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青海荣迈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师生采暖用煤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公告】青海荣迈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师生采暖用煤的竞争性磋商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青海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青海 黄南藏族自治州 | 采购单位 | 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高级中学 |
| 招标代理机构 | 青海荣迈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2026年师生采暖用煤采购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项目概况
2026年师生采暖用煤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6年10月22日 14:30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青海荣迈竞磋(货物)2026-055
项目名称: 2026年师生采暖用煤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 ***
最高限价(元): ***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2026年师生采暖用煤
数量: 970
预算金额(元): ***
单位: 吨
简要规格描述: 详见磋商文件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
本项目( 否 )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4.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截图时间为: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前10天内)。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6.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7.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10月10日至2026年10月15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年10月22日 14:3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6年10月22日 14:30(北京时间)
地点:政采云平台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黄南州民族高级中学
地 址:同仁县隆务镇年都乎乡郭么日村507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青海荣迈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西宁市城西区文景街26号金座唐道驿3号楼9楼902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附件信息:
青海荣迈竞磋(货物)2026-055.pdf
441.4K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编号:青海荣迈竞磋(货物)2026-055
采购项目名称:2026年师生采暖用煤
采购人: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高级中学
采购代理机构:青海荣迈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10月09日
目录
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
第四部分采购项目合同书
第五部分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第六部分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
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2026年师生采暖用煤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
//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10月22日14点30分
(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青海荣迈竞磋(货物)2026-055
项目名称:2026年师生采暖用煤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
预算金额(元):***
最高限价(元):***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2026年师生采暖用煤
预算金额(元):***
单位:吨
简要规格描述: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备注: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内。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
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4.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
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截图时间为:响
应文件递交截止前10天内)。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
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6.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
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7.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10月10日至2026年10月15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
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
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
购文件)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年10月22日14:3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6年10月22日14:30(北京时间)
地点:西宁市城西区文景街26号金座唐道驿3号楼9楼902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公告在《青海政府采购网》、《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同时发布;公告内容以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为准。
2、本次采购采用线上提交响应文件的方式进行采购,线上响应文件必须在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平台。
3、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
//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
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天
谷CA400-087-8198。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
名称: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高级中学
地址:同仁县隆务镇年都乎乡郭么日村507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青海荣迈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文景街26号金座唐道驿3号楼9楼902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青海荣迈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09日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次磋商活动依据采购人的采购计划,仅适用于本磋商文件中所叙述
的项目。
2.采购方式、合格的供应商
2.1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
2.2合格的供应商:详见第一部分“供应商资格条件”。
3.磋商费用
3.1供应商应自愿承担与参加本次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
商发生的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磋商文件说明
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
4.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须知
(4)采购项目合同书
(5)响应文件格式(相关附件)
(6)采购项目服务要求
(7)磋商过程中发生的澄清、变更和补充文件
4.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列示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内容。
如果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对磋商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
应的,将视为无效响应。
5.磋商文件的质疑
5.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获取磋商文件之
后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不接受匿名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
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
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变更事宜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
告,告知本项目的所有潜在供应商。
6.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
6.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
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提交首次响
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
足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6.2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
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并在磋商文件中要求的提交响应文件截
止时间和开启时间的三日前,将变更公告发布在磋商公告同一媒介。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7.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7.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此磋商发生的所
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7.2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果翻译的中文
资料与外文资料存在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资料为准。其准确性由供应商负责。
8.磋商保证金
8.1供应商须在磋商文件开启时间前缴纳磋商保证金;未成交供应商的磋
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
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8.2磋商保证金由供应商的基本账户以转款方式直接缴入“青海荣迈建设
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同时将缴款证明扫描(或复印)件盖章后装订
在响应文件中。
8.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
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9.磋商有效期
9.1磋商有效期为自磋商开始之日起60日历日
10.响应文件构成
10.1供应商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投标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
同的证明。编写的响应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五部分内容):
磋商响应文件目录
(1)磋商函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磋商供应商承诺书
(5)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6)资格证明材料
(7)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8)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9)磋商保证金证明
(10)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11)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承诺
(12)评分对照表
(13)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
(14)分项报价表
(15)技术规格响应表
(16)磋商产品相关资料
(17)供应商的业绩证明材料
(18)中小企业声明函
(19)从业人员声明函
(20)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1)磋商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注: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
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供应商提供的扫描(或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供应
商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按要求编制目录、页码。
11.响应文件编印和签署
11.1电子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按政采云平台操作要求上传。
11.2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扫描或复印件内容应清晰可辨,且要求正向放置。
11.3磋商响应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
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磋商供应商提供的扫描(或复印)件均需加盖公
章。
11.4供应商应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上传磋商响应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13.1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及地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
响应文件。
五、磋商过程
14.磋商过程
14.1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磋商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本项目的磋商
活动。供应商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
14.2磋商时,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14.3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采购监管、纪检监察等有关
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
14.4磋商过程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磋商程序及方法
15.磋商小组
15.1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具
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代理机构人员
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15.2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
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3)推荐预成交候选供应商;
(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5.3磋商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
磋商小组成员责任;
(3)对响应文件、磋商情况和磋商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磋商报告的起草;
(5)解答供应商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纪检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15.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5.5磋商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工作和磋商结果。
16.磋商程序
16.1进入磋商阶段后,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
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负责
审议所有响应文件,并按先初审、后详审的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分。
16.2初审阶段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响应文件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
方面出现的偏离,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
16.2.1实质性偏离是指响应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以下情
况属于实质性偏离,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文件处理。
(1)不符合第2.2款“合格的供应商”之规定的;
(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磋商保证金的;
(3)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4)响应文件内容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5)响应文件擅自修改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的;
(6)项目交货期、磋商有效期等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7)磋商项目的采购内容、货物标准明显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8)竞争性磋商响应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额度的;
(9)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0)磋商小组认为应按无效响应处理的其他情况;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6.2.2非实质性偏离指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
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
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
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
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
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评审中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
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审委员会和投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交换数据电文,
给予投标人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为30分钟,投标人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
毕的除外。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补正,视同默认原文相关内容。
16.2.3在响应文件初审、详审过程中,如果磋商小组成员出现对评审结果
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反映,磋商报告中应注明该不同意见。磋商小
组成员拒绝在磋商报告中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
商结果。
16.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
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
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
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
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
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6.4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
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
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17.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
评审过程中,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
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
库〔2019〕19号)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
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要求,“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
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
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
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所投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节能产品政
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标注的产品)的实施政府强制采购,须提供该产品
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
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须提供《中小企业声
明函》,其划型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投标人
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
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供应商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的,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由供应商加盖公章。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
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
政策。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
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的规定,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
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
采购的统计数据。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本项目是否为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
知》(国办发〔2025〕3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供应商提供的产
品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须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
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提供符合要求的
《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未提供《声明函》或有
关证明文件的,不享受政府采购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供应商提供虚假《声
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
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评标委员会应对《声明函》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评审中发现《声
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
等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交换数据电文)要求供应商作
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给予供应商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为30分
钟,供应商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
清补正,视同默认原文相关内容。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声明函》仍然不
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
不享受政府采购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一、本国产品标准
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生产
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在国内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
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对医疗器械产品,取得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其他
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
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
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
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属性改变不包括以下细微操
作:
1.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2.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
3.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用于区别
的标记;
4.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
5.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
(二)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规定比例,计算公式为: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
规定比例
产品总成本
本项目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为:/%
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
比应当达到的规定比例。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
施前,符合上述第一条第(一)项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
(三)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
对特定产品,在符合上述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条件的基础上,
应当符合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
内生产、完成等要求。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
在中国境内生产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
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5年内,在充分征求有
关内外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分类施策、稳妥推进,分
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
键工序相关要求,并根据不同行业的发展情况,在出台具体产品相关要求时,
设置3—5年过渡期,逐步建立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
二、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
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
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
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
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三、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当采购项目或采购包的采购标的仅包含单一产品时,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
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
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的采购标的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
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
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含80%),且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对此作出
承诺的(格式自拟),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
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
评审。全部产品是指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中包含的全部货物、服务产
品。
四、政策执行要求
(一)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规则。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
组件成本,按照《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政府采购中
本国产品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条约、协定执行。
17.1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
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17.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
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17.3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一)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
价投标审查程序:
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
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的,即投标
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
3.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
×45%;
4.评标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
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时间为30分钟)对投标价格作
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其中,属于第3项
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
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标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
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
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
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
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
标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
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标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
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
行为。
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
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标委员会有关互联网
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三)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评标委员会未按规定对异常
低价开展审查的,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17.4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
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
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
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
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
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
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
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17.评审办法
17.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该项目
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
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
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17.2评审标准和分值分配:
评分标准: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
18.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18.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
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
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
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
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19.成交通知
19.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
青海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19.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无
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八、授予合同
20.签订合同
20.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
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0.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
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
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0.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
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
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九、磋商活动终止
21.终止情形
2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
应商不足3家的。
21.2终止磋商活动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十、处罚
22.处罚情形
22.1成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
重的,报同级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向磋商小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复印、加密或者
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
信息各有一条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
(8)从同一个供应商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磋商文件或上传响
应文件IP地址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
十一、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
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部分采购项目合同书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采购项目名称:2026年师生采暖用煤
采购项目编号:青海荣迈竞磋(货物)2026-055
采购合同编号:QHRM-2026-055
采购单位(甲方):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高级中学(盖章)
成交供应商(乙方):,(盖章)
采购日期:
采购人(以下简称甲方):
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项目(项目编号:**********)的磋
商文件要求和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成交通知书》,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
本合同协议书。
一、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磋商文件;
2.磋商文件的更正、变更公告(如有);
3.成交人提交的响应文件;
4.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5.成交通知书;
6.履约保证金缴费证明。
二、合同标的及金额单位:元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元。
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合同总价包括:产品费、验收费、手续费、包
装费、装卸费、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售前、售中、售后服务费、税
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三、交货及服务时间、地点和要求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7天内。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2.乙方提供不符合招响应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提供产品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
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甲方应当在到货后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为
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产品验收单并加盖采购人公章,甲乙
双方各执一份。
5.甲方应提供该项目验收报告交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
序抽验后办理资金拨付。
6.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按招、响应文件的规定要求
乙方及时予以解决。
7.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相关完税销售发票。
四、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前,乙方向甲方单位账号支付合同价款的5%作为质保
金,即人民币大写:小写:
2)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报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申请资金拨付,按合同
金额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乙方所交付的产品由甲方验收,验收合格
后由甲方报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申请资金拨付,按合同金额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款的%。
五、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
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
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质保金全额
扣除,并由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权益而引发纠纷或诉讼的,均由乙方负
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
4.甲方无故延期接受货物和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应向对方偿付未交货物
的货款3%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的5%,超过30天对方有权
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响应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
按本合同合计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
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不足另补。
7.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七、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30天内达
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2.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外,双方约定出现无情况亦视为
不可抗力。
八、知识产权:
九、其他约定:
十、合同争议解决
1.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产品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产品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一式八份,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
3.本合同的组成包含《合同通用条款》,可自行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下载《合
同通用条款》。
采购代理机构(盖章):青海荣迈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人或经办人:
合同备案时间:年月日
合同通用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合同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
义务,确保双方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载明的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
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合同金额”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
方应付给乙方的价款。
1.3“合同条款”指本合同条款。
1.4“货物”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机械、
仪表、备件等,包括辅助工具、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
1.5“服务”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
保险、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6“甲方”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1.7“乙方”指提供本合同条款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
1.8“现场”指合同规定货物将要运至指定地点。
1.9“验收”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
认合同条款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1.10原厂商:产品制造商或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或技术服务机构。除
另有说明外,本合同文件所述的制造商、产品制造商、制造厂家、产品制造厂
家均为原厂商。
1.11原产地:指产品的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1.12“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天”指日历天数。
2.技术规格要求
2.1本合同条款下提交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应等于或优于招响应文件技术
规格要求。若技术规格要求中无相应规定,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有关部门最新
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
2.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货物及服务有关的标准的中文文本。
2.3除非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
单位。
3.合同范围
3.1甲方同意从乙方处购买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的货物及其附属货物,
消耗性材料、专用工具等,包括各项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及满足合同货物组装、
检验、培训、技术服务、性能测试、正常运行及维修所必需的技术文件。
3.2乙方应负责培训甲方的技术人员。
3.3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内,
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软件产品进行免费升级,同时
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满后,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合
同货物大修和维护所需的配件及服务。
4.合同文件和资料
4.1乙方在提供仪器设备时应同时提供中文版相关的技术资料,如目录索
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等。
4.2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
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
人,如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则应严格保密并限于履行本合同所必
须的范围。
5.知识产权
5.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
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
5.2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
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5.3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
定,相互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对本合同内容、对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
有保密责任。如有违反,违约方负相关法律责任。
5.4在本合同生效时已经存在并为各方合法拥有或使用的所有技术、资料
和信息的知识产权,仍应属于其各自的原权利人所有或享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5.5乙方保证拥有由其提供给甲方的所有软件的合法使用权,并且已获得
进行许可的正当授权及其有权将软件许可及其相关材料授权或转让给甲方。甲
方可独立对本合同条款下软件产品进行后续开发,不受版权限制。乙方承诺并
保证甲方除本协议的付款义务外无需支付任何其它的许可使用费,以非独家的、
永久的、全球的、不可撤销的方式使用本合同条款下软件产品。
6.保密
6.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履行完毕后的任何时候,任何一方均应对因履行
本合同从对方获取或知悉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
第三方透露,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2保密信息指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任何以口头、书面、图表
或电子形式存在的对方信息,具体包括:
6.2.1任何涉及对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商业计划、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处理手段、财务信息;
6.2.2任何对方的技术措施、技术方案、软件应用及开发,硬件设备的品
种、质量、数量、品牌等;
6.2.3任何对方的技术秘密或专有知识、文件、报告、数据、客户软件、
流程图、数据库、发明、知识、贸易秘密。
6.3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与本条款存在
不一致的,以保密协议为准。
7.质量保证
7.1货物质量保证
7.1.1乙方必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
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7.1.2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
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须对由
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并免费予以改进或
更换。
7.1.3根据乙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
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
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书面
通知乙方。接到上述通知后,乙方应及时免费更换或修理破损货物。乙方在甲
方发出质量异议通知后,未作答复,甲方在通知书中所提出的要求应视为已被
乙方接受。
7.1.4乙方在收到通知后虽答复,但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
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合同款或乙方提交
的履约保证金中扣款,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根据合同规定
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7.1.5合同条款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算,合同另行
规定除外。
7.2辅助服务质量保证
7.2.1乙方保证免费提供合同条款下的软件产品原厂商至少一年软件全部
功能及其换代产品的升级与技术支持服务(包含任何版本升级、产品换代、更
新及在原有产品基础上的拆解、完善、合并所产生的新产品,提供升级产品介
质及授权,要求原厂商承诺,并加盖原厂商公章),不得出现因货物停售、转
产而无法提供上述支持服务。
7.2.2乙方应保证合同条款下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培训、单机调试、系统联
调和试验等,按合同规定方式进行,并保证不存在因乙方工作人员的过失、错
误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8.包装要求
8.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
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8.2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
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
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
转运中损坏或变质。
8.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包装均为出厂时原包装。
8.4乙方所提供货物必须附有质量合格证,装箱清单,主机、附件、各种
零部件和消耗品,有清楚的与装箱单相对应的名称和编号。
8.5货物运输中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运输过程中的一切
损失、损坏均由乙方负责。
9.价格
9.1乙方履行合同所必须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及部件的设计、
检测与试验、制造、运输、装卸、保险、单机调试、技术资料、培训、交通、
人员、差旅、质量保证期服务费、其他管理费用、所有的检验、测试、调试、
验收、试运行费用等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9.2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包括了乙方履行合同全过程产生的所有成本
和费用以及乙方应承担的一切税费。
9.3检验费用
9.3.1乙方必须负担本条款下属于乙方负责的检验、测试、调试、试运行
和验收的所有费用,并负责乙方派往买方组织的检验、测试和验收人员的所有
费用。
9.3.2甲方按合同计划参加在乙方工厂所在地检验、测试和验收的费用全
部由乙方负责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9.3.3甲方检验人员已到卖方所在地,测试无法依照合同进行,而引起甲
方人员延长逗留时间,所有由此产生的包括甲方人员在内的直接费用及成本由
乙方承担。
10.交货日期及交货地点
11.检验和验收
11.1开箱验收
11.1.1货物运抵现场后,双方应及时开箱验收,并制作验收记录,以确认
与本合同约定的数量、型号等是否一致。
11.1.2乙方应在交货前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
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
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数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11.1.3开箱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数量、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有权拒
收货物,乙方应及时按甲方要求免费对拒收货物采取更换或其他必要的补救措
施,直至开箱验收合格,方视为乙方完成交货。
11.2检验验收
11.2.1交货完成后,乙方应及时组装、调试、试运行,按照合同专用条款
规定的试运行完成后,双方及时组织对货物检验验收。合同双方均须派人参加
合同要求双方参加的试验、检验。
11.2.2在具体实施合同规定的检验验收之前,乙方需提前提交相应的测试
计划(包括测试程序、测试内容和检验标准、试验时间安排等)供甲方确认。
11.2.3除需甲方确认的试验验收外,乙方还应对所有检验验收测试的结
果、步骤、原始数据等作妥善记录。如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供这些记录给买方。
11.2.4检验测试出现全部或部分未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指标,甲方有
权选择下列任一处理方式:
a.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
b.要求乙方对货物进行免费更换,然后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
无论选择何种方式,甲方因此而发生的因卖方原因引起的所有费用均由乙
方负担。
11.3使用过程检验
11.3.1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
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由甲方组
织质检(相关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据质检报告及质量保证条款向卖方提出
索赔,此索赔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11.3.2如果合同双方对乙方提供的上述试验结果报告的解释有分歧,双方
须于出现分歧后10天内给对方声明,以陈述己方的观点。声明须附有关证据。
分歧应通过协商解决。
12.付款条件
12.1本合同条款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青海省政府采购合同书”中具体
规定。
13.履约保证金
13.1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13.2履约保证金应使用本合同货币,按下述方式之一提交(磋商文件中另有约
定的除外):
13.2.1甲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
函;
13.2.2支票或汇票。
13.3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
偿。货物验收合格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或转为质量保证金。
14.索赔
14.1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性能等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
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
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乙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
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4.2在履约保证期和检验期内,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
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4.2.1在法定的退货期内,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
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
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
但乙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14.2.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甲乙
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
估价格为准。
14.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
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
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履约保证期。
14.3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索赔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甲方
可从合同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乙方
应补足差额部分。
15.迟延交货
15.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5.2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
同。
15.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
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6.违约赔偿
16.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五计收。
17.不可抗力
17.1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
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17.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
方。
17.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
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18.税费
18.1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19.合同争议的解决
19.1甲方和乙方由于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任何争议时,双方可先通过协商
解决。
19.2任何一方不愿通过协商或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双方中任何一
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0.违约解除合同
2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
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20.1.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
部分货物的;
20.1.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
20.1.3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
20.2甲方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购买与未交付
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乙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
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21.破产终止合同
21.1乙方破产而无法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甲方可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
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2.转让和分包
22.1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
22.2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将合同条款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
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
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乙方共同对甲方连带
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3.合同修改
23.1甲方和乙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
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
面文件,做为合同的补充。
24.通知
24.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
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5.计量单位
25.1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6.适用法律
26.1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进行解释。
第五部分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磋商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本格式要求编制磋商响应文件。
附件1:磋商响应文件封面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
磋商响应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磋商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法人章)
年月日
附件2:目录
格式自拟
附件3:磋商函
磋商函
致:青海荣迈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们收到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磋商文件,经研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
务)正式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磋商响应
文件。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我方已详阅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澄清、修改条款等有关附件,承诺对其完全
理解并接受。
2、磋商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60天内有效。如果在规定的磋商时间后,我方在磋商有
效期内撤回投标或成交后不签约的,按违约处理,成交供应商的成交结果无效,情节严重
的,报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3、我方同意按照贵方要求提供与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理解并接受贵方制定的
评标办法。
4、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4:最初报价表
最初报价表
项目名称:
注:1、填写此表时不得改变表格形式。
2、磋商报价为总报价。必须包括项目服务费、人员工资、管理费、验收费、手续费、
保险费、差旅费、成交服务费及服务过程中包含的不可预见等全部费用。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分项报价表
分项报价表
项目名称:,单位:人民币(元)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5:技术规格响应表
技术规格响应表
注:1.本表应按照参数要求中产品序号的指标逐项填写,不得遗漏。
2.“产品技术参数、指标”必须与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彩页等证明材料的实
质性响应情况相一致。若在评标环节发现直接复制磋商文件“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指标”
内容的,按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应提供本项目采购中主要产品的检测报告、彩页等证明
材料。
3.供应商响应采购需求应具体、明确,应以采购项目参数要求为基本磋商要求,对超出
或不满足采购项目参数要求的指标需列出“+、-”偏差,并做出详细说明;如果只注明
“+”、“-”或未填写,将视为该项指标不响应。
4.供应商应按所投产品实际情况填写,不得照抄、复制磋商文件技术参数要求。
5.供应商响应采购需求应具体、明确,含糊不清、不确切或伪造、编造证明材料的,按
照实质性不响应处理。对伪造、编造证明材料的,将报送采购监管部门查处。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致:青海荣迈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性别:,年龄:,民族:
地址:
身份证号码:
附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双面扫描(或复印)件
供应商:(公章)
年月日
附件7: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致:青海荣迈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特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针对
项目的投标、答疑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资料。
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
附件8:供应商承诺函
供应商承诺函
致:青海荣迈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贵方年月日(项目名称)采购项目,本签字人愿意参加磋商,提供采购
项目技术要求的所有服务,并证实提交的所有资料是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我代表(供
应商名称),在此作如下承诺:
1、完全理解和接受磋商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
2、若成交,我方将按照磋商文件的具体规定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且严格履行
合同义务,按时提供优质的服务。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服务质量、数量出现问题,
我方一定尽快完善,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我方保证甲方在使用该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
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若有违犯,愿承担相应的一切责任。
4、我方承诺,除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进口产品外,所投的产品均为国产产品,且均符合
国家强制性标准。若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5、针对本项目,我方承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在整个磋商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贵方可按磋商文件之规定给予处罚,我方完
全接受。
7、若成交,本承诺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8.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
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承诺函。
格式自拟。
附件8.2: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
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承诺函。
格式自拟。
附件9: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致:青海荣迈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为了诚实、客观、有序地参与青海省政府采购活动,愿就以下内容作出承诺:
一、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社会公德,维护廉洁环境,与同场竞
争的供应商平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参加青海荣迈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时,严格按照磋商文件
的规定和要求提供所需的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的各类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虚假应标,
不虚列业绩。
三、尊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相关方的合法行为,接受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形成的意见、
结果。
四、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围标、串标,维护市场秩序,不提供“三无”产品、
以次充好。
五、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活动健康开展,对采购活动有疑问、异议时,按法律规定的程
序实名(加盖单位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反映情况,不恶意中伤、无事生非,以和谐、平
等的心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认真履行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全面执行采购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
保质保量地按时提供采购服务。
若本企业(单位)发生有悖于上述承诺的行为,愿意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供应商的相关处理。
本承诺是采购项目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10:资格证明材料
资格证明材料
资格证明材料包括:
(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或三证(五证)合一统一社会代
码证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扫描或复印件);
企业法人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
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事业法人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
换证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他组织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
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自然人需提交身
份证明。
(2)磋商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格证书、许可证书、认证等;
(3)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2026年师生采暖用煤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6年10月22日 14:30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青海荣迈竞磋(货物)2026-055
项目名称: 2026年师生采暖用煤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 ***
最高限价(元): ***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2026年师生采暖用煤
数量: 970
预算金额(元): ***
单位: 吨
简要规格描述: 详见磋商文件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
本项目( 否 )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4.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截图时间为: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前10天内)。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6.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7.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10月10日至2026年10月15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年10月22日 14:3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6年10月22日 14:30(北京时间)
地点:政采云平台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黄南州民族高级中学
地 址:同仁县隆务镇年都乎乡郭么日村507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青海荣迈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西宁市城西区文景街26号金座唐道驿3号楼9楼902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附件信息:
青海荣迈竞磋(货物)2026-055.pdf
441.4K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编号:青海荣迈竞磋(货物)2026-055
采购项目名称:2026年师生采暖用煤
采购人: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高级中学
采购代理机构:青海荣迈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10月09日
目录
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
第四部分采购项目合同书
第五部分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第六部分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
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2026年师生采暖用煤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
//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10月22日14点30分
(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青海荣迈竞磋(货物)2026-055
项目名称:2026年师生采暖用煤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
预算金额(元):***
最高限价(元):***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2026年师生采暖用煤
预算金额(元):***
单位:吨
简要规格描述: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备注: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内。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
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4.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
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截图时间为:响
应文件递交截止前10天内)。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
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6.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
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7.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10月10日至2026年10月15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
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
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
购文件)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年10月22日14:3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6年10月22日14:30(北京时间)
地点:西宁市城西区文景街26号金座唐道驿3号楼9楼902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公告在《青海政府采购网》、《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同时发布;公告内容以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为准。
2、本次采购采用线上提交响应文件的方式进行采购,线上响应文件必须在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平台。
3、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
//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
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天
谷CA400-087-8198。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
名称: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高级中学
地址:同仁县隆务镇年都乎乡郭么日村507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青海荣迈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文景街26号金座唐道驿3号楼9楼902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青海荣迈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09日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序号 | 内容 | |
| 1 | 采购项目编号 | 青海荣迈竞磋(货物)2026-055 |
| 2 | 采购项目名称 | 2026年师生采暖用煤 |
| 3 | 采购人 | 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高级中学 |
| 4 | 采购代理机构 | 青海荣迈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5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 6 | 评分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 7 | 采购预算控制额度 | ***.00元 |
| 8 | 项目分包个数 | 无 |
| 9 | 项目要求 | 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
| 10 | 磋商保证金 | 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收款单位:青海荣迈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民中心支行磋商保证金账号:82010000000567838缴费时间:投标截止期前一个工作日,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11 | 缴费方式 | 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磋商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通过银行转账的,须由供应商从其基本账户转入指定专用账户,汇单附言栏内注明项目名称及用途,附基本账户证明复印件。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无效。 |
| 12 | 磋商保证金退还 |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
| 13 |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 1、电子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按政采云平台操作要求上传。2、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扫描或复印件内容应清晰可辨,且要求正向放置。3、磋商响应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磋商供应商提供的扫描(或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4、供应商应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上传磋商响应文件。 |
| 14 | 递交响应文件方式 | 政采云平台线上递交 |
| 15 | 答疑澄清方式 | 线上答疑。在项目评审时须在线了解开标信息,掌握答疑时间,需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对磋商小组提出的质疑做出应答。供应商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疑澄清,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答疑的,视同放弃答疑。 |
| 16 | 代理服务费收取 | 收取对象:供应商收取方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应严格遵守《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确定合理的收费金额。收取金额:15000.00元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收取单位:青海荣迈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民中心支行代理服务费账号:82010000000567838 |
| 17 | 合同签订有效期 | 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供货合同 |
| 18 |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 采购合同全数返回采购代理机构鉴证盖章;采购代理机构留存两份原件备案。 |
| 19 | 磋商有效期 | 磋商有效期为自磋商开始之日起60日历日 |
| 20 | 其他事项 | 无 |
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次磋商活动依据采购人的采购计划,仅适用于本磋商文件中所叙述
的项目。
2.采购方式、合格的供应商
2.1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
2.2合格的供应商:详见第一部分“供应商资格条件”。
3.磋商费用
3.1供应商应自愿承担与参加本次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
商发生的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磋商文件说明
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
4.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须知
(4)采购项目合同书
(5)响应文件格式(相关附件)
(6)采购项目服务要求
(7)磋商过程中发生的澄清、变更和补充文件
4.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列示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内容。
如果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对磋商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
应的,将视为无效响应。
5.磋商文件的质疑
5.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获取磋商文件之
后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不接受匿名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
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
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变更事宜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
告,告知本项目的所有潜在供应商。
6.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
6.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
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提交首次响
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
足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6.2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
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并在磋商文件中要求的提交响应文件截
止时间和开启时间的三日前,将变更公告发布在磋商公告同一媒介。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7.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7.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此磋商发生的所
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7.2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果翻译的中文
资料与外文资料存在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资料为准。其准确性由供应商负责。
8.磋商保证金
8.1供应商须在磋商文件开启时间前缴纳磋商保证金;未成交供应商的磋
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
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8.2磋商保证金由供应商的基本账户以转款方式直接缴入“青海荣迈建设
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同时将缴款证明扫描(或复印)件盖章后装订
在响应文件中。
8.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
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9.磋商有效期
9.1磋商有效期为自磋商开始之日起60日历日
10.响应文件构成
10.1供应商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投标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
同的证明。编写的响应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五部分内容):
磋商响应文件目录
(1)磋商函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磋商供应商承诺书
(5)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6)资格证明材料
(7)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8)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9)磋商保证金证明
(10)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11)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承诺
(12)评分对照表
(13)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
(14)分项报价表
(15)技术规格响应表
(16)磋商产品相关资料
(17)供应商的业绩证明材料
(18)中小企业声明函
(19)从业人员声明函
(20)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1)磋商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注: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
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供应商提供的扫描(或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供应
商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按要求编制目录、页码。
11.响应文件编印和签署
11.1电子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按政采云平台操作要求上传。
11.2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扫描或复印件内容应清晰可辨,且要求正向放置。
11.3磋商响应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
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磋商供应商提供的扫描(或复印)件均需加盖公
章。
11.4供应商应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上传磋商响应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13.1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及地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
响应文件。
五、磋商过程
14.磋商过程
14.1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磋商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本项目的磋商
活动。供应商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
14.2磋商时,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14.3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采购监管、纪检监察等有关
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
14.4磋商过程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磋商程序及方法
15.磋商小组
15.1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具
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代理机构人员
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15.2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
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3)推荐预成交候选供应商;
(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5.3磋商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
磋商小组成员责任;
(3)对响应文件、磋商情况和磋商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磋商报告的起草;
(5)解答供应商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纪检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15.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5.5磋商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工作和磋商结果。
16.磋商程序
16.1进入磋商阶段后,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
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负责
审议所有响应文件,并按先初审、后详审的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分。
16.2初审阶段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响应文件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
方面出现的偏离,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
16.2.1实质性偏离是指响应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以下情
况属于实质性偏离,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文件处理。
(1)不符合第2.2款“合格的供应商”之规定的;
(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磋商保证金的;
(3)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4)响应文件内容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5)响应文件擅自修改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的;
(6)项目交货期、磋商有效期等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7)磋商项目的采购内容、货物标准明显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8)竞争性磋商响应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额度的;
(9)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0)磋商小组认为应按无效响应处理的其他情况;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6.2.2非实质性偏离指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
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
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
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
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
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评审中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
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审委员会和投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交换数据电文,
给予投标人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为30分钟,投标人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
毕的除外。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补正,视同默认原文相关内容。
16.2.3在响应文件初审、详审过程中,如果磋商小组成员出现对评审结果
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反映,磋商报告中应注明该不同意见。磋商小
组成员拒绝在磋商报告中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
商结果。
16.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
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
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
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
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
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6.4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
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
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17.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
评审过程中,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
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
库〔2019〕19号)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
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要求,“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
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
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
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所投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节能产品政
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标注的产品)的实施政府强制采购,须提供该产品
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
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须提供《中小企业声
明函》,其划型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投标人
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
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供应商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的,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由供应商加盖公章。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
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
政策。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
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的规定,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
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
采购的统计数据。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本项目是否为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
知》(国办发〔2025〕3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供应商提供的产
品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须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
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提供符合要求的
《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未提供《声明函》或有
关证明文件的,不享受政府采购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供应商提供虚假《声
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
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评标委员会应对《声明函》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评审中发现《声
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
等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交换数据电文)要求供应商作
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给予供应商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为30分
钟,供应商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
清补正,视同默认原文相关内容。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声明函》仍然不
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
不享受政府采购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一、本国产品标准
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生产
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在国内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
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对医疗器械产品,取得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其他
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
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
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
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属性改变不包括以下细微操
作:
1.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2.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
3.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用于区别
的标记;
4.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
5.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
(二)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规定比例,计算公式为: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
规定比例
产品总成本
本项目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为:/%
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
比应当达到的规定比例。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
施前,符合上述第一条第(一)项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
(三)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
对特定产品,在符合上述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条件的基础上,
应当符合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
内生产、完成等要求。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
在中国境内生产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
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5年内,在充分征求有
关内外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分类施策、稳妥推进,分
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
键工序相关要求,并根据不同行业的发展情况,在出台具体产品相关要求时,
设置3—5年过渡期,逐步建立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
二、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
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
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
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
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三、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当采购项目或采购包的采购标的仅包含单一产品时,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
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
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的采购标的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
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
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含80%),且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对此作出
承诺的(格式自拟),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
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
评审。全部产品是指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中包含的全部货物、服务产
品。
四、政策执行要求
(一)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规则。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
组件成本,按照《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政府采购中
本国产品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条约、协定执行。
17.1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
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17.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
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17.3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一)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
价投标审查程序:
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
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的,即投标
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
3.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
×45%;
4.评标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
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时间为30分钟)对投标价格作
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其中,属于第3项
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
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标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
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
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
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
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
标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
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标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
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
行为。
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
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标委员会有关互联网
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三)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评标委员会未按规定对异常
低价开展审查的,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17.4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
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
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
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
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
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
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
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17.评审办法
17.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该项目
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
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
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17.2评审标准和分值分配:
评分标准: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投标报价(30%) |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30%。注: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监狱企业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 |
| 2 | 技术水平(54%) | 技术参数(10分):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和配置完全满足或高于磋商文件要求的,得10分;每有一项负偏离一项扣2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提供的检测报告为准)。节能和环保(2分):所投产品为节能产品,每提供1项得1分;所投产品为环保产品,每提供1项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该项得分的认定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为准,满分2分。实施方案(42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内容须包含:①生产货品、订货及有关货物的质量检查工作内容;②运输方案:提供运输路线、配车保障方案。③进度计划安排:根据本次采购文件的要求及项目的特点确定实施工作顺序,并做出具体的实施进度计划安排,保证货物及时供应。④质量保障措施:有货物质量保证的承诺、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等。⑤安全保障方案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含项目实施的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恶劣天气、重要或大型活动,危险事件等方面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措施。⑥环保、卸货、保管、防风化方案: |
| 2 | 技术水平(54%) | 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保、卸货、保管、防风化等方案;实施方案内容齐全且完全满足编制要求的得满分42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7分;方案中每有一处内容不满足上述编制要求的,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
| 3 | 售后服务方案(10%) | 售后服务方案(10分):针对该项目须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①服务团队(须提供售后服务人员列表、联系电话等)②售后服务内容和流程③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和质量④定期回访方案⑤所投产品质保内容、期限及范围;以上5项内容每提供一项得2分,满分10分。在此基础上方案中存在缺陷或不足的,每有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未提供不得分。 |
| 4 | 履约能力(6%) | 类似业绩情况(6分):提供近3年(2023年1月1日-至今)供应商类似业绩证明材料,每提供1项得2分,满分6分,须提供以包含合同首页、标的及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的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未提供不得分。 |
| 说明:以上内容存在缺陷或不足是指投标人提供的内容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套用其他方案、凭空捏造、逻辑漏洞、科学原理错误及工作依据与本项目要求不一致、与项目实际情况不匹配以及不可能实现的夸大情形等情况。 | ||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
18.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18.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
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
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
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
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19.成交通知
19.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
青海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19.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无
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八、授予合同
20.签订合同
20.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
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0.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
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
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0.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
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
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九、磋商活动终止
21.终止情形
2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
应商不足3家的。
21.2终止磋商活动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十、处罚
22.处罚情形
22.1成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
重的,报同级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向磋商小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复印、加密或者
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
信息各有一条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
(8)从同一个供应商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磋商文件或上传响
应文件IP地址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
十一、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
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部分采购项目合同书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采购项目名称:2026年师生采暖用煤
采购项目编号:青海荣迈竞磋(货物)2026-055
采购合同编号:QHRM-2026-055
采购单位(甲方):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高级中学(盖章)
成交供应商(乙方):,(盖章)
采购日期:
采购人(以下简称甲方):
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项目(项目编号:**********)的磋
商文件要求和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成交通知书》,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
本合同协议书。
一、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磋商文件;
2.磋商文件的更正、变更公告(如有);
3.成交人提交的响应文件;
4.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5.成交通知书;
6.履约保证金缴费证明。
二、合同标的及金额单位:元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品牌 | 型号规格 | 生产厂家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 1 | ||||||||
| .. |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元。
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合同总价包括:产品费、验收费、手续费、包
装费、装卸费、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售前、售中、售后服务费、税
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三、交货及服务时间、地点和要求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7天内。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2.乙方提供不符合招响应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提供产品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
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甲方应当在到货后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为
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产品验收单并加盖采购人公章,甲乙
双方各执一份。
5.甲方应提供该项目验收报告交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
序抽验后办理资金拨付。
6.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按招、响应文件的规定要求
乙方及时予以解决。
7.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相关完税销售发票。
四、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前,乙方向甲方单位账号支付合同价款的5%作为质保
金,即人民币大写:小写:
2)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报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申请资金拨付,按合同
金额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乙方所交付的产品由甲方验收,验收合格
后由甲方报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申请资金拨付,按合同金额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款的%。
五、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
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
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质保金全额
扣除,并由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权益而引发纠纷或诉讼的,均由乙方负
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
4.甲方无故延期接受货物和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应向对方偿付未交货物
的货款3%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的5%,超过30天对方有权
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响应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
按本合同合计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
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不足另补。
7.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七、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30天内达
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2.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外,双方约定出现无情况亦视为
不可抗力。
八、知识产权:
九、其他约定:
十、合同争议解决
1.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产品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产品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一式八份,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
3.本合同的组成包含《合同通用条款》,可自行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下载《合
同通用条款》。
|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 ||
| 开户银行: | |||
| 联系电话: | 账号: | ||
| 联系电话: | |||
| 签约时间: | 年 | 月日 | |
| 28 |
采购代理机构(盖章):青海荣迈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人或经办人:
合同备案时间:年月日
合同通用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合同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
义务,确保双方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载明的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
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合同金额”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
方应付给乙方的价款。
1.3“合同条款”指本合同条款。
1.4“货物”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机械、
仪表、备件等,包括辅助工具、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
1.5“服务”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
保险、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6“甲方”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1.7“乙方”指提供本合同条款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
1.8“现场”指合同规定货物将要运至指定地点。
1.9“验收”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
认合同条款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1.10原厂商:产品制造商或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或技术服务机构。除
另有说明外,本合同文件所述的制造商、产品制造商、制造厂家、产品制造厂
家均为原厂商。
1.11原产地:指产品的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1.12“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天”指日历天数。
2.技术规格要求
2.1本合同条款下提交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应等于或优于招响应文件技术
规格要求。若技术规格要求中无相应规定,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有关部门最新
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
2.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货物及服务有关的标准的中文文本。
2.3除非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
单位。
3.合同范围
3.1甲方同意从乙方处购买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的货物及其附属货物,
消耗性材料、专用工具等,包括各项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及满足合同货物组装、
检验、培训、技术服务、性能测试、正常运行及维修所必需的技术文件。
3.2乙方应负责培训甲方的技术人员。
3.3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内,
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软件产品进行免费升级,同时
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满后,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合
同货物大修和维护所需的配件及服务。
4.合同文件和资料
4.1乙方在提供仪器设备时应同时提供中文版相关的技术资料,如目录索
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等。
4.2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
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
人,如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则应严格保密并限于履行本合同所必
须的范围。
5.知识产权
5.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
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
5.2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
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5.3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
定,相互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对本合同内容、对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
有保密责任。如有违反,违约方负相关法律责任。
5.4在本合同生效时已经存在并为各方合法拥有或使用的所有技术、资料
和信息的知识产权,仍应属于其各自的原权利人所有或享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5.5乙方保证拥有由其提供给甲方的所有软件的合法使用权,并且已获得
进行许可的正当授权及其有权将软件许可及其相关材料授权或转让给甲方。甲
方可独立对本合同条款下软件产品进行后续开发,不受版权限制。乙方承诺并
保证甲方除本协议的付款义务外无需支付任何其它的许可使用费,以非独家的、
永久的、全球的、不可撤销的方式使用本合同条款下软件产品。
6.保密
6.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履行完毕后的任何时候,任何一方均应对因履行
本合同从对方获取或知悉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
第三方透露,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2保密信息指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任何以口头、书面、图表
或电子形式存在的对方信息,具体包括:
6.2.1任何涉及对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商业计划、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处理手段、财务信息;
6.2.2任何对方的技术措施、技术方案、软件应用及开发,硬件设备的品
种、质量、数量、品牌等;
6.2.3任何对方的技术秘密或专有知识、文件、报告、数据、客户软件、
流程图、数据库、发明、知识、贸易秘密。
6.3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与本条款存在
不一致的,以保密协议为准。
7.质量保证
7.1货物质量保证
7.1.1乙方必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
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7.1.2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
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须对由
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并免费予以改进或
更换。
7.1.3根据乙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
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
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书面
通知乙方。接到上述通知后,乙方应及时免费更换或修理破损货物。乙方在甲
方发出质量异议通知后,未作答复,甲方在通知书中所提出的要求应视为已被
乙方接受。
7.1.4乙方在收到通知后虽答复,但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
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合同款或乙方提交
的履约保证金中扣款,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根据合同规定
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7.1.5合同条款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算,合同另行
规定除外。
7.2辅助服务质量保证
7.2.1乙方保证免费提供合同条款下的软件产品原厂商至少一年软件全部
功能及其换代产品的升级与技术支持服务(包含任何版本升级、产品换代、更
新及在原有产品基础上的拆解、完善、合并所产生的新产品,提供升级产品介
质及授权,要求原厂商承诺,并加盖原厂商公章),不得出现因货物停售、转
产而无法提供上述支持服务。
7.2.2乙方应保证合同条款下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培训、单机调试、系统联
调和试验等,按合同规定方式进行,并保证不存在因乙方工作人员的过失、错
误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8.包装要求
8.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
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8.2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
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
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
转运中损坏或变质。
8.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包装均为出厂时原包装。
8.4乙方所提供货物必须附有质量合格证,装箱清单,主机、附件、各种
零部件和消耗品,有清楚的与装箱单相对应的名称和编号。
8.5货物运输中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运输过程中的一切
损失、损坏均由乙方负责。
9.价格
9.1乙方履行合同所必须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及部件的设计、
检测与试验、制造、运输、装卸、保险、单机调试、技术资料、培训、交通、
人员、差旅、质量保证期服务费、其他管理费用、所有的检验、测试、调试、
验收、试运行费用等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9.2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包括了乙方履行合同全过程产生的所有成本
和费用以及乙方应承担的一切税费。
9.3检验费用
9.3.1乙方必须负担本条款下属于乙方负责的检验、测试、调试、试运行
和验收的所有费用,并负责乙方派往买方组织的检验、测试和验收人员的所有
费用。
9.3.2甲方按合同计划参加在乙方工厂所在地检验、测试和验收的费用全
部由乙方负责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9.3.3甲方检验人员已到卖方所在地,测试无法依照合同进行,而引起甲
方人员延长逗留时间,所有由此产生的包括甲方人员在内的直接费用及成本由
乙方承担。
10.交货日期及交货地点
11.检验和验收
11.1开箱验收
11.1.1货物运抵现场后,双方应及时开箱验收,并制作验收记录,以确认
与本合同约定的数量、型号等是否一致。
11.1.2乙方应在交货前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
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
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数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11.1.3开箱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数量、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有权拒
收货物,乙方应及时按甲方要求免费对拒收货物采取更换或其他必要的补救措
施,直至开箱验收合格,方视为乙方完成交货。
11.2检验验收
11.2.1交货完成后,乙方应及时组装、调试、试运行,按照合同专用条款
规定的试运行完成后,双方及时组织对货物检验验收。合同双方均须派人参加
合同要求双方参加的试验、检验。
11.2.2在具体实施合同规定的检验验收之前,乙方需提前提交相应的测试
计划(包括测试程序、测试内容和检验标准、试验时间安排等)供甲方确认。
11.2.3除需甲方确认的试验验收外,乙方还应对所有检验验收测试的结
果、步骤、原始数据等作妥善记录。如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供这些记录给买方。
11.2.4检验测试出现全部或部分未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指标,甲方有
权选择下列任一处理方式:
a.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
b.要求乙方对货物进行免费更换,然后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
无论选择何种方式,甲方因此而发生的因卖方原因引起的所有费用均由乙
方负担。
11.3使用过程检验
11.3.1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
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由甲方组
织质检(相关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据质检报告及质量保证条款向卖方提出
索赔,此索赔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11.3.2如果合同双方对乙方提供的上述试验结果报告的解释有分歧,双方
须于出现分歧后10天内给对方声明,以陈述己方的观点。声明须附有关证据。
分歧应通过协商解决。
12.付款条件
12.1本合同条款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青海省政府采购合同书”中具体
规定。
13.履约保证金
13.1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13.2履约保证金应使用本合同货币,按下述方式之一提交(磋商文件中另有约
定的除外):
13.2.1甲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
函;
13.2.2支票或汇票。
13.3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
偿。货物验收合格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或转为质量保证金。
14.索赔
14.1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性能等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
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
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乙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
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4.2在履约保证期和检验期内,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
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4.2.1在法定的退货期内,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
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
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
但乙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14.2.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甲乙
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
估价格为准。
14.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
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
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履约保证期。
14.3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索赔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甲方
可从合同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乙方
应补足差额部分。
15.迟延交货
15.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5.2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
同。
15.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
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6.违约赔偿
16.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五计收。
17.不可抗力
17.1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
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17.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
方。
17.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
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18.税费
18.1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19.合同争议的解决
19.1甲方和乙方由于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任何争议时,双方可先通过协商
解决。
19.2任何一方不愿通过协商或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双方中任何一
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0.违约解除合同
2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
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20.1.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
部分货物的;
20.1.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
20.1.3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
20.2甲方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购买与未交付
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乙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
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21.破产终止合同
21.1乙方破产而无法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甲方可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
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2.转让和分包
22.1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
22.2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将合同条款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
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
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乙方共同对甲方连带
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3.合同修改
23.1甲方和乙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
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
面文件,做为合同的补充。
24.通知
24.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
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5.计量单位
25.1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6.适用法律
26.1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进行解释。
第五部分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磋商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本格式要求编制磋商响应文件。
附件1:磋商响应文件封面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
磋商响应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磋商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法人章)
年月日
附件2:目录
格式自拟
附件3:磋商函
磋商函
致:青海荣迈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们收到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磋商文件,经研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
务)正式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磋商响应
文件。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我方已详阅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澄清、修改条款等有关附件,承诺对其完全
理解并接受。
2、磋商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60天内有效。如果在规定的磋商时间后,我方在磋商有
效期内撤回投标或成交后不签约的,按违约处理,成交供应商的成交结果无效,情节严重
的,报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3、我方同意按照贵方要求提供与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理解并接受贵方制定的
评标办法。
4、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 地址: | 邮编: | ||
| 电话: | 传真: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职务: |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4:最初报价表
最初报价表
项目名称:
| 供应商名称 | |
| 磋商报价(元) | 大写:小写: |
| 交货期限 | |
| 优惠承诺及其他 |
注:1、填写此表时不得改变表格形式。
2、磋商报价为总报价。必须包括项目服务费、人员工资、管理费、验收费、手续费、
保险费、差旅费、成交服务费及服务过程中包含的不可预见等全部费用。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分项报价表
分项报价表
项目名称:,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生产厂家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 合计 | 备注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 | |||||||||
| 投标总价 | 大写:小写: | ||||||||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5:技术规格响应表
技术规格响应表
| 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指标 | 产品技术参数、指标 | 偏离 | ||||||
| 序号 | 名称 | 技术参数及配置 | 数量 | 名称 | 规格型号、产地 | 技术参数及配置 | 数量 | |
| 1 | ||||||||
| 2 | ||||||||
| 3 | ||||||||
注:1.本表应按照参数要求中产品序号的指标逐项填写,不得遗漏。
2.“产品技术参数、指标”必须与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彩页等证明材料的实
质性响应情况相一致。若在评标环节发现直接复制磋商文件“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指标”
内容的,按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应提供本项目采购中主要产品的检测报告、彩页等证明
材料。
3.供应商响应采购需求应具体、明确,应以采购项目参数要求为基本磋商要求,对超出
或不满足采购项目参数要求的指标需列出“+、-”偏差,并做出详细说明;如果只注明
“+”、“-”或未填写,将视为该项指标不响应。
4.供应商应按所投产品实际情况填写,不得照抄、复制磋商文件技术参数要求。
5.供应商响应采购需求应具体、明确,含糊不清、不确切或伪造、编造证明材料的,按
照实质性不响应处理。对伪造、编造证明材料的,将报送采购监管部门查处。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致:青海荣迈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性别:,年龄:,民族:
地址:
身份证号码:
附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双面扫描(或复印)件
供应商:(公章)
年月日
附件7: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致:青海荣迈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特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针对
项目的投标、答疑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资料。
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
| 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 |||
| 被授权人联系电话: | |||
| 被授权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职务: | ||
| 授权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职务: | ||
| 供应商: | (公章) | ||
| 年 | 月日 |
附件8:供应商承诺函
供应商承诺函
致:青海荣迈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贵方年月日(项目名称)采购项目,本签字人愿意参加磋商,提供采购
项目技术要求的所有服务,并证实提交的所有资料是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我代表(供
应商名称),在此作如下承诺:
1、完全理解和接受磋商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
2、若成交,我方将按照磋商文件的具体规定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且严格履行
合同义务,按时提供优质的服务。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服务质量、数量出现问题,
我方一定尽快完善,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我方保证甲方在使用该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
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若有违犯,愿承担相应的一切责任。
4、我方承诺,除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进口产品外,所投的产品均为国产产品,且均符合
国家强制性标准。若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5、针对本项目,我方承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在整个磋商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贵方可按磋商文件之规定给予处罚,我方完
全接受。
7、若成交,本承诺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8.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
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承诺函。
格式自拟。
附件8.2: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
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承诺函。
格式自拟。
附件9: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致:青海荣迈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为了诚实、客观、有序地参与青海省政府采购活动,愿就以下内容作出承诺:
一、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社会公德,维护廉洁环境,与同场竞
争的供应商平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参加青海荣迈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时,严格按照磋商文件
的规定和要求提供所需的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的各类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虚假应标,
不虚列业绩。
三、尊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相关方的合法行为,接受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形成的意见、
结果。
四、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围标、串标,维护市场秩序,不提供“三无”产品、
以次充好。
五、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活动健康开展,对采购活动有疑问、异议时,按法律规定的程
序实名(加盖单位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反映情况,不恶意中伤、无事生非,以和谐、平
等的心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认真履行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全面执行采购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
保质保量地按时提供采购服务。
若本企业(单位)发生有悖于上述承诺的行为,愿意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供应商的相关处理。
本承诺是采购项目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10:资格证明材料
资格证明材料
资格证明材料包括:
(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或三证(五证)合一统一社会代
码证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扫描或复印件);
企业法人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
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事业法人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
换证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他组织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
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自然人需提交身
份证明。
(2)磋商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格证书、许可证书、认证等;
(3)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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