、提供近半年至今任意三个月企业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职工社会保障资金记录的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附件8: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可自定)
(磋商响应文件封面)
西宁市城西区政府采购项目
磋商响应文件
(符合性审查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西政采磋字(货物)CXQ2026-09-1号
采购项目名称:西宁市城西区档案馆数字化设备采购
(第二次)
投标单位:
年月日
附件9:评分对照表
评分对照表
行数不够可自行添加
附件10: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
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
供应商名称:
单位:人民币(元)
注:1.填写此表时不得改变表格形式。
2.“投标报价”为投标总价。投标报价必须包括:保险费、培训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3.“交货期”是指产品能够交付使用的具体时间(日历日)。
4.投标报价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方案,否则投标无效。
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11:分项报价表
分项报价表
供应商名称: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表应依照每包采购一览表中的产品序号按顺序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报价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方案。
3.行数不够可自行添加。
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12:技术规格响应表
技术规格响应表
供应商名称:
注:1.本表应按照“项目概况及技术参数”中产品序号的指标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指标”必须与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产品相关支撑材料的实质性响应情况相一致。若在评标环节发现该项与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产品相关支撑材料等证明材料的实质性响应情况不一致或直接复制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指标”内容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3.填写此表时以招标项目参数要求为基本投标要求,满足招标项目参数要求的指标需列出“0”;超出、不满足招标项目参数要求的指标需列出“+”、“-”偏差,并做出详细说明;如果只注明“+”、“-”或未填写,将视为该项指标不响应。
4.投标人响应采购需求应具体、明确,含糊不清、不确切或伪造、编造证明材料的,按照实质性不响应处理。对伪造、编造证明材料的,将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13: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根据采购项目内容,投标时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产品的相关认证、合格证等材料,生产厂家的相关资质、相关认证和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等材料。
附件14:投标产品相关资料
投标产品相关资料
根据采购项目内容,投标时提供国家认可的质监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的产品检验报告、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彩页(或网页原始截图)等能够证明技术参数响应的相关资料。
附件15:供应商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供应商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提供2023年1月1日至磋商截止时间前类似业绩证明材料,包含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合同签字盖章页的复印件证明(加盖公章)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附件16: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为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申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1、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城西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将随成交结果公示信息一同公告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企业名称:(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2]
附表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附件1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致:西宁市城西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公司在职职工人数为人,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人。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公司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公司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若无此项内容,可不提供此函。
企业名称:(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18: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1)1,生产厂为(厂名)2,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3。(产品名称1)的(关键组件)4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1)的(关键工序)5在中国境内完成。
2.(产品名称2),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产品名称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2)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企业名称:(公章)
年月日
注:本项目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为:/%
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填,下同。
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
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一般按照其二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按照产品的一级组件进行成本核算能够满足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判定需求的,可以按照一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
一、产品的一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的组件。产品的二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一级组件的组件。一级组件不可分解的,视同二级组件。
二、二级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全部成本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二级组件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成本不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
三、产品总成本和组件成本以相关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为基础进行计算。
四、需要对成本核算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附件19:销售及服务相关内容
销售及服务相关内容
按照磋商文件评标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提供:
1、详细的项目管理及实施方案。
2、投标产品交货地点、交货时间、交货方式、交货进度以及售后服务计划、措施及服务等方面的承诺。
附件20: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格式自定)
最后磋商报价表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元
注:1、在磋商过程中,最后磋商报价与首次报价的价格发生的浮动比例,在项目签订合同时对首次报价单价的基础上进行同比例浮动,作为签订合同的最终单价。
2、此表不需装订在磋商响应文件中,供应商事先须盖章、签字。在磋商期间,由磋商小组确定合格的供应商按要求现场填写。
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第五部分磋商及采购项目服务要求
一、磋商说明
(一)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包号选择投标,但必须对所投包号中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投标,不能拆分或少报。否则,投标无效。
(二)投标人必须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响应表”,在“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指标”栏中列出所投产品的具体技术参数、指标;以采购人需求为最低指标要求,投标人对超出或不满足最低指标要求的指标需列出“+、-”偏差。如果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相关支撑材料等证明材料的实质性响应情况不一致或直接复制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指标”内容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三)招标内容中未特别标注为“原装进口”字样的产品,投标人必须投国产产品;标注为“原装进口”字样的产品,投标人可以投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采购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可以投国产产品,并且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四)所投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不得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
(五)项目中标后分包情况:R不允许;□允许。(允许,指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二、重要指标
(一)招标文件在技术参数中列出了招标人可以接受的最低技术指标,投标人必须对技术参数一览表中各项产品和指标进行实质性响应,所推荐的每一项产品在性能上不能低于所列的各项指标。
(二)技术参数中除注明签订合同时提供的相关授权、服务承诺等资料以外,其余相关资料在投标时必须附在投标文件中。
三、技术要求
具体要求详见技术参数。
四、商务要求
(一)交货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5个日历日
(二)交货地点:甲方指定
(三)付款方式:详见“第三部分城西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中“四、付款方式”的规定
(四)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账户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3%的履约保证金,项目验收后,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无条件退款。
五、项目概况及技术参数
(一)项目概况
城西区档案馆拟购置数字化设备一批,技术参数详见招标文件《采购一览表及技术参数》内容。
(二)产品交付说明
投标人所交付的硬件产品,其所有部件必须都是原厂原装部件,而且产品应是交付前最新生产且未被使用过的全新产品,同时必须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
(三)产品验收
开箱检验。投标人成交后,应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货地点完成所有产品的供货和产品初始验收及最终验收工作。初始验收将由成交供应商、产品提供商(如果需要)、采购人共同完成。产品开箱后,初步检查产品外观应无损伤;核对产品清单,检查交付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以及相关配件。产品外观受损、附件与合同产品清单或装箱单不符的视为检验不合格。
(四)安装、调试
1.成交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向采购人提供产品和服务,在配送方案设计、产品供货、安装调试、技术支持、运行维护等方面,采购人有权裁决成交供应商的责任范围,成交供应商必须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如果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时解决问题,采购人有权退货、索赔或拒付款项。
2.成交供应商应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要求,在采购人指定的安装地点(不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供货地)进行产品安装调试。对于有特殊安装场地要求的产品,成交供应商应在安装前2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以便进行场地准备。
(五)维护服务和技术支持
1.自最终采购人验收签字之日起,开始计算免费保修期,质保期以参数要求及合同约定为准。
2.在免费保修期内,所有服务不能包含任何费用,包括备件费、差旅费等。
3.投标人在保修期内更换的任何零配件,必须是其原产品厂家生产的或是经其认可的。
4.紧急故障处理:市区内1小时赶到现场,接到外地故障报告即刻动身实行短时间内抢修服务。
5.每台产品均设专门的维修档案,维修的时间、内容、质量及服务态度、技术水平等需用户在维保卡上签署意见,以确保售后服务工作的高质量与可靠性。每季度与用户进行一次书面意见交换,实行用户意见调查表制度,直接接受用户监督。
6.组织人员负责提供对使用人员的免费培训工作,直至使用人员能独立管理、操作、维护。免费培训包括:免费提供相应的培训教室、教师授课等费用。
7.保证365×24小时正常运行,如产品发生故障,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报修通知后3小时内派专业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维修,并提供免费服务。
8.所有产品的配送、培训、安装、调试等费用均包含在中标价格中。
9.其他事项见项目具体要求。
需求采购一览表及技术参数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西政采磋字(货物)CXQ2026-09-1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西宁市城西区档案馆数字化设备采购(第二次)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9月2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磋商文件
更正内容:
|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 1 | 磋商文件53页采购项目名称编写错误 | 西宁市城西区档案馆数字化设备采购 | 西宁市城西区档案馆数字化设备采购(第二次) |
| 2 | 磋商文件73页磋商说明(二)、(三)文字内容缺失 | 磋商文件73页磋商说明(二)、(三)文字内容缺失 | (二)投标人必须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响应表”,在“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指标”栏中列出所投产品的具体技术参数、指标;以采购人需求为最低指标要求,投标人对超出或不满足最低指标要求的指标需列出“+、-”偏差。如果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相关支撑材料等证明材料的实质性响应情况不一致或直接复制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指标”内容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三)招标内容中未特别标注为“原装进口”字样的产品,投标人必须投国产产品;标注为“原装进口”字样的产品,投标人可以投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采购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可以投国产产品,并且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
更正日期:2026年09月30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对本次公告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西宁市城西区档案馆
地 址:城西区钰惠巷6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西宁市城西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同仁路21号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附件信息:
09-1号-西宁市城西区档案馆数字化设备采购(第二次).doc
588.0K
西宁市城西区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西政采磋字(货物)CXQ2026-09-1号
采购项目名称:西宁市城西区档案馆数字化设备采购
(第二次)
采购单位:西宁市城西区档案馆
西宁市城西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编制
2026年09月
目录
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6
一、说明6
1.适用范围6
2.采购方式、合格的投标人6
3.磋商费用6
二、磋商文件说明6
4.磋商文件的构成7
5.磋商文件的质疑8
6.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8
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8
7.磋商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8
8.磋商报价及币种9
9.磋商保证金9
10.磋商有效期9
11.磋商响应文件构成9
12.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10
四、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上传9
13.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上传10
14.上传加密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10
五、资格审查程序及方法10
15.资格审查程序11
16.资格审查不通过的情形11
六、磋商程序及方法11
17.磋商小组11
18.磋商工作程序12
19.答疑的方式和情形20
20.评审办法20
七、成交办法24
21.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24
22.成交通知24
八、授予合同24
23.签订合同24
九、串通投标的认定及处理办法25
24.串通投标的情形25
十、磋商活动终止25
25.终止情形25
十一、处罚26
26.处罚情形26
十二、其他26
第三部分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货物类)27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27
第四部分磋商响应文件格式41
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41
附件1:磋商函43
附件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44
附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45
附件4:供应商承诺函46
附件5:供应商诚信承诺书47
附件6: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48
附件7: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49
附件8: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50
附件9:评分对照表52
附件10: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53
附件11:分项报价表54
附件12:技术规格响应表55
附件13:其他资格证明材料56
附件14:投标产品相关资料57
附件15:供应商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58
附件16: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59
附件1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65
附件18: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66
附件19:销售及服务相关内容68
附件19: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69
第五部分磋商及采购项目服务要求72
一、磋商说明71
二、重要指标......................................................71
三、技术要求......................................................72
四、商务要求......................................................72
五、项目概况及技术参数.............................................72
采购一览表及技术参数75
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采购项目编号 | 西政采磋字(货物)CXQ2026-09-1号 |
| 采购项目名称 | 西宁市城西区档案馆数字化设备采购(第二次) |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 采购预算控制额度 | 预算额度:***.00元 |
| 项目分包个数 | 1个包 |
| 各包要求 | 具体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下载磋商文件) |
| 各包供应商资格条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22 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17 条的规定,并提供下列材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2)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经信用中国(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二)信用记录查询渠道。本项目评标现场,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投标供应商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将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投标供应商主体信用记录以评标现场查询结果为准); |
| 公告发布时间 | 2026年9月21日 |
| 采购文件获取时间 | 2026年9月21日至2026年9月29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 获取采购文件方式 | 线上报名,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具体方式请咨询线上电子化交易系统:咨询电话:政采云95763。(提示:请潜在供应商报名前务必完成网上企业注册等手续;具体操作详见附件操作指南) |
| 磋商文件售价 | 0元/包 |
| 电子签到时间 | 2026年10月8日 上午09:00(北京时间)之前 |
| 电子签到截止时间 | 2026年10月8日 上午09:00(北京时间) |
| 开标(解密)时间 | 2026年10月8日 上午09:00(北京时间) |
| 磋商地点 | 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 如非系统原因造成无法解密的或非系统原因加密文件上传不成功的或没办理CA锁而造成加密文件无法解密、加密文件无法上传的视为无效投标。 |
|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 | 1、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1项“磋商响应文件构成”的要求,磋商响应文件须按以下要求分册编制。分别为:资格性审查文件,包括11.1.1(1)至(8)的内容;符合性审查文件,包括11.1.2(9)至(19)的内容。2、磋商响应文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3、磋商响应文件须编制目录、页码,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 |
| 磋商响应文件开启 | 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 如非系统原因造成无法解密的或非系统原因加密文件上传不成功的或没办理CA锁而造成加密文件无法解密、加密文件无法上传的视为无效投标。 |
| 采购单位及联系人电话 | 采购单位:西宁市城西区档案馆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采购代理机构及联系人电话 | 采购代理机构:西宁市城西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西宁市城西区同仁路21号(城西区政府5号楼)305室 |
| 其他事项 | 1、本次项目招标采用线上进行,供应商无需到达现场开标,如非系统原因造成无法解密的或非系统原因加密文件上传不成功的或没办理CA锁而造成加密文件无法解密、加密文件无法上传的视为无效投标,线上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必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电子开评标系统.2、线上电子化开评标系统操作及办理CA锁等相关事宜请咨询政采云:咨询电话:95763。3、线上CA:PC咨询网址(可及时反馈问题截图,让客服快速定位问题):http://tseal.cn/k.html,咨询电话:95763。4、投标保证金免缴,资格后审。5、注:投标供应商务必在开标当天9:00时之前进入电子开标系统完成电子签到,如未签到无法解密的视为自动放弃。6、本次采购为全流程电子化,解密时长为30分钟,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解密的,自行承担后果。7、答疑方式:评审委员会根据响应情况确定答疑时间,答疑澄清采用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进行,供应商可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的“我的澄清”界面了解答疑时间等信息。如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未回复的答疑者,视同放弃答疑。8、不同投标人编制或者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IP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异常一致并触发预警的,由此原因导致投标无效的责任自负。 9、本次标的物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本次采购标的物包含档案数字化硬件设备、存储安全设备、国产化档案加工软件、智能著录系统、AI服务器、系统集成安装调试培训服务,属于软硬件结合的档案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信息系统集成、应用软件、信息技术实施服务为核心)10、供应商信用融资:根据《青海省财政厅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融资贷款工作的通知》(青财采〔2025〕778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登录青海省政府采购网-甘霖融创中心服务平台(https://www.ganlinrongchuang.cn/marketZCD/?utm=luban.luban-PC-43180.959-pc-websitegroup-navBar-front.5.331e302083e211f198f7155598103f70),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通知书等信息在线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查看贷款审批情况等。 |
| 财政部门监督电话 | 财政监督部门:西宁市城西区财政局联系电话:0971-6105659 |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次采购依据城西区财政局下达的采购计划,仅适用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中所叙述的项目。
2.采购方式、合格的投标人
2.1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
2.2合格的投标人:详见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供应商资格条件”。
3.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愿承担准备和参加本次投标有关的所有费用。集中采购机构对供应商发生的费用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磋商文件说明
4.磋商文件的构成
4.1磋商文件包括: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投标人须知
(3)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4)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相关附件)
(5)磋商及采购项目服务要求
(6)磋商过程中发生的澄清、变更和补充文件
4.2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5.磋商文件的质疑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获取磋商文件之后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不接受匿名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集中采购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变更事宜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发布公告,告知本项目的所有潜在供应商。
6.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
6.1在投标截止期前,集中采购机构可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澄清。
6.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发布公告;不足5日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6.3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磋商文件中要求的磋商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的三日前,将变更公告发布在青海省政府采购信息网上。
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7.磋商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7.1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集中采购机构就此磋商发生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7.2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磋商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果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存在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资料为准。其准确性由供应商负责。
8.磋商报价及币种
8.l磋商报价为总报价。必须包括:产品费、检验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税金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供应商须按“报价一览表”格式填写投标总报价,最终报价不得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方案。
8.2磋商函中应注明磋商有效期。
8.3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完整填写所有内容,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信,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8.4最后磋商报价为闭口价,即成交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不变。
8.5磋商币种为人民币。
9.磋商保证金(本项目免缴磋商保证金)
10.磋商有效期
磋商有效期为自磋商开始之日起60天。
11.磋商响应文件构成
11.1供应商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投标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编写的磋商响应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四部分内容):
11.1.1资格审查文件
(1)磋商函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供应商承诺函
(5)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6)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7)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8)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11.1.2符合性审查文件
(9)评分对照表
(10)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
(11)分项报价表
(12)技术规格响应表
(13)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14)投标产品相关资料
(15)供应商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16)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1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8)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19)销售及服务相关内容
(20)供应商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注:供应商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第12项“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格式编制磋商响应文件。
12.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
12.1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详见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评标系统;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详情请咨询政采云,咨询电话:95763。
12.2供应商须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提供被授权人(委托代理人)准确的联系方式。
四、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上传
13.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上传
13.1电子投标文件(上、下册),应分别按照磋商文件及电子评标系统要求上传。
14.上传加密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14.1投标人在磋商文件要求电子开标(解密)截止时间前,按要求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至评标系统。
14.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资格审查程序及方法
15.资格审查程序
15.1递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15.2供应商数量不满足相关规定的,不得评审。
16.资格审查不通过的情形
资格审查时,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6.1不符合磋商文件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供应商资格条件”的;
16.2未按第11.1.1款(1)-(8)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16.3投标有效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16.4资格审查文件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16.5擅自修改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的。
六、磋商程序及方法
17.磋商小组
17.1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7.2磋商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通过资格条件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2)要求供应商对解释或澄清其磋商响应文件;
(3)推荐预成交候选供应商;
(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7.3磋商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磋商小组成员责任;
(3)对磋商响应文件、磋商情况和磋商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磋商报告的起草;
(5)解答供应商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17.4磋商工作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人、采购监管、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
17.5磋商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工作和磋商结果。
17.6磋商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18.磋商工作程序
18.1进入磋商阶段后,由磋商小组独立开展评审工作,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并负责审议所有通过资格条件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
18.2符合性审查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处理:
(1)未按第11.1.2款(9)-(12)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2)符合性审查文件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3)供应商最后磋商报价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方案的;
(4)产品交货期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5)投标总报价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预算额度或者最高限价的;
(6)投标产品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7)投标产品未完全满足磋商文件确定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的;
(8)磋商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磋商小组认为应按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18.3.1节能环保
评审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节能、自主创新的产品。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要求,“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
所投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标注的产品)的实施政府强制采购,须提供该产品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
18.3.2中小企业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注:关于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相关规定。
2.适用范围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a.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b.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c.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需提供资料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属中小企业的,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第四部分投标文件格式),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本项目(包)采购标的所属行业:详见第四部分投标文件格式“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明确的行业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出台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投标人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第四部分投标文件格式),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属监狱企业的,投标人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详见第四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18.3.3本国产品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对于满足规定的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本国产品标准、具体适用范围及扣除规则如下:
1.本国产品标准
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生产
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
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属性改变不包括以下细微操作:
a.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b.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
c.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用于区别的标记;
d.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
e.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
(2)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规定比例,计算公式为:
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的规定比例。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
(3)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
对特定产品,在符合本通知第1条第(1)项和第(2)项条件的基础上,应当符合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等要求。
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5年内,在充分征求有关内外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分类施策、稳妥推进,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并根据不同行业的发展情况,在出台具体产品相关要求时,设置3—5年过渡期,逐步建立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
2.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3.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政策执行要求
(1)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规则。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按照《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计算。
(2)有关证明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声明函》详见第四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
(3)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要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切实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不得出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措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指定品牌或者限制品牌注册地、所有者,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以及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条约、协定执行。
4.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一般按照其二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按照产品的一级组件进行成本核算能够满足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判定需求的,可以按照一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
(1)产品的一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的组件。产品的二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一级组件的组件。一级组件不可分解的,视同二级组件。
(2)二级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全部成本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二级组件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成本不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
(3)产品总成本和组件成本以相关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为基础进行计算。
(4)需要对成本核算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本项目是否适用本国产品标准:是☑否□;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8.4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18.5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18.6根据《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的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具体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的情况如下:
(一)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中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65%。
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政采云电子系统中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本项目核心产品为:AI服务器(GPU服务器)
18.7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9.答疑的方式和情形
19.1磋商小组在对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2磋商小组应当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等候答疑,并对评委提出的问题做出应答(如不在场则视为自动放弃)。该内容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9.3答疑期间,供应商存在以下情况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将不予接受,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现有的资料做出评审意见:
(1)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
(4)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
(5)磋商小组认为应不予接受的其他情况
20.评审办法
20.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
本次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投标报价、技术质量、销售及服务、类似业绩。评标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节能、自主创新的产品。(注: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节能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属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产品),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详见附件16),并由供应商加盖公章,其划型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出台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供应商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附件17),并由供应商加盖公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标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0.2比较与评价:经磋商小组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磋商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后,由确定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磋商报价。磋商小组将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成交候选人。若得分相同时,按最后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最后磋商报价相同的,按服务能力与方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评审标准和分值分配: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1 | 投标报价(30分) | 在所有的有效投标报价中,以最低投标报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30%)×100(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生产)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企业与中小微企业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根据《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落实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青财采【2025】259号的相关规定,对本国产品实施支持政策。1.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 审查程序:情形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情形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情形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情形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
| 2 | 技术要求(60分) | 1.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和配置完全满足或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得45分;每有一项负偏离扣0.5分,扣完为止,本项最低得0分(参数项以附件参数表中各编号条款计,共90项;全部负偏离的,本项得0分)。(此项评分以产品彩页、官方网站截图、检测报告或用户手册等公开可查证资料为依据)2.产品认证:所投软件产品(国产化档案数字化加工系统、智能档案著录处理系统、容灾备份系统、存储系统)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件得1分;本项最多得4分。(对应参数表条目12、13、21、22)3.体系认证:供应商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每项得0.5分,本项最多得1.5分。(需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4.节能和环保:所投产品中有任何一款列入节能产品品目清单的,得1分。所投产品中有任何一款列入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的,得1分,共2分;未提供不得分。该项得分的认定以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或截图为准。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以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并适时调整的清单为准。5.项目管理及实施方案:方案要求针对该项目特点进行技术剖析与描述,能够详细、完整描述产品的功能和技术要点,内容完整、合理且详实、充分,技术成熟。内容包含:①实施计划 ②实施团队 ③实施进度安排 ④质量控制措施 ⑤安全保障措施,得7.5分;方案中每有一项内容缺失扣1.5分,方案内容要素中每存在一处缺陷扣0.75分。注:缺陷是指:存在项目名称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内容与本项目需求无关、方案内容矛盾或表述前后不一致、仅有框架或标题、适用的标准(方法)错误、明显复制其他项目内容等任意一种情形。 |
| 3 | 履约能力(5分) | 供应商在2023年1月1日至磋商截止时间前,提供类似业绩,每一项得1分,满分5分。提供包含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合同签字盖章页的复印件证明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 |
| 6 | 售后服务计划、措施(5分) | 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本项目售后服务计划、措施内容,内容包含①售后服务计划 ②服务响应时间 ③服务团队 ④定期回访 ⑤技术支持,得5分;方案中每有一项内容缺失扣1分,方案内容要素中每存在一处缺陷扣0.5分。注:缺陷是指:存在项目名称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内容与本项目需求无关、方案内容矛盾或表述前后不一致、仅有框架或标题、适用的标准(方法)错误、明显复制其他项目内容等任意一种情形。 |
七、成交办法
21.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21.1磋商小组根据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中标候选人,并由采购人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1.2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报告推荐的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2.成交通知
22.1集中采购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告知未成交供应商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22.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八、授予合同
23.签订合同
23.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报城西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23.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3.3签订合同时,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商定,但数额不得超出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须缴纳到采购人指定的账户。
23.4成交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违约处理。同时,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可依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排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协调双方签订采购合同。
23.5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23.6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九、串通投标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24.串通投标的情形
24.1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十、磋商活动终止
25.终止情形
25.1在竞争性磋商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磋商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活动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额度的供应商数量不满足相关规定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5.2终止磋商活动后,由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十一、处罚
26.处罚情形
2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成交结果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磋商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4)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5)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6)未按照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7)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8)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6.2出现上述情况,情节严重的,报省财政厅依法进行处理。
十二、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城西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告知函
各供应商:
根据《青海省财政厅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融资贷款工作的通知》(青财采〔2025〕178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以通过青海省政府采购网首页“政采贷”模块-甘霖融创中心服务平台,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通知书等信息在线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查看贷款审批情况等。
网址:
https://www.ganlinrongchuang.cn/marketZCD/?utm=luban.luban-PC-43180.959-pc-websitegroup-navBar-front.5.331e302083e211f198f7155598103f70
第三部分城西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货物类)
城西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采购项目名称:
包号: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合同编号:西政采HW2026**号(合同编号与中标通知书编号一致)
合同金额(人民币):
采购单位(委托方):(盖章)
成交供应商(受托方):(盖章)
磋商日期:
采购人(以下简称甲方):
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2026年*月*日项目(西政采磋字(货物)CXQ2026-09-1号)的磋商文件要求和采购机构出具的《成交通知书》,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同总价款为的项目采购合同:
一、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的澄清、变更公告;
3.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
4.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履约保证金缴费证明;
二、合同标的及金额单位:元
| 序号 | 标的名称 | 品牌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合同总价包括:产品费、检验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税金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三、交付时间、地点和要求
1.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个日历日;交货地点:。
2.乙方提供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提供产品的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货物,并将所提供的货物进行测试,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做好初验准备。在乙方履约结束后,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个工作日内进行初验,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为验收合格。初验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出终验书面申请,并编制项目验收资料;甲方向集采机构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后,由集采机构组织相应专家到现场进行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对照政府采购合同中验收有关事项和标准核对每项验收事项,甲方根据验收工作小组验收合格的意见,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并在验收报告上加盖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集采机构备案一份。
5.甲方应提供该项目验收报告交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抽验后办理资金拨付。
6.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按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的规定要求乙方及时予以解决。
7.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相关完税销售发票。
四、付款方式
1.全部货物送达合同约定地点,经采购人完成到货数量清点签收,供应商提交对应金额合法有效发票、到货签收单等完整付款资料,采购人审核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5%。本笔仅为到货进度款,不视为货物质量合格确认。
2.货物完成安装调试,采购人按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组织项目整体验收,出具履约验收合格报告;供应商提交剩余款项发票、验收报告及其他所需资料,采购人审核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剩余65%。
五、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质保金全额扣除,并由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权益而引发纠纷或诉讼的,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
4.甲方无故延期接受货物和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应向对方偿付未交货物的货款3‰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的5%,超过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磋商响应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
7.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七、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天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2.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外,双方约定出现情况亦视为不可抗力。
八、知识产权:
九、其他约定:
十、合同争议解决
1.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产品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产品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一式六份,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账号: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年月日
合同备案部门:西宁市城西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负责人:经办人:
合同备案时间:2026年月日
合同通用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合同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载明的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合同金额”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价款。
1.3“合同条款”指本合同条款。
1.4“货物”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机械、仪表、备件等,包括辅助工具、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
1.5“服务”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6“甲方”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1.7“乙方”指提供本合同条款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
1.8“现场”指合同规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9“验收”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条款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1.10原厂商:产品制造商或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或技术服务机构。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文件所述的制造商、产品制造商、制造厂家、产品制造厂家均为原厂商。
1.11原产地:指产品的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1.12“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天”指日历天数。
2.技术规格要求
2.1本合同条款下提交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应等于或优于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技术规格要求。若技术规格要求中无相应规定,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
2.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货物及服务有关的标准的中文文本。
2.3除非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范围
3.1甲方同意从乙方处购买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的设备及其附属设备,消耗性材料、专用工具等,包括各项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及满足合同设备组装、检验、培训、技术服务、安装调试指导、性能测试、正常运行及维修所必需的技术文件。
3.2乙方应负责培训甲方的技术人员。
3.3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软件产品进行免费升级,同时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满后,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大修和维护所需的配件及服务。
4.合同文件和资料
4.1乙方在提供仪器设备时应同时提供中文版相关的技术资料,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等。
4.2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如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则应严格保密并限于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范围。
5.知识产权
5.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
5.2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5.3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互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对本合同内容、对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如有违反,违约方负相关法律责任。
5.4在本合同生效时已经存在并为各方合法拥有或使用的所有技术、资料和信息的知识产权,仍应属于其各自的原权利人所有或享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6.保密
6.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履行完毕后的任何时候,任何一方均应对因履行本合同从对方获取或知悉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2保密信息指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任何以口头、书面、图表或电子形式存在的对方信息,具体包括:
6.2.1任何涉及对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商业计划、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处理手段、财务信息;
6.2.2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与本条款存在不一致的,以保密协议为准。
7.质量保证
7.1货物质量保证
7.1.1乙方必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7.1.2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使用,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并免费予以改进或更换。
7.1.3根据乙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接到上述通知后,乙方应及时免费更换或修理破损货物。乙方在甲方发出质量异议通知后,未作答复,甲方在通知书中所提出的要求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7.1.4乙方在收到通知后虽答复,但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合同款或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款,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7.1.5合同条款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算,合同另行规定除外。
8.包装要求
8.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8.2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
8.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包装均为出厂时原包装。
8.4乙方所提供货物必须附有质量合格证,装箱清单,有清楚的与装箱单相对应的名称和编号。
8.5货物运输中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运输过程中的一切损失、损坏均由乙方负责。
9.价格
9.1乙方履行合同所必须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及部件的设计、检测与试验、制造、运输、装卸、保险、技术资料、培训、交通、人员、差旅、质量保证期服务费、其他管理费用、所有的检验、测试、验收费用等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9.2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包括了乙方履行合同全过程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以及乙方应承担的一切税费。
9.3检验费用
9.3.1乙方必须负担本条款下属于乙方负责的检验、测试和验收的所有费用,并负责乙方派往买方组织的检验、测试和验收人员的所有费用。
9.3.2甲方按合同计划参加在乙方工厂所在地检验、测试和验收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9.3.3甲方检验人员已到卖方所在地,测试无法依照合同进行,而引起甲方人员延长逗留时间,所有由此产生的包括甲方人员在内的直接费用及成本由乙方承担。
10.交货方式及交货日期
交货方式:现场交货,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
交货日期:所有货物运抵现场并经双方开箱验收合格之日。
11.检验和验收
11.1开箱验收
11.1.1货物运抵现场后,双方应及时开箱验收,并制作验收记录,以确认与本合同约定的数量、型号等是否一致。
11.1.2乙方应在交货前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数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11.1.3开箱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数量、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有权拒收货物,乙方应及时按甲方要求免费对拒收货物采取更换或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直至开箱验收合格,方视为乙方完成交货。
11.2检验验收
11.2.1交货完成后,双方应及时组织对货物检验验收。合同双方均须派人参加合同要求双方参加的试验、检验。
11.2.2在具体实施合同规定的检验验收之前,乙方需提前提交相应的检测计划供甲方确认。
11.2.3除需甲方确认的试验验收外,乙方还应对所有检验验收测试的结果、步骤、原始数据等作妥善记录。如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供这些记录给买方。
11.2.4检验测试出现全部或部分未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指标,甲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处理方式:
a.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
b.要求乙方对货物进行免费更换,然后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
无论选择何种方式,甲方因此而发生的因卖方原因引起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11.3使用过程检验
11.3.1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设备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设备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由甲方组织质检(相关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据质检报告及质量保证条款向卖方提出索赔,此索赔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11.3.2如果合同双方对乙方提供的上述试验结果报告的解释有分歧,双方须于出现分歧后10天内给对方声明,以陈述己方的观点。声明须附有关证据。分歧应通过协商解决。
12.付款条件
本合同条款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具体规定。
13.履约保证金
13.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13.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13.3履约保证金应使用本合同货币,按下述方式之一提交(磋商文件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13.3.1甲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
13.3.2支票、汇票或现金。
13.4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货物验收合格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或转为质量保证金。
14.索赔
14.1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乙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4.2在履约保证期和检验期内,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4.2.1在法定的退货期内,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14.2.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
14.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履约保证期。
14.3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索赔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甲方可从合同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乙方应补足差额部分。
15.迟延交货
15.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5.2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
15.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6.违约赔偿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五计收。
17.不可抗力
17.1.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17.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7.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18.税费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19.合同争议的解决
19.1甲方和乙方由于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任何争议时,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
19.2任何一方不愿通过协商或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0.违约解除合同
2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20.1.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的;
20.1.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
20.1.3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
20.2甲方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乙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21.破产终止合同
乙方破产而无法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甲方可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2.转让和分包
22.1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
22.2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将合同条款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乙方共同对甲方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3.合同修改
甲方和乙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做为合同的补充。
24.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5.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6.适用法律
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进行解释。
第四部分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一)资格审查文件
1、磋商函……………………………………………………………(附件1)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附件2)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3)
4、供应商承诺函……………………………………………………(附件4)
5、供应商诚信承诺书………………………………………………(附件5)
6、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附件6)
7、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附件7)
8、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附件8)
(二)符合性审查文件
1、评分对照表………………………………………………………(附件9)
2、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附件10)
3、分项报价表………………………………………………………(附件11)
4、技术规格响应表…………………………………………………(附件12)
5、其他资格证明材料………………………………………………(附件13)
6、投标产品相关资料………………………………………………(附件14)
7、供应商类似业绩证明材料………………………………………(附件15)
8、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附件16)
9、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7)
10、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附件18)
11、销售及服务相关内容……………………………………………(附件19)
12、投标人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附件20)
(磋商响应文件封面)
西宁市城西区政府采购项目
磋商响应文件
(资格审查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西政采磋字(货物)CXQ2026-09-1号
采购项目名称:西宁市城西区档案馆数字化设备采购(第二次)
投标单位:
年月日
附件1:磋商函
磋商函
致:西宁市城西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我们收到西政采磋字(货物)CXQ2026-09-1号磋商文件,经研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正式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磋商响应文件。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我方已详阅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澄清、修改条款等有关附件,承诺对其完全理解并接受。
2、磋商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60天内有效。如果在规定的磋商时间后,我方在磋商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成交后不签约的,磋商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3、我方同意按照贵方要求提供与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理解并接受贵方制定的评标办法。
4、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致:西宁市城西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姓名)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性别:年龄:民族:
地址:
身份证号码:
附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双面扫描(或复印)件
投标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致:西宁市城西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供应商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特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针对项目的磋商、答疑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资料。
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授权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被授权人联系电话:
被授权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授权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职务:职务:
附被授权人第二代身份证双面扫描(或复印)件
提示:竞争性磋商评标现场供应商须与磋商小组进行一对一的磋商谈判,供应商须委派熟悉该项目且能独立与磋商小组进行磋商谈判的代表参加,并签署所有文件。若供应商所委派的代表不熟悉该项目且不能与磋商小组进行磋商谈判,则所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该提示不需放入磋商响应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格式内)
投标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4:供应商承诺函
供应商承诺函
致:西宁市城西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关于贵方2026年月日西政采磋字(货物)CXQ2026-09-1号采购项目,本签字人愿意参加磋商,提供采购项目服务要求的所有服务,并证实提交的所有资料是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我代表(供应商名称),在此作如下承诺:
1、完全理解和接受磋商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
2、若成交,我方将按照磋商文件的具体规定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提供优质的服务。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服务质量、数量出现问题,我方一定尽快完善,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我方保证甲方在使用该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若有违犯,愿承担相应的一切责任。
4、我方承诺,除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进口产品外,所投的产品均为国产产品,且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若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5、在整个磋商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贵方可按磋商文件之规定给予处罚,我方完全接受。
6、若成交,本承诺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5: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致:西宁市城西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为了诚实、客观、有序地参与西宁市城西区政府采购活动,愿就以下内容作出承诺:
一、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社会公德,维护廉洁环境,与同场竞争的供应商平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参加西宁市城西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时,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提供所需的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的各类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虚假应标,不虚列业绩。
三、尊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相关方的合法行为,接受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形成的意见、结果。
四、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围标、串标,维护市场秩序,不提供“三无”产品、以次充好。
五、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活动健康开展,对采购活动有疑问、异议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实名(加盖单位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反映情况,不恶意中伤、无事生非,以和谐、平等的心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认真履行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全面执行采购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保质保量地按时提供采购物品。
若本企业(单位)发生有悖于上述承诺的行为,愿意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供应商的相关处理。
本承诺是采购项目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6: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资格证明材料包括:
(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三证(五证)合一统一社会代码证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扫描或复印件);
企业法人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事业法人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明。
(2)招标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格证书、许可证书、认证等;
(3)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7: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①投标人是法人公司的需提供2025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资信证明。②投标人为2025年度至今新成立的公司或是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企业,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资信证明。
2、提供近半年至今任意三个月企业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职工社会保障资金记录的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附件8: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可自定)
(磋商响应文件封面)
西宁市城西区政府采购项目
磋商响应文件
(符合性审查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西政采磋字(货物)CXQ2026-09-1号
采购项目名称:西宁市城西区档案馆数字化设备采购
(第二次)
投标单位:
年月日
附件9:评分对照表
评分对照表
| 序号 | 磋商文件评分标准 | 磋商响应部分 | 磋商响应文件中对应页码 |
行数不够可自行添加
附件10: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
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
供应商名称:
单位:人民币(元)
| 项目名称 | 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元) | 交货期 |
| 大写: | ||
| 小写: | ||
| 其他承诺及需要说明的事项: | ||
注:1.填写此表时不得改变表格形式。
2.“投标报价”为投标总价。投标报价必须包括:保险费、培训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3.“交货期”是指产品能够交付使用的具体时间(日历日)。
4.投标报价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方案,否则投标无效。
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11:分项报价表
分项报价表
供应商名称:
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生产厂家 | 数量及单位 | 单价 | 合计 | 备注 |
| 1 | ||||||||
| 2 | ||||||||
| 3 | ||||||||
| 4 | ||||||||
| … | ||||||||
| 其他承诺及需要说明的事项: | ||||||||
| 投标总价 | 大写: 小写: | |||||||
注:1.本表应依照每包采购一览表中的产品序号按顺序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报价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方案。
3.行数不够可自行添加。
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12:技术规格响应表
技术规格响应表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指标 | 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指标 | 偏离 | |||||||
| 序号 | 名称 | 技术参数、指标 | 数量 | 名称 | 规格型号 | 技术参数、指标 | 数量 | 投标产品生产厂家 | |
| 1 | |||||||||
| 2 | |||||||||
| 3 | |||||||||
| … | |||||||||
注:1.本表应按照“项目概况及技术参数”中产品序号的指标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指标”必须与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产品相关支撑材料的实质性响应情况相一致。若在评标环节发现该项与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产品相关支撑材料等证明材料的实质性响应情况不一致或直接复制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指标”内容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3.填写此表时以招标项目参数要求为基本投标要求,满足招标项目参数要求的指标需列出“0”;超出、不满足招标项目参数要求的指标需列出“+”、“-”偏差,并做出详细说明;如果只注明“+”、“-”或未填写,将视为该项指标不响应。
4.投标人响应采购需求应具体、明确,含糊不清、不确切或伪造、编造证明材料的,按照实质性不响应处理。对伪造、编造证明材料的,将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13: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根据采购项目内容,投标时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产品的相关认证、合格证等材料,生产厂家的相关资质、相关认证和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等材料。
附件14:投标产品相关资料
投标产品相关资料
根据采购项目内容,投标时提供国家认可的质监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的产品检验报告、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彩页(或网页原始截图)等能够证明技术参数响应的相关资料。
附件15:供应商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供应商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提供2023年1月1日至磋商截止时间前类似业绩证明材料,包含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合同签字盖章页的复印件证明(加盖公章)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附件16: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为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申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1、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城西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将随成交结果公示信息一同公告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企业名称:(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2]
附表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 工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80000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80000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20≤X<200 | 5≤X<20 | X<5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50≤X<300 | 10≤X<5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100≤X<200 | 20≤X<1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0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0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Y<100 |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0 | 1000≤Y<200000 | 100≤Y<1000 | Y<100 |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0000 | 5000≤Z<10000 | 2000≤Z<5000 | Z<2000 |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5000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20000 | 8000≤Z<120000 | 100≤Z<8000 | Z<100 |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附件1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致:西宁市城西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公司在职职工人数为人,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人。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公司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公司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若无此项内容,可不提供此函。
企业名称:(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18: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1)1,生产厂为(厂名)2,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3。(产品名称1)的(关键组件)4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1)的(关键工序)5在中国境内完成。
2.(产品名称2),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产品名称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2)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企业名称:(公章)
年月日
注:本项目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为:/%
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填,下同。
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
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一般按照其二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按照产品的一级组件进行成本核算能够满足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判定需求的,可以按照一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
一、产品的一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的组件。产品的二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一级组件的组件。一级组件不可分解的,视同二级组件。
二、二级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全部成本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二级组件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成本不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
三、产品总成本和组件成本以相关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为基础进行计算。
四、需要对成本核算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附件19:销售及服务相关内容
销售及服务相关内容
按照磋商文件评标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提供:
1、详细的项目管理及实施方案。
2、投标产品交货地点、交货时间、交货方式、交货进度以及售后服务计划、措施及服务等方面的承诺。
附件20: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格式自定)
最后磋商报价表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元
| 项目名称 | 最后磋商报价(元) | 交货期 | 备注 |
| 大写: | |||
| 小写: | |||
| 最终确定的质量保证及服务承诺: | |||
注:1、在磋商过程中,最后磋商报价与首次报价的价格发生的浮动比例,在项目签订合同时对首次报价单价的基础上进行同比例浮动,作为签订合同的最终单价。
2、此表不需装订在磋商响应文件中,供应商事先须盖章、签字。在磋商期间,由磋商小组确定合格的供应商按要求现场填写。
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第五部分磋商及采购项目服务要求
一、磋商说明
(一)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包号选择投标,但必须对所投包号中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投标,不能拆分或少报。否则,投标无效。
(二)投标人必须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响应表”,在“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指标”栏中列出所投产品的具体技术参数、指标;以采购人需求为最低指标要求,投标人对超出或不满足最低指标要求的指标需列出“+、-”偏差。如果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相关支撑材料等证明材料的实质性响应情况不一致或直接复制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指标”内容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三)招标内容中未特别标注为“原装进口”字样的产品,投标人必须投国产产品;标注为“原装进口”字样的产品,投标人可以投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采购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可以投国产产品,并且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四)所投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不得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
(五)项目中标后分包情况:R不允许;□允许。(允许,指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二、重要指标
(一)招标文件在技术参数中列出了招标人可以接受的最低技术指标,投标人必须对技术参数一览表中各项产品和指标进行实质性响应,所推荐的每一项产品在性能上不能低于所列的各项指标。
(二)技术参数中除注明签订合同时提供的相关授权、服务承诺等资料以外,其余相关资料在投标时必须附在投标文件中。
三、技术要求
具体要求详见技术参数。
四、商务要求
(一)交货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5个日历日
(二)交货地点:甲方指定
(三)付款方式:详见“第三部分城西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中“四、付款方式”的规定
(四)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账户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3%的履约保证金,项目验收后,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无条件退款。
五、项目概况及技术参数
(一)项目概况
城西区档案馆拟购置数字化设备一批,技术参数详见招标文件《采购一览表及技术参数》内容。
(二)产品交付说明
投标人所交付的硬件产品,其所有部件必须都是原厂原装部件,而且产品应是交付前最新生产且未被使用过的全新产品,同时必须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
(三)产品验收
开箱检验。投标人成交后,应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货地点完成所有产品的供货和产品初始验收及最终验收工作。初始验收将由成交供应商、产品提供商(如果需要)、采购人共同完成。产品开箱后,初步检查产品外观应无损伤;核对产品清单,检查交付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以及相关配件。产品外观受损、附件与合同产品清单或装箱单不符的视为检验不合格。
(四)安装、调试
1.成交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向采购人提供产品和服务,在配送方案设计、产品供货、安装调试、技术支持、运行维护等方面,采购人有权裁决成交供应商的责任范围,成交供应商必须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如果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时解决问题,采购人有权退货、索赔或拒付款项。
2.成交供应商应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要求,在采购人指定的安装地点(不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供货地)进行产品安装调试。对于有特殊安装场地要求的产品,成交供应商应在安装前2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以便进行场地准备。
(五)维护服务和技术支持
1.自最终采购人验收签字之日起,开始计算免费保修期,质保期以参数要求及合同约定为准。
2.在免费保修期内,所有服务不能包含任何费用,包括备件费、差旅费等。
3.投标人在保修期内更换的任何零配件,必须是其原产品厂家生产的或是经其认可的。
4.紧急故障处理:市区内1小时赶到现场,接到外地故障报告即刻动身实行短时间内抢修服务。
5.每台产品均设专门的维修档案,维修的时间、内容、质量及服务态度、技术水平等需用户在维保卡上签署意见,以确保售后服务工作的高质量与可靠性。每季度与用户进行一次书面意见交换,实行用户意见调查表制度,直接接受用户监督。
6.组织人员负责提供对使用人员的免费培训工作,直至使用人员能独立管理、操作、维护。免费培训包括:免费提供相应的培训教室、教师授课等费用。
7.保证365×24小时正常运行,如产品发生故障,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报修通知后3小时内派专业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维修,并提供免费服务。
8.所有产品的配送、培训、安装、调试等费用均包含在中标价格中。
9.其他事项见项目具体要求。
需求采购一览表及技术参数
| 序号 | 产品名称 | 技术参数 | 数量 | 单位 |
| 一、档案数字化加工相关设备 | ||||
| 1 | 手动三孔打孔机 | 1、手动三孔打孔机,打孔厚度可调,最大打孔厚度≥50mm,适配常用档案装订规格。2、孔距、孔径可调可更换,配定位标尺或限位装置,孔位准确一致。3、进纸幅面满足A4、A3等常用纸张打孔需求;机身结构稳固,操作简便,便于维护。 | 1 | 台 |
| 2 | 档案标签打印机 | 1、支持热敏/热转印打印,分辨率≥203dpi。2、可打印档号、年度等信息,适配常用档案盒标签尺寸,支持与档案管理软件配套使用。 | 1 | 台 |
| 3 | 大型复合打印机 | 1、A3幅面黑白数码复合机,集打印、复印、扫描于一体。2、打印/复印速度≥25页/分钟,打印分辨率≥1200×1200dpi;平板+自动输稿器(ADF),扫描速度≥40页/分钟。3、USB、千兆网络接口,可选配无线网络;彩色触摸屏;支持国产化操作系统。 | 1 | 台 |
| 4 | A3高速馈纸式扫描仪 | 1、A3幅面馈纸式扫描仪,支持单面/双面扫描;扫描速度≥60页/分钟、120面/分钟;光学分辨率≥600dpi。2、输稿器容量≥150张(A4,70g/㎡);支持40~157g/㎡、0.06~0.15mm常用档案纸张;具备超声波双张检测、分纸力度调节。3、支持自动纠偏、自动裁边、去黑边、跳过空白页、去除装订孔、背景去除、亮度/对比度调整等图像处理。4、输出JPEG、TIFF、BMP、PDF、PNG、双层PDF、OFD等常用格式。5、USB 3.0及以上接口;支持TWAIN、SANE等通用驱动及国产化操作系统。 | 1 | 台 |
| 5 | 宽幅面档案扫描仪 | 1、宽幅面档案扫描仪;最大扫描宽度≥914mm,最大进纸宽度≥965mm。2、光学分辨率≥600dpi;200dpi黑白/彩色扫描速度≥15米/分钟。3、扫描厚度0~2mm,扫描长度不限;彩色/灰度/黑白;LED光源。4、USB 3.0及以上、千兆以太网接口;兼容x86及ARM架构平台,支持国产化操作系统。 | 1 | 台 |
| 6 | 零边距平板扫描仪 | 1、A3幅面零边距平板扫描仪,单面彩色扫描;近端边缘不可扫描距离≤2mm。2、光学分辨率≥600dpi;扫描幅面≥297×432mm(A3);A3幅面(200/300dpi)单张扫描≤8秒。3、支持自动纠偏、自动裁剪,可同时输出黑白、灰度、彩色影像;输出JPG、多页TIFF、多页PDF等常用格式。4、USB 3.0及以上接口;支持TWAIN等通用驱动及国产化操作系统;随机配备USB数据线及电源线。 | 1 | 台 |
| 7 | 声像档案转录非线性编辑设备 | 1、主流多核处理器(八核及以上);内存≥32GB;独立显卡,显存≥8GB。2、系统盘≥1TB固态硬盘,素材存储≥4TB。3、具备音频输入/输出接口,支持HDMI、SDI等数字音视频接口及必要模拟接口;支持1080P及以上分辨率视频采集,音频采集精度不低于48kHz/24bit。 | 1 | 台 |
| 8 | 声像档案转录非线性编辑系统 | 1、配备非线性编辑软件和音频处理软件,支持多格式导入导出、多轨道编辑、字幕叠加、特效处理及基础音频降噪。2、输出WAV、MP3、MP4、MOV等通用格式;配备专业监听耳机;满足档案转录日常使用需求。3、支持国产化操作系统,具备千兆网络接口。 | 1 | 套 |
| 二、数据存储与安全设备 | ||||
| 9 | 蓝光光盘 | 1、单面50GB,12cm标准蓝光光盘,兼容蓝光刻录机、蓝光播放器。2、满足档案级长期保存要求,用于档案数据存储与归档。 | 500 | 片 |
| 10 | 蓝光光盘打印刻录一体机 | 硬件部分:1、内置国产芯片服务器,采用国产化操作系统;配备触摸显示屏,可放入标准机柜。2、蓝光光盘库盘位容量≥200张,蓝光光驱≥2台;支持光盘盘面打印。3、所用光盘符合DA/T 38-2021、DA/T 74-2019等档案级光盘行业标准。光盘库管理软件:1、支持定时自动同步刻录、增量更新;文件达到光盘容量自动刻录分盘;刻录失败支持自动或人工触发重刻。2、支持数据回迁查询,按原数据结构恢复、多盘自动聚合;以光盘匣为单位实现多用户数据物理隔离。3、采用国际标准光盘文件格式并附带自描述文件,光盘数据脱离设备后仍可读取。4、支持用户权限控制、运行日志记录、光盘及光驱状态查询维护;支持国产化操作系统。 | 1 | 台 |
| 11 | 存储设备(72TB) | 1、局域网专用网络存储设备,总存储容量≥72TB;多核处理器,内存≥16GB。2、企业级存储硬盘,支持热插拔;支持RAID 0/1/5/6/10等常用模式,提供数据冗余保护。3、≥2个千兆以太网口,可选配万兆接口,仅用于本地局域网数据交互。4、冗余电源,支持热插拔;具备USB及管理端口,支持7×24小时运行。 | 1 | 套 |
| 12 | 存储系统 | 存储管理平台国产化部署要求:1、总体:基于Web的B/S架构存储管理平台,中文界面,浏览器完成全部管理操作,无需安装客户端;可纯内网独立部署,核心功能不依赖公网云服务、境外在线服务及外部账号体系。2、国产化:支持国产CPU、国产化操作系统及国产服务器硬件平台,兼容主流国产浏览器;数据库、中间件等提供国产化兼容方案;密码存储与传输满足商用密码应用要求,支持SM2/SM3/SM4等国密算法,支持HTTPS或国密TLS(TLCP)传输加密。3、功能:登录认证与角色权限管理;首页仪表盘展示磁盘状态、存储空间、日志概况;磁盘管理(名称、容量、型号、序列号、健康状态、温度、挂载状态等);存储空间创建、挂载、卸载、删除、成员磁盘替换及用户绑定;用户管理;文件上传、下载、压缩、回收站等全流程文件操作;日志审计与追溯;耗时操作显示状态、进度及结果。4、稳健性:空数据或部分信息无法读取时正常显示空状态/未知状态,不得崩溃;接口异常、网络超时等给出明确错误提示;删除、卸载等高风险操作提供确认提示;页面刷新不影响已有配置。5、验收:可在采购人指定的国产化或内网环境直接部署使用;全部管理功能经浏览器验证正常;连续运行及常规操作稳定。 | 1 | 套 |
| 13 | 容灾备份系统 | 1、支持文件级、虚拟机、操作系统整机备份;全量、增量、差异及定时备份。2、支持本地快速恢复、异机恢复、细粒度恢复;局域网加密传输、断点续传。3、支持数据压缩、重删、加密及本地多副本存储。4、支持国产化操作系统及主流虚拟化平台;本地Web管理、权限管理、日志审计及告警。5、RPO≤15分钟,RTO≤30分钟。 | 1 | 套 |
| 14 | 容灾备份服务器 | 1、2U企业级机架式服务器,适配标准19英寸机柜。2、处理器≥2颗,主频≥2.0GHz、核心数≥16核;内存≥64GB DDR4,支持ECC纠错及扩展。3、≥8块企业级SAS/SATA硬盘,单盘容量≥8TB,支持热插拔;支持RAID 0/1/5/6/10/50/60等常用模式。4、≥2个千兆以太网口,仅用于内网数据传输;1+1冗余电源,支持热插拔;具备USB、VGA、串口及管理口;支持7×24小时运行。 | 1 | 套 |
| 15 | UPS不间断电源 | UPS主机:1、容量≥10kVA;输入110~300VAC,输入功率因数≥0.95;输出220VAC、精度±1%,纯正弦波;转换时间<10ms。2、过载能力:125%负载可维持≥30秒;LCD或LCD+LED显示;具备RS232或同等通讯接口,支持扩展及维护旁路功能。3、符合GB/T 7260、GB 4943.1等相关国家标准。4、电池柜:12V/100Ah阀控密封铅酸蓄电池或同等规格,满载后备时间≥3小时。 | 1 | 套 |
| 16 | 移动硬盘 | 1、容量8TB,USB3.0及以上接口,便携式移动硬盘。2、支持国产化操作系统。 | 5 | 块 |
| 三、软件系统及硬件设备 | ||||
| 17 | 杀毒软件(终端/服务器版) | 1、具备病毒查杀、实时防护、漏洞修复、外设管控、行为监测功能,支持集中策略下发。2、具备未知威胁检测能力,支持外设读写控制与操作审计,可与档案业务系统联动扫描。3、支持病毒库离线定期更新,适配物理隔离网络;终端/服务器版。 | 1 | 套 |
| 18 | 监控摄像头 | 1、分辨率≥2560×1440(400万像素)。2、防护等级≥IP66防尘防水;支持DC12V或PoE供电。3、内置麦克风,具备RJ45网络接口;信噪比≥55dB。 | 4 | 台 |
| 19 | 系统集成 | 1、供应商须随响应文件提交加盖公章的服务承诺函:承诺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采购范围内全部设备与系统的安装调试、培训及售后服务,直至采购人可独立使用。2、供应商须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承诺:按采购人现场条件和使用需求,完成数字化加工工位强弱电配套改造及视频监控线缆敷设,所需费用均包含在报价内,实施期间不再另行收费。 | 1 | 项 |
| 20 | 核心产品:AI服务器(GPU服务器) | 1、高性能GPU服务器,支持AI推理与训练运算;处理器≥2颗,支持多线程并行;内存≥64GB,支持ECC纠错。2、GPU加速卡总显存≥96GB;企业级SSD单盘容量≥1.92TB,支持热插拔;支持RAID 0/1/5/10/50等常用模式。3、≥2个千兆以太网口,用于局域网内数据交互;集成BMC管理模块,支持硬件监控及远程管理。4、支持用户权限管理、日志审计、异常告警;冗余电源,支持热插拔;具备USB及管理口;支持7×24小时不间断运行。 | 1 | 台 |
| 21 | 国产化档案数字化加工系统 | 1、总体要求:覆盖档案整理、扫描、图像优化、著录、质检、目录打印装订、批量合并与转换等档案数字化全流程;支持流程化、工序化、批次化、角色化管理,流程工序可自定义;兼容国产化软硬件环境及国产扫描设备;支持PDF、DOC、JPG、PNG等常见格式及OFD、双层PDF、多页TIF、TXT等成品格式生成与转换。2、后台配置:支持多层级档案门类及门类组配置、自定义数据项与录入控制、档号组成规则配置、上一档号相同字段自动记忆、数据继承、图像/PDF按档号挂接;支持批次新建、导出扫描件/目录及批次修复(空档号、孤立档号、批量重新挂接等)。3、扫描工序:支持扫描仪驱动接入、插扫/替扫/拼接扫描、自动图像预处理;扫描页数与整理页数一致性检测,不一致禁止提交,可打回原加工人员返工;支持图像排序、删除重扫。4、图像优化:支持纠偏、裁剪、旋转翻转、框内/框外去污、背景处理、补边、DPI修改、水印及电子页码签注、对比度反色等;支持单功能及多组合批量处理,原图对照。5、质检与统计:支持批量核查档号构成、页数、图像格式、DPI、页号;人工质检、按比例抽检、错误标注与返工打回;支持按人员/工序/日期统计工作量与薪酬、幅面折合统计、正确率/错误率统计;工作日志与档号全程追溯。6、目录与成品:支持电子表格目录模板及占位符,案卷级、卷内、文件级目录打印;批量合并双层PDF、OFD、多页TIF、TXT、元数据等格式;支持格式转换、PDF/TIF拆分、图片转文本/PDF。7、高级功能:具备手写体OCR识别、样本标注与迭代自学习能力,适配民国及近现代老旧手写档案文档;支持异体字、连笔字、潦草手写体智能解析建模,相似手写字符高准确率二次匹配;兼容TIFF、BMP、JPG、PDF等格式,可批量对扫描影像、翻拍档案图像进行局部、整页及全文结构化OCR文字识别提取。8、安全与环境:支持数据加密、备份、操作日志、工序流转记录及审计追溯;支持网络版数据库部署;支持国产化操作系统。 | 1 | 套 |
| 22 | 智能档案著录处理系统 | 面向档案扫描件、图片、PDF的智能著录处理系统,B/S架构、浏览器访问:1、部署:支持本地、内网及国产信创环境部署,基础业务功能不依赖公网服务,数据本地保存;提供完整可运行程序、运行依赖、启动文件及部署使用说明。2、批次管理:支持批次创建、查看、修改、删除、切换及统计展示;图片文件夹按文件夹名、PDF按文件名自动登记档案编号;按需登记、按需加载,不提前批量加载图片或拆分PDF;删除批次不得影响用户源文件。3、档案编号管理:展示材料类型、源文件路径、处理状态、页面数量等信息;支持关键字/状态筛选、高级查询、分页展示及删除登记。4、自动著录:对接本地或内网智能识别服务,标准HTTP接口调用;接口地址可配置、自动适配并可检测在线状态;支持图片地址、图片内容编码两种发送方式;支持单个及批量识别、任务队列、处理状态/进度/耗时显示、任务取消及失败错误提示。5、字段模板:支持自定义字段名称、类型(文本、日期、数字、金额、枚举等)、必填、提示词;支持字段排序、模板导入导出、按电子表格表头快速生成字段方案。6、证据标记:支持不标记、粗略标记、详细标记三种模式;可按字段证据信息定位对应页面或区域,便于人工核对。7、预览与复核:图片/页面预览支持缩放、拖动、翻页;识别结果表格展示,字段值可直接编辑,支持单字段确认、全部确认、修改弹窗、长文本自动换行;确认后状态自动流转为已完成。8、数据与导出:批次、档案编号、识别结果、复核状态等本地持久化,重启后可续查续用;支持按批次导出电子表格结果(含档案编号、源路径及著录结果),兼容常见及国产办公软件。9、系统对接:支持与本项目国产化档案数字化加工系统对接,可获取其批次、档号及扫描件数据用于自动著录,著录结果可回传或导入对应系统,实现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10、安全:处理全过程不删除、不覆盖、不移动用户原始文件;避免向普通用户暴露敏感配置及内部调试信息。 | 1 | 套 |
| 注:所投产品如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响应文件须提供该产品在有效期内的CCC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证书认证范围应当覆盖所投产品具体型号(含证书载明对应产品系列);未提供、证书失效、认证范围不覆盖所投产品的,按响应无效处理。本项目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须提供CCC认证证书的产品为:档案标签打印机、大型复合打印机、A3高速馈纸式扫描仪、宽幅面档案扫描仪、零边距平板扫描仪、声像档案转录非线性编辑设备(含随机配套显示器)、存储设备(72TB)、容灾备份服务器、AI服务器(GPU服务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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