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东院区食堂洗衣房楼局部安全维护改造工程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公告】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东院区食堂洗衣房楼局部安全维护改造工程的竞争性磋商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青海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青海 西宁市 | 采购单位 | 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 |
| 招标代理机构 | 青海诚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东院区食堂洗衣房楼局部安全维护改造工程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项目概况
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东院区食堂洗衣房楼局部安全维护改造工程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6年10月20日 09:00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青海诚当竞磋(工程)2026-032
项目名称: 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东院区食堂洗衣房楼局部安全维护改造工程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 ***.38
最高限价(元): ***.38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东院区食堂洗衣房楼局部安全维护改造工程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38
单位: 项
简要规格描述: 详见该项目工程量清单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
本项目( 否 )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包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包1】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2.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4.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5. 其他资质条件:
5.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及以上或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及以上资质,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5.2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注册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含)以上(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记录有效。小型项目负责人应满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青建工〔2017〕520号)要求;
5.3企业注册地不在青海省辖区内的企业,应提供青海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册,并符合《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省外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进青登记的通知》(青建工〔2021〕240号)要求;
5.4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10月08日至2026年10月14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年10月20日 09:0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6年10月20日 09:00(北京时间)
地点:青海诚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青海省西宁市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经三路44号1号楼5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 95763 获取热线
服务帮助。CA 问题联系电话(人工);天谷 CA 400-087-8198。
2、公告期限:自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3、公告内容以《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为准,同时在《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
4、不同投标人编制或者提交响应文件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IP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异常一致并触发预警的,由此原因导致投标无效的责任自负。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
地 址:西宁市城东区共和南路7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青海诚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经三路44号1号楼5楼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附件信息:
青海诚当竞磋(工程)2026-032发布稿.pdf
691.8K
工程量清单.pdf
10.5M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东院区食堂洗衣
房楼局部安全维护改造工程
项目编号:青海诚当竞磋(工程)2026-032
采购人: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青海诚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磋商邀请
第二章磋商须知
第三章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第五章磋商程序
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
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
第八章磋商项目要求
第一章磋商邀请
青海诚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委托,现对青海省妇女儿
童医院东院区食堂洗衣房楼局部安全维护改造工程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磋
商,兹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第二章磋商须知
1、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磋商邀请书中所叙述项目的采购。
2、定义
2.1“采购单位”系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
2.2“供应商”系指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并提交报价文件的法人、其
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3“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根据采购单位的委托依法办理采购事宜的采购
机构。本次竞争性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青海诚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本项目合格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3.1供应商应具备第一章“供应商资格条件”所述的资格条件。
4、竞争性磋商采购费用
无论竞争性磋商采购的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竞争性磋商有
关的全部费用。
5、竞争性磋商文件
5.1竞争性磋商文件是采购单位用以阐明所要求的施工要求及相关服务、竞
争性磋商采购的程序和评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合同草案条款等内容的文件。
5.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1)竞争性磋商邀请通知
(2)磋商须知
(3)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4)合同草案条款(参考文本)
(5)磋商程序
(6)工程量清单及其他要求
(7)响应文件格式
(8)磋商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变更通知
5.3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
商文件的要求。
5.4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任何异议的均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前向磋商小组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完全认同本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6、响应文件
供应商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
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符合磋商文件第三章规定的资格证明材料
(2)施工组织总体设计方案、进度计划、项目管理机构、类似业绩、报价
组成因素(参与响应的工程量清单)等文件。
7、报价(实质性要求)
7.1所有报价一律以人民币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报价。
7.2供应商的报价是其响应本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
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7.3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供应商
不得改变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名称、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和数量,暂定金额、
暂估价按工程量清单(说明)列入。
7.4供应商在初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即初次报价)应按磋商文件及
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列出报价的构成及明细,包括但不限于分部分项工程、措
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及税金等。
7.5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只有一个总价,且相对初次报价有调整,则该调整
金额将会以百分比形式套用于初次报价中除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暂估价、暂
列金额、税金以及包干费用以外的各项目单价,调整后的单价作为工程变更及竣
工结算的依据。此百分比(保留两位小数)计算如下:
(±)调整金额
百分比=,×100%
修正后的初次报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暂估价-暂列金额-税金-包
干费用
7.6供应商最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具体详见第一章)的,
视为无效报价。
8、响应文件的递交
8.1响应文件编印和签署
(1)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要求及所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认真编写,并由供应
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
(2)响应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3)供应商如投(响应)多个标段,响应文件每标段分别编写并上传文件,
否则按无效响应。
8.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本次招标采用线上提交响应文件的方式进行采购,线上响应文件必须
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采云平台。
(2)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
上传至政采云投标客户端。
(3)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未响应文件上传
至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或文件解密失败的,视为无效投标(响应)。
9、磋商保证金
9.1供应商应提交一笔不少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人民币金额的磋商
保证金。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未成交者的磋商保证金转账退还。
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单位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损失,采购单位
在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9.4条的规定不予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
金。
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前,应提交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
金额:17000.00元;大写:壹万柒仟元整;
缴纳时间:供应商在响应截止期前缴纳响应保证金,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如采购项目变更磋商时间,则保证金缴纳时间相应顺延。
交款方式:磋商保证金可以以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
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通过银行转账的,必须由供应商从其账户汇(转)入采
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并附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加盖公章)。所有递交方式均
以到帐时间为准。保证金底单注明项目名称、用途。
收款单位:青海诚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银行账号:631899991013000100061
9.2未按规定时间和数额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应视为非实质性响
应予以拒绝。
9.3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
额退还(非现金形式)。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后5个工作
日内退还(非现金形式)。
9.4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
9.4.1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未按规定缴纳成交服
务费;
9.4.2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9.4.3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9.4.4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将成交项目分包
给他人的;
9.4.5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人不与采购人签订合
同的;
9.4.6法律、法规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0、确定成交候选人
10.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单位
确认。
10.2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
交候选人中,按照排序从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10.3采购单位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将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一)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社会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破产、重
组等原因确定无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
(三)成交候选供应商书面自愿放弃成交,且无其他非法目的的。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款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将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
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单位将重新组织采购。
成交候选供应商以本款第(三)项放弃成交的,应当说明理由,但其磋商保
证金将被没收。
11、成交通知书
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
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12、签订合同
12.1成交供应商应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后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
以及磋商过程中确定的事项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12.2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终报价、供应
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成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的组成内容。
13、磋商有效期:60个日历日
14、国家规定的强制采购范围: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涉及国家规定的强制采购
范围内产品的,报价产品均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15、节能、环境标志:响应产品中属于节能产品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报价相
同且得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采购。
16、踏勘现场:不组织
17、成交服务费
根据《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项业务服务价格的通知》、《招标代理服
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价格[2015]299号)
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
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收取对象:成交供应商
表一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费率)
收取金额:9200.00元
注:1、投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本项目招标代理业务采
购预算金额为92.930338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92.930338万元×1.0%=9200.00元
第三章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扫描或复印件)。
(2)供应商是法人的,提供基本开户银行近三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同
时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信息)或2025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
务状况报告(扫描或复印件应全面、完整、清晰),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
表、利润表和财务(会计)报表附注,并提供第三方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
供应商是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
具的资信证明(同时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信息)。新成立的
供应商无第三方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的,提供基本开户银行近三个月内出具的资
信证明(同时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信息)。
(3)提供2026年3月以来的任意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
的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需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6)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①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②法
定代表人参与磋商时不需要提供)。
(7)被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8)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
(9)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及以
上或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
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10)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1)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注册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含)以上(含)
以上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
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
台”记录有效。小型项目负责人应满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
房屋建筑和市政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
通知》(青建工〔2017〕520号)要求。
(12)企业注册地不在青海省辖区内的企业,应提供青海省省外建设工程企
业信息登记册,并符合《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省外施工、监
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进青登记的通知》(青建工〔2021〕240号)要求;
(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
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磋商)资格;
(1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
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15)本次采购活动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16)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
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磋商)资格。
(17)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说明:
(1)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数量采用合格制,即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资格
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后,凡符合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均进入参加
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供应商提供的以上资格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供应商公章。
(3)供应商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工程量清单及其他要求
一、工程量清单
另册(编制说明见附件)
二、商务要求
2.1完工期限:详见磋商项目要求。
2.2工程款支付方式:详见合同要求。
三、技术、服务要求
3.1照图施工,达到国家现行技术规范,符合验收标准。
四、报价要求
4.1所有报价一律以人民币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报价。
4.2供应商的报价是其响应本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
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及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费用。
4.3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供应商不得改变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名称、
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和数量,暂定金额、暂估价按工程量清单(说明)列入。
4.4供应商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具体详见第一章)的,视为无效
响应。
4.4供应商在提交的初次响应文件中的报价(即初次报价)应按磋商文件及工程
量清单编制要求,列出报价的构成及明细,包括但不限于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
目、其他项目、规费及税金等。
4.5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只有一个总价,且相对初次报价有调整,则该调整金额
将会以百分比形式套用于初次报价中除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暂估价、暂列金
额、税金以及包干费用以外的各项目单价,调整后的单价作为工程变更及竣工结
算的依据。此百分比(保留两位小数)计算如下:
(±)调整金额
百分比=,×100%
修正后的初次报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暂估价-暂列金额-税金-包
干费用;
4.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扉页(仅指投标总价扉页,下同)应由注册或登记在本
单位的造价人员签字并盖执业印章。除此之外,造价人员无需在响应文件其他任
何地方签字或盖执业印章。供应商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的,应在响应文件中附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由注册或登记在工程造价咨询企
业的造价人员签字并盖执业印章。
4.7供应商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未填报或填报为
零的,视为单价遗漏。出现单价遗漏情况,视为供应商向采购人承诺单价遗漏项
目免费,或视为其费用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价格)之中。
如成交,供应商应完成该项目,但该项目不得另行计价。
4.8供应商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具体详见第一章)的,视为无效
报价,将被淘汰。
4.9供应商提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符合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以及清单说明的
要求。当供应商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
理。
(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与
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的实质性内容一致的除外)、计量单位、
工程量与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二)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或其持有的《青海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
标准》证书中的规费标准计取规费的;
(三)磋商文件明确了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或费率并要求按此金额或费率填
报而供应商填报错误或未填报的;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未按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金额填报的;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未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
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的;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金额填
写的;
(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未按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数量进行报价
的;
(八)当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初次报价中,出现两个及以上方案的。
五、项目人员要求:
参加本项目磋商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项目经理,成交后至完工前也
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不得兼任技术负责人。
以上人员应是供应商本单位职工。
注:以上内容为针对本项目的最低要求,供应商必须完全响应,否则视为实质性
不响应。
第五章磋商程序
1、磋商小组及专家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
暂行办法》等的规定并结合本次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磋商小组由采购单位的代
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
分之二,负责本次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和评审工作。
2、磋商组织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3、磋商程序
3.1在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供应商进行远程
解密并确认报价内容,磋商小组对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
性审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数量采用合格制,即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资格性审查
和符合性审查后,凡符合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均进入参加磋商的
供应商名单。
磋商小组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结束后,出具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结
果,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
磋商小组应在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3.2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
动终止。
3.3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磋商小组成员按磋商文件规定集中与通过资格性审查和
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3.3.1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对供应商递交的初次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审查中发
现供应商初次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响应文件未按要求制作的;
(2)响应文件的语言、报价货币和知识产权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影响磋商
小组评判的;
(3)响应文件中未附施工组织设计或实施方案;
(4)响应文件中未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3.2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评审
(1)供应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出现《第四章工程量清单及其他要求》中第4.4
款规定情形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2)磋商小组对供应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算术性复核,如果出现下列不一
致的,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清单、单位工程汇总表、
单项工程汇总表、磋商报价汇总表)。
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
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
式。
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磋商小组对供应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单价进行分析,对明显不合理
的单价(如明显偏高或偏低)项目,应在评审报告中记录,提醒采购人在签订合
同时注意,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风险防范。
3.4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磋商小组经采购单
位代表确认后,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技术、服务、商务要求及合同草案
条款,并将变更的内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变动通知为
本次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3.5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形成
书面材料送磋商小组。变更内容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3.6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获得采购单位同意(由采购单位代表签字确认)后,
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商务要求以
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
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
加磋商的供应商。
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形成
书面材料送磋商小组;变更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供应商书面材料应当签
字确认,否则无效。
3.7磋商达到供应商响应文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要求的前提下,磋商小
组应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供应商响应文件满足或者高于磋商小组规定的采
购项目最低要求时,即视同供应商响应文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
3.8磋商小组经过三轮以上磋商后,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仍然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规
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的,或者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
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淘汰,不允许其参加最后报价。
磋商小组淘汰供应商的,应当通知该供应商,并说明理由。
3.9最终报价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
终报价,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最终报价由供应商填写“最终报价表”,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后上传政采云电子平台。有效报价应符合下列条件:
a、供应商所提供的最后报价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b、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c、供应商的最终报价符合磋商文件第四章的要求;
d、最终报价表一旦递交后,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
(3)供应商最终报价由磋商小组当场宣布。
(4)供应商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对提交最终报价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
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3.10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
价格和其他信息。
3.11综合评分办法
3.11.1评分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
定本评审办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内容分为磋商报价(最后报价)、
施工组织总体设计方案、项目管理机构、企业业绩四部分组成(满分100分)。
3.11.2评审办法
3.12磋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
(一)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被淘汰,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三)供应商最后报价均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次采购项目最高限价,且
采购单位不能支付的;
(四)其他无法继续开展磋商或者无法成交的情形。
4、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
4.1本次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进行。
4.2供应商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
高到低顺序推荐三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
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4.3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评审报告。
4.4对于违反磋商纪律的将可能被取消成交供应商资格或视为无效响应。
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东院区食堂洗衣房楼局部安全维护改
造工程(项目编号:青海诚当竞磋(工程)2026-032)的磋商文件、乙方的响
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
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响应文
件、评审报告、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
下条款:
注:本采购合同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与磋商文件中的“采购人”含义相
同;
“投标人”与“供应商“含义相同;
“招标文件”与“采购文件”及“磋商文件”含义相同。
第一节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工程类)(参考)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采购项目名称: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东院区食堂洗衣房楼局
部安全维护改造工程
采购项目编号:青海诚当竞磋(工程)2026-032
采购合同编号:QHCD-2026-032
合同金额(人民币):
采购单位(委托方):(盖章)
成交供应商(受托方):(盖章)
磋商日期:
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东院区食堂洗衣房楼局部
安全维护改造工程施工单位采购项目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甲方,项目建设经年月日竞争性磋商,
最终由乙方中标,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该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东院区食堂洗衣房楼局部安全维护改
造工程
(二)项目地点: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青海省西宁市)
(三)项目范围:依据工程清单
二、项目期限
本项目的合同总工期合同签订后60日历日,自年月日至年
月日,具体进场施工时间根据现场各专业施工进度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后书
面确定。
三、项目合同总价
(一)本项目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二)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且双方签订补充合同,纳入本合同:
1、合同总价内经双方确认的暂估价变化;
2、设计发生变更或新增减工程项目;
3、其他。
四、项目合同款支付
签定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预付款,待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
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70%。
五、甲方责任
(一)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支付工程款。
(二)甲方负责协调总承包方、监理及其他与施工有关的第三方关系。
(三)甲方需委派现场管理代表一名,负责管理与协调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相关
工作。
(四)甲方须及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及各种资料、变更等签证工作。
(五)甲方必须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或项目移交工作。
六、乙方责任
(一)乙方安排的施工人员数量与技能必须满足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要求。
(二)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等精心组
织人员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工期。
(三)乙方必须加强安全文明教育,落实安全措施,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
全。
(四)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保持施工现场整洁。
(五)乙方必须提供合同约定的合格设备、材料,并配备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
(六)乙方施工人员应严格遵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服从甲方、业主的统一管理。
(七)因乙方施工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水电费等由水务班及
电工班实际审定后从进场施工保证金中扣除)。
七、项目质量与验收
(一)项目质量需符合项目相关的现行国家规范、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招响应
文件的要求,达到质量“合格”标准,并遵照执行验收。
(二)验收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则乙方应承担该项返
工费用。
(三)项目施工完毕,具备验收或移交条件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通知
单》或《移交通知书》,甲方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组织甲方有关部门和乙方共同验
收移交(甲方组织,乙方配合)并签署相关移交文件。如甲方因特殊原因无法组
织工程验收,经乙方同意,可延长七个工作日;逾期仍无法组织验收的,视同默
认工程已移交可正常使用,同时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乙方支付合
同款。
(四)乙方有义务陪同甲方对工程进行检查,并对检查事实成果记录进行签字或
盖章确认;若乙方无故不陪同检查,则检查结果经甲方签字确认后即视为乙方认
可。
八、项目质保
乙方所施工的工程项目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满后,且工程
无质量问题,可退还质保金,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以转账方式予以退还。
九、项目违约责任
(一)为保障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甲方有权了解乙方劳务工人的工资发放情况;
如出现乙方施工人员因工资问题投诉闹事等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拖
欠施工人员工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
(二)合同签订后,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任
何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则需支付另一方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五的费用作为违约赔
偿金。
(三)逾期交工按合同款总价的5%缴纳工程工期违约金。
十、项目变更事项
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合同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若出现工程量的变更,则双方需签署《工程变更签证单》等相关文件,变更单价
按照本合同报价清单执行。若变更内容在本合同中没有列明单价,则由乙方另行
报价,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价格。
十一、其他
(一)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二)本合同一式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正式
生效;甲方份,乙方份,代理机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
力。
采购代理机构:青海诚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负责人或经办人:
合同备案时间:年月日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
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
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
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
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
人。
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
的分包人。
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
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
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
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
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
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
施。
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
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
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
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
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
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
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
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
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
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
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
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
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
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
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
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
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
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
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
内批复。
1.6.3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
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
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
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
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
并办理签收手续。
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
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化石、文物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
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
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
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
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
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专利技术
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
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
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承包人在响应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磋商报
价内。
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
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
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
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
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
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
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
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
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
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
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
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
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
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
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
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
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
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
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
撤销。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
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
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
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
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
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
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
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
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
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
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
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
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
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
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
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
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
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
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
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
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
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
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
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
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
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
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担保/履约保证
本项目无需缴纳履约保证金。
4.3分包
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
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
副本。
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联合体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
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
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
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
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
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
责。
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
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
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
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
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
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
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
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
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
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
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
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
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
的权利。
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
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
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
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
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
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
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
责。
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
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
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
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
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
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
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
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
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
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
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
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
计划。
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
程设备。
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
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
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
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
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
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
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
他用。
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
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
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
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
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
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
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
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
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
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
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
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
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
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
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场外交通
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
包人承担。
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
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
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
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
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
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
“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
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
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
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
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
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
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
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
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
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
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
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
费用。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
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
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
失。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
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
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
作业的管理。
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
动保护用具。
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
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
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
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
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
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治安保卫
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
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
职责。
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
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
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
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
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
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环境保护
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
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
失负责。
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
人审批。
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
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
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
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
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
污染饮用水源。
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
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
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
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
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
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
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
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
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
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
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
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开工和竣工
11.1开工
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
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
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
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
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
程的进度安排。
11.2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
中写明。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
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
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
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
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
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
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
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
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
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相应奖金。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
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
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
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
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
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
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
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
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
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
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
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
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
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
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
承包人承担。
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
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
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
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
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
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
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
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
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
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
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
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
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
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
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
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
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
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
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
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
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
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
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
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
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
承包人承担。
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
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
包人合理利润。
14.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
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
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
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
确认。
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
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
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
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
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现场材料试验
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
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
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
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
措施计划,报送监
理人审批。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
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
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
自变更。
15.3变更程序
15.3.1变更的提出
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东院区食堂洗衣房楼局部安全维护改造工程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6年10月20日 09:00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青海诚当竞磋(工程)2026-032
项目名称: 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东院区食堂洗衣房楼局部安全维护改造工程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 ***.38
最高限价(元): ***.38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东院区食堂洗衣房楼局部安全维护改造工程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38
单位: 项
简要规格描述: 详见该项目工程量清单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
本项目( 否 )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包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包1】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2.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4.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5. 其他资质条件:
5.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及以上或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及以上资质,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5.2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注册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含)以上(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记录有效。小型项目负责人应满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青建工〔2017〕520号)要求;
5.3企业注册地不在青海省辖区内的企业,应提供青海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册,并符合《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省外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进青登记的通知》(青建工〔2021〕240号)要求;
5.4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10月08日至2026年10月14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年10月20日 09:0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6年10月20日 09:00(北京时间)
地点:青海诚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青海省西宁市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经三路44号1号楼5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 95763 获取热线
服务帮助。CA 问题联系电话(人工);天谷 CA 400-087-8198。
2、公告期限:自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3、公告内容以《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为准,同时在《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
4、不同投标人编制或者提交响应文件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IP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异常一致并触发预警的,由此原因导致投标无效的责任自负。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
地 址:西宁市城东区共和南路7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青海诚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经三路44号1号楼5楼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附件信息:
青海诚当竞磋(工程)2026-032发布稿.pdf
691.8K
工程量清单.pdf
10.5M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东院区食堂洗衣
房楼局部安全维护改造工程
项目编号:青海诚当竞磋(工程)2026-032
采购人: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青海诚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磋商邀请
第二章磋商须知
第三章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第五章磋商程序
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
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
第八章磋商项目要求
第一章磋商邀请
青海诚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委托,现对青海省妇女儿
童医院东院区食堂洗衣房楼局部安全维护改造工程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磋
商,兹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 采购项目名称 | 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东院区食堂洗衣房楼局部安全维护改造工程 |
| 采购项目编号 | 青海诚当竞磋(工程)2026-032 |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 采购预算额度 | 人民币:92.930338万元 |
| 采购最高限价(控制价) | 人民币:92.930338万元 |
| 项目分包数 | 无分包 |
| 项目要求 | 项目概况: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东院区食堂洗衣房楼局部安全维护改造工程;完工期限:合同签订后60日历日;工程质量:本工程的质量标准为合格;建设地点: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青海省西宁市);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
|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1.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1.2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1.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
|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5.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6.其他资质条件:6.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及以上或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及以上资质,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6.2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注册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含)以上(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记录有效。小型项目负责人应满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青建工〔2017〕520号)要求;6.3企业注册地不在青海省辖区内的企业,应提供青海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册,并符合《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省外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进青登记的通知》(青建工〔2021〕240号)要求;6.4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7.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 磋商公告发布时间 | 2026年10月8日 |
| 磋商文件发售起止时间 | 2026年10月9日至2026年10月14日上午00:00-12:00至下午12:00-23:59(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
| 磋商文件获取方式 | 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6年10月20日上午09:00(北京时间) |
| 磋商时间 | 2026年10月20日上午09:00(北京时间) |
| 提交响应文件地点 | 政采云投标客户端(https://www.zcygov.cn/)(供应商应在响应截止时间前按磋商文件要求使用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并在30分钟内远程解密响应文件。)逾期未完成提交的,将视为放弃此次 |
| 提交响应文件地点 | 投标活动。 |
| 磋商地点 | 青海诚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青海省西宁市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经三路44号1号楼5楼) |
| 采购单位及联系人电话 | 采购人: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联系人:罗老师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西宁市城东区共和南路7号 |
| 采购代理机构及联系人电话 | 采购代理机构:青海诚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青海诚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青海省西宁市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经三路44号1号楼5楼) |
| 其他事项 | 1、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天谷CA400-087-8198。2、公告期限:自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3、公告内容以《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为准,同时在《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4、不同投标人编制或者提交响应文件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IP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异常一致并触发预警的,由此原因导致投标无效的责任自负。 |
| 财政部门监督电话 | 监督单位:青海省财政厅联系电话:0971-3660357 |
第二章磋商须知
1、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磋商邀请书中所叙述项目的采购。
2、定义
2.1“采购单位”系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
2.2“供应商”系指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并提交报价文件的法人、其
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3“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根据采购单位的委托依法办理采购事宜的采购
机构。本次竞争性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青海诚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本项目合格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3.1供应商应具备第一章“供应商资格条件”所述的资格条件。
4、竞争性磋商采购费用
无论竞争性磋商采购的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竞争性磋商有
关的全部费用。
5、竞争性磋商文件
5.1竞争性磋商文件是采购单位用以阐明所要求的施工要求及相关服务、竞
争性磋商采购的程序和评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合同草案条款等内容的文件。
5.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1)竞争性磋商邀请通知
(2)磋商须知
(3)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4)合同草案条款(参考文本)
(5)磋商程序
(6)工程量清单及其他要求
(7)响应文件格式
(8)磋商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变更通知
5.3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
商文件的要求。
5.4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任何异议的均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前向磋商小组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完全认同本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6、响应文件
供应商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
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符合磋商文件第三章规定的资格证明材料
(2)施工组织总体设计方案、进度计划、项目管理机构、类似业绩、报价
组成因素(参与响应的工程量清单)等文件。
7、报价(实质性要求)
7.1所有报价一律以人民币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报价。
7.2供应商的报价是其响应本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
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7.3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供应商
不得改变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名称、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和数量,暂定金额、
暂估价按工程量清单(说明)列入。
7.4供应商在初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即初次报价)应按磋商文件及
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列出报价的构成及明细,包括但不限于分部分项工程、措
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及税金等。
7.5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只有一个总价,且相对初次报价有调整,则该调整
金额将会以百分比形式套用于初次报价中除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暂估价、暂
列金额、税金以及包干费用以外的各项目单价,调整后的单价作为工程变更及竣
工结算的依据。此百分比(保留两位小数)计算如下:
(±)调整金额
百分比=,×100%
修正后的初次报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暂估价-暂列金额-税金-包
干费用
7.6供应商最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具体详见第一章)的,
视为无效报价。
8、响应文件的递交
8.1响应文件编印和签署
(1)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要求及所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认真编写,并由供应
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
(2)响应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3)供应商如投(响应)多个标段,响应文件每标段分别编写并上传文件,
否则按无效响应。
8.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本次招标采用线上提交响应文件的方式进行采购,线上响应文件必须
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采云平台。
(2)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
上传至政采云投标客户端。
(3)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未响应文件上传
至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或文件解密失败的,视为无效投标(响应)。
9、磋商保证金
9.1供应商应提交一笔不少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人民币金额的磋商
保证金。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未成交者的磋商保证金转账退还。
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单位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损失,采购单位
在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9.4条的规定不予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
金。
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前,应提交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
金额:17000.00元;大写:壹万柒仟元整;
缴纳时间:供应商在响应截止期前缴纳响应保证金,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如采购项目变更磋商时间,则保证金缴纳时间相应顺延。
交款方式:磋商保证金可以以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
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通过银行转账的,必须由供应商从其账户汇(转)入采
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并附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加盖公章)。所有递交方式均
以到帐时间为准。保证金底单注明项目名称、用途。
收款单位:青海诚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银行账号:631899991013000100061
9.2未按规定时间和数额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应视为非实质性响
应予以拒绝。
9.3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
额退还(非现金形式)。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后5个工作
日内退还(非现金形式)。
9.4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
9.4.1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未按规定缴纳成交服
务费;
9.4.2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9.4.3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9.4.4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将成交项目分包
给他人的;
9.4.5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人不与采购人签订合
同的;
9.4.6法律、法规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0、确定成交候选人
10.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单位
确认。
10.2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
交候选人中,按照排序从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10.3采购单位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将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一)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社会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破产、重
组等原因确定无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
(三)成交候选供应商书面自愿放弃成交,且无其他非法目的的。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款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将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
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单位将重新组织采购。
成交候选供应商以本款第(三)项放弃成交的,应当说明理由,但其磋商保
证金将被没收。
11、成交通知书
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
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12、签订合同
12.1成交供应商应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后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
以及磋商过程中确定的事项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12.2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终报价、供应
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成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的组成内容。
13、磋商有效期:60个日历日
14、国家规定的强制采购范围: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涉及国家规定的强制采购
范围内产品的,报价产品均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15、节能、环境标志:响应产品中属于节能产品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报价相
同且得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采购。
16、踏勘现场:不组织
17、成交服务费
根据《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项业务服务价格的通知》、《招标代理服
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价格[2015]299号)
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
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收取对象:成交供应商
表一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费率)
| 服务类型中标金额(万元)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 100以下 | 1.5% | 1.5% | 1.0% |
| 100~500 | 1.1% | 0.8% | 0.7% |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 1000~5000 | 0.5% | 0.25% | 0.35% |
| 5000~10000 | 0.25% | 0.1% | 0.2% |
| 10000~100000 | 0.05% | 0.05% | 0.05% |
| 1000000以上 | 0.01% | 0.01% | 0.01% |
收取金额:9200.00元
注:1、投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本项目招标代理业务采
购预算金额为92.930338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92.930338万元×1.0%=9200.00元
第三章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扫描或复印件)。
(2)供应商是法人的,提供基本开户银行近三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同
时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信息)或2025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
务状况报告(扫描或复印件应全面、完整、清晰),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
表、利润表和财务(会计)报表附注,并提供第三方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
供应商是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
具的资信证明(同时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信息)。新成立的
供应商无第三方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的,提供基本开户银行近三个月内出具的资
信证明(同时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信息)。
(3)提供2026年3月以来的任意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
的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需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6)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①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②法
定代表人参与磋商时不需要提供)。
(7)被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8)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
(9)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及以
上或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
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10)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1)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注册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含)以上(含)
以上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
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
台”记录有效。小型项目负责人应满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
房屋建筑和市政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
通知》(青建工〔2017〕520号)要求。
(12)企业注册地不在青海省辖区内的企业,应提供青海省省外建设工程企
业信息登记册,并符合《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省外施工、监
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进青登记的通知》(青建工〔2021〕240号)要求;
(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
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磋商)资格;
(1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
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15)本次采购活动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16)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
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磋商)资格。
(17)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说明:
(1)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数量采用合格制,即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资格
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后,凡符合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均进入参加
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供应商提供的以上资格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供应商公章。
(3)供应商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工程量清单及其他要求
一、工程量清单
另册(编制说明见附件)
二、商务要求
2.1完工期限:详见磋商项目要求。
2.2工程款支付方式:详见合同要求。
三、技术、服务要求
3.1照图施工,达到国家现行技术规范,符合验收标准。
四、报价要求
4.1所有报价一律以人民币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报价。
4.2供应商的报价是其响应本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
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及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费用。
4.3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供应商不得改变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名称、
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和数量,暂定金额、暂估价按工程量清单(说明)列入。
4.4供应商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具体详见第一章)的,视为无效
响应。
4.4供应商在提交的初次响应文件中的报价(即初次报价)应按磋商文件及工程
量清单编制要求,列出报价的构成及明细,包括但不限于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
目、其他项目、规费及税金等。
4.5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只有一个总价,且相对初次报价有调整,则该调整金额
将会以百分比形式套用于初次报价中除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暂估价、暂列金
额、税金以及包干费用以外的各项目单价,调整后的单价作为工程变更及竣工结
算的依据。此百分比(保留两位小数)计算如下:
(±)调整金额
百分比=,×100%
修正后的初次报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暂估价-暂列金额-税金-包
干费用;
4.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扉页(仅指投标总价扉页,下同)应由注册或登记在本
单位的造价人员签字并盖执业印章。除此之外,造价人员无需在响应文件其他任
何地方签字或盖执业印章。供应商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的,应在响应文件中附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由注册或登记在工程造价咨询企
业的造价人员签字并盖执业印章。
4.7供应商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未填报或填报为
零的,视为单价遗漏。出现单价遗漏情况,视为供应商向采购人承诺单价遗漏项
目免费,或视为其费用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价格)之中。
如成交,供应商应完成该项目,但该项目不得另行计价。
4.8供应商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具体详见第一章)的,视为无效
报价,将被淘汰。
4.9供应商提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符合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以及清单说明的
要求。当供应商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
理。
(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与
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的实质性内容一致的除外)、计量单位、
工程量与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二)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或其持有的《青海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
标准》证书中的规费标准计取规费的;
(三)磋商文件明确了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或费率并要求按此金额或费率填
报而供应商填报错误或未填报的;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未按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金额填报的;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未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
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的;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金额填
写的;
(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未按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数量进行报价
的;
(八)当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初次报价中,出现两个及以上方案的。
五、项目人员要求:
参加本项目磋商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项目经理,成交后至完工前也
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不得兼任技术负责人。
以上人员应是供应商本单位职工。
注:以上内容为针对本项目的最低要求,供应商必须完全响应,否则视为实质性
不响应。
第五章磋商程序
1、磋商小组及专家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
暂行办法》等的规定并结合本次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磋商小组由采购单位的代
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
分之二,负责本次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和评审工作。
2、磋商组织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3、磋商程序
3.1在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供应商进行远程
解密并确认报价内容,磋商小组对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
性审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数量采用合格制,即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资格性审查
和符合性审查后,凡符合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均进入参加磋商的
供应商名单。
磋商小组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结束后,出具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结
果,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
磋商小组应在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3.2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
动终止。
3.3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磋商小组成员按磋商文件规定集中与通过资格性审查和
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3.3.1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对供应商递交的初次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审查中发
现供应商初次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响应文件未按要求制作的;
(2)响应文件的语言、报价货币和知识产权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影响磋商
小组评判的;
(3)响应文件中未附施工组织设计或实施方案;
(4)响应文件中未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3.2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评审
(1)供应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出现《第四章工程量清单及其他要求》中第4.4
款规定情形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2)磋商小组对供应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算术性复核,如果出现下列不一
致的,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清单、单位工程汇总表、
单项工程汇总表、磋商报价汇总表)。
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
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
式。
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磋商小组对供应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单价进行分析,对明显不合理
的单价(如明显偏高或偏低)项目,应在评审报告中记录,提醒采购人在签订合
同时注意,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风险防范。
3.4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磋商小组经采购单
位代表确认后,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技术、服务、商务要求及合同草案
条款,并将变更的内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变动通知为
本次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3.5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形成
书面材料送磋商小组。变更内容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3.6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获得采购单位同意(由采购单位代表签字确认)后,
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商务要求以
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
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
加磋商的供应商。
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形成
书面材料送磋商小组;变更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供应商书面材料应当签
字确认,否则无效。
3.7磋商达到供应商响应文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要求的前提下,磋商小
组应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供应商响应文件满足或者高于磋商小组规定的采
购项目最低要求时,即视同供应商响应文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
3.8磋商小组经过三轮以上磋商后,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仍然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规
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的,或者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
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淘汰,不允许其参加最后报价。
磋商小组淘汰供应商的,应当通知该供应商,并说明理由。
3.9最终报价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
终报价,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最终报价由供应商填写“最终报价表”,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后上传政采云电子平台。有效报价应符合下列条件:
a、供应商所提供的最后报价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b、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c、供应商的最终报价符合磋商文件第四章的要求;
d、最终报价表一旦递交后,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
(3)供应商最终报价由磋商小组当场宣布。
(4)供应商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对提交最终报价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
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3.10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
价格和其他信息。
3.11综合评分办法
3.11.1评分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
定本评审办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内容分为磋商报价(最后报价)、
施工组织总体设计方案、项目管理机构、企业业绩四部分组成(满分100分)。
3.11.2评审办法
| 类别 | 项目 | 满分分值 | 评审标准 |
| 磋商报价30分 | 报价 | 30 | 在所有的有效磋商报价中,以最低磋商报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磋商报价)x价格权值(30%)x100(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 商务评价15分 | 企业业绩 | 10 | 提供2022年以来类似工程项目业绩证明材料,每提供1项得2分,满分10分,未提供的不得分。(此项评分以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为准,合同需提供包含合同首页、标的及金额所在页、合同签字盖章页的扫描(或复印)件)。 |
| 项目班组 | 5 | 项目班子组成中技术负责人1名、施工员1名、安全员1名质量员1名、材料员1名,满分5分,未提供不得分。以上人员需提供近半年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未提供不得分。 | |
| 技术评价55分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10 |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方案中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施工部署②施工顺序及施工方案③管理目标④技术措施。以上4项内容每提供一项得2.5分,满分10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表述不清楚、针对性不强、逻辑不清晰的扣1分,扣完为止。 |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10 |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方案中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质量管理体系健全②管理人员责任明确③管理制度健全④各项技术措施符合现行国家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以上4项内容每提供一项得2.5分,满分10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表述不清楚、针对性不强、逻辑不清晰的扣1分,扣完为止。 | |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10 |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方案中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安全管理体系健全②管理人员岗位责任明确③各种安全教育制度健全有效④施工现场安全技术管理及防护、防范措施得力,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上4项内容每提供一项得2.5分,满分10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表述不清楚、针对性不强、逻辑不清晰的扣1分,扣完为止。 | |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 9 |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方案中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环境管理和节能方案②污物处理与排放③文明施工措施。以上3项内容每提供一项得3分,满分9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表述不清楚、针对性不强、逻辑不清晰的扣1.5分,扣完为止。 |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 9 |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方案中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施工进度计划②流水作业③管理措施等。以上3项内容每提供一项得3分,满分9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表述不清楚、针对性不强、逻辑不清晰的扣1.5分,扣完为止。 | |
| 资源配备计划 | 7 | 投入设备齐全完全能满足项目需求的得7分;投入设备能满足项目需求的得5分;部分满足的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 |
3.12磋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
(一)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被淘汰,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三)供应商最后报价均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次采购项目最高限价,且
采购单位不能支付的;
(四)其他无法继续开展磋商或者无法成交的情形。
4、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
4.1本次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进行。
4.2供应商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
高到低顺序推荐三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
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4.3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评审报告。
4.4对于违反磋商纪律的将可能被取消成交供应商资格或视为无效响应。
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东院区食堂洗衣房楼局部安全维护改
造工程(项目编号:青海诚当竞磋(工程)2026-032)的磋商文件、乙方的响
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
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响应文
件、评审报告、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
下条款:
注:本采购合同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与磋商文件中的“采购人”含义相
同;
“投标人”与“供应商“含义相同;
“招标文件”与“采购文件”及“磋商文件”含义相同。
第一节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工程类)(参考)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采购项目名称: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东院区食堂洗衣房楼局
部安全维护改造工程
采购项目编号:青海诚当竞磋(工程)2026-032
采购合同编号:QHCD-2026-032
合同金额(人民币):
采购单位(委托方):(盖章)
成交供应商(受托方):(盖章)
磋商日期:
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东院区食堂洗衣房楼局部
安全维护改造工程施工单位采购项目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甲方,项目建设经年月日竞争性磋商,
最终由乙方中标,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该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东院区食堂洗衣房楼局部安全维护改
造工程
(二)项目地点: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青海省西宁市)
(三)项目范围:依据工程清单
二、项目期限
本项目的合同总工期合同签订后60日历日,自年月日至年
月日,具体进场施工时间根据现场各专业施工进度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后书
面确定。
三、项目合同总价
(一)本项目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二)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且双方签订补充合同,纳入本合同:
1、合同总价内经双方确认的暂估价变化;
2、设计发生变更或新增减工程项目;
3、其他。
四、项目合同款支付
签定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预付款,待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
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70%。
五、甲方责任
(一)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支付工程款。
(二)甲方负责协调总承包方、监理及其他与施工有关的第三方关系。
(三)甲方需委派现场管理代表一名,负责管理与协调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相关
工作。
(四)甲方须及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及各种资料、变更等签证工作。
(五)甲方必须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或项目移交工作。
六、乙方责任
(一)乙方安排的施工人员数量与技能必须满足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要求。
(二)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等精心组
织人员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工期。
(三)乙方必须加强安全文明教育,落实安全措施,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
全。
(四)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保持施工现场整洁。
(五)乙方必须提供合同约定的合格设备、材料,并配备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
(六)乙方施工人员应严格遵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服从甲方、业主的统一管理。
(七)因乙方施工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水电费等由水务班及
电工班实际审定后从进场施工保证金中扣除)。
七、项目质量与验收
(一)项目质量需符合项目相关的现行国家规范、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招响应
文件的要求,达到质量“合格”标准,并遵照执行验收。
(二)验收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则乙方应承担该项返
工费用。
(三)项目施工完毕,具备验收或移交条件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通知
单》或《移交通知书》,甲方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组织甲方有关部门和乙方共同验
收移交(甲方组织,乙方配合)并签署相关移交文件。如甲方因特殊原因无法组
织工程验收,经乙方同意,可延长七个工作日;逾期仍无法组织验收的,视同默
认工程已移交可正常使用,同时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乙方支付合
同款。
(四)乙方有义务陪同甲方对工程进行检查,并对检查事实成果记录进行签字或
盖章确认;若乙方无故不陪同检查,则检查结果经甲方签字确认后即视为乙方认
可。
八、项目质保
乙方所施工的工程项目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满后,且工程
无质量问题,可退还质保金,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以转账方式予以退还。
九、项目违约责任
(一)为保障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甲方有权了解乙方劳务工人的工资发放情况;
如出现乙方施工人员因工资问题投诉闹事等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拖
欠施工人员工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
(二)合同签订后,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任
何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则需支付另一方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五的费用作为违约赔
偿金。
(三)逾期交工按合同款总价的5%缴纳工程工期违约金。
十、项目变更事项
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合同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若出现工程量的变更,则双方需签署《工程变更签证单》等相关文件,变更单价
按照本合同报价清单执行。若变更内容在本合同中没有列明单价,则由乙方另行
报价,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价格。
十一、其他
(一)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二)本合同一式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正式
生效;甲方份,乙方份,代理机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
力。
|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 经办人: | 经办人: | ||
| 开户行: | |||
| 监督人: | 账号: |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
| 签订时间: | 年月日 |
采购代理机构:青海诚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负责人或经办人:
合同备案时间:年月日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
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
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
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
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
人。
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
的分包人。
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
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
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
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
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
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
施。
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
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
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
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
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
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
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
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
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
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
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
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
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
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
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
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
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
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
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
内批复。
1.6.3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
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
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
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
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
并办理签收手续。
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
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化石、文物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
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
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
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
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
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专利技术
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
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
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承包人在响应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磋商报
价内。
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
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
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
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
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
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
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
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
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
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
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
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
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
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
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
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
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
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
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
撤销。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
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
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
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
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
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
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
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
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
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
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
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
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
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
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
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
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
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
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
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
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
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
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
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
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
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
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担保/履约保证
本项目无需缴纳履约保证金。
4.3分包
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
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
副本。
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联合体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
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
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
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
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
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
责。
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
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
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
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
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
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
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
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
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
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
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
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
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
的权利。
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
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
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
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
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
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
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
责。
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
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
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
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
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
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
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
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
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
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
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
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
计划。
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
程设备。
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
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
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
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
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
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
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
他用。
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
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
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
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
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
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
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
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
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
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
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
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
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
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
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场外交通
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
包人承担。
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
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
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
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
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
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
“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
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
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
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
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
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
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
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
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
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
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
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
费用。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
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
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
失。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
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
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
作业的管理。
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
动保护用具。
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
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
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
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
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
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治安保卫
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
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
职责。
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
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
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
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
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
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环境保护
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
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
失负责。
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
人审批。
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
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
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
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
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
污染饮用水源。
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
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
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
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
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
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
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
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
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
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
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
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开工和竣工
11.1开工
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
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
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
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
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
程的进度安排。
11.2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
中写明。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
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
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
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
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
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
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
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
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
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相应奖金。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
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
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
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
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
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
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
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
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
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
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
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
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
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
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
承包人承担。
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
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
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
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
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
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
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
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
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
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
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
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
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
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
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
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
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
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
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
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
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
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
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
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
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
承包人承担。
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
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
包人合理利润。
14.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
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
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
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
确认。
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
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
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
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
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现场材料试验
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
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
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
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
措施计划,报送监
理人审批。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
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
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
自变更。
15.3变更程序
15.3.1变更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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