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分谈分签+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润电力青海海西基地青豫直流二期外送200MW工程15号机组设备运输采购的询价书
【招标结果】分谈分签+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润电力青海海西基地青豫直流二期外送200MW工程15号机组设备运输采购的询价书: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青海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青海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 采购单位 |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中船科技华润电力青海海西基地青豫直流二期外送200MW工程15号机组设备运输服务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询价书名称:分谈分签+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润电力青海海西基地青豫直流二期外送200MW工程15号机组设备运输采购的询价书
报价揭示时间:
物料信息
寻源要求
询价单位: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约单位: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报价截止时间:2026-11-06 10:00
允许部分物料报价:否
附加费(附加费包括运费、包装费、服务费、其他费用):包含在物料价格中
报价有效期:2027-01-31
是否指定报价币种:指定
报价币种:人民币
承运方式:
结算方式:
补充说明:
经办人信息
姓名:魏建科
手机:13041187358
电话:
邮箱:
附件
1、采购公开谈判文件-华润电力青海海西基地青豫直流二期外送200MW工程15号机组设备运输采购服务.docx
2、响应文件(技术及商务部分)华润电力青海海西基地青豫直流二期外送200MW工程15号机组设备运输采购服务.docx
3、响应文件(报价文件) 华润电力青海海西基地青豫直流二期外送200MW工程15号机组设备运输采购服务.docx
4、货物运输需求信息表-华润电力青海海西基地青豫直流二期外送200MW工程15号机组设备运输采购服务.xlsx
5、华润电力青海海西基地青豫直流二期外送200MW工程15号机组设备运输采购服务采购合同模版.docx
华润电力青海海西基地青豫直流二期外送200MW工程15号机组设备运输采购服务
公开谈判采购文件
采购人:中船海装风电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25日
目录
第一章公开谈判采购公告3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6
第三章评审办法20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7
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29
华润电力青海海西基地青豫直流二期外送200MW工程15号机组设备运输采购公告
华润电力青海海西基地青豫直流二期外送200MW工程15号机组设备运输服务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供应商参加谈判采购活动。
1.采购项目简介
1.1采购项目名称:中船科技华润电力青海海西基地青豫直流二期外送200MW工程15号机组设备运输服务
1.2采购项目公司:中船海装风电有限公司
1.3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4成交供应商数量及成交份额:一家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项目信息及基本要求:
具体地址:
(1)海装张掖基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掖经济开发区经二路南张掖海装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2)海装大柴旦风电场15号机位:距离大柴旦镇120公里,经纬度坐标:经度:037:27:46.764269N纬度:097:40:46.920594E。
基本要求:
2.1.1报价单位自行评估。项目咨询联系人:***,***。
2.1.2报价应包含最终交付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从起运地至目的地全程运输、道路改造、空障清除及通行协调、含税含保险、含工装回收等,且保险范围须涵盖交付前所有环节。
2.1.3预计运输时间为:2026年11月底,以招标方实际通知为准。
2.2运输起止地及设备参数。
2.2.1运输起止地:
2.2.1.1机舱、传动链、轮毂、:海装张掖基地机位车板接货,机舱整体运输至海装大柴旦风电场15号机位板车交货;
2.2.1.2叶片及配套附件:无
2.2.1.3塔筒附件:由塔筒厂负责运输;
2.2.1.4运输工装:无
2.2.2设备参考尺寸参数。
2.3报价要求
(1)报价要求含税含保险(保险受益人必须是中船海装风电有限公司),按照设备货值购买110%的物流货物保险(综合险,货物运输一切险,运费挂账时需提供对应运输保险单据),建议报价单位自行考虑增加购买自身物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设备存储保险等保障自身安全,保险周期从报价单位接货至指定地点交货完成后截止,确保保险能覆盖运输作业全过程。
(2)报价含运输费、起运地至目的地运输全过程路改费(含道路改造、空障清除、建筑物拆除、桥梁检测加固、征地补偿、复垦补偿、林业补偿、农作物补偿、道路恢复、碾压赔偿等)及通行协调费、货物捆扎费(含配套物资)、回收费(工装、包装物等其它物资回收)、运杂费、牵引费、从起运地至目的地过程中的道路、桥梁等运输协调、办证等一切交付前产生的所有费用。
(3)运输交付过程要求:
第一步:报价单位需前往海装张掖基地(机舱、传动链、轮毂)、将海装张掖基地设备运输至海装大柴旦风电场15号机组机位。
第二步:本次招标不负责塔筒本体、叶片本体运输,需负责塔筒、叶片运输路改,路改范围包含从高速路口至机位。
(4)报价包含运输工装、包装物等物资运输,并提供运输回单,请充分调研评估工装尺寸及重量,组织好运输资源。
(5)运输外包雨布及包装物由承运单位自备、货物在车上的加固、捆扎、防护、解绑等一切材料及相关操作事宜,由报价单位自行负责,运输要求标的物整体包装,要求防雨、防尘、防雷击。
(6)要求报价方根据海装的交付计划安排运输车辆资源及配套设备并100%完成交付工作,若交付不及时,按照合同条款处罚,并承担业主方的索赔。报价单位在接到海装通知后,需在7日内完成所有准备工作并进场。
(7)报价方须选择合适(报价单位运输标的货物所有车型,均需充分考虑重载后的车辆及工装受力状态,工装受力点不得悬空,评估运输安全风险,确保货物安全)、足够数量的运输设备以及辅助设备,满足运输安全等相关要求。
(8)根据设备产品标的参数(以实际为准),报价方需选择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等运输设备及方式,并办理运输相关手续后实施,如因此产生的安全、环保事故及经济损失将由报价方全部承担。
(9)报价需提供详细的运输方案(含车辆、运输保障措施等)、道路改造方案。
(10)按双方签订的安全技术协议有关规定或采购方相关管理要求,报价方应对货物外包装进行以下条件的保护:机舱、传动链、轮毂采用整体包装(防雨布+网兜,要求防雨、防尘、防雷击)、叶片采用局部包装(要求防雨、防尘、防雷击)、附件采用整体包装(要求防雨、防尘、防雷击),并采取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证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以及水、陆路的长途运输和满足现场存放的要求(雨布及包装物由报价方自备)。
(11)若报价方出现因车辆选型问题导致影响运输及货物安全的问题,报价单位需无条件配合更换满足作业要求的车辆以增加作业安全性,报价单位需在实际作业前充分了解设备特点、沿途路线、起止基地、目的地及天气等影响因素,选择合适的运输设备。
(12)报价方在运输执行过程和管理的合法合规性等由报价单位全权负责,请报价方在项目执行之前做好充分准备工作,确保整个项目交付过程的顺畅。
(13)压车费:
运输车的免压车期为车辆到达指定位置次日起5天(卸车当天不作计算),免压期届满后:
1.机舱车辆:按含税价1000元/车/天计算压车费;
2.传动链车辆:按含税价1000元/天/辆计算压车费;
3.轮毂车辆,按含税价1000元/车/天计算压车费;
4.叶片车辆,按含税价1000元/车/天计算压车费;
5.附件车辆,按含税价500元/车/天计算压车费。
(14)运输要求:相关文件要求包括:对应机型的《运输技术规范》、《大件运输安全技术交底》、《运输工艺检验卡》、《风力发电机组储运防护技术规范》、《风力发电机组叶片储运吊技术规范》、《中船海装运输安全环保健康(EHS)协议》、《中船海装运输道路踏勘实施规范》、《中船海装运输手册》、《中船海装运输安全手册》、《保密协议》等,运输实施要符合相关技术文件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述文件如有变化或更改,以招标方最新文件要求为准。
(15)堆场要求:无具体要求,报价单位自行选择合适的换装场地。
(16)路改要求:道路改造需在运输前一周内完成,确保道路通畅直至完成运输任务,满足标的设备运输需求。
(17)其他要求:
a.满足《中船科技华润电力青海海西基地青豫直流二期外送200MW工程15号机组设备运输服务采购合同模版》要求。
b.执行采购人所提供的技术规范、工艺文件、验收相关文件要求。
c.中标方应具备收到发货通知后3天内(不含法定节假日)组织车辆到场装货,即可满足要求。
d.要求投标单位全区域范围分析报价,未完全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e.报价包含最终交付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从起运地至目的地全程运输含税(税率9%)、保险、超限证办理、设备绑扎、工装回收、通行协调、道路改造、空障清除等,且保险范围须涵盖车板交付前所有环节。
f.付款方式:详见附件《中船科技华润电力青海海西基地青豫直流二期外送200MW工程15号机组设备运输服务采购合同模版》。
g.最终结算根据实际执行情况按照合同价格进行结算。
h.未通告事宜参照《中船科技华润电力青海海西基地青豫直流二期外送200MW工程15号机组设备运输服务采购合同模版》执行。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满足如下要求:
(1)资格要求:1.报名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正处于有效期内的独立法人营业执照。2.报名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财务要求:提供2023-2025年的财务报表或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3)业绩要求:近4年(2022年1月1日至今)至少具有同类产品交付业绩。并提供业绩合同的扫描件(含合同首页、范围页、签字盖章页等,业绩反馈内容不全视为无效业绩)。
(4)信誉要求: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2020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内所履行的合同没有受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处罚;无因供应商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中止和诉讼记录;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的状况,没有被司法机关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供应商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证明。
(5)经营范围包含大件运输服务,提供营业执照;
(6)具备大型货物运输道路许可证,提供道路运输许可等;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3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4.采购文件的获取
4.1有意参加谈判采购活动的单位,请于2026年10月29日至2026年11月4日,每日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3时至18时(北京时间,下同),在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平台(http://106.37.81.34:8085/)及中国船舶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s://www.ebuycsemc.com/)完成注册后,并在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平台(http://106.37.81.34:8085/)购买采购文件(供应商可在平台上完成注册后,依照平台供应商操作手册自行报名、下载文件。中国船舶采购电子商务平台供应商注册物料编码:5614。中船科技采购平台供应商注册类型:服务类-道路改造及运输。项目不提供邮购文件。
4.2采购文件每套售价0元,售后不退。
5.响应文件的递交
5.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6日10时,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72号院。
5.2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及方式: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72号院(联系人:魏建科,联系方式:13041187358)线上同步在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平台(http://106.37.81.34:8085/)和中船集团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s://www.ebuycsemc.com/)完成报价的提交(各包件分开提交响应文件)。
5.3响应文件开启后,请每30分钟登录一次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平台(http://106.37.81.34:8085/)进行刷新查看待办工作,完成多轮报价。逾期上传或遗漏的,视为无效报价,不再参与该项目后续报价。
5.4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5.5逾期未上传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拒绝接收。
5.6本项目需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
保证金金额:0万元人民币(大写:0万元整)。
保证金形式:现金转账或银行保函。
保证金递交方式:
1.收款账户信息
供应商以转账方式递交的应在/时前从公司基本账户以电汇形式将保证金汇至下面的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帐号:50001043600050212895
开户单位:中船海装风电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行重庆两江分行营业部
银行汇款凭证附言栏中注明“中船科技华润电力青海海西基地青豫直流二期外送200MW工程15号机组设备运输服务保证金”。
若供应商采用银行保函方式交纳保证金,银行保函原件必须在/时前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至采购人处(与响应文件同时送达),时间以收件时间为准,逾期后果自负。
2.保证金在银行的划转需要一定时间,望尽早缴纳,保证金的缴纳时间以到账户时间为准。不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保证金到账或退款进度请拨打财务电话咨询。
3.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投标人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按否决其投标处理。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可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6.若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
6.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
响应文件开启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地点为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文件开启将在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平台(http://106.37.81.34:8085/)和中船集团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s://www.ebuycsemc.com/)上进行。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公告在中船集团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s://www.ebuycsemc.com/)及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平台(http://106.37.81.34:8085/)发布。
8.其他
8.1供应商须将响应文件电子版(可编辑版和签章PDF版)于2026年11月6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前按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平台(http://106.37.81.34:8085/)要求的格式上传至该平台。
8.2响应文件开启后,请每30分钟登录一次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平台(http://106.37.81.34:8085/)进行刷新查看待办工作,完成多轮报价。逾期上传或遗漏的,视为无效报价,不再参与该项目后续报价。
8.3供应商自行对现场进行踏勘(踏勘地址:见项目地址),并在报价时形成踏勘报告,报价应包含该项目全部费用。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进行踏勘而引起任何报价争议,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其报价将视为无效报价。采购人有权对无效报价供应商追索损失。
8.4如供应商对本次项目存在任何需澄清答疑项,应在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平台(http://106.37.81.34:8085/)发起澄清,所有的解释和确定均应以采购系统发布的正式澄清为准
9、监督部门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联系电话:15826178688
10、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72号
联系人:魏建科
电话:13041187358
项目咨询联系人:***,***
2026年10月25日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总则
1.1采购方式
公开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组建评审小组对响应采购的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规则和时间一次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采购人根据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选择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2采购项目概况和供应商资格要求
采购项目概况和供应商资格要求见第一章“公开谈判采购公告”。
1.3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公开谈判采购活动所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4保密
参与公开谈判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5语言文字
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6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7谈判采购预备会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谈判采购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谈判采购预备会。
1.8分包
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并在响应文件中作出说明。
分包供应商不得将分包项目再次分包。成交供应商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9响应和偏差
1.9.1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关键条款均以“*”符号标记。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关键条款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9.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对非关键条款可以偏差的范围和可以偏差的项数的,如响应文件存在的偏差超出上述范围或项数,将被视为无效。
2.采购文件
2.1采购文件的组成
本采购文件包括:
(1)谈判采购公告(或谈判采购邀请书);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采购需求;
(6)响应文件格式;
(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采购人依照本章规定,对采购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2.2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对采购文件予以澄清。
2.2.2采购人可根据供应商的要求或主动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以补充文件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采购人可视具体情况在补充文件中通知供应商推迟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供应商在收到补充文件后,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补充文件。
2.2.4除非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供应商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3.响应文件
3.1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响应函;
(2)授权委托书(如有);
(3)响应保证金(如有);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报价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响应方案;
(8)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作出的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澄清、说明和补正,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签署响应文件、亲自参加谈判活动的,响应文件不包括第3.1.1(2)目所指的授权委托书。第一章“谈判采购公告/谈判采购邀请书”规定不接受联合体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括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要求供应商提交响应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包括第3.1.1(4)目所指的响应保证金。
3.2报价
3.2.1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在响应函和报价表中进行报价。响应函中报价应为包含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在内的含税价格,同时应列明不含税金额和增值税税额,采购人将根据项目情况,在第三章“评审办法”评审办法前附表第3.1.2项中选择按照含税价格或不含税价格对供应商进行价格评审。无论以何种价格进行评审,采购人最终将按照含税价格与成交供应商签约。
3.2.2供应商应充分了解采购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报价的其他要素。对于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在签署采购合同时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权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百分比幅度内对采购标的的数量进行增加或减少。
3.2.3采购人设有最高限价的,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或最高限价计算方法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响应文件有效期
3.3.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有效期应为90日,从采购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开始计算。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响应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响应保证金。
3.4响应保证金
3.4.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响应保证金的,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四、响应保证金)提交响应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不按要求提交响应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3.4.2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采购人将在发出成交通知书后5日内向除候选成交供应商外的其他供应商原额退还响应保证金,并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和未成交的其他候选成交供应商原额退还响应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保险机构保险单形式提交的响应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可以不再退还。
3.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
(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响应保证金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第一章“谈判采购公告/谈判采购邀请书”对供应商的各项资格要求。
3.6响应方案
3.6.1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采购需求中明确为关键条款(标记“*”)的条目,供应商除了进行响应外,还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据或证明材料。
3.6.2供应商只能提出唯一的响应方案。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多个响应方案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3.6.3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响应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响应文件偏差表中未列明的内容,评审小组可以视为供应商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但如在谈判采购活动中发现响应文件的其他部分与商务和技术偏差表的描述不一致或供应商的响应缺乏支持性文件,评审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并根据澄清结果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3.7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
响应函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应由联合体各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响应函或联合体协议书(如有)由代理人签字的,应在响应文件中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由供应商或联合体各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7.3评审过程中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3.7.4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3.7.5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7.6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响应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4.响应文件的递交
4.1响应文件的包装与标记
4.1.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密封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递交到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拒绝接收。采购人收到响应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接收凭证。
4.2.2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采购人收到供应商修改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接收凭证;采购人收到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后,退回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4.3.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应在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响应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包装、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启响应文件
5.1开启响应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响应文件递交的地点通过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平台公开开启,所有供应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供应商未派代表参加的,视为默认开启结果。
5.2开启程序
开启工作由采购人或者委托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监督,并存档备查。
(一)采购人在开标时间在线上发起开启评审,供应商须在规定时间登录系统并根据待办进行操作。
(二)评审小组线上进行资格审查后,经评审合格的入围单位进入多轮报价。
(三)供应商进行多轮报价,最终以评审小组评估后一致认为价格接近市场公允的价格后,下一轮为最终报价(如供应商未按要求回复报价,采购人视上一轮报价为投标单位最终报价进行综合评分,采购人不在邀请后续报价)。
(四)在最终报价递交后,评审小组进行报价评审,形成评标报告。
(五)采购结果公示
5.3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的情形
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成交供应商为一家时)或低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成交供应商为多家时)时,采购人可视情况继续或终止谈判采购。
6.评审
6.1评审小组
6.1.1评审由采购人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
6.1.2评审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主要负责人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6.1.3评审小组组建后,评审小组成员共同推选或由采购人指定评审小组组长,评审小组组长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6.1.4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6.2评审
6.2.1评审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6.2.2评审完成后,评审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候选成交供应商名单。评审小组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数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候选成交供应商履约能力核查
采购人可对候选成交供应商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核验或组织现场考察,以确认候选成交供应商的生产经营、财务等实际状况与响应文件是否一致及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供应商履约能力的情况。核查结果将作为采购人选择确定预成交供应商的依据之一。
7.2确定预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根据评审报告及核查结果(如有),对候选成交供应商综合评估后从中选择确定预成交供应商。
7.3预成交结果公示
预成交供应商选定后,采购人不再将结果及评选过程进行公示。
7.4发出成交通知书
公示期结束后,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预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7.5发布成交公告
在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采购人不再发布成交公告。
7.6履约保证金
7.6.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有效期限和提交时间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无需提交履约保证金。
7.7签订合同
7.7.1项目单位和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根据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响应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成交供应商提出附加条件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退还响应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7.8特殊情况处理
因供应商对预成交结果提出异议、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等导致采购人变更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重新选择确定预成交供应商、进行公示并公告。
8.异议
8.1提出异议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预成交结果提出异议。异议应在开启响应性文件之日起3日内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
8.2异议处理
采购人将针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经过核查,发现异议人对相关问题理解有误的,应做出解释;发现采购活动中确实存在错误或不当行为的,应及时予以改正或补救。
采购人认为异议不成立或不影响采购结果的,可以继续进行采购活动。
9.纪律要求
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谈判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审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参与谈判采购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9.3对评审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审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9.4对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谈判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谈判活动中,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章评审办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1.评审方法(最低价法)
1.1本次评审采用最低价法。评审小组对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第3.1款规定的方法确定供应商响应报价的评审价格,并按照经评审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
2.初步评审标准和程序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初步评审程序
2.2.1评审小组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判断响应文件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供应商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只有以上评审合格的响应文件才可通过初步评审。
2.2.2响应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供应商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应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2.3评审小组经过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或基于专业经验认为某一供应商的报价过低,可能对其履约造成影响时,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2.2.4供应商有串通、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2.2.5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不足的情形
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成交供应商为一家时)时,评审小组可视情形继续评审、直接改变采购方式继续采购或建议终止采购。
(1)继续评审
评审小组认为供应商的价格合理或供应商之间具有竞争性的,可继续评审。
(2)直接改变采购方式继续采购
评审小组认为供应商的价格不合理、竞争不充分或供应商均未通过初步评审的,经采购人同意,评审小组可以直接改变采购方式按照本章第5条规定进行评审。
(3)终止采购
评审小组认为供应商的价格不合理、供应商竞争不充分、供应商均未通过初步评审或者其他不宜继续采购情形的,可以建议采购人终止采购。
3.详细评审标准和程序
3.1评审价格确定
3.1.1除评审办法前附表另有规定外,评审价格统一以各供应商最终有效报价为准。
3.1.2增值税处理。除评审办法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的评审价格应为包含增值税在内的含税价格。
3.1.3各轮次报价必须在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平台(http://106.37.81.34:8085/)及中船集团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s://www.ebuycsemc.com/)上分别提交相同的报价资料,如信息不一致,将以最终递交的盖章版的报价为准。
3.2评审价格比较和排序(最低价法)
评审小组对评审价格进行比较后,按照评审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对供应商排序。供应商评审价格相等时,按照评审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供应商优先顺序。
4.评审结果
4.1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4.2评审小组应在书面评审报告中按照供应商排列的优先顺序向采购人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数量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直接改变采购方式的特殊评审程序
5.1评审小组告知已经递交响应文件但未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如有)未通过初步评审的原因,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内容行补充和完善,供应商补充和完善的内容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补充和完善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评审小组应对递交补充文件的供应商重新进行初步评审,经评审仍不能通过初步评审的,其响应文件做无效处理。
5.2原通过初步评审和递交补充文件后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合计数量高于采购文件要求的成交供应商数量的改为参照谈判方式继续评审,合计数量等于采购文件要求的成交供应商数量的改为参照直接采购方式继续评审。
原通过初步评审和递交补充文件后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合计数量低于采购文件要求的成交供应商数量时,采购人应终止采购。
5.2.1参照谈判采购方式评审
5.2.1.1谈判
(1)评审小组应按照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顺序或评审小组抽签确定的顺序与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逐一进行价格谈判。评审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决定谈判轮次,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2)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参加谈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在谈判中做出的承诺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谈判结束后,评审小组将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5.2.1.2公开开启最终报价
评审小组将在提交最终报价的截止时间公开开启最终报价,供应商未派代表参加开启会议的,视为默认开启结果。
5.2.1.3详细评审
开始谈判前,评审小组有权对本章第3.2款规定的报价评分标准进行调整,但评审小组应在谈判开始前向供应商公布,未公布的,视为报价评分标准不做调整;详细评审标准中除报价评分标准外的其他评审标准不做调整。
通过谈判后评审小组认为所有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仍不合理的,应向采购人提出终止采购建议。
5.2.1.4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小组按本章第4.2款规定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和提出终止采购建议,并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5.2.2参照直接采购方式评审
5.2.2.1谈判
评审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应参加谈判。谈判代表在谈判中作出的承诺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评审小组可根据需要,安排多轮谈判。
5.2.2.2详细评审
谈判小组通过对采购成本、供应能力、风险管控、采购目标等的分析,对拟提供标的的技术、商务进行物有所值综合评价。
5.2.2.3编写评审报告
谈判小组根据预期的谈判目标综合谈判纪要编写评审报告,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或提出谈判终止建议。
第二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华润电力青海海西基地青豫直流二期外送200MW工程15号机组设备运输采购服务
响应文件
(技术及商务部分)
采购人: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标人:(填写应答人全称并盖单位行政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目录
(请添加目录,并编制对应页码。)
一、授权委托书
致:(采购人名称)
本授权书声明:(投标人名称)的(法人代表姓名、职务)授权(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我方就项目(询价书编号:)议价活动的合法代理人,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与该项目议价、签订合同以及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职务:
代理人(被授权人)签字盖章:
职务:
单位名称:(公章)
日期:
二、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2.退还投标保证金账户信息及联系人信息
三、资格证明文件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注:公司简介内容可附附件。
2.资质证明文件
1.供应商结合本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资质文件需加盖公章。
四、商务/技术偏离表
1.商务偏离表
投标人名称:
询价书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人应将响应性文件和采购文件的差异之处逐条按照上表的要求列出,并说明差异的原因及撤回差异时如何引起价格的变化,如无差异,则填“无”。
本表需加盖公章
2.技术偏离表
投标人名称:
询价书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人应将响应性文件和采购文件的差异之处逐条按照上表的要求列出,并说明差异的原因及撤回差异时如何引起价格的变化,如无差异,则填“无”。
本表需加盖公章
五、技术响应方案
投标人需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及相关要求,配置足量运输车辆。
1.
2.
3.
4.
5.
6.
技术响应方案需加盖公章
第二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华润电力青海海西基地青豫直流二期外送200MW工程15号机组设备运输采购服务
响应文件
(报价文件)
采购人: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标人:(填写应答人全称并盖单位行政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目录
(请添加目录,并编制对应页码。)
一、报价函格式
致:(采购人的名称)
1、根据贵方项目议价文件,我们决定参加贵方组织的该议价活动。我方授权(姓名和职务)代表我方(供应商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议价的有关事宜。
2、我方愿意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总报价为人民币(大写)(¥小写),服务时间以甲方通知时间为准。
3、一旦我方成为成交供应商,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于合同签字生效后按采购人要求服务。
4、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一式两份,其中一份word版、一份加盖公章的PDF版。
5、我方愿意提供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是真实的、准确的。
6、报价有效期为报价截止后的120日历天。
投标人名称:(公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姓名(签字):
通讯地址:
电话:日期:
二、报价表及货期/工期承诺
项目名称:中船科技华润电力青海海西基地青豫直流二期外送200MW工程15号机组设备运输采购服务
投标人名称:询价书编号:
1.报价一览表
备注:
1.报价有效期:120天。币种:人民币。
2.投标人已熟知招标要求,对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服务、工作量等进行了充分评估、复核确认无误并完全响应,上述报价包含设备/专用工具使用费、人工费、证件/许可办理、税费、管理费等一切费用。
3.投标人作业面、工期、技术方案等完全满足本项目需求。
4.投标人完全响应《采购合同模版》付款方式、质保期、验收标准等相关条款要求。
投标人代表:(签字)
单位名称:(公章)
日期:
2.分项报价表
2.1中船科技华润电力青海海西基地青豫直流二期外送200MW工程15号机组设备运输项目-运输费用
2.2中船科技华润电力青海海西基地青豫直流二期外送200MW工程15号机组设备运输-路改费用
注:投标人需按照表格格式进行报价,上表“经纬度坐标、工程量”未填写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投标人代表:(签字)
单位名称:(公章)
日期:
合同编号:
【】项目运输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海淀区
合同签订时间:
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指定联系人、授权代表:【】电话:【】
电子邮箱联系/送达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指定联系人、授权代表:【】电话:【】
电子邮箱联系/送达地址:【】
乙方已充分了解甲方的起运地、目的地、运输货物的尺寸规格和重量等信息、运输路线及运输过程中所需解决的各项困难。为顺利完成运输工作,保障甲方项目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及运输项目询比结果,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委托乙方运输【】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相关物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运输合同,并按以下条款执行:
1.合同文件
下述文件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条款;
(3)通用条款;
(4)技术规范(包括图纸、资料、经双方确认的运输方案);
(5)合同附件及甲方通过邮箱发送给乙方的管理性文件;
(6)投标文件及投标澄清文件、招标文件;
(7)双方协商同意的纪要;
(8)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指明的书面文件。
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当顺序相同时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乙方承诺已完全响应甲方招标文件,若发生投标文本与招标文本不一致的,则甲方有权选择以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为准。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一致。
3.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甲方名称(签章):乙方名称(签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通用条款
第一条定义
1.运输标的或运输设备或货运标的:指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各类物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风电主机设备、叶片、运输工装等设备或物资。
2.起运地:按照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甲方向乙方交付运输标的的地点。
3.目的地:指按照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乙方完成所有运输工作后向甲方或甲方指定人交付运输标的的地点。
4.设备牵引:特指运输车辆(尤其是重型运输车辆)在起运地、目的地或特定路段,因场地狭小、道路条件或自身结构所限,无法依靠自身动力行进或调头时,由外部牵引设备(如牵引车)提供动力或导向的辅助移动服务。
5.道路改造或路改:指为保障本合同大型或重型设备运输的顺利通行,所必须实施的全部综合性措施。此工作为满足运输车辆对承重、宽度、高度、转弯半径及爬坡能力的特定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物理改造:指为满足本合同大型或重型设备运输车辆的转弯、爬坡等通行要求(如承重、宽度、高度、转弯半径等),对现有道路、桥梁、涵洞及其他设施进行的临时性或永久性加固、拓宽、转弯半径改造、坡度修整、路面加固、平整、铺设临时通道等一切工程措施。
★障碍物清除与协调:指为保障运输路线畅通,在运输前及运输过程中,对路线上存在的障碍物(如空中线缆、路边树木、临时构筑物、停泊车辆及其他杂物等)进行临时性移除、修剪、抬高或保护所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树木砍伐、临时构筑物拆除、空中管线(高压电线、通讯线、民用线等)的临时抬升或迁改、施工桥梁的加固或临时铺设。同时,应负责处理因上述清障作业所产生的征地、青苗补偿、建筑物赔偿、管线迁改、罚款、纠纷及其他侵权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
★通行协调:指为获取运输所需的法定通行权利,与沿线所有管理及权益方进行沟通并办理手续的非实体性协调工作。重点包括向路政、交通、交管等主管部门申请交通管制措施,并与土地权属人、管线单位、社区居民等权益方达成通行许可。同时,独立承担因办理各项手续及协调工作本身所产生的一切补偿、赔偿、罚款、纠纷及其他责任。
★场地处理:确保设备堆场、吊装平台等场地的平整度、压实度、坡度符合设备及运输机械的安全进出与作业要求。
★恢复工作:在运输及整改工作完成后,按原貌标准或相关方要求,负责对路、场地、土地等进行修复、复耕、复垦、复绿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6.运输手续办理:指为保障运输过程合法进行,所需办理的一切行政许可、报备、审批手续。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特殊物品运输许可、特定区域及路段的通行许可等,并包括与之相关的路线勘测、方案编制及报审工作。
7.分界点:为本合同之目的,“分界点”特指用于划分乙方与甲方道路改造责任界线的特定地理位置。
8.卸车:指乙方根据经双方确认的运输方案,在货运中转及交付过程中,使用合规的吊装、叉装设备及工具,将运输标的安全、无损地从运输车辆上卸至指定位置的全过程作业。乙方需负责卸车过程中的全部安全责任,确保操作合规,并承担相应看管义务。
9.装车:指乙方根据经双方确认的运输方案,在货运中转及交付过程中,使用适当的机具与人工,将运输标的安全、平稳地装载至二次倒运的运输工具上,并进行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捆绑、固定与苫盖的全过程作业。乙方对装车作业的规范性、安全性以及固定措施的可靠性承担全部责任。
10.运输工装:指为本合同运输任务而专门设计、制作或使用的各类工具、支架、托盘等装置。
11.运输工装回收:在货物安全抵达目的地并完成卸车后,将工装收回至起运地的行为及相关的清点、整理、装运工作。
12.整体运输:指将设备(如主机设备)的核心部件在出厂时即组装为一个完整的运输单元(如将传动链完整装配在机舱内部),并以此完整形态进行的运输。
13.分体运输:指根据业主方最终确认的吊装方案,将设备的核心部件分解为多个运输单元(如将传动链从机舱中移出,作为独立部件),并分别进行的运输。
14.常规运输:指乙方使用同一套标准运输设备,无需中途更换,即可将合同设备从甲方指定起运点安全运至目的地的运输作业。为保障该运输的顺利执行,乙方须独立负责起运点至目的地或指定点全程的通行协调、道路改造、运输手续办理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行政许可、实施交通管制、进行必要的道路加固或拓宽、以及清除沿线实体障碍(其中道路改造及通行协调工作部分指的从起运地到下高速匝道口的路段)。前述必要措施不改变本次运输作业的“常规”性质。
15.特种运输或二次转运:指乙方为完成从堆场或换装地至指定风机机位点的运输任务,所必须实施的包括堆场或换装地卸车、堆场或换装地装车及场内运输在内的全过程。此过程必须使用非标准特种运输设备(如多轴液压平板车),且可能需要中途更换或组合运输装备。
16.基地:指甲方或甲方关联方位于某区域内的生产制造中心。承运方已确认知晓该基地的地理位置、道路及装卸条件,并同意自行负责安排其运输工具及人员抵达该基地内甲方指定的具体装货位置,完成合同设备的提货作业。
17.设备现场管理:指自运输标的运抵目的地起,至甲方或甲方指定方完成验收并签收时止,乙方对设备所承担的现场管理责任。该责任包括在甲方指定的区域内,对设备进行规范堆放、存储保管等全部作业,并确保设备在整个期间的安全、完好与数量准确。确保设备自运抵现场后至正式交付甲方签收前,全程处于安全、完好与受控状态。
18.滞压费或压车费:指因甲方或甲方指定接收方责任,造成乙方运输装备及所属人员自抵达现场并具备作业条件后,无法开展有效装卸作业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补偿费用。
19.换装地:用于变更合同设备运输方式或转运工具的中间场地。
20.兜底责任与隐含工作:指本合同未明确列举,但作为一个有经验的专业大件运输承包商应合理预见,并为保障设备安全运输、机械正常进退场、项目顺利推进所必需的所有工程内容、协调工作及措施,均视为包含在本工作范围内,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1.整体运输周期:指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甲方有权在该期间内的任意时间,向乙方下达运输订单,乙方不得以订单发布的时间、频率、数量不均衡、成本上涨、存在间隔或要求其长期待命等理由拒绝接受订单或向甲方主张任何形式的补偿、索赔。
第二条委托范围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全面负责运输标的及相关物资从启运至指定目的地的全过程服务,确保设备安全、畅通、按时抵达,无论途中遇到何种障碍,乙方均负有解决并承担成本的义务。
第三条工期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提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即时通讯消息)通知乙方启动全部或部分工作。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启动通知后,应按以下约定期限完成各项工作:
3.1道路整改与手续办理期限: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在甲方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运输路线所必需的一切道路整改等准备工作,并负责办理本次运输所需的一切运输手续办理如行政许可、路政审批、超限运输证明等法定手续,确保道路通行条件与运输行为合法合规,满足安全运输要求。
3.2本合同项下各批次货物的具体启运时间,以甲方出具的书面通知为准。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发货通知后在甲方要求的送货期限内,将当批货物安全运抵并交付至本合同指定的目的地。
3.3甲方享有分批次启动运输的权利。甲方每一次启动通知均构成一项独立的运输要求,乙方均应按照前款约定的期限分别履行。甲方分批通知运输不视为其对合同项下总义务的分割或变更,乙方的各项合同责任持续有效。
3.4甲方有权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调整供货时间,乙方不得据此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3.5对于本合同项下道路整改、运输手续办理及设备运输等全部工作,甲方均有权根据项目整体需要,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方式指定其认为合理的完成期限。
3.6双方确认,乙方在合同签订时即已充分知悉并承诺接受甲方业务模式的特殊性,包括指令可能具有突发性、紧急性等特点。因此,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确认并保证:
①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包括在合同生效前)发出的所有指令及指定的期限,均应被视为在乙方可接受的合理范围内。
②乙方不得以任何指令或期限的发出时间在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中或合同生效前为由,主张准备时间不足或提出异议、拒绝执行、要求补偿。
③乙方承诺已确保其具备所需的运营能力与资源,以应对甲方的动态指令,并始终遵守合同约定的安全、合规与技术标准。
第四条货运费用
4.1约定单价或总价为含税(若遇国家税率变更时,以不含税价*(1+税率)结算)。甲方有权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调整供货时间,乙方不得据此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4.2合同价格构成:本合同总价为固定包干价,由以下部分构成:
(1)运输费用:本合同运输费用为固定总价包干或固定单价包干方式。
(2)道路改造及协调包干费用:为完成本次运输所涉及的全部道路改造、桥梁加固、障碍物清除、各项补偿(含征地、青苗、碾压等)及通行协调、行政手续办理等工作所设定的固定总价。
(3)其他工作包干费用:为完成堆场管理、装卸、捆绑固定、工装回收、技术措施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一切工作所设定的固定总价。
4.3价格性质与范围:上述各项费用均为固定包干价,已全面包含乙方为履行对应工作范围的全部义务所可能发生的一切人工、材料、机械、设备、技术措施、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施工、协调费、管理费、税费、保险、利润、风险等所有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满足运输所需的保险费、运杂费、运输工装制作及回收费、倒运费、办理“超限”手续相关费用、桥梁验算及加固费;为保障运输车辆设备通行所产生的道路改造费、空障清除费、通行协调费、房屋拆除费、临时征地费、青苗补偿费、复耕费、道路损毁赔偿费等所有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的成本、风险及相应利润。
乙方理解并确认,除甲方另行书面明确同意外,不存在任何可调整合同价格的情形或例外。
4.4责任与风险:特别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路改等行为)所引发的一切第三方索赔、补偿及行政处罚等费用,均已包含在对应的包干费用中,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结算方式
5.1结算周期与前提
双方同意按月度进行对账与结算。乙方每月按约定完成的道路改造、运输交付及其他相关附属工作,视为该周期的结算内容。
5.2结算流程
5.2.1道路改造及堆场部分结算
道路改造及堆场费用按项目关键节点分三次结算:
1.首次结算(总费用的50%)
支付条件:首套完整设备(若合同设备同时包含主机与叶片,则指一套完整的主机及全部对应叶片,下同)安全运抵项目堆场。
结算申请材料:乙方须向甲方提交以下文件:堆场启用及首套完整设备在堆场的水印照片(需清晰显示设备、车牌及堆场环境);《路改完工报告》。
经甲方审核无误并书面同意后,乙方应按结算金额开具5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按约支付。
2.二次结算(总费用的30%)
支付条件:首套完整设备从堆场运出,并安全运抵甲方指定机位点。
结算申请材料:乙方须向甲方提交以下文件:
首套完整设备在机位点的水印照片(需清晰显示设备、车牌及机位点环境);甲方授权人员签字确认的首套设备已交付完成的书面证明。
经甲方审核无误并书面同意后,乙方应按结算金额开具3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按约支付。
3.末次结算(总费用的20%)
支付条件:最后一套设备安全运抵指定机位点(指主机、叶片等所有合同设备均已完成运输,即全部合同设备运输完成,而非任一类别的最后一件,下同)。
结算申请材料:乙方须向甲方提交以下文件:甲方授权人员签字确认的全部设备已交付完成的书面证明。
经甲方审核无误并书面同意后,乙方应按结算金额开具2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按约支付。
5.2.2运输费用和牵引费用结算
对账与确认:乙方按甲方指定进度完成每批次货物交付后,双方应共同核对货物,在确认无货损、货差后,由双方授权人员签署《产品发运单》、《签收单》(或产品运输回单)等证明乙方已完成本合同项下相关批次运输及交付工作的确认依据。
乙方须于每月【10】日前汇总上月所有已完成的运输工作,向甲方提交结算及开票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结算申请后进行审核。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运费中扣除已发生的因乙方原因导致的以下款项:
(a)货损/货差赔款: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费用。赔偿金额以该货物恢复原状或重置至起运前状态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为准(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本身价值、修复费、材料费等)。
(b)质量扣款:因乙方运输不当(如超速、颠簸、淋湿、污染等)导致货物出现质量等问题,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或需要付出的处理费用。
(c)其他违约金: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如延误、未履行通知程序等)而应支付的违约金。
经甲方书面同意结算并确定结算金额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相应金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票资料:乙方在提交开票申请时,应一并提交以下资料:甲方授权人签字确认的《产品运输回单》原件。
5.3付款安排
挂账与付款: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合规发票及相关资料后,按内部流程完成挂账。甲方在完成发票挂账后1个月内,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如遇法定节假日,付款日期相应顺延。
付款方式:款项以电汇及银行承兑汇票组合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占合同总价款比例不低于50%。
逾期开票责任:如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延迟提交申请、延迟或错误开具发票)导致甲方付款延误,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有权相应顺延支付。
5.4款项抵扣
甲方有权从任何一笔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乙方根据本合同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罚款等。
第六条履约保证金
6.1缴纳与覆盖范围: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应以下甲方认可的一种或多种组合方式向甲方提供担保:
6.1.1现金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将保证金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付款时须备注“【】项目履约保证金”)。
6.1.2付款保留:甲方从应付乙方的合同款项中保留相应金额作为保证金。若应付账款不足,乙方应以本款约定的其他方式补足差额。
6.1.3银行保函:提供由国有商业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的、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见索即付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正本一份。
6.2已缴纳情况处理:若甲方已持有的保证金金额不低于本合同约定金额,则该笔保证金自动延用于本合同,乙方无需就本合同另行缴纳,甲方已持有的保证金将转为覆盖本合同及前序合同的综合担保;若甲方已持有的保证金金额低于本合同约定金额,乙方仅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足差额部分;依据本条延用或补足的保证金,其效力自动及于本合同及双方后续签订的其他关联合同,直至该保证金被抵扣、罚没或根据合同约定退还。
6.3退还条件:在双方合作关系持续期间全部关联合同均已履行完毕(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交付、验收合格、款项结清及无任何违约争议),且经甲方最终书面确认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6.4保证金持续有效:在满足前款约定的全部退还条件前,无论单个合同是否履行完毕,甲方均有权持续持有该履约保证金,乙方对此无异议。
第七条货运保险
7.1投保责任与要求
7.1.1乙方必须为本合同项下承运的全部货物,在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名单范围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甲方有权按照中船集团要求对该保险公司名单进行动态调整),自行购买并维持足额有效的货物运输一切险、综合险。
7.1.2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对应批次货物的发票金额的110%,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期间应完整覆盖从起运地至目的地并完成运输标的交付任务的全过程。
7.1.3所有保险费均由乙方承担,并被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7.1.4若乙方未按约定投保,则该批次货物的一切运输风险将由乙方完全承担。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扣除相应保险费,并且,若发生任何货损、灭失,乙方将被视为放弃了保险保障,必须向甲方进行全额赔偿,且不能享受本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任何责任限额。
7.2保单交付与责任
7.2.1乙方应在每一批次货物启运前,向甲方提供该批次/本合同项下全批次货物的正式保险合同副本或/和保单复印件。甲方有权在收到保单前,拒绝该批次货物的启运或本合同项下任何款项的支付。
7.2.2如乙方未按时提供保单,或未足额投保,则视为乙方放弃以保险方式分散风险。该批次货物发生任何损毁、灭失,乙方将按货物的全额价值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且无权援引任何责任限制条款。
7.3出险处理与赔偿责任
7.3.1货物出险后,无论事故原因为何,乙方均须立即通知甲方并负责处理所有保险理赔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报案、查勘、资料提交及追索赔款等,并应尽力确保保险赔款直接支付至甲方账户。
7.3.2乙方购买保险,并不免除或减轻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任何赔付,均视为乙方对甲方损失的部分赔偿。若保险赔款(在扣除免赔额后)不足以覆盖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与间接损失),乙方须就差额部分承担无限额的、额外的赔偿责任。乙方的赔偿义务系对甲方实际损失的足额补偿,该赔偿金额为含税价,甲方实际收到的款项不得因任何税费扣减而减少。
7.4其他保险与风险
乙方应自行评估并购买其所需的物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以覆盖其自身车辆/船舶、人员伤亡及可能面临的保险公司追偿等风险,该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运输与交付
8.1运输方式
本合同项下货物采用陆路运输方式。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启运点完成车板接货,并负责将货物安全运抵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完成交付。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运输方式。
8.2运输方案审批
经甲方书面批准的《运输方案》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强制性技术文件,乙方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对已批准方案的调整、变更或优化,均须提前报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乙方对方案的适用性、安全性与合规性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对该方案的批准不视为对其任何义务或责任的减免。
8.3装运通知
在每批次货物计划装运前,乙方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不含装运当日),向甲方提交该批次运输车辆的正式《装货授权书》,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安排装货。
8.4变更管理
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工具故障、路线受阻等)需变更已批准的运输方式或方案的,乙方必须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任何变更必须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由此产生的所有二次吊装、转运等额外费用、风险及设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5甲方指令
各批次货物的具体启运时间,以甲方提前【3】日(不含启运当日)内发出的书面运输指令为准。乙方须按照指令要求,在指定的时间与地点完成提货。
8.6货运流程
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标准操作流程如下,该流程中的具体时限要求可由甲方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调整:
8.6.1运输主流程:甲方发出《运输指令》→乙方提交《装货授权书》、提供保单→货物装运→发运至目的地→甲方验货签收→对账结算。
8.6.2道路保障线:乙方负责的道路改造、协调、及手续办理工作,是启动运输主流程的前提,并作为一项持续性保障措施贯穿合同全周期。
8.7风险转移与交付
风险承担区间:自乙方从甲方或甲方指定方(上家)接货并签署接货凭证后,直至乙方将货物交付给下家(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并获得其书面接货确认前,此区间内货物的一切损毁、灭失、安全、环保及质量相关风险责任,由乙方全权承担。
风险转移节点:前款约定的乙方风险责任,自下家对货物状况完成验收并出具书面接货确认文件之时起,转移至该下家。运输链中的任何其他交接凭证,均不构成本合同项下的风险转移。
特别约定:双方确认,下家出具的确认签收运输标的的书面文件,是证明乙方完成该段交付义务及风险转移的唯一法定依据。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条款或任何其他交接文件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以本条约定为准。
第九条联络方式
9.1双方确认,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有业务联络(包括但不限于发运通知、接货协调、货损确认、费用对账等)以及争议解决阶段司法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均以本协议首部所列的电子邮箱作为有效送达方式。
9.2一方如变更其送达地址尤其邮箱,应提前至少3日书面通知对方。因未及时通知而导致的一切送达延误或未能接收的法律后果,均由变更方自行承担。在对方收到变更通知前,向原送达地址包括原送达邮箱发出的送达视为有效完成。
第十条承运要求
10.1运输技术要求与文件管理
10.1.1乙方承诺,在投标及签署本合同前,已从甲方处完全获取、阅读并理解了本合同履行所必需的全部甲方现行有效管理及技术文件(以下统称“管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技术规范》、《大件运输安全技术交底》、《运输工艺检验卡》、《风力发电机组储运防护技术规范》、《运输安全环保健康(EHS)协议》、《运输道路踏勘实施规范》、《运输安全手册》、《保密协议》等。乙方确认,其报价及合同承诺均已充分考虑上述所有管理文件的要求。
10.1.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不时对上述管理文件进行更新。甲方将通过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发布最新版本,该最新版本自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起自动替代旧版本并对本合同产生约束力。乙方有义务主动关注并及时获取最新版本。甲方相关文件要求包括:对应机型的《运输技术规范》《大件运输安全技术交底》《运输工艺检验卡》《风力发电机组储运防护技术规范》《运输安全环保健康(EHS)协议》《运输道路踏勘实施规范》《运输安全手册》《保密协议》等,运输实施要符合相关技术文件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述文件如有变化或更改,以甲方最新文件要求为准。
10.1.3运输防护按参照甲方对应机型《风力发电机组储运防护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或甲方技术要求执行,乙方应对货物外包装进行以下条件的保护:陆上项目机舱、轮毂、传动链、主轴部件齿轮箱、发电机、大型吊具等大件货物使用防雨布进行整体包裹;海上项目机舱、轮毂、风电专用集装箱使用出厂包装,传动链、主轴部件、齿轮箱、发电机、大型吊具、风电专用集装箱等大件货物使用防雨布进行整体包裹,运输标的尖部进行局部防护,塔筒两端进行局部防范,其他备品备件、辅料、小件吊具、工器具等使用新的坚固的木箱进行包装并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腐蚀、防油污、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如:涉及纤维吊具应避免接触尖锐物体,避免接触油污,避免运输过程中摩擦等影响吊具损坏;若有零部件出厂二次运输参照或使用原来料包装防护;以上货物装车或装船后必须用雨布整体包裹,从而保证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以及水、陆路的长途运输和满足运输途中存放的要求(雨布及包装物由乙方自备),运输过程中需做好醒目的警示标识。主机运输在基地原有包装上必须再额外进行包装防护(防雨、防尘等),如发现未防护,乙方支付甲方0.2-0.5万元单项违约金,具体数额依据实际损失确定,且相关责任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支付。乙方在为货物遮盖防雨防尘篷布时,应选择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环境下进行作业,需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用品、用具,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10.2装卸要求
10.2.1货物在甲方指定位置的装卸,无特殊原因下均由甲方负责,有另行约定除外。
10.2.2货物在装车后,其到达目的地完成交付过程中所有运输、中转、协调等工作全部由乙方承担。
10.3.3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卸货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它方负责,有另行约定除外。
10.2.4乙方因履行本合同需要,在交货前向甲方借用吊具等工具的,该行为仅为甲方提供的友情协助,不构成甲方的合同义务。甲方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出借,且出借不影响货物交付、风险转移等合同核心节点的认定。乙方借用的工具应妥善保管并按期完好返还,其间发生的任何损坏、遗失或因此导致甲方遭受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10.3货物到货签收、验收及交接要求
10.3.1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由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收货(联系方式由甲方在项目启动前通知乙方)。
10.3.2货物到达目的地后,都应由乙方联合甲方和/或收货人联合进行检验,主要检验设备/包装的外观是否损坏等,确认无货损、货差,或货损已修复并经甲方验收后,双方授权人员签署《签收单》。若收货人对货物提出异议的,乙方应当在提出异议当天将异议情况向甲方报告,根据甲方指令进行处理,并书面确认。双方签署《签收单》不影响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货损、货差责任追诉权。
10.3.3乙方必须每月和收货人核对到货情况,并将结果报告甲方。
10.3.4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报告,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因运输原因产生的货损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10.3.5货物抵达现场后,乙方联合甲方和/或收货人进行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果发现货损,甲方的授权代表将会同乙方的现场代表对货损部位进行核查。如果经货物生产厂家鉴定等确信该货损部件可以修复并且不影响货物使用,且双方做好缺陷记录后可签署《签收单》;乙方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与甲方共同协商处理,修复货物部位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签署《签收单》不免除乙方货损修复的赔偿责任。若确认货损无法修复,则乙方应重新至原生产厂家购买或以赔偿方式处理(重新购买的货物的售后服务应与甲方原货物采购合同约定一致,如:保质时间、售后服务责任等),并负责将更换后的货物重新运输至现场,不再收取运费;乙方将更换货物重新运输至现场且经甲方检验通过后,甲方签署《签收单》,但乙方仍应根据原货物送达要求时间,承担逾期交付责任。如双方对货物损失发生争议,甲方有权单方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认定,并以此作为依据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3.6发生货损的货物经原生产厂家鉴定可修复,则乙方交货时须提供生产厂家的维修证明、货物修补处的保质时间等详细资料。
10.3.7在货物到达后,甲、乙方的授权代表共同签署《签收单》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才能开始卸货,一旦货物离开车/船板后,除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享有的货损、货差责任追诉权外,其他所有的风险、责任和义务从乙方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10.3.8到货签收后,若发生运输车辆等滞压情况,每批次压车损失,乙方需在2个月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申请结算,特殊情况影响可提前向甲方书面申请和说明,否则将视为乙方放弃压车费用结算权益。
10.4其他要求
10.4.1乙方人员和车辆入场前应按甲方要求办理出入证,入场后应遵守场地管理要求,严格按照行驶路线、限速标识行驶,不得逆向行驶;车辆停放不能影响场区交通安全,且不得在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停放;车辆不得停放严格遵守甲方入场出场时间要求;随车人员应听从现场人员指挥,不得影响现场人员作业。
10.4.2乙方应制定装货、卸货过程中搭建或拆除机组防护措施的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作业人员安全操作培训,要在搭建、拆除机组防护措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同时应确保机组防护措施设置到位,避免运输过程发生安全事故、质量问题。
10.4.3乙方应严格按照《运输安全环保健康(EHS)协议》及其他技术要求文件执行。
10.4.4因乙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堆场相关责任,无论是否涉及甲方协助开展堆场寻找、协调、租赁等工作,均不免除或减轻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责任,亦不增加甲方责任。
第十一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11.1甲方权利与义务
11.1.1甲方的权利
1)通知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将满足装货要求的车辆等在指定装货地点集结到齐。
2)要求乙方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并及时、高效配合装卸车作业。
3)要求乙方严格按照《运输安全环保健康(EHS)协议》及甲方其他要求执行。
4)甲方具有每批次货物到达现场后30天内对货物进行验收、追诉乙方运输过程造成的货损、货差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塔基控制柜、电缆接线柜等由于运输振动造成内部损坏)
5)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提供的道路改造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核查。若经甲方检查并确认,道路实际改造情况与乙方报送的方案存在任何不一致(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方案改造、改造范围或标准不足、进度滞后影响整体运输等),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完成后续全部或部分改造工作。甲方在采取行动前将告知乙方产生的预估费用,因此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若由甲方委托第三方,则包括但不限于改造费、管理费、协调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6)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履约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改造进度严重滞后、运输组织不力、已发生重大延误或违反本合同其他主要义务等),随时对尚未启运的设备运输任务作出调整。若乙方的履约行为已实际影响或可能影响整体项目进度,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接替完成全部或部分剩余设备的运输工作,甲方在采取行动前将告知乙方相关决定及产生的预估费用,因此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量运输费、管理费、协调费及仓储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本合同项下任何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该等费用。
11.1.2甲方义务
1)告知乙方货物的托运信息及要求。
2)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输费用。
11.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1.2.1乙方权利:在全面、恰当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且无任何违约行为的前提下,有权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收取运输费用。
11.2.2乙方义务
1)乙方具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本合同目的的运输资质,同时必须根据甲方设备的实际参数选择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等运输设备及方式,并取得运输相关手续后实施;乙方运输的车辆、吊车等设备及驾驶员、相关操作人员应具备国家相关要求的资质、证件,乙方需提供驾驶员及相关操作人员身份证、联系方式、驾驶证、行车执照、车辆保险、货物保险、资质证书等复印件并保证真实有效,如未按相关规定执行产生的安全事故及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以及甲方向任何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业主方等遭受的损失)。
2)按甲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满足装货要求的车辆集结到齐,提供满足运输要求、状况优良的车辆(要求运输及运输车辆相关证件齐全有效,保证合法合规进行运输),并按照甲方要求时间装运。
3)在装货前至少3个工作日(不含装运当日)乙方将正式的装货授权书提供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发运,由此造成全部后果及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按甲方要求时间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通知方式为邮件、短信等书面方式。
5)乙方自接货开始至交货为止,负责全程运输,对全程运输中各区段承运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甲方对第三方的违约责任。
6)乙方应当保证货物安全、及时、完整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交付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人。乙方自车板接货后全权保证货物安全的一切责任,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货物发生货损、货差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区段,乙方的责任和赔偿限额,应该适用该区段的法律规定。乙方上述赔偿责任的承担,不影响其按照第十二条约定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若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磕碰、刮蹭、货物损坏(1小时内告知甲方),必须由原生产厂家现场售后服务人员进行修补或维修,维修或修补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擅自修补或维修,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7)乙方应对承运货物有关商业机密保密,如果乙方泄露甲方商业机密,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双方签署的保密协议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8)乙方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乙方对全程运输向甲方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9)乙方在货物起运前将运输车辆/船舶信息(型号、车牌)等信息以电子传送方式书面通知甲方,具体传送方式为邮件、短信等书面方式。车辆/船舶等运输设备到达收货地附近后将由甲方或甲方的指定方统一调配,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或甲方指定方的现场调度与管理指令,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业主方等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0)货物抵达目的地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运输重要节点的作业照片及全程运输报告信息(包含设备装车、车板捆扎、设备防水措施、转运吊装、公路转运情况等)。
11)运输车辆必须全部配置GPS/AIS定位系统,保证向甲方在任意时间、任意批次提供车辆/船舶定位数据或者图像,乙方运输车辆/船舶抵达指定位置后每天下午五点前向甲方指定邮箱发送定位数据或图像直至卸货(标明编号、时间、车辆/船舶信息等,必要时作为压车的支撑材料)。
12)乙方每天向甲方或指定收货人通报在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所处的地点和抵达卸货地点的预计时间,以便收货人安排接货。若乙方未及时告知甲方或指定收货人,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13)乙方应严格按照《运输安全环保健康(EHS)协议》等管理文件要求,执行运输前的车辆/船舶配备、货物包装、捆扎、装货等,全权负责运输在途中的安全并保证准确交付。如因意外事故导致货物安全风险的,乙方仍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扩大;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乙方亦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损。在任何情况下,因乙方未尽到前述减损义务而导致损失或扩大损失的,乙方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4)乙方在运输执行过程和管理的合法合规性,运输沿途桥梁承载、运输阻工等安全事项,由乙方全权负责,乙方在项目执行之前需做好充分准备工作,确保整个项目交付过程的顺畅。
15)乙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堆场相关责任,无论是否涉及甲方协助开展堆场寻找、协调、租赁等工作,均不免除或减轻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责任,亦不增加甲方责任。因设备运输、堆场选址等引发的各类赔偿、处罚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非甲方原因导致的费用变差一律不予补偿。
16)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完成各批次运输的下列文件:
①保险单复印件,其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合同约定;
②该批次运输标的物的工艺检验卡及甲方为确认运输安全与合规性而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乙方未按时或未完整提交上述文件的,甲方有权对应付该批次运输的款项予以暂缓支付,且不构成违约。此项义务在合同项下所有批次运输履行完毕前持续有效。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乙方须根据甲方或甲方指定方的交付计划安排运输车辆/船舶及配套设备,并确保按照甲方委托运输的内容100%完成交付工作,乙方不按甲方要求时间,逾期未到达的(若恶意阻工和拖延卸货,乙方需按本合同约定另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与间接损失)的,乙方应就差额部分继续承担赔偿责任。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除应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战争等)。具体违约金支付标准如下:
(1)逾期1-10日的,每日支付10000元违约金;
(2)逾期11-20日的,每日支付15000元违约金;
(3)逾期21日及以上的,每日支付20000元违约金。
12.2乙方无法按甲方实际安排进度实施运输工作或出现恶意阻工或拖延卸货等情况时,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经济考核、追偿相关损失、终止合作、增加第三方运输单位参与运输等措施。若乙方导致阻工或拖延卸货的,甲方有权按照10万元/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的标准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运费差价由乙方承担;甲方还可视情节直接解除本合同及/或终止乙方合格供方资格。甲方采取增加第三方运输等措施的,所产生的所有额外费用及运费差价均由乙方承担,且此行为不影响甲方同时或后续依据本合同约定(如本条第一款)行使解除合同、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12.3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时间装货或因车辆/船舶选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甲方直接或者间接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如吊车费、业主罚款等费用,若影响到风场进度,甲方视情节可对其承运份额做出削减,并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及间接损失。
12.4乙方应在货物启运前详细勘察运输线路并提出整改意见,因路况勘察不周或者未进行路勘造成货物转运、吊装、交货延迟等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吊车费、拖车费、业主罚款等。
12.5由于证件不全或违章驾驶造成的损失或由于司机责任造成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2.6若乙方未按《运输安全环保健康(EHS)协议》及其他管理文件执行,如未能正确提供车辆/船舶、数据等,甲方有权对乙方运输份额做出削减,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足额赔偿。
12.7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行业规定采取安全措施,保证设备发运安全。若发生运输货损,乙方严禁对货损进行私自修补或瞒报、谎报,一经发现,甲方视情节要求乙方支付1-5万元违约金;若因乙方原因导致设备损伤严重或报废,甲方可根据事故的责任要求乙方支付1-5万元专项违约金。此专项违约金是对乙方瞒报行为的惩罚,不影响甲方就货损本身向乙方追究全部赔偿责任的权利。若因乙方原因导致设备严重损伤或报废,乙方应承担甲方的全部重置及损失费用。若因乙方原因出现重复问题、恶性事故或则重大不安全隐患,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对应的违约损失。
12.8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运输或未按时送达到甲方指定地点或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货差、雨淋等事故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和/或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该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甲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12.9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乙方单方解除合同或者拒不执行合同条款,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按甲方核算合同暂定的总金额的5%计算,不足30万元按30万元计算),并承担由此带来的直接及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吊车费、业主罚款等。
12.10当乙方不适当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根据本合同规定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或按照约定需由乙方负担其它费用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的14日内,以电汇的方式向甲方支付乙方需承担的款项。否则,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任何一笔或累计合同款项(包括乙方与甲方签署的任何一份或多份合同项下合同款项)中予以扣除,乙方对此没有任何异议。
12.11甲方将根据乙方运输完成情况,完成对乙方的年度考评,计分不合格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将终止乙方合格供方资格。
12.1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或乙方与甲方签署的其他任何一份合同项下争议或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前,甲方有权暂不支付本合同中的到期款项并不承担任何违约及赔偿责任,且有权从本合同和其他合同的款项中扣取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的损失与违约金。
第十三条滞压费或压车费
13.1运输车的免压车期为车辆到达指定机位(或项目指定位置)次日起5天(卸车当天不作计算),免压期届满后按双方约定结算滞压费或压车费。
甲方支付滞压费或压车费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费用申请报告(含明细)、运输回单、压车和进出场证明(需提供项目签字确认、压车期间水印照片:需清晰显示车牌、地理位置、日期、车货外观等信息)等资料。
13.2以上压车费标准均为含税价。
第十四条货运标的所有权
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内,承运货物始终归甲方或甲方客户所有。乙方及其人员均明确知晓并承诺放弃行使任何形式的留置权。如发生任何扣押、滞留或变相留置货物的行为,即视为乙方根本违约,乙方须按该批被留置货物价值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误工费、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金、重新采购运输的额外费用及律师费等)。
第十五条转让及分包
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分包。
第十六条其他
1.不放弃权利
除非另有约定,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得被视为其放弃行使该等权利,且任何权利的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亦不得妨碍该等权利的进一步行使或其他任何权利的行使。一方在任何时候放弃追究其他各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规定的违约行为,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追究其他各方今后的违约行为,且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其在该等规定项下的权利或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权利。
2.非代理、非雇佣关系
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不代表甲方与乙方及乙方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关系、雇佣关系或类似关系,甲方不向乙方及乙方人员承担任何雇主或用人单位性质的责任。
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亦不代表甲、乙双方建立代理或类似关系,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无权代表甲方签署任何法律文件。
第十七条合同的生效、期限、暂停与终止
17.1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乙方按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7.2正常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直至各方履行完毕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质保期义务)之日止。
17.3因甲方项目原因的暂停与终止
17.3.1双方理解,本合同的履行依赖于业主方项目的正常推进。若因业主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业主方项目建设进度停滞、暂停、方案重大变更、项目取消等)或非因甲方过错导致的任何情形,致使甲方需要暂停或提前终止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工作的,甲方有权通过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立即暂停执行或终止本合同。
17.3.2在此情况下:
(a)对于暂停:甲方将书面通知暂停的预计期限(如有)。甲方应根据暂停时乙方已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工作量进行结算支付。暂停期间,对于乙方为后续工作已投入且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无法转移的特定准备费用,由双方协商合理补偿。除甲方明确书面认可的费用外,甲方不承担乙方的任何停工费、窝工费、预期利润损失等其他任何费用。具体项目和金额必须完全以甲方的书面认可为准。
(b)对于终止:甲方应根据乙方已完成的、且验收合格的工作量进行结算支付。对于乙方为剩余工作已采购且无法退还或继续使用的专用材料、设备,经甲方审核确认后,甲方予以合理补偿。除甲方明确书面认可的费用外,甲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预期利润损失或其他间接损失、补偿。
17.4甲方单方解除权(无因解除)
为适应项目整体管理需要,甲方有权在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单方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况下,结算与补偿方式参照本合同第17.3.2(b)条执行。
17.5合同到期未启动
若本合同生效后【1】年内,若因业主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业主方项目建设进度停滞、暂停、方案重大变更、项目取消等)或非因甲方过错导致的本项目仍未启动任何批次运输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7.6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7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1.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海淀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诉讼期间,除提起诉讼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第十九条廉洁规范及反商业贿赂条款
1.为维护甲乙双方共同利益,促进双方良好发展,乙方不得向甲方任何员工行贿(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以图获取任何不正当商业利益或特殊的商业待遇。
2.乙方如有违反上述约定,即构成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停止合作、解除合同,且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或阻止甲方查处其员工的收受贿赂行为。甲方员工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乙方索取或收受金钱、物品及任何形式的馈赠,乙方得知甲方员工有上述不正当商业行为的,需在第一时间向甲方通报并提供相关证据。
4.交易方陈述并保证:本方的股东、合伙人、董事、经理均不存在与履行本合同相冲突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
5.交易方承诺:违反本条款约定,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
专用条款
第一条运输标的
1.设备部分清单
第2条委托范围、运输费用【据实修改、删减或增补(正式文本要删除斜体字)】
甲方应至少提前【】个自然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具体的运输指令。乙方应依据本合同约定,完成甲方委托的工作内容。整体运输周期为【】个月。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2.合同金额
合同总价为¥【】(大写:人民币【】),其中,不含税价:¥【】(大写:人民币【】),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率【】%。具体以结算金额为准。
第三条运输费用计价方式
本合同总价为固定包干价,其中运输费用按以下第【】种计费方式确定:
方式一:固定总价包干,该价格已包含完成本合同项下约定全部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
方式二:按套数计件计价,本合同总价为暂定总价,最终结算金额以以经双方确认的运输件数为基础,按本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与数量进行计算。
第四条工期
关于路改工作的指令通知,甲方应提前【】日向乙方发出;
关于每批次的运输工作指令通知,甲方应提前【】日向乙方发出。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缴纳与覆盖范围: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
(1)固定金额: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2)按合同价款比例:金额为本合同总价款的3%。
第六条分界点
本项目分界点设定为【】
第七条堆场的要求【面积、位置等(正式文本要删除斜体字)】
第八条违约责任【结合业主要求替换(正式文本要删除斜体字)】
第九条滞压费【不涉及的直接删除,避免人为打钩(正式文本要删除斜体字)】
运输车的免压车期为车辆到达指定机位(或项目指定位置)次日起5天(卸车当天不作计算),免压期届满后:
□机舱车辆:按含税价1000元/车/天计算压车费;
□传动链车辆:按1000元/天/辆计算压车费;
□轮毂及配件车辆,按1000元/车/天计算压车费;
□常规叶片车辆,按0元/车/天计算压车费。
□特种叶片车辆要求满足1套举升车同时作业,作业周期为【1】个月(从正式进场到最后一支叶片卸货),超出该范围,按照35万/月增补延时费(不足一个月折算成天),特种运输不再核算压车费。
甲方支付上述费用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费用申请报告(含明细)、运输回单、压车和进出场证明(需提供项目签字确认、压车期间每日水印照片:需清晰显示车牌、地理位置、日期、车货外观等信息)等资料。原则上乙方须提供压车期间每日水印照片;惟对于新疆等偏远地区压车,甲方可酌情豁免此项每日要求。但乙方所提供的全部照片,必须能连贯证明压车全周期,且未经甲方书面豁免时,乙方必须提供每日照片。
(以下无正文)
甲方:
开户银行:
税号:
账号:
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
开户银行:
税号:
账号:
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一
中船海装运输安全环保健康(EHS)协议
甲方委托乙方运输风力发电机组相关设备,为加强运输安全环保管理,强化服务商安全环保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运输安全事故,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职业健康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1、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1)共同遵守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责任制度及甲方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规定,落实责任,强化管理。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各自的员工配备必要合法合规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合格有效的安全工器具,并监督、教育员工正确检查、使用和维护。
(3)一旦发生安全、环境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逐级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立即告知甲方,组织事故调查小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
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不定期对乙方运输安全资质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运资格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安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质量体系认证、环境体系认证等,甲方核实后留取复印件(加盖鲜章)或扫描件备案。
(2)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安全责任意识差、不服从安全管理的作业人员限期退场,并要求乙方在指定时间内补充符合要求的相应人员。
(3)如果乙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环境影响,且拒不整改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责令乙方限时退场,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4)甲方需在乙方进场前对乙方进行充分的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双方职责、人员资质和设备机具要求、货物绑扎要求、作业环境要求、装卸起重要求等,并保留相关记录以备查验。
(5)乙方或乙方分包方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更换运输设备、作业人员以及其分包方:
1.不按照甲方规定、要求完成各项运输任务的,如计划执行、设备就位、超限手续办理等。
2.在甲方及相关方基地公司、项目现场出现不遵守安全规章制度,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从甲方及现场管理人员指挥的。
3.在甲方及相关方基地公司、项目现场违反相关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完全的。
4.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后不及时整改或上报,致使发生运输事故或人员伤亡的。
5.运输作业人员不按照规定悬挂风电设备防护警示标识、违章指挥或在行驶过程中随意拆除安全防护及安全标志,经过安全检查后拒不落实整改的。
6.实际现场使用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超出备案资料范围外的。
7.运输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法定资质或资质失效,被甲方发现不符合运输要求的。
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交通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相关的制度,落实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相关责任,加强管理,认真执行运输合同中的有关要求,对运输合同及本协议约定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负总责。
(2)乙方应在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等级资格及安全资质后方可承揽相应的业务,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隐患排查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等安全管理体系,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有专业知识、技能的人员并明确责任,建立完善安全规章制度,为其雇佣的从业人员提供安全法规知识、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特殊工种必须持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特种作业证书,并在作业前对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乙方必须为作业人员购买相关保险、配备充足、合格、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工具,如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帽、反光背心、救生衣等,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乙方所派人员具备独立承担作业的能力,熟悉作业工艺流程,熟悉作业风险及安全要求,具备作业安全风险辨识和规避能力,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率需达到100%。
(5)乙方要严格服从并执行甲方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规章制度。
(6)乙方拟将甲方运输业务分包给其二级供方,二级供方应提前提交甲方确认,同时乙方需审核分包方运输资质、运输车资质、船舶资质、驾驶员是否持有与拟驾车型、船舶相匹配的有效驾驶证、操作证或资格证,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出现再次转包。运输设备的各项尺寸、重量、运输等相关参数以实物为准,提前到甲方发运地进行了解和核实。
(7)乙方实施运输之前,必须核查拟雇车辆、船舶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和相关资格证复印件、保险记录。核查车辆、船舶年检记录、安全配置(包含但不限于:安全气囊、防抱死系统(前后)、车载灭火器、常用维修工具、反光三角警示、备胎、行车记录仪、救生艇、筏、救生衣、应急物资等),并确保所使用车辆、船舶排放标准符合国家及各地环保要求(含运输沿途地方环保管控)。
(8)乙方组织实施大件设备运输前,必须编制风机设备运输专项方案,且运输设备进场前应组织对运输路线进行专项检查,按运输方案要求落实措施,确认道路具备运输安全条件。
(9)乙方组织实施大件设备运输前,对运输车辆、船舶固定设备所使用的钢丝绳、手动葫芦、紧固器、地邻、绑扎加固、防护材料等进行全面检查,是否符合设备承重安全要求,消防设备设施、安全警示标识的配备须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10)乙方在甲方及其相关方基地公司装卸和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必须遵守甲方及其相关方基地公司的统一指挥,严格遵守基地公司管理规定,积极维护交通秩序,保证基地公司厂区内部道路的畅通和运输安全,不得乱停、乱靠、乱装、乱卸,不得争道抢行,不得超速,不得违章操作卸货。
(11)乙方组织实施大件设备运输时,应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并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证件规定时间、路线行驶,不得擅自更改运输时间及运输路线。
(12)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确保运输安全,乙方车辆、船舶、设备设施及人员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安全事故、货物损失、货物洒落、损坏道路设施、环境污染等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由乙方自行负责。若乙方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13)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有有效防止粉尘、噪声、废气排放、废物污染(含风电报废物)的措施,应按照环境保护要求合规处置,不得随意处置,如有因乙方作业过程中产生的以上排放物对甲方以及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引起纠纷的,乙方应对其负全部责任。
(14)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保护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其造成不应有的破坏,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垃圾,包括生活垃圾、一般废物、危险废物由乙方负责带离甲方场区自行处理,如有物品设施等受损坏或损失,需恢复原状及功能。
(15)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使用适当的方法和方式做好相应作业区域的安全标识和隔离,必须听从现场人员的指挥和安排。不得损坏、阻挡或者擅自挪用消防设施,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16)乙方车辆在实施运输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禁止超速、闯红灯、疲劳驾驶、饮酒驾驶等行为。
(17)乙方对现场作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
(18)乙方应保证合同履约人员稳定,因正当原因确需更换相关人员的,更换人员名单及相关资质应向甲方提前报备。此外,乙方应做好工作交接事宜,否则应承担相应损失。
(19)乙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人身、设备安全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应按要求1小时内向甲方汇报,不得延报、谎报、瞒报。发生运输设备因事故损坏时,乙方应在6小时内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并确定损坏设备的救援情况,24小时内保证受损设备得到妥善处理。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降低事故损失或防止后续危险发生,并积极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
(20)乙方合同履约过程中,应指定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按要求监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21)乙方合同履约过程中,应确保作业人员最少每年1次的职业健康体检,应在具备相应资质的健康检查机构进行,确保作业人员没有与作业相关的禁忌病症,并提供职业健康作业环境、防护设备、预防措施等。
4、乙方船运专项要求
(1)乙方提供的运输船舶应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签发的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最低配员证书等法定证件,并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
(2)乙方负责船舶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管理,建立并指导、检查、督促落实该船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及执行情况,负责对船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适航前的安全技术交底等工作。
(3)乙方负责定期检查所提供船舶维护保养记录和定期进行消防系统检查记录以及其落实情况,保证航行安全和营运安全,保持船岸的通讯畅通,能实时核查船舶所在位置。
(4)乙方提供的运输船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配备足量且合格的船员,船员应持有适任证书、特殊培训合格证及专业培训合格证,应与其服务船舶的种类、等级、航区相适应。
(5)乙方提供的船舶及船员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并坚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6)乙方提供的运输船舶在停泊或待命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船舶及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行且具有相关资质船员。无论何时,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应同时离船,必须保证甲方设备的安全且船舶处于安全可控的状态,采取必要措施防范盗窃、丢失、雨淋和碰擦损坏。
5、违约责任
(1)乙方对其履行合同义务过程的职业健康、生产安全、环境管理负责,因乙方违反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违反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2)在执行本协议期间,乙方提供的设备、设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其质量问题或未按规定使用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对甲方提出的安全隐患、环境影响整改要求,乙方未按要求及时整改而发生重大隐患和事故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顿,两次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人员在作业期间,发生偷盗、挪用、破坏作业现场的安全、环境保护防护设施、警示标志、材料、机械设备以及消防器材等,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乙方对提供的车辆、船舶等运输作业相关设备,应当具有合法的所有权并已取得国家相关许可权,乙方必须确保车辆、船舶的运输设备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严禁带病作业,并依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购齐有关设备及人员保险。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通知乙方提前解除运输合同。
(6)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安全管理工作不当,发生各类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造成较大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取消责任车辆、事故事件责任人乃至乙方在公司范围内的业务资格,由此带来各种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7)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违反本协议被甲方处以罚金的,应在收到处罚通知函2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复,如逾期未回复,视同乙方同意甲方处罚意见,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运费中予以扣除。
(8)甲方根据违反本协议所发生的事故原因、整改过程、结果影响等,视情况对乙方做出免于处罚、停运、赔偿权益转让、罚款、终止合作等处理。
(9)所有乙方责任运输事故保险理赔后,额外的保险免赔和拒赔部分由均乙方承担。
6、其他
(1)本协议甲方拥有最终解释权,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其他未尽事宜乙方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否则造成的相关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本协议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与运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有效期与乙方执行的运输合同期限一致。
附件二
保密协议
本协议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就甲乙双方对从对方获悉的保密信息进行保密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1.保密义务的来源
1.1为开展XXXXXXXXX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合作,甲方作为披露方须向乙方披露部分保密信息,乙方作为接收方须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
1.2根据主交易合同约定,履约过程中,甲方作为披露方须向乙方披露部分保密信息,乙方作为接收方须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
2.保密信息的内容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乙方在本项目合作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无论以何种形式体现。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乙方在与甲方讨论、签订、履行主交易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无论以何种形式体现。
包括: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设备相关参数、图纸
(2)甲方对乙方开展运输安全技术交底所提供的相关资料
(3)/
3.保密义务
3.1乙方保证,就上述保密信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甲方提供的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3.2乙方将按照其保护其自有的保密信息时适用的相同程度的谨慎态度,防止任何对甲方的保密信息的不应有的散播和使用。
3.3乙方仅可为本项目合作事宜之必需,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直接或间接参与本项目合作事项的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律师、顾问及其他代理人或代表等,但应保证该类有关人员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
前述有关人员未遵守保密要求的,视为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保密期限
4.1乙方保密义务的履行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至主交易合同履行完毕或双方合作终止之日止。
4.2如本协议签订生效之前就本项目已经披露保密信息,则乙方应同样就该保密信息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
5.信息资料的接收与归还
5.1资料的接收
5.1.1甲方应将上述保密信息于签订合同后,以快递或邮件形式交付给乙方。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场确认所收悉的资料、内容是否清晰、完整,有无缺页、漏印等。
5.1.2乙方经检查确认后,认为存在前述问题的,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进行补充或补正。
5.2资料的归还
5.2.1主交易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将保密信息资料的原件尽数归还甲方;在主交易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或相关人员对信息资料曾有复制、留档的,乙方亦应按照甲方要求将全部复制件同时归还甲方,如乙方曾有电子扫描、留档的,乙方应在主交易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立即删除。
5.2.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按照5.2.1款约定归还的信息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所收悉的资料、内容、数量是否正确。
5.2.3甲方经检查确认后,认为归还的信息资料存在内容、数量短缺等问题的,可以要求乙方作出书面说明并承担补正义务。
5.2.4甲方对信息资料的处理另有要求或指示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执行。
5.2.5主交易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甲方可选择要求乙方对其占有或管控的本协议项下提供的全部或部分保密信息及其所有原价、复印件、复制品及概要予以销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履行销毁义务。
6.排他期
6.1排他期限: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至XXX年XX月XX日。
6.2排他期要求
6.2.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以及经乙方披露获悉保密信息的相关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任何第三方就与本协议书所述的相同或类似交易、工作内容等事项进行接触、讨论、协商、洽谈或签署任何协议或安排。
6.2.2如乙方以及经乙方披露获悉保密信息的相关人员已开始与第三方开展任何形式的磋商,应立即终止,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保密义务的豁免
本协议关于对保密信息的保护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7.1保密信息在披露给乙方之前,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7.2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未被违反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7.3由第三方合法合规披露给乙方的信息。
7.4在未使用或参考甲方的保密信息的情况下,由乙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7.5乙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保密信息(通过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当出现此种情况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做出必要说明,同时给予甲方合理的机会对披露内容和范围进行审阅,并允许甲方就该程序提出异议或寻求必要的救济。
7.6由于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确定的保密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在上述情况发生时,乙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向甲方发出通知,同时应当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说明。
8.非授予或权利转让
乙方了解并同意保密信息是且在将任何时候都是甲方的财产,并且根据情况受所有适用于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著作权、专利的法律或其他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的保护。签署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甲方披露给乙方的任何保密信息不代表授予乙方或向其转让任何权利。
9.无陈述及保证
9.1乙方认可甲方对保密信息的完整性或真实性不作任何陈述或保证,但甲方保证其可正当地向乙方披露或使乙方获得该保密信息,且披露行为没有违背其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定义务、合同义务或其他义务。
9.2本协议各方均向其他方保证:除本协议明确约定的以外,该方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全部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合法权利以及所有内部和外部的批准、授权和许可。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有违反本协议约定情形的,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本合同中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鉴定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维权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10.2除赔偿甲方上述全部损失外,乙方还应额外支付主交易合同价款总额的3%作为惩罚。
11.项目联系人
双方确定,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指定XXX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XXXX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且权限仅限于下列:
1.信息资料的提交、接收与归还;
2./。
12.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1种方式处理: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海淀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附则
13.1部分无效处理。如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13.2不放弃权利。除非另有约定,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得被视为其放弃行使该等权利,且任何权利的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亦不得妨碍该等权利的进一步行使或其他任何权利的行使。一方在任何时候放弃追究其他各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或规定的违约行为,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追究其他各方今后的违约行为,且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其在该等规定项下的权利或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任何权利。
13.3双方确认,本协议所载明的双方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为双方办理与本协议签署、履行、协商、诉讼或仲裁等相关事务的约定送达地址。如需要变更,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协议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3.4双方确认,本合同系由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共同起草和写作而成,并非格式条款,对本合同的解释不应考虑任何要求起草或促使起草本合同的一方作出不利解释的假设或规则。
13.5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系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7本协议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双方对此合同正文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正文中任何手写或涂改或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经双方确认,否则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13.8本协议包含如下附件:
(1)/;
(2)/。
上述附件是本协议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报价揭示时间:
物料信息
序号 | 物料编码 | 物料描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交货地点 | 交货日期 | 国产/进口 | 说明 | 附件 |
|---|
序号 | 物料编码 | 物料描述 | 计量单位 | 交货地点 | 交货日期 | 国产/进口 | 说明 | 附件 |
|---|---|---|---|---|---|---|---|---|
| 1 | 561422 | 物流运输服务 | 项 | 2026-11-10 | 不指定 |
寻源要求
询价单位: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约单位: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报价截止时间:2026-11-06 10:00
允许部分物料报价:否
附加费(附加费包括运费、包装费、服务费、其他费用):包含在物料价格中
报价有效期:2027-01-31
是否指定报价币种:指定
报价币种:人民币
承运方式:
结算方式:
补充说明:
经办人信息
姓名:魏建科
手机:13041187358
电话:
邮箱:
附件
1、采购公开谈判文件-华润电力青海海西基地青豫直流二期外送200MW工程15号机组设备运输采购服务.docx
2、响应文件(技术及商务部分)华润电力青海海西基地青豫直流二期外送200MW工程15号机组设备运输采购服务.docx
3、响应文件(报价文件) 华润电力青海海西基地青豫直流二期外送200MW工程15号机组设备运输采购服务.docx
4、货物运输需求信息表-华润电力青海海西基地青豫直流二期外送200MW工程15号机组设备运输采购服务.xlsx
5、华润电力青海海西基地青豫直流二期外送200MW工程15号机组设备运输采购服务采购合同模版.docx
华润电力青海海西基地青豫直流二期外送200MW工程15号机组设备运输采购服务
公开谈判采购文件
采购人:中船海装风电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25日
目录
第一章公开谈判采购公告3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6
第三章评审办法20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7
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29
华润电力青海海西基地青豫直流二期外送200MW工程15号机组设备运输采购公告
华润电力青海海西基地青豫直流二期外送200MW工程15号机组设备运输服务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供应商参加谈判采购活动。
1.采购项目简介
1.1采购项目名称:中船科技华润电力青海海西基地青豫直流二期外送200MW工程15号机组设备运输服务
1.2采购项目公司:中船海装风电有限公司
1.3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4成交供应商数量及成交份额:一家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项目信息及基本要求:
| 序号 | 设备名称 | 设备型号 | 数量 | 起运地 | 交货地点 | 备注 |
| 1 | 机舱 | H185-5MW | 1台 | 海装张掖生产基地 | 海装大柴旦风电场15号机位 | 整体 |
| 2 | 传动链 | H185-5MW | 1台 | 海装张掖生产基地 | 海装大柴旦风电场15号机位 | |
| 3 | 轮毂 | H185-5MW | 1台 | 海装张掖生产基地 | 海装大柴旦风电场15号机位 | |
| 4 | 机舱附件 | H185-5MW | 1台 | 海装张掖生产基地 | 海装大柴旦风电场15号机位 | |
| 5 | 机舱运输工装 | H185-5MW | 1台 | 海装张掖生产基地 | 海装大柴旦风电场15号机位 | |
| 6 | 轮毂运输工装 | H185-5MW | 1台 | 海装张掖生产基地 | 海装大柴旦风电场15号机位 | |
| 备注:1.具体参数、数量请以实际为准,详见附件货物运输需求信息表。2.机舱附件、叶片附件及塔筒附件可考虑随车运输或单独专车运输,具体以报价单位自身装载及运输方案为准。 | ||||||
具体地址:
(1)海装张掖基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掖经济开发区经二路南张掖海装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2)海装大柴旦风电场15号机位:距离大柴旦镇120公里,经纬度坐标:经度:037:27:46.764269N纬度:097:40:46.920594E。
基本要求:
2.1.1报价单位自行评估。项目咨询联系人:***,***。
2.1.2报价应包含最终交付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从起运地至目的地全程运输、道路改造、空障清除及通行协调、含税含保险、含工装回收等,且保险范围须涵盖交付前所有环节。
2.1.3预计运输时间为:2026年11月底,以招标方实际通知为准。
2.2运输起止地及设备参数。
2.2.1运输起止地:
2.2.1.1机舱、传动链、轮毂、:海装张掖基地机位车板接货,机舱整体运输至海装大柴旦风电场15号机位板车交货;
2.2.1.2叶片及配套附件:无
2.2.1.3塔筒附件:由塔筒厂负责运输;
2.2.1.4运输工装:无
2.2.2设备参考尺寸参数。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 含工装长宽高尺寸(m) | 含工装重量(t) | 备注 |
| 1 | 机舱 | H185-5MW | 11.534×4.5×3.9 | 130 | 整体 |
| 2 | 传动链 | H185-5MW | 7.551×3.62×3.251 | 75 | |
| 3 | 轮毂 | H185-5MW | 5.58×4.74×4.285 | 45 | |
| 4 | 机舱附件 | H185-5MW | 以实际为准 | 以实际为准 | 塔基开关柜等 |
| 5 | |||||
| 备注:1.以上参数供参考,具体以实际为准准。 | |||||
2.3报价要求
(1)报价要求含税含保险(保险受益人必须是中船海装风电有限公司),按照设备货值购买110%的物流货物保险(综合险,货物运输一切险,运费挂账时需提供对应运输保险单据),建议报价单位自行考虑增加购买自身物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设备存储保险等保障自身安全,保险周期从报价单位接货至指定地点交货完成后截止,确保保险能覆盖运输作业全过程。
(2)报价含运输费、起运地至目的地运输全过程路改费(含道路改造、空障清除、建筑物拆除、桥梁检测加固、征地补偿、复垦补偿、林业补偿、农作物补偿、道路恢复、碾压赔偿等)及通行协调费、货物捆扎费(含配套物资)、回收费(工装、包装物等其它物资回收)、运杂费、牵引费、从起运地至目的地过程中的道路、桥梁等运输协调、办证等一切交付前产生的所有费用。
(3)运输交付过程要求:
第一步:报价单位需前往海装张掖基地(机舱、传动链、轮毂)、将海装张掖基地设备运输至海装大柴旦风电场15号机组机位。
第二步:本次招标不负责塔筒本体、叶片本体运输,需负责塔筒、叶片运输路改,路改范围包含从高速路口至机位。
(4)报价包含运输工装、包装物等物资运输,并提供运输回单,请充分调研评估工装尺寸及重量,组织好运输资源。
(5)运输外包雨布及包装物由承运单位自备、货物在车上的加固、捆扎、防护、解绑等一切材料及相关操作事宜,由报价单位自行负责,运输要求标的物整体包装,要求防雨、防尘、防雷击。
(6)要求报价方根据海装的交付计划安排运输车辆资源及配套设备并100%完成交付工作,若交付不及时,按照合同条款处罚,并承担业主方的索赔。报价单位在接到海装通知后,需在7日内完成所有准备工作并进场。
(7)报价方须选择合适(报价单位运输标的货物所有车型,均需充分考虑重载后的车辆及工装受力状态,工装受力点不得悬空,评估运输安全风险,确保货物安全)、足够数量的运输设备以及辅助设备,满足运输安全等相关要求。
(8)根据设备产品标的参数(以实际为准),报价方需选择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等运输设备及方式,并办理运输相关手续后实施,如因此产生的安全、环保事故及经济损失将由报价方全部承担。
(9)报价需提供详细的运输方案(含车辆、运输保障措施等)、道路改造方案。
(10)按双方签订的安全技术协议有关规定或采购方相关管理要求,报价方应对货物外包装进行以下条件的保护:机舱、传动链、轮毂采用整体包装(防雨布+网兜,要求防雨、防尘、防雷击)、叶片采用局部包装(要求防雨、防尘、防雷击)、附件采用整体包装(要求防雨、防尘、防雷击),并采取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证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以及水、陆路的长途运输和满足现场存放的要求(雨布及包装物由报价方自备)。
(11)若报价方出现因车辆选型问题导致影响运输及货物安全的问题,报价单位需无条件配合更换满足作业要求的车辆以增加作业安全性,报价单位需在实际作业前充分了解设备特点、沿途路线、起止基地、目的地及天气等影响因素,选择合适的运输设备。
(12)报价方在运输执行过程和管理的合法合规性等由报价单位全权负责,请报价方在项目执行之前做好充分准备工作,确保整个项目交付过程的顺畅。
(13)压车费:
运输车的免压车期为车辆到达指定位置次日起5天(卸车当天不作计算),免压期届满后:
1.机舱车辆:按含税价1000元/车/天计算压车费;
2.传动链车辆:按含税价1000元/天/辆计算压车费;
3.轮毂车辆,按含税价1000元/车/天计算压车费;
4.叶片车辆,按含税价1000元/车/天计算压车费;
5.附件车辆,按含税价500元/车/天计算压车费。
(14)运输要求:相关文件要求包括:对应机型的《运输技术规范》、《大件运输安全技术交底》、《运输工艺检验卡》、《风力发电机组储运防护技术规范》、《风力发电机组叶片储运吊技术规范》、《中船海装运输安全环保健康(EHS)协议》、《中船海装运输道路踏勘实施规范》、《中船海装运输手册》、《中船海装运输安全手册》、《保密协议》等,运输实施要符合相关技术文件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述文件如有变化或更改,以招标方最新文件要求为准。
(15)堆场要求:无具体要求,报价单位自行选择合适的换装场地。
(16)路改要求:道路改造需在运输前一周内完成,确保道路通畅直至完成运输任务,满足标的设备运输需求。
(17)其他要求:
a.满足《中船科技华润电力青海海西基地青豫直流二期外送200MW工程15号机组设备运输服务采购合同模版》要求。
b.执行采购人所提供的技术规范、工艺文件、验收相关文件要求。
c.中标方应具备收到发货通知后3天内(不含法定节假日)组织车辆到场装货,即可满足要求。
d.要求投标单位全区域范围分析报价,未完全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e.报价包含最终交付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从起运地至目的地全程运输含税(税率9%)、保险、超限证办理、设备绑扎、工装回收、通行协调、道路改造、空障清除等,且保险范围须涵盖车板交付前所有环节。
f.付款方式:详见附件《中船科技华润电力青海海西基地青豫直流二期外送200MW工程15号机组设备运输服务采购合同模版》。
g.最终结算根据实际执行情况按照合同价格进行结算。
h.未通告事宜参照《中船科技华润电力青海海西基地青豫直流二期外送200MW工程15号机组设备运输服务采购合同模版》执行。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满足如下要求:
(1)资格要求:1.报名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正处于有效期内的独立法人营业执照。2.报名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财务要求:提供2023-2025年的财务报表或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3)业绩要求:近4年(2022年1月1日至今)至少具有同类产品交付业绩。并提供业绩合同的扫描件(含合同首页、范围页、签字盖章页等,业绩反馈内容不全视为无效业绩)。
(4)信誉要求: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2020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内所履行的合同没有受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处罚;无因供应商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中止和诉讼记录;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的状况,没有被司法机关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供应商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证明。
(5)经营范围包含大件运输服务,提供营业执照;
(6)具备大型货物运输道路许可证,提供道路运输许可等;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3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4.采购文件的获取
4.1有意参加谈判采购活动的单位,请于2026年10月29日至2026年11月4日,每日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3时至18时(北京时间,下同),在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平台(http://106.37.81.34:8085/)及中国船舶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s://www.ebuycsemc.com/)完成注册后,并在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平台(http://106.37.81.34:8085/)购买采购文件(供应商可在平台上完成注册后,依照平台供应商操作手册自行报名、下载文件。中国船舶采购电子商务平台供应商注册物料编码:5614。中船科技采购平台供应商注册类型:服务类-道路改造及运输。项目不提供邮购文件。
4.2采购文件每套售价0元,售后不退。
5.响应文件的递交
5.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6日10时,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72号院。
5.2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及方式: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72号院(联系人:魏建科,联系方式:13041187358)线上同步在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平台(http://106.37.81.34:8085/)和中船集团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s://www.ebuycsemc.com/)完成报价的提交(各包件分开提交响应文件)。
5.3响应文件开启后,请每30分钟登录一次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平台(http://106.37.81.34:8085/)进行刷新查看待办工作,完成多轮报价。逾期上传或遗漏的,视为无效报价,不再参与该项目后续报价。
5.4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5.5逾期未上传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拒绝接收。
5.6本项目需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
保证金金额:0万元人民币(大写:0万元整)。
保证金形式:现金转账或银行保函。
保证金递交方式:
1.收款账户信息
供应商以转账方式递交的应在/时前从公司基本账户以电汇形式将保证金汇至下面的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帐号:50001043600050212895
开户单位:中船海装风电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行重庆两江分行营业部
银行汇款凭证附言栏中注明“中船科技华润电力青海海西基地青豫直流二期外送200MW工程15号机组设备运输服务保证金”。
若供应商采用银行保函方式交纳保证金,银行保函原件必须在/时前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至采购人处(与响应文件同时送达),时间以收件时间为准,逾期后果自负。
2.保证金在银行的划转需要一定时间,望尽早缴纳,保证金的缴纳时间以到账户时间为准。不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保证金到账或退款进度请拨打财务电话咨询。
3.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投标人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按否决其投标处理。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可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6.若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
6.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
响应文件开启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地点为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文件开启将在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平台(http://106.37.81.34:8085/)和中船集团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s://www.ebuycsemc.com/)上进行。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公告在中船集团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s://www.ebuycsemc.com/)及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平台(http://106.37.81.34:8085/)发布。
8.其他
8.1供应商须将响应文件电子版(可编辑版和签章PDF版)于2026年11月6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前按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平台(http://106.37.81.34:8085/)要求的格式上传至该平台。
8.2响应文件开启后,请每30分钟登录一次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平台(http://106.37.81.34:8085/)进行刷新查看待办工作,完成多轮报价。逾期上传或遗漏的,视为无效报价,不再参与该项目后续报价。
8.3供应商自行对现场进行踏勘(踏勘地址:见项目地址),并在报价时形成踏勘报告,报价应包含该项目全部费用。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进行踏勘而引起任何报价争议,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其报价将视为无效报价。采购人有权对无效报价供应商追索损失。
8.4如供应商对本次项目存在任何需澄清答疑项,应在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平台(http://106.37.81.34:8085/)发起澄清,所有的解释和确定均应以采购系统发布的正式澄清为准
9、监督部门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联系电话:15826178688
10、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72号
联系人:魏建科
电话:13041187358
项目咨询联系人:***,***
2026年10月25日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9(A、C) | 分包 | 未经招标方允许不得分包 |
| 1.10.2 | 对非关键条款的偏差 | 可以偏差的范围:/可以偏差的项数:0项 |
| 2.2.1 | 供应商要求澄清采购文件的时间 | 截止时间:报价开启前1个工作日 |
| 2.2.3 | 供应商确认收到采购文件补充文件 | 确认的最晚时间:报价开启前3个小时确认的方式:平台 |
| 3.1.1(9) | 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资料 | 资料名称: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 |
| 3.2.3 | 最高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 □无有,最高限价:120万元人民币 |
| 3.2.4 | 报价的其他要求 | 包含物探费、专家费、评审费、公关费、差旅费、打印费、不可预见费等各种费用。 |
| 3.3.1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开启之日起90日。 |
| 3.4.1 | 响应保证金 | 1.缴纳账户详见5. 响应文件递交2.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投标人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按否决其投标处理。4.招标人最迟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无息采用原投标单位付款方式全额退还投标保证金。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可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6.若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 |
| 3.5(1) | 依法设立的证明材料 | 供应商应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颁发的可以合法开展业务的执照或证书复印件。 |
| 3.5(2) | 资质要求证明材料 | □不适用适用。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以证明供应商具有承担本项目要求的资质。资质证书包括:符合项目所需的响应资质 |
| 3.5(3) | 财务要求证明材料 | 不适用适用。供应商应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近年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近年财务会计报表年份是指: 至 年(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该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适用。供应商应提供近年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近年财务会计报表年份是指:2023至2025年(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该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 |
| 3.5(4) | 业绩要求证明材料 | 不适用适用。供应商应提供近年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七、资格审查资料(三)近年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以证明供应商具有承担本项目要求的业绩。近年是指:2023年至今。业绩证明材料:合同/订单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 |
| 3.5(5) | 信誉要求证明材料 | 不适用适用。供应商应提供相关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截图/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截图/国家应急管理部查询结果截图。 |
| 3.5(7) | 其他要求的证明材料 | / |
| 3.5(8) | 供应商不存在第一章3.2款情形的证明材料 | 不需提供证明材料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包括:承诺函 |
| 3.6.1 | 对关键条款进行响应的证据或证明材料要求 | / |
| 3.7.5 |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及电子版要求 | 响应文件正本1份是否要求提供电子版响应文件:☑不要求要求,提供电子版响应文件的形式:U盘形式 |
| 4.1.1 | 响应文件密封要求 | 整体密封。 |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供应商名称: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 |
| 4.2.2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否是,退还时间: |
| 6.2.2 | 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数量 | 1家 |
| 7.6.1 | 履约保证金 | □不要求提交☑要求提交需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合同签订后,投标人应向买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金额为具体项目合同金额的3%。 |
1.总则
1.1采购方式
公开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组建评审小组对响应采购的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规则和时间一次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采购人根据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选择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2采购项目概况和供应商资格要求
采购项目概况和供应商资格要求见第一章“公开谈判采购公告”。
1.3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公开谈判采购活动所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4保密
参与公开谈判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5语言文字
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6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7谈判采购预备会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谈判采购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谈判采购预备会。
1.8分包
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并在响应文件中作出说明。
分包供应商不得将分包项目再次分包。成交供应商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9响应和偏差
1.9.1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关键条款均以“*”符号标记。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关键条款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9.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对非关键条款可以偏差的范围和可以偏差的项数的,如响应文件存在的偏差超出上述范围或项数,将被视为无效。
2.采购文件
2.1采购文件的组成
本采购文件包括:
(1)谈判采购公告(或谈判采购邀请书);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采购需求;
(6)响应文件格式;
(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采购人依照本章规定,对采购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2.2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对采购文件予以澄清。
2.2.2采购人可根据供应商的要求或主动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以补充文件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采购人可视具体情况在补充文件中通知供应商推迟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供应商在收到补充文件后,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补充文件。
2.2.4除非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供应商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3.响应文件
3.1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响应函;
(2)授权委托书(如有);
(3)响应保证金(如有);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报价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响应方案;
(8)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作出的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澄清、说明和补正,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签署响应文件、亲自参加谈判活动的,响应文件不包括第3.1.1(2)目所指的授权委托书。第一章“谈判采购公告/谈判采购邀请书”规定不接受联合体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括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要求供应商提交响应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包括第3.1.1(4)目所指的响应保证金。
3.2报价
3.2.1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在响应函和报价表中进行报价。响应函中报价应为包含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在内的含税价格,同时应列明不含税金额和增值税税额,采购人将根据项目情况,在第三章“评审办法”评审办法前附表第3.1.2项中选择按照含税价格或不含税价格对供应商进行价格评审。无论以何种价格进行评审,采购人最终将按照含税价格与成交供应商签约。
3.2.2供应商应充分了解采购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报价的其他要素。对于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在签署采购合同时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权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百分比幅度内对采购标的的数量进行增加或减少。
3.2.3采购人设有最高限价的,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或最高限价计算方法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响应文件有效期
3.3.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有效期应为90日,从采购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开始计算。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响应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响应保证金。
3.4响应保证金
3.4.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响应保证金的,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四、响应保证金)提交响应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不按要求提交响应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3.4.2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采购人将在发出成交通知书后5日内向除候选成交供应商外的其他供应商原额退还响应保证金,并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和未成交的其他候选成交供应商原额退还响应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保险机构保险单形式提交的响应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可以不再退还。
3.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
(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响应保证金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第一章“谈判采购公告/谈判采购邀请书”对供应商的各项资格要求。
3.6响应方案
3.6.1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采购需求中明确为关键条款(标记“*”)的条目,供应商除了进行响应外,还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据或证明材料。
3.6.2供应商只能提出唯一的响应方案。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多个响应方案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3.6.3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响应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响应文件偏差表中未列明的内容,评审小组可以视为供应商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但如在谈判采购活动中发现响应文件的其他部分与商务和技术偏差表的描述不一致或供应商的响应缺乏支持性文件,评审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并根据澄清结果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3.7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
响应函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应由联合体各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响应函或联合体协议书(如有)由代理人签字的,应在响应文件中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由供应商或联合体各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7.3评审过程中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3.7.4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3.7.5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7.6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响应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4.响应文件的递交
4.1响应文件的包装与标记
4.1.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密封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递交到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拒绝接收。采购人收到响应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接收凭证。
4.2.2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采购人收到供应商修改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接收凭证;采购人收到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后,退回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4.3.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应在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响应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包装、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启响应文件
5.1开启响应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响应文件递交的地点通过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平台公开开启,所有供应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供应商未派代表参加的,视为默认开启结果。
5.2开启程序
开启工作由采购人或者委托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监督,并存档备查。
(一)采购人在开标时间在线上发起开启评审,供应商须在规定时间登录系统并根据待办进行操作。
(二)评审小组线上进行资格审查后,经评审合格的入围单位进入多轮报价。
(三)供应商进行多轮报价,最终以评审小组评估后一致认为价格接近市场公允的价格后,下一轮为最终报价(如供应商未按要求回复报价,采购人视上一轮报价为投标单位最终报价进行综合评分,采购人不在邀请后续报价)。
(四)在最终报价递交后,评审小组进行报价评审,形成评标报告。
(五)采购结果公示
5.3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的情形
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成交供应商为一家时)或低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成交供应商为多家时)时,采购人可视情况继续或终止谈判采购。
6.评审
6.1评审小组
6.1.1评审由采购人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
6.1.2评审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主要负责人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6.1.3评审小组组建后,评审小组成员共同推选或由采购人指定评审小组组长,评审小组组长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6.1.4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6.2评审
6.2.1评审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6.2.2评审完成后,评审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候选成交供应商名单。评审小组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数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候选成交供应商履约能力核查
采购人可对候选成交供应商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核验或组织现场考察,以确认候选成交供应商的生产经营、财务等实际状况与响应文件是否一致及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供应商履约能力的情况。核查结果将作为采购人选择确定预成交供应商的依据之一。
7.2确定预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根据评审报告及核查结果(如有),对候选成交供应商综合评估后从中选择确定预成交供应商。
7.3预成交结果公示
预成交供应商选定后,采购人不再将结果及评选过程进行公示。
7.4发出成交通知书
公示期结束后,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预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7.5发布成交公告
在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采购人不再发布成交公告。
7.6履约保证金
7.6.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有效期限和提交时间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无需提交履约保证金。
7.7签订合同
7.7.1项目单位和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根据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响应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成交供应商提出附加条件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退还响应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7.8特殊情况处理
因供应商对预成交结果提出异议、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等导致采购人变更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重新选择确定预成交供应商、进行公示并公告。
8.异议
8.1提出异议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预成交结果提出异议。异议应在开启响应性文件之日起3日内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
8.2异议处理
采购人将针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经过核查,发现异议人对相关问题理解有误的,应做出解释;发现采购活动中确实存在错误或不当行为的,应及时予以改正或补救。
采购人认为异议不成立或不影响采购结果的,可以继续进行采购活动。
9.纪律要求
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谈判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审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参与谈判采购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9.3对评审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审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9.4对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谈判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谈判活动中,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章评审办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1 | 评审方法 | 评审方法 | 最低价法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供应商名称 | 与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颁发的可以合法开展业务的执照或证书一致 |
| 响应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第3.7.2项及第3.7.3项的规定 | ||
| 联合体协议书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依法设立 | 符合第一章第3.1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1)款规定 |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一章第3.1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2)款规定 |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一章第3.1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3)款规定 |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一章第3.1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4)款规定 |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一章第3.1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5)款规定 |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报价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2款规定 |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3.1项规定 | ||
| 响应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4.1项规定 | ||
| 响应方案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6款规定 |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一章第2条规定 | ||
| 完成期限 | 符合第一章第2条规定 | ||
| 合同条款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10.1项规定 | ||
| 对非关键条款的偏差 | 偏差范围和偏差项数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10.2项的规定 | ||
| 3.1.1 | 评审价格 | 本项目要进行多轮报价,以各供应商最终有效报价为评审价格 | |
| 3.1.2 | 增值税处理 | 本项目以下述价格为评审价格: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 | |
| 3.2评审价格比较和排序(最低价法) | |||
| 3.2 | 供应商并列时确定供应商优先顺序的规则 | 由评审小组投票决定由评审小组抽签决定其他方法:增加报价轮次,直至1家中选 | |
1.评审方法(最低价法)
1.1本次评审采用最低价法。评审小组对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第3.1款规定的方法确定供应商响应报价的评审价格,并按照经评审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
2.初步评审标准和程序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初步评审程序
2.2.1评审小组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判断响应文件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供应商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只有以上评审合格的响应文件才可通过初步评审。
2.2.2响应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供应商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应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2.3评审小组经过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或基于专业经验认为某一供应商的报价过低,可能对其履约造成影响时,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2.2.4供应商有串通、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2.2.5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不足的情形
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成交供应商为一家时)时,评审小组可视情形继续评审、直接改变采购方式继续采购或建议终止采购。
(1)继续评审
评审小组认为供应商的价格合理或供应商之间具有竞争性的,可继续评审。
(2)直接改变采购方式继续采购
评审小组认为供应商的价格不合理、竞争不充分或供应商均未通过初步评审的,经采购人同意,评审小组可以直接改变采购方式按照本章第5条规定进行评审。
(3)终止采购
评审小组认为供应商的价格不合理、供应商竞争不充分、供应商均未通过初步评审或者其他不宜继续采购情形的,可以建议采购人终止采购。
3.详细评审标准和程序
3.1评审价格确定
3.1.1除评审办法前附表另有规定外,评审价格统一以各供应商最终有效报价为准。
3.1.2增值税处理。除评审办法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的评审价格应为包含增值税在内的含税价格。
3.1.3各轮次报价必须在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平台(http://106.37.81.34:8085/)及中船集团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s://www.ebuycsemc.com/)上分别提交相同的报价资料,如信息不一致,将以最终递交的盖章版的报价为准。
3.2评审价格比较和排序(最低价法)
评审小组对评审价格进行比较后,按照评审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对供应商排序。供应商评审价格相等时,按照评审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供应商优先顺序。
4.评审结果
4.1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4.2评审小组应在书面评审报告中按照供应商排列的优先顺序向采购人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数量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直接改变采购方式的特殊评审程序
5.1评审小组告知已经递交响应文件但未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如有)未通过初步评审的原因,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内容行补充和完善,供应商补充和完善的内容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补充和完善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评审小组应对递交补充文件的供应商重新进行初步评审,经评审仍不能通过初步评审的,其响应文件做无效处理。
5.2原通过初步评审和递交补充文件后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合计数量高于采购文件要求的成交供应商数量的改为参照谈判方式继续评审,合计数量等于采购文件要求的成交供应商数量的改为参照直接采购方式继续评审。
原通过初步评审和递交补充文件后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合计数量低于采购文件要求的成交供应商数量时,采购人应终止采购。
5.2.1参照谈判采购方式评审
5.2.1.1谈判
(1)评审小组应按照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顺序或评审小组抽签确定的顺序与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逐一进行价格谈判。评审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决定谈判轮次,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2)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参加谈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在谈判中做出的承诺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谈判结束后,评审小组将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5.2.1.2公开开启最终报价
评审小组将在提交最终报价的截止时间公开开启最终报价,供应商未派代表参加开启会议的,视为默认开启结果。
5.2.1.3详细评审
开始谈判前,评审小组有权对本章第3.2款规定的报价评分标准进行调整,但评审小组应在谈判开始前向供应商公布,未公布的,视为报价评分标准不做调整;详细评审标准中除报价评分标准外的其他评审标准不做调整。
通过谈判后评审小组认为所有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仍不合理的,应向采购人提出终止采购建议。
5.2.1.4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小组按本章第4.2款规定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和提出终止采购建议,并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5.2.2参照直接采购方式评审
5.2.2.1谈判
评审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应参加谈判。谈判代表在谈判中作出的承诺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评审小组可根据需要,安排多轮谈判。
5.2.2.2详细评审
谈判小组通过对采购成本、供应能力、风险管控、采购目标等的分析,对拟提供标的的技术、商务进行物有所值综合评价。
5.2.2.3编写评审报告
谈判小组根据预期的谈判目标综合谈判纪要编写评审报告,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或提出谈判终止建议。
第二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华润电力青海海西基地青豫直流二期外送200MW工程15号机组设备运输采购服务
响应文件
(技术及商务部分)
采购人: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标人:(填写应答人全称并盖单位行政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目录
(请添加目录,并编制对应页码。)
一、授权委托书
致:(采购人名称)
本授权书声明:(投标人名称)的(法人代表姓名、职务)授权(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我方就项目(询价书编号:)议价活动的合法代理人,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与该项目议价、签订合同以及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声明。
| [请在此处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职务:
代理人(被授权人)签字盖章:
职务:
单位名称:(公章)
日期:
二、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 [请在此处附投标保证金付款凭证] |
2.退还投标保证金账户信息及联系人信息
| 投标人名称/账户名 | 所投项目名称 | ||
| 地 址 | 所投项目采购编号/询价编号 | (注:根据投递标包填写询价书编号(该条为注释,投递时删除)) | |
| 邮 编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退款账户开户行 | 退款账户账号 | ||
| 传 真 | 邮箱 |
三、资格证明文件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 成立时间 | 企业性质 | ||||
| 营业执照号 | 注册资金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职称 | (电话) | ||
| 联系方式 | 投标联系人 | 电话 | |||
| 项目联系人 | 电话 | ||||
| 传真 | 网址 | ||||
| 开户银行 | 账号 | ||||
| 员工总人数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 技术专工 | |||||
| …… | |||||
| 组织机构 | |||||
| 经营范围 | |||||
| 公司简介 | |||||
| 备注 | |||||
注:公司简介内容可附附件。
2.资质证明文件
1.供应商结合本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资质文件需加盖公章。
四、商务/技术偏离表
1.商务偏离表
投标人名称:
询价书编号:
项目名称:
| 序号 | 偏离条目 | 简要内容 | 说明 | |
| 采购文件 | 响应文件 | |||
投标人应将响应性文件和采购文件的差异之处逐条按照上表的要求列出,并说明差异的原因及撤回差异时如何引起价格的变化,如无差异,则填“无”。
本表需加盖公章
2.技术偏离表
投标人名称:
询价书编号:
项目名称:
| 序号 | 偏离条目 | 简要内容 | 说明 | |
| 采购文件 | 响应文件 | |||
投标人应将响应性文件和采购文件的差异之处逐条按照上表的要求列出,并说明差异的原因及撤回差异时如何引起价格的变化,如无差异,则填“无”。
本表需加盖公章
五、技术响应方案
投标人需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及相关要求,配置足量运输车辆。
1.
2.
3.
4.
5.
6.
技术响应方案需加盖公章
第二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华润电力青海海西基地青豫直流二期外送200MW工程15号机组设备运输采购服务
响应文件
(报价文件)
采购人: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标人:(填写应答人全称并盖单位行政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目录
(请添加目录,并编制对应页码。)
一、报价函格式
致:(采购人的名称)
1、根据贵方项目议价文件,我们决定参加贵方组织的该议价活动。我方授权(姓名和职务)代表我方(供应商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议价的有关事宜。
2、我方愿意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总报价为人民币(大写)(¥小写),服务时间以甲方通知时间为准。
3、一旦我方成为成交供应商,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于合同签字生效后按采购人要求服务。
4、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一式两份,其中一份word版、一份加盖公章的PDF版。
5、我方愿意提供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是真实的、准确的。
6、报价有效期为报价截止后的120日历天。
投标人名称:(公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姓名(签字):
通讯地址:
电话:日期:
二、报价表及货期/工期承诺
项目名称:中船科技华润电力青海海西基地青豫直流二期外送200MW工程15号机组设备运输采购服务
投标人名称:询价书编号:
1.报价一览表
| 序号 | 名称 | 含税总价(万元) | 税率 | 备注 |
| 1 | 中船科技华润电力青海海西基地青豫直流二期外送200MW工程15号机组设备(机舱、轮毂、机舱附件)运输采购项目-运输费用 | 9% | 除路改及协调以外的费用 | |
| 2 | 塔筒、叶片-路改费用 | 9% | 路改及协调 | |
| 合计(大写):人民币xxx | ||||
备注:
1.报价有效期:120天。币种:人民币。
2.投标人已熟知招标要求,对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服务、工作量等进行了充分评估、复核确认无误并完全响应,上述报价包含设备/专用工具使用费、人工费、证件/许可办理、税费、管理费等一切费用。
3.投标人作业面、工期、技术方案等完全满足本项目需求。
4.投标人完全响应《采购合同模版》付款方式、质保期、验收标准等相关条款要求。
投标人代表:(签字)
单位名称:(公章)
日期:
2.分项报价表
2.1中船科技华润电力青海海西基地青豫直流二期外送200MW工程15号机组设备运输项目-运输费用
| 序号 | 名称 | 起止地 | 运输里程(KM) | 数量(套) | 含税单价(万元/套) | 含税总价(万元) | 备注 |
| 1 | 机舱、传动链、轮毂运输工装 | 海装张掖基地—海装大柴旦15号机位 | 1 | ||||
| 2 | 机舱(整体) | 海装张掖基地—海装大柴旦15号机位 | 1 | ||||
| 3 | 轮毂 | 海装张掖基地—海装大柴旦15号机位 | 1 | ||||
| 4 | 传动链 | 海装张掖基地—海装大柴旦15号机位 | 1 | ||||
| 5 | 机舱附件 | 海装张掖基地—海装大柴旦15号机位 | 1 | ||||
| 6 | 叶片 | 1 | 不负责本体运输,负责高速路口至机位路改 | ||||
| 7 | 塔筒 | 1 | 不负责本体运输,负责高速路口至机位路改 | ||||
| 8 | |||||||
| 合计 | |||||||
| 注:机舱前帽盖、气象桅杆、护栏、散热器支架、轮毂导流罩帽、防雨环等附件、标准件、外购件、柜子及其他配套附件、叶片附件、工装看护运输等,自行测算均摊至机舱、传动链、轮毂和叶片等主要部件的运费中。 | |||||||
2.2中船科技华润电力青海海西基地青豫直流二期外送200MW工程15号机组设备运输-路改费用
| 序号 | 节点X | 经纬度坐标 | 改造方案及工程量 | 含税价(万元) | 备注 |
| 1 | |||||
| 2 | |||||
| 3 | |||||
| 合计 | |||||
注:投标人需按照表格格式进行报价,上表“经纬度坐标、工程量”未填写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投标人代表:(签字)
单位名称:(公章)
日期:
| 华润电力青海海西基地青豫直流二期外送200MW工程15号机组设备运输采购-货物运输需求信息表 | ||||||||||||||
| 运输顺序 | 运输类别 | 货物名称 | 货物数量 | 货物货值(万元) | 货物尺寸 (长宽高/米)及重量 | 是否需要承运方负责装卸/具体要求 | 是否需要单独包装/具体要求 | 启运地址 | 发货人及联系方式 | 目的地址 | 收货人及联系方式 | 发货时间 | 到货时间 | 其他特殊要求 |
| 1 | 陆运 | 机舱整体 | 1套 | 840 | 参考尺寸:11.534×4.5×3.9,重量:130t | 接货和交货环节不负责装卸 | 整体包装,具体要求为:要求防水防尘防电击,防位移。 | 海装张掖基地 | 付振伟17793643299 | 海装大柴旦风场15号机组机位 | ****** | 以发货通知为准 | 以发货通知为准 | 尺寸参数供参考,具体以实际为准 |
| 3 | 陆运 | 传动链 | 1套 | 230 | 参考尺寸:7.551×3.62×3.251,重量:75t | 接货和交货环节不负责装卸 | 整体包装,具体要求为:要求防水防尘防电击,防位移。 | 海装张掖基地 | 付振伟17793643299 | 海装大柴旦风场15号机组机位 | ****** | 以发货通知为准 | 以发货通知为准 | 尺寸参数供参考,具体以实际为准 |
| 4 | 陆运 | 轮毂 | 1套 | 110 | 参考尺寸:5.58×474×4.28,重量:45t | 接货和交货环节不负责装卸 | 整体包装,具体要求为:要求防水防尘防电击,防位移。 | 海装张掖基地 | 付振伟17793643299 | 海装大柴旦风场15号机组机位 | ****** | 以发货通知为准 | 以发货通知为准 | 尺寸参数供参考,具体以实际为准 |
| 6 | 陆运 | 机舱附件 | 1套 | 20 | 塔基柜、开关柜、前帽盖、导流罩、防雨环、散热器支架等配套附件,具体以实际为准 | 接货和交货环节不负责装卸 | 整体包装,具体要求为:要求防水防尘防电击,防位移。 | 海装张掖基地 | 付振伟17793643299 | 海装大柴旦风场15号机组机位 | ****** | 以发货通知为准 | 以发货通知为准 | 尺寸参数供参考,具体以实际为准 |
| 10 | 陆运 | 机舱运输工装 | 1套 | 5 | 参考尺寸:φ4.25×0.4(托盘) 4.2×0.7×0.5(尾支撑),重量:3.5t | 接货和交货环节不负责装卸 | 局部包装,具体要求为:要求防水防尘防电击,防位移。 | 海装张掖基地 | 付振伟17793643299 | 海装大柴旦风场15号机组机位 | ****** | 以发货通知为准 | 以发货通知为准 | 尺寸参数供参考,具体以实际为准 |
| 11 | 陆运 | 传动链运输工装 | 1套 | 6 | 参考尺寸:3.51×3.71×1.467,重量:2.696t | 接货和交货环节不负责装卸 | 局部包装,具体要求为:要求防水防尘防电击,防位移。 | 海装张掖基地 | 付振伟17793643299 | 海装大柴旦风场15号机组机位 | ****** | 以发货通知为准 | 以发货通知为准 | 尺寸参数供参考,具体以实际为准 |
| 12 | 陆运 | 轮毂运输工装 | 1套 | 2 | 参考尺寸:φ2.7×0.06,重量:1.33t | 接货和交货环节不负责装卸 | 局部包装,具体要求为:要求防水防尘防电击,防位移。 | 海装张掖基地 | 付振伟17793643299 | 海装大柴旦风场15号机组机位 | ****** | 以发货通知为准 | 以发货通知为准 | 尺寸参数供参考,具体以实际为准 |
| 注:承运方需购买以甲方为受益人货物价值110%的保险。 | ||||||||||||||
合同编号:
【】项目运输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海淀区
合同签订时间:
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指定联系人、授权代表:【】电话:【】
电子邮箱联系/送达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指定联系人、授权代表:【】电话:【】
电子邮箱联系/送达地址:【】
乙方已充分了解甲方的起运地、目的地、运输货物的尺寸规格和重量等信息、运输路线及运输过程中所需解决的各项困难。为顺利完成运输工作,保障甲方项目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及运输项目询比结果,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委托乙方运输【】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相关物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运输合同,并按以下条款执行:
1.合同文件
下述文件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条款;
(3)通用条款;
(4)技术规范(包括图纸、资料、经双方确认的运输方案);
(5)合同附件及甲方通过邮箱发送给乙方的管理性文件;
(6)投标文件及投标澄清文件、招标文件;
(7)双方协商同意的纪要;
(8)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指明的书面文件。
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当顺序相同时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乙方承诺已完全响应甲方招标文件,若发生投标文本与招标文本不一致的,则甲方有权选择以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为准。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一致。
3.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甲方名称(签章):乙方名称(签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通用条款
第一条定义
1.运输标的或运输设备或货运标的:指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各类物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风电主机设备、叶片、运输工装等设备或物资。
2.起运地:按照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甲方向乙方交付运输标的的地点。
3.目的地:指按照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乙方完成所有运输工作后向甲方或甲方指定人交付运输标的的地点。
4.设备牵引:特指运输车辆(尤其是重型运输车辆)在起运地、目的地或特定路段,因场地狭小、道路条件或自身结构所限,无法依靠自身动力行进或调头时,由外部牵引设备(如牵引车)提供动力或导向的辅助移动服务。
5.道路改造或路改:指为保障本合同大型或重型设备运输的顺利通行,所必须实施的全部综合性措施。此工作为满足运输车辆对承重、宽度、高度、转弯半径及爬坡能力的特定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物理改造:指为满足本合同大型或重型设备运输车辆的转弯、爬坡等通行要求(如承重、宽度、高度、转弯半径等),对现有道路、桥梁、涵洞及其他设施进行的临时性或永久性加固、拓宽、转弯半径改造、坡度修整、路面加固、平整、铺设临时通道等一切工程措施。
★障碍物清除与协调:指为保障运输路线畅通,在运输前及运输过程中,对路线上存在的障碍物(如空中线缆、路边树木、临时构筑物、停泊车辆及其他杂物等)进行临时性移除、修剪、抬高或保护所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树木砍伐、临时构筑物拆除、空中管线(高压电线、通讯线、民用线等)的临时抬升或迁改、施工桥梁的加固或临时铺设。同时,应负责处理因上述清障作业所产生的征地、青苗补偿、建筑物赔偿、管线迁改、罚款、纠纷及其他侵权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
★通行协调:指为获取运输所需的法定通行权利,与沿线所有管理及权益方进行沟通并办理手续的非实体性协调工作。重点包括向路政、交通、交管等主管部门申请交通管制措施,并与土地权属人、管线单位、社区居民等权益方达成通行许可。同时,独立承担因办理各项手续及协调工作本身所产生的一切补偿、赔偿、罚款、纠纷及其他责任。
★场地处理:确保设备堆场、吊装平台等场地的平整度、压实度、坡度符合设备及运输机械的安全进出与作业要求。
★恢复工作:在运输及整改工作完成后,按原貌标准或相关方要求,负责对路、场地、土地等进行修复、复耕、复垦、复绿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6.运输手续办理:指为保障运输过程合法进行,所需办理的一切行政许可、报备、审批手续。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特殊物品运输许可、特定区域及路段的通行许可等,并包括与之相关的路线勘测、方案编制及报审工作。
7.分界点:为本合同之目的,“分界点”特指用于划分乙方与甲方道路改造责任界线的特定地理位置。
8.卸车:指乙方根据经双方确认的运输方案,在货运中转及交付过程中,使用合规的吊装、叉装设备及工具,将运输标的安全、无损地从运输车辆上卸至指定位置的全过程作业。乙方需负责卸车过程中的全部安全责任,确保操作合规,并承担相应看管义务。
9.装车:指乙方根据经双方确认的运输方案,在货运中转及交付过程中,使用适当的机具与人工,将运输标的安全、平稳地装载至二次倒运的运输工具上,并进行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捆绑、固定与苫盖的全过程作业。乙方对装车作业的规范性、安全性以及固定措施的可靠性承担全部责任。
10.运输工装:指为本合同运输任务而专门设计、制作或使用的各类工具、支架、托盘等装置。
11.运输工装回收:在货物安全抵达目的地并完成卸车后,将工装收回至起运地的行为及相关的清点、整理、装运工作。
12.整体运输:指将设备(如主机设备)的核心部件在出厂时即组装为一个完整的运输单元(如将传动链完整装配在机舱内部),并以此完整形态进行的运输。
13.分体运输:指根据业主方最终确认的吊装方案,将设备的核心部件分解为多个运输单元(如将传动链从机舱中移出,作为独立部件),并分别进行的运输。
14.常规运输:指乙方使用同一套标准运输设备,无需中途更换,即可将合同设备从甲方指定起运点安全运至目的地的运输作业。为保障该运输的顺利执行,乙方须独立负责起运点至目的地或指定点全程的通行协调、道路改造、运输手续办理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行政许可、实施交通管制、进行必要的道路加固或拓宽、以及清除沿线实体障碍(其中道路改造及通行协调工作部分指的从起运地到下高速匝道口的路段)。前述必要措施不改变本次运输作业的“常规”性质。
15.特种运输或二次转运:指乙方为完成从堆场或换装地至指定风机机位点的运输任务,所必须实施的包括堆场或换装地卸车、堆场或换装地装车及场内运输在内的全过程。此过程必须使用非标准特种运输设备(如多轴液压平板车),且可能需要中途更换或组合运输装备。
16.基地:指甲方或甲方关联方位于某区域内的生产制造中心。承运方已确认知晓该基地的地理位置、道路及装卸条件,并同意自行负责安排其运输工具及人员抵达该基地内甲方指定的具体装货位置,完成合同设备的提货作业。
17.设备现场管理:指自运输标的运抵目的地起,至甲方或甲方指定方完成验收并签收时止,乙方对设备所承担的现场管理责任。该责任包括在甲方指定的区域内,对设备进行规范堆放、存储保管等全部作业,并确保设备在整个期间的安全、完好与数量准确。确保设备自运抵现场后至正式交付甲方签收前,全程处于安全、完好与受控状态。
18.滞压费或压车费:指因甲方或甲方指定接收方责任,造成乙方运输装备及所属人员自抵达现场并具备作业条件后,无法开展有效装卸作业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补偿费用。
19.换装地:用于变更合同设备运输方式或转运工具的中间场地。
20.兜底责任与隐含工作:指本合同未明确列举,但作为一个有经验的专业大件运输承包商应合理预见,并为保障设备安全运输、机械正常进退场、项目顺利推进所必需的所有工程内容、协调工作及措施,均视为包含在本工作范围内,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1.整体运输周期:指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甲方有权在该期间内的任意时间,向乙方下达运输订单,乙方不得以订单发布的时间、频率、数量不均衡、成本上涨、存在间隔或要求其长期待命等理由拒绝接受订单或向甲方主张任何形式的补偿、索赔。
第二条委托范围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全面负责运输标的及相关物资从启运至指定目的地的全过程服务,确保设备安全、畅通、按时抵达,无论途中遇到何种障碍,乙方均负有解决并承担成本的义务。
第三条工期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提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即时通讯消息)通知乙方启动全部或部分工作。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启动通知后,应按以下约定期限完成各项工作:
3.1道路整改与手续办理期限: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在甲方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运输路线所必需的一切道路整改等准备工作,并负责办理本次运输所需的一切运输手续办理如行政许可、路政审批、超限运输证明等法定手续,确保道路通行条件与运输行为合法合规,满足安全运输要求。
3.2本合同项下各批次货物的具体启运时间,以甲方出具的书面通知为准。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发货通知后在甲方要求的送货期限内,将当批货物安全运抵并交付至本合同指定的目的地。
3.3甲方享有分批次启动运输的权利。甲方每一次启动通知均构成一项独立的运输要求,乙方均应按照前款约定的期限分别履行。甲方分批通知运输不视为其对合同项下总义务的分割或变更,乙方的各项合同责任持续有效。
3.4甲方有权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调整供货时间,乙方不得据此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3.5对于本合同项下道路整改、运输手续办理及设备运输等全部工作,甲方均有权根据项目整体需要,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方式指定其认为合理的完成期限。
3.6双方确认,乙方在合同签订时即已充分知悉并承诺接受甲方业务模式的特殊性,包括指令可能具有突发性、紧急性等特点。因此,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确认并保证:
①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包括在合同生效前)发出的所有指令及指定的期限,均应被视为在乙方可接受的合理范围内。
②乙方不得以任何指令或期限的发出时间在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中或合同生效前为由,主张准备时间不足或提出异议、拒绝执行、要求补偿。
③乙方承诺已确保其具备所需的运营能力与资源,以应对甲方的动态指令,并始终遵守合同约定的安全、合规与技术标准。
第四条货运费用
4.1约定单价或总价为含税(若遇国家税率变更时,以不含税价*(1+税率)结算)。甲方有权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调整供货时间,乙方不得据此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4.2合同价格构成:本合同总价为固定包干价,由以下部分构成:
(1)运输费用:本合同运输费用为固定总价包干或固定单价包干方式。
(2)道路改造及协调包干费用:为完成本次运输所涉及的全部道路改造、桥梁加固、障碍物清除、各项补偿(含征地、青苗、碾压等)及通行协调、行政手续办理等工作所设定的固定总价。
(3)其他工作包干费用:为完成堆场管理、装卸、捆绑固定、工装回收、技术措施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一切工作所设定的固定总价。
4.3价格性质与范围:上述各项费用均为固定包干价,已全面包含乙方为履行对应工作范围的全部义务所可能发生的一切人工、材料、机械、设备、技术措施、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施工、协调费、管理费、税费、保险、利润、风险等所有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满足运输所需的保险费、运杂费、运输工装制作及回收费、倒运费、办理“超限”手续相关费用、桥梁验算及加固费;为保障运输车辆设备通行所产生的道路改造费、空障清除费、通行协调费、房屋拆除费、临时征地费、青苗补偿费、复耕费、道路损毁赔偿费等所有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的成本、风险及相应利润。
乙方理解并确认,除甲方另行书面明确同意外,不存在任何可调整合同价格的情形或例外。
4.4责任与风险:特别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路改等行为)所引发的一切第三方索赔、补偿及行政处罚等费用,均已包含在对应的包干费用中,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结算方式
5.1结算周期与前提
双方同意按月度进行对账与结算。乙方每月按约定完成的道路改造、运输交付及其他相关附属工作,视为该周期的结算内容。
5.2结算流程
5.2.1道路改造及堆场部分结算
道路改造及堆场费用按项目关键节点分三次结算:
1.首次结算(总费用的50%)
支付条件:首套完整设备(若合同设备同时包含主机与叶片,则指一套完整的主机及全部对应叶片,下同)安全运抵项目堆场。
结算申请材料:乙方须向甲方提交以下文件:堆场启用及首套完整设备在堆场的水印照片(需清晰显示设备、车牌及堆场环境);《路改完工报告》。
经甲方审核无误并书面同意后,乙方应按结算金额开具5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按约支付。
2.二次结算(总费用的30%)
支付条件:首套完整设备从堆场运出,并安全运抵甲方指定机位点。
结算申请材料:乙方须向甲方提交以下文件:
首套完整设备在机位点的水印照片(需清晰显示设备、车牌及机位点环境);甲方授权人员签字确认的首套设备已交付完成的书面证明。
经甲方审核无误并书面同意后,乙方应按结算金额开具3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按约支付。
3.末次结算(总费用的20%)
支付条件:最后一套设备安全运抵指定机位点(指主机、叶片等所有合同设备均已完成运输,即全部合同设备运输完成,而非任一类别的最后一件,下同)。
结算申请材料:乙方须向甲方提交以下文件:甲方授权人员签字确认的全部设备已交付完成的书面证明。
经甲方审核无误并书面同意后,乙方应按结算金额开具2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按约支付。
5.2.2运输费用和牵引费用结算
对账与确认:乙方按甲方指定进度完成每批次货物交付后,双方应共同核对货物,在确认无货损、货差后,由双方授权人员签署《产品发运单》、《签收单》(或产品运输回单)等证明乙方已完成本合同项下相关批次运输及交付工作的确认依据。
乙方须于每月【10】日前汇总上月所有已完成的运输工作,向甲方提交结算及开票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结算申请后进行审核。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运费中扣除已发生的因乙方原因导致的以下款项:
(a)货损/货差赔款: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费用。赔偿金额以该货物恢复原状或重置至起运前状态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为准(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本身价值、修复费、材料费等)。
(b)质量扣款:因乙方运输不当(如超速、颠簸、淋湿、污染等)导致货物出现质量等问题,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或需要付出的处理费用。
(c)其他违约金: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如延误、未履行通知程序等)而应支付的违约金。
经甲方书面同意结算并确定结算金额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相应金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票资料:乙方在提交开票申请时,应一并提交以下资料:甲方授权人签字确认的《产品运输回单》原件。
5.3付款安排
挂账与付款: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合规发票及相关资料后,按内部流程完成挂账。甲方在完成发票挂账后1个月内,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如遇法定节假日,付款日期相应顺延。
付款方式:款项以电汇及银行承兑汇票组合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占合同总价款比例不低于50%。
逾期开票责任:如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延迟提交申请、延迟或错误开具发票)导致甲方付款延误,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有权相应顺延支付。
5.4款项抵扣
甲方有权从任何一笔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乙方根据本合同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罚款等。
第六条履约保证金
6.1缴纳与覆盖范围: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应以下甲方认可的一种或多种组合方式向甲方提供担保:
6.1.1现金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将保证金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付款时须备注“【】项目履约保证金”)。
6.1.2付款保留:甲方从应付乙方的合同款项中保留相应金额作为保证金。若应付账款不足,乙方应以本款约定的其他方式补足差额。
6.1.3银行保函:提供由国有商业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的、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见索即付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正本一份。
6.2已缴纳情况处理:若甲方已持有的保证金金额不低于本合同约定金额,则该笔保证金自动延用于本合同,乙方无需就本合同另行缴纳,甲方已持有的保证金将转为覆盖本合同及前序合同的综合担保;若甲方已持有的保证金金额低于本合同约定金额,乙方仅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足差额部分;依据本条延用或补足的保证金,其效力自动及于本合同及双方后续签订的其他关联合同,直至该保证金被抵扣、罚没或根据合同约定退还。
6.3退还条件:在双方合作关系持续期间全部关联合同均已履行完毕(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交付、验收合格、款项结清及无任何违约争议),且经甲方最终书面确认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6.4保证金持续有效:在满足前款约定的全部退还条件前,无论单个合同是否履行完毕,甲方均有权持续持有该履约保证金,乙方对此无异议。
第七条货运保险
7.1投保责任与要求
7.1.1乙方必须为本合同项下承运的全部货物,在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名单范围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甲方有权按照中船集团要求对该保险公司名单进行动态调整),自行购买并维持足额有效的货物运输一切险、综合险。
7.1.2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对应批次货物的发票金额的110%,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期间应完整覆盖从起运地至目的地并完成运输标的交付任务的全过程。
7.1.3所有保险费均由乙方承担,并被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7.1.4若乙方未按约定投保,则该批次货物的一切运输风险将由乙方完全承担。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扣除相应保险费,并且,若发生任何货损、灭失,乙方将被视为放弃了保险保障,必须向甲方进行全额赔偿,且不能享受本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任何责任限额。
7.2保单交付与责任
7.2.1乙方应在每一批次货物启运前,向甲方提供该批次/本合同项下全批次货物的正式保险合同副本或/和保单复印件。甲方有权在收到保单前,拒绝该批次货物的启运或本合同项下任何款项的支付。
7.2.2如乙方未按时提供保单,或未足额投保,则视为乙方放弃以保险方式分散风险。该批次货物发生任何损毁、灭失,乙方将按货物的全额价值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且无权援引任何责任限制条款。
7.3出险处理与赔偿责任
7.3.1货物出险后,无论事故原因为何,乙方均须立即通知甲方并负责处理所有保险理赔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报案、查勘、资料提交及追索赔款等,并应尽力确保保险赔款直接支付至甲方账户。
7.3.2乙方购买保险,并不免除或减轻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任何赔付,均视为乙方对甲方损失的部分赔偿。若保险赔款(在扣除免赔额后)不足以覆盖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与间接损失),乙方须就差额部分承担无限额的、额外的赔偿责任。乙方的赔偿义务系对甲方实际损失的足额补偿,该赔偿金额为含税价,甲方实际收到的款项不得因任何税费扣减而减少。
7.4其他保险与风险
乙方应自行评估并购买其所需的物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以覆盖其自身车辆/船舶、人员伤亡及可能面临的保险公司追偿等风险,该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运输与交付
8.1运输方式
本合同项下货物采用陆路运输方式。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启运点完成车板接货,并负责将货物安全运抵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完成交付。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运输方式。
8.2运输方案审批
经甲方书面批准的《运输方案》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强制性技术文件,乙方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对已批准方案的调整、变更或优化,均须提前报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乙方对方案的适用性、安全性与合规性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对该方案的批准不视为对其任何义务或责任的减免。
8.3装运通知
在每批次货物计划装运前,乙方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不含装运当日),向甲方提交该批次运输车辆的正式《装货授权书》,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安排装货。
8.4变更管理
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工具故障、路线受阻等)需变更已批准的运输方式或方案的,乙方必须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任何变更必须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由此产生的所有二次吊装、转运等额外费用、风险及设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5甲方指令
各批次货物的具体启运时间,以甲方提前【3】日(不含启运当日)内发出的书面运输指令为准。乙方须按照指令要求,在指定的时间与地点完成提货。
8.6货运流程
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标准操作流程如下,该流程中的具体时限要求可由甲方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调整:
8.6.1运输主流程:甲方发出《运输指令》→乙方提交《装货授权书》、提供保单→货物装运→发运至目的地→甲方验货签收→对账结算。
8.6.2道路保障线:乙方负责的道路改造、协调、及手续办理工作,是启动运输主流程的前提,并作为一项持续性保障措施贯穿合同全周期。
8.7风险转移与交付
风险承担区间:自乙方从甲方或甲方指定方(上家)接货并签署接货凭证后,直至乙方将货物交付给下家(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并获得其书面接货确认前,此区间内货物的一切损毁、灭失、安全、环保及质量相关风险责任,由乙方全权承担。
风险转移节点:前款约定的乙方风险责任,自下家对货物状况完成验收并出具书面接货确认文件之时起,转移至该下家。运输链中的任何其他交接凭证,均不构成本合同项下的风险转移。
特别约定:双方确认,下家出具的确认签收运输标的的书面文件,是证明乙方完成该段交付义务及风险转移的唯一法定依据。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条款或任何其他交接文件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以本条约定为准。
第九条联络方式
9.1双方确认,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有业务联络(包括但不限于发运通知、接货协调、货损确认、费用对账等)以及争议解决阶段司法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均以本协议首部所列的电子邮箱作为有效送达方式。
9.2一方如变更其送达地址尤其邮箱,应提前至少3日书面通知对方。因未及时通知而导致的一切送达延误或未能接收的法律后果,均由变更方自行承担。在对方收到变更通知前,向原送达地址包括原送达邮箱发出的送达视为有效完成。
第十条承运要求
10.1运输技术要求与文件管理
10.1.1乙方承诺,在投标及签署本合同前,已从甲方处完全获取、阅读并理解了本合同履行所必需的全部甲方现行有效管理及技术文件(以下统称“管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技术规范》、《大件运输安全技术交底》、《运输工艺检验卡》、《风力发电机组储运防护技术规范》、《运输安全环保健康(EHS)协议》、《运输道路踏勘实施规范》、《运输安全手册》、《保密协议》等。乙方确认,其报价及合同承诺均已充分考虑上述所有管理文件的要求。
10.1.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不时对上述管理文件进行更新。甲方将通过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发布最新版本,该最新版本自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起自动替代旧版本并对本合同产生约束力。乙方有义务主动关注并及时获取最新版本。甲方相关文件要求包括:对应机型的《运输技术规范》《大件运输安全技术交底》《运输工艺检验卡》《风力发电机组储运防护技术规范》《运输安全环保健康(EHS)协议》《运输道路踏勘实施规范》《运输安全手册》《保密协议》等,运输实施要符合相关技术文件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述文件如有变化或更改,以甲方最新文件要求为准。
10.1.3运输防护按参照甲方对应机型《风力发电机组储运防护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或甲方技术要求执行,乙方应对货物外包装进行以下条件的保护:陆上项目机舱、轮毂、传动链、主轴部件齿轮箱、发电机、大型吊具等大件货物使用防雨布进行整体包裹;海上项目机舱、轮毂、风电专用集装箱使用出厂包装,传动链、主轴部件、齿轮箱、发电机、大型吊具、风电专用集装箱等大件货物使用防雨布进行整体包裹,运输标的尖部进行局部防护,塔筒两端进行局部防范,其他备品备件、辅料、小件吊具、工器具等使用新的坚固的木箱进行包装并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腐蚀、防油污、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如:涉及纤维吊具应避免接触尖锐物体,避免接触油污,避免运输过程中摩擦等影响吊具损坏;若有零部件出厂二次运输参照或使用原来料包装防护;以上货物装车或装船后必须用雨布整体包裹,从而保证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以及水、陆路的长途运输和满足运输途中存放的要求(雨布及包装物由乙方自备),运输过程中需做好醒目的警示标识。主机运输在基地原有包装上必须再额外进行包装防护(防雨、防尘等),如发现未防护,乙方支付甲方0.2-0.5万元单项违约金,具体数额依据实际损失确定,且相关责任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支付。乙方在为货物遮盖防雨防尘篷布时,应选择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环境下进行作业,需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用品、用具,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10.2装卸要求
10.2.1货物在甲方指定位置的装卸,无特殊原因下均由甲方负责,有另行约定除外。
10.2.2货物在装车后,其到达目的地完成交付过程中所有运输、中转、协调等工作全部由乙方承担。
10.3.3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卸货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它方负责,有另行约定除外。
10.2.4乙方因履行本合同需要,在交货前向甲方借用吊具等工具的,该行为仅为甲方提供的友情协助,不构成甲方的合同义务。甲方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出借,且出借不影响货物交付、风险转移等合同核心节点的认定。乙方借用的工具应妥善保管并按期完好返还,其间发生的任何损坏、遗失或因此导致甲方遭受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10.3货物到货签收、验收及交接要求
10.3.1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由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收货(联系方式由甲方在项目启动前通知乙方)。
10.3.2货物到达目的地后,都应由乙方联合甲方和/或收货人联合进行检验,主要检验设备/包装的外观是否损坏等,确认无货损、货差,或货损已修复并经甲方验收后,双方授权人员签署《签收单》。若收货人对货物提出异议的,乙方应当在提出异议当天将异议情况向甲方报告,根据甲方指令进行处理,并书面确认。双方签署《签收单》不影响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货损、货差责任追诉权。
10.3.3乙方必须每月和收货人核对到货情况,并将结果报告甲方。
10.3.4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报告,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因运输原因产生的货损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10.3.5货物抵达现场后,乙方联合甲方和/或收货人进行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果发现货损,甲方的授权代表将会同乙方的现场代表对货损部位进行核查。如果经货物生产厂家鉴定等确信该货损部件可以修复并且不影响货物使用,且双方做好缺陷记录后可签署《签收单》;乙方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与甲方共同协商处理,修复货物部位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签署《签收单》不免除乙方货损修复的赔偿责任。若确认货损无法修复,则乙方应重新至原生产厂家购买或以赔偿方式处理(重新购买的货物的售后服务应与甲方原货物采购合同约定一致,如:保质时间、售后服务责任等),并负责将更换后的货物重新运输至现场,不再收取运费;乙方将更换货物重新运输至现场且经甲方检验通过后,甲方签署《签收单》,但乙方仍应根据原货物送达要求时间,承担逾期交付责任。如双方对货物损失发生争议,甲方有权单方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认定,并以此作为依据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3.6发生货损的货物经原生产厂家鉴定可修复,则乙方交货时须提供生产厂家的维修证明、货物修补处的保质时间等详细资料。
10.3.7在货物到达后,甲、乙方的授权代表共同签署《签收单》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才能开始卸货,一旦货物离开车/船板后,除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享有的货损、货差责任追诉权外,其他所有的风险、责任和义务从乙方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10.3.8到货签收后,若发生运输车辆等滞压情况,每批次压车损失,乙方需在2个月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申请结算,特殊情况影响可提前向甲方书面申请和说明,否则将视为乙方放弃压车费用结算权益。
10.4其他要求
10.4.1乙方人员和车辆入场前应按甲方要求办理出入证,入场后应遵守场地管理要求,严格按照行驶路线、限速标识行驶,不得逆向行驶;车辆停放不能影响场区交通安全,且不得在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停放;车辆不得停放严格遵守甲方入场出场时间要求;随车人员应听从现场人员指挥,不得影响现场人员作业。
10.4.2乙方应制定装货、卸货过程中搭建或拆除机组防护措施的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作业人员安全操作培训,要在搭建、拆除机组防护措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同时应确保机组防护措施设置到位,避免运输过程发生安全事故、质量问题。
10.4.3乙方应严格按照《运输安全环保健康(EHS)协议》及其他技术要求文件执行。
10.4.4因乙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堆场相关责任,无论是否涉及甲方协助开展堆场寻找、协调、租赁等工作,均不免除或减轻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责任,亦不增加甲方责任。
第十一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11.1甲方权利与义务
11.1.1甲方的权利
1)通知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将满足装货要求的车辆等在指定装货地点集结到齐。
2)要求乙方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并及时、高效配合装卸车作业。
3)要求乙方严格按照《运输安全环保健康(EHS)协议》及甲方其他要求执行。
4)甲方具有每批次货物到达现场后30天内对货物进行验收、追诉乙方运输过程造成的货损、货差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塔基控制柜、电缆接线柜等由于运输振动造成内部损坏)
5)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提供的道路改造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核查。若经甲方检查并确认,道路实际改造情况与乙方报送的方案存在任何不一致(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方案改造、改造范围或标准不足、进度滞后影响整体运输等),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完成后续全部或部分改造工作。甲方在采取行动前将告知乙方产生的预估费用,因此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若由甲方委托第三方,则包括但不限于改造费、管理费、协调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6)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履约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改造进度严重滞后、运输组织不力、已发生重大延误或违反本合同其他主要义务等),随时对尚未启运的设备运输任务作出调整。若乙方的履约行为已实际影响或可能影响整体项目进度,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接替完成全部或部分剩余设备的运输工作,甲方在采取行动前将告知乙方相关决定及产生的预估费用,因此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量运输费、管理费、协调费及仓储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本合同项下任何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该等费用。
11.1.2甲方义务
1)告知乙方货物的托运信息及要求。
2)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输费用。
11.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1.2.1乙方权利:在全面、恰当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且无任何违约行为的前提下,有权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收取运输费用。
11.2.2乙方义务
1)乙方具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本合同目的的运输资质,同时必须根据甲方设备的实际参数选择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等运输设备及方式,并取得运输相关手续后实施;乙方运输的车辆、吊车等设备及驾驶员、相关操作人员应具备国家相关要求的资质、证件,乙方需提供驾驶员及相关操作人员身份证、联系方式、驾驶证、行车执照、车辆保险、货物保险、资质证书等复印件并保证真实有效,如未按相关规定执行产生的安全事故及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以及甲方向任何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业主方等遭受的损失)。
2)按甲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满足装货要求的车辆集结到齐,提供满足运输要求、状况优良的车辆(要求运输及运输车辆相关证件齐全有效,保证合法合规进行运输),并按照甲方要求时间装运。
3)在装货前至少3个工作日(不含装运当日)乙方将正式的装货授权书提供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发运,由此造成全部后果及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按甲方要求时间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通知方式为邮件、短信等书面方式。
5)乙方自接货开始至交货为止,负责全程运输,对全程运输中各区段承运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甲方对第三方的违约责任。
6)乙方应当保证货物安全、及时、完整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交付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人。乙方自车板接货后全权保证货物安全的一切责任,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货物发生货损、货差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区段,乙方的责任和赔偿限额,应该适用该区段的法律规定。乙方上述赔偿责任的承担,不影响其按照第十二条约定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若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磕碰、刮蹭、货物损坏(1小时内告知甲方),必须由原生产厂家现场售后服务人员进行修补或维修,维修或修补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擅自修补或维修,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7)乙方应对承运货物有关商业机密保密,如果乙方泄露甲方商业机密,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双方签署的保密协议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8)乙方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乙方对全程运输向甲方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9)乙方在货物起运前将运输车辆/船舶信息(型号、车牌)等信息以电子传送方式书面通知甲方,具体传送方式为邮件、短信等书面方式。车辆/船舶等运输设备到达收货地附近后将由甲方或甲方的指定方统一调配,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或甲方指定方的现场调度与管理指令,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业主方等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0)货物抵达目的地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运输重要节点的作业照片及全程运输报告信息(包含设备装车、车板捆扎、设备防水措施、转运吊装、公路转运情况等)。
11)运输车辆必须全部配置GPS/AIS定位系统,保证向甲方在任意时间、任意批次提供车辆/船舶定位数据或者图像,乙方运输车辆/船舶抵达指定位置后每天下午五点前向甲方指定邮箱发送定位数据或图像直至卸货(标明编号、时间、车辆/船舶信息等,必要时作为压车的支撑材料)。
12)乙方每天向甲方或指定收货人通报在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所处的地点和抵达卸货地点的预计时间,以便收货人安排接货。若乙方未及时告知甲方或指定收货人,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13)乙方应严格按照《运输安全环保健康(EHS)协议》等管理文件要求,执行运输前的车辆/船舶配备、货物包装、捆扎、装货等,全权负责运输在途中的安全并保证准确交付。如因意外事故导致货物安全风险的,乙方仍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扩大;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乙方亦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损。在任何情况下,因乙方未尽到前述减损义务而导致损失或扩大损失的,乙方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4)乙方在运输执行过程和管理的合法合规性,运输沿途桥梁承载、运输阻工等安全事项,由乙方全权负责,乙方在项目执行之前需做好充分准备工作,确保整个项目交付过程的顺畅。
15)乙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堆场相关责任,无论是否涉及甲方协助开展堆场寻找、协调、租赁等工作,均不免除或减轻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责任,亦不增加甲方责任。因设备运输、堆场选址等引发的各类赔偿、处罚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非甲方原因导致的费用变差一律不予补偿。
16)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完成各批次运输的下列文件:
①保险单复印件,其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合同约定;
②该批次运输标的物的工艺检验卡及甲方为确认运输安全与合规性而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乙方未按时或未完整提交上述文件的,甲方有权对应付该批次运输的款项予以暂缓支付,且不构成违约。此项义务在合同项下所有批次运输履行完毕前持续有效。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乙方须根据甲方或甲方指定方的交付计划安排运输车辆/船舶及配套设备,并确保按照甲方委托运输的内容100%完成交付工作,乙方不按甲方要求时间,逾期未到达的(若恶意阻工和拖延卸货,乙方需按本合同约定另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与间接损失)的,乙方应就差额部分继续承担赔偿责任。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除应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战争等)。具体违约金支付标准如下:
(1)逾期1-10日的,每日支付10000元违约金;
(2)逾期11-20日的,每日支付15000元违约金;
(3)逾期21日及以上的,每日支付20000元违约金。
12.2乙方无法按甲方实际安排进度实施运输工作或出现恶意阻工或拖延卸货等情况时,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经济考核、追偿相关损失、终止合作、增加第三方运输单位参与运输等措施。若乙方导致阻工或拖延卸货的,甲方有权按照10万元/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的标准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运费差价由乙方承担;甲方还可视情节直接解除本合同及/或终止乙方合格供方资格。甲方采取增加第三方运输等措施的,所产生的所有额外费用及运费差价均由乙方承担,且此行为不影响甲方同时或后续依据本合同约定(如本条第一款)行使解除合同、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12.3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时间装货或因车辆/船舶选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甲方直接或者间接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如吊车费、业主罚款等费用,若影响到风场进度,甲方视情节可对其承运份额做出削减,并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及间接损失。
12.4乙方应在货物启运前详细勘察运输线路并提出整改意见,因路况勘察不周或者未进行路勘造成货物转运、吊装、交货延迟等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吊车费、拖车费、业主罚款等。
12.5由于证件不全或违章驾驶造成的损失或由于司机责任造成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2.6若乙方未按《运输安全环保健康(EHS)协议》及其他管理文件执行,如未能正确提供车辆/船舶、数据等,甲方有权对乙方运输份额做出削减,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足额赔偿。
12.7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行业规定采取安全措施,保证设备发运安全。若发生运输货损,乙方严禁对货损进行私自修补或瞒报、谎报,一经发现,甲方视情节要求乙方支付1-5万元违约金;若因乙方原因导致设备损伤严重或报废,甲方可根据事故的责任要求乙方支付1-5万元专项违约金。此专项违约金是对乙方瞒报行为的惩罚,不影响甲方就货损本身向乙方追究全部赔偿责任的权利。若因乙方原因导致设备严重损伤或报废,乙方应承担甲方的全部重置及损失费用。若因乙方原因出现重复问题、恶性事故或则重大不安全隐患,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对应的违约损失。
12.8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运输或未按时送达到甲方指定地点或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货差、雨淋等事故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和/或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该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甲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12.9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乙方单方解除合同或者拒不执行合同条款,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按甲方核算合同暂定的总金额的5%计算,不足30万元按30万元计算),并承担由此带来的直接及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吊车费、业主罚款等。
12.10当乙方不适当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根据本合同规定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或按照约定需由乙方负担其它费用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的14日内,以电汇的方式向甲方支付乙方需承担的款项。否则,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任何一笔或累计合同款项(包括乙方与甲方签署的任何一份或多份合同项下合同款项)中予以扣除,乙方对此没有任何异议。
12.11甲方将根据乙方运输完成情况,完成对乙方的年度考评,计分不合格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将终止乙方合格供方资格。
12.1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或乙方与甲方签署的其他任何一份合同项下争议或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前,甲方有权暂不支付本合同中的到期款项并不承担任何违约及赔偿责任,且有权从本合同和其他合同的款项中扣取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的损失与违约金。
第十三条滞压费或压车费
13.1运输车的免压车期为车辆到达指定机位(或项目指定位置)次日起5天(卸车当天不作计算),免压期届满后按双方约定结算滞压费或压车费。
甲方支付滞压费或压车费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费用申请报告(含明细)、运输回单、压车和进出场证明(需提供项目签字确认、压车期间水印照片:需清晰显示车牌、地理位置、日期、车货外观等信息)等资料。
13.2以上压车费标准均为含税价。
第十四条货运标的所有权
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内,承运货物始终归甲方或甲方客户所有。乙方及其人员均明确知晓并承诺放弃行使任何形式的留置权。如发生任何扣押、滞留或变相留置货物的行为,即视为乙方根本违约,乙方须按该批被留置货物价值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误工费、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金、重新采购运输的额外费用及律师费等)。
第十五条转让及分包
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分包。
第十六条其他
1.不放弃权利
除非另有约定,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得被视为其放弃行使该等权利,且任何权利的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亦不得妨碍该等权利的进一步行使或其他任何权利的行使。一方在任何时候放弃追究其他各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规定的违约行为,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追究其他各方今后的违约行为,且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其在该等规定项下的权利或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权利。
2.非代理、非雇佣关系
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不代表甲方与乙方及乙方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关系、雇佣关系或类似关系,甲方不向乙方及乙方人员承担任何雇主或用人单位性质的责任。
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亦不代表甲、乙双方建立代理或类似关系,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无权代表甲方签署任何法律文件。
第十七条合同的生效、期限、暂停与终止
17.1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乙方按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7.2正常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直至各方履行完毕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质保期义务)之日止。
17.3因甲方项目原因的暂停与终止
17.3.1双方理解,本合同的履行依赖于业主方项目的正常推进。若因业主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业主方项目建设进度停滞、暂停、方案重大变更、项目取消等)或非因甲方过错导致的任何情形,致使甲方需要暂停或提前终止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工作的,甲方有权通过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立即暂停执行或终止本合同。
17.3.2在此情况下:
(a)对于暂停:甲方将书面通知暂停的预计期限(如有)。甲方应根据暂停时乙方已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工作量进行结算支付。暂停期间,对于乙方为后续工作已投入且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无法转移的特定准备费用,由双方协商合理补偿。除甲方明确书面认可的费用外,甲方不承担乙方的任何停工费、窝工费、预期利润损失等其他任何费用。具体项目和金额必须完全以甲方的书面认可为准。
(b)对于终止:甲方应根据乙方已完成的、且验收合格的工作量进行结算支付。对于乙方为剩余工作已采购且无法退还或继续使用的专用材料、设备,经甲方审核确认后,甲方予以合理补偿。除甲方明确书面认可的费用外,甲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预期利润损失或其他间接损失、补偿。
17.4甲方单方解除权(无因解除)
为适应项目整体管理需要,甲方有权在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单方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况下,结算与补偿方式参照本合同第17.3.2(b)条执行。
17.5合同到期未启动
若本合同生效后【1】年内,若因业主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业主方项目建设进度停滞、暂停、方案重大变更、项目取消等)或非因甲方过错导致的本项目仍未启动任何批次运输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7.6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7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1.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海淀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诉讼期间,除提起诉讼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第十九条廉洁规范及反商业贿赂条款
1.为维护甲乙双方共同利益,促进双方良好发展,乙方不得向甲方任何员工行贿(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以图获取任何不正当商业利益或特殊的商业待遇。
2.乙方如有违反上述约定,即构成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停止合作、解除合同,且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或阻止甲方查处其员工的收受贿赂行为。甲方员工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乙方索取或收受金钱、物品及任何形式的馈赠,乙方得知甲方员工有上述不正当商业行为的,需在第一时间向甲方通报并提供相关证据。
4.交易方陈述并保证:本方的股东、合伙人、董事、经理均不存在与履行本合同相冲突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
5.交易方承诺:违反本条款约定,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
专用条款
第一条运输标的
1.设备部分清单
| 相关设备清单 | ||||||
| 序号 | 货品名称 | 尺寸(mm) | 重量(t)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 以上清单仅供参考,具体重量、尺寸以及其他附件可能略有出入,以实物为准。 | ||||||
第2条委托范围、运输费用【据实修改、删减或增补(正式文本要删除斜体字)】
甲方应至少提前【】个自然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具体的运输指令。乙方应依据本合同约定,完成甲方委托的工作内容。整体运输周期为【】个月。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委托内容 | 数量和单价 | 要求或备注 | |||||||||
| 运输工作 | 货物明细 | 运输方式 | 启运地 | 到达地 | 单位 | 数量 | 含税单价(元) | 不含税单价(元) | 含税总金额(元) | ||
| 主机 | 长途运输/常规运输 | 甲方指定位置 | 甲方指定风机点位或乙方租赁并管理的堆场/换装地 | ||||||||
| 主机 | 二次转运/特种运输 | 乙方租赁并管理的堆场/换装地 | 甲方指定风机点位 | 特别要求:堆场/换装地到指定风机点位。 | |||||||
| 含运输工装的回收,负责将工装从机位点带回堆场/换装地 | |||||||||||
| 叶片 | 长途运输/常规运输 | 甲方指定位置 | 甲方指定风机点位或乙方租赁病管理的堆场 | ||||||||
| 叶片 | 二次转运/特种运输 | 堆场 | 甲方指定风机点位 | 含运输工装的回收,负责将工装从机位点带回堆场 | |||||||
| 小计 | |||||||||||
| 委托内容 | 含税金额 | 不含税金额 | 要求或备注 | ||||||||
| 堆场租赁及管理 | 堆场租赁周期为整体运输作业周期+2个月;乙方应租赁满足甲方要求的堆场并办理合规手续;堆场位置为【】 | ||||||||||
| 设备牵引 | |||||||||||
| 道路改造物理改造部分费用 | 物理改造及障碍物清除 | ||||||||||
| 所有协调费用及路改工作项下其他所有费用 | |||||||||||
| 设备现场管理 | |||||||||||
| 运输手续办理 | 包括为办理合规手续而开展的相关报告编制以及运输报告可行性的论证等工作 | ||||||||||
| 其他兜底责任与隐含工作 | |||||||||||
| 小计 | |||||||||||
| 合计 | |||||||||||
2.合同金额
合同总价为¥【】(大写:人民币【】),其中,不含税价:¥【】(大写:人民币【】),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率【】%。具体以结算金额为准。
第三条运输费用计价方式
本合同总价为固定包干价,其中运输费用按以下第【】种计费方式确定:
方式一:固定总价包干,该价格已包含完成本合同项下约定全部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
方式二:按套数计件计价,本合同总价为暂定总价,最终结算金额以以经双方确认的运输件数为基础,按本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与数量进行计算。
第四条工期
关于路改工作的指令通知,甲方应提前【】日向乙方发出;
关于每批次的运输工作指令通知,甲方应提前【】日向乙方发出。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缴纳与覆盖范围: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
(1)固定金额: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2)按合同价款比例:金额为本合同总价款的3%。
第六条分界点
本项目分界点设定为【】
第七条堆场的要求【面积、位置等(正式文本要删除斜体字)】
第八条违约责任【结合业主要求替换(正式文本要删除斜体字)】
第九条滞压费【不涉及的直接删除,避免人为打钩(正式文本要删除斜体字)】
运输车的免压车期为车辆到达指定机位(或项目指定位置)次日起5天(卸车当天不作计算),免压期届满后:
□机舱车辆:按含税价1000元/车/天计算压车费;
□传动链车辆:按1000元/天/辆计算压车费;
□轮毂及配件车辆,按1000元/车/天计算压车费;
□常规叶片车辆,按0元/车/天计算压车费。
□特种叶片车辆要求满足1套举升车同时作业,作业周期为【1】个月(从正式进场到最后一支叶片卸货),超出该范围,按照35万/月增补延时费(不足一个月折算成天),特种运输不再核算压车费。
甲方支付上述费用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费用申请报告(含明细)、运输回单、压车和进出场证明(需提供项目签字确认、压车期间每日水印照片:需清晰显示车牌、地理位置、日期、车货外观等信息)等资料。原则上乙方须提供压车期间每日水印照片;惟对于新疆等偏远地区压车,甲方可酌情豁免此项每日要求。但乙方所提供的全部照片,必须能连贯证明压车全周期,且未经甲方书面豁免时,乙方必须提供每日照片。
(以下无正文)
甲方:
开户银行:
税号:
账号:
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
开户银行:
税号:
账号:
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一
中船海装运输安全环保健康(EHS)协议
甲方委托乙方运输风力发电机组相关设备,为加强运输安全环保管理,强化服务商安全环保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运输安全事故,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职业健康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1、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1)共同遵守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责任制度及甲方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规定,落实责任,强化管理。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各自的员工配备必要合法合规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合格有效的安全工器具,并监督、教育员工正确检查、使用和维护。
(3)一旦发生安全、环境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逐级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立即告知甲方,组织事故调查小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
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不定期对乙方运输安全资质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运资格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安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质量体系认证、环境体系认证等,甲方核实后留取复印件(加盖鲜章)或扫描件备案。
(2)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安全责任意识差、不服从安全管理的作业人员限期退场,并要求乙方在指定时间内补充符合要求的相应人员。
(3)如果乙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环境影响,且拒不整改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责令乙方限时退场,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4)甲方需在乙方进场前对乙方进行充分的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双方职责、人员资质和设备机具要求、货物绑扎要求、作业环境要求、装卸起重要求等,并保留相关记录以备查验。
(5)乙方或乙方分包方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更换运输设备、作业人员以及其分包方:
1.不按照甲方规定、要求完成各项运输任务的,如计划执行、设备就位、超限手续办理等。
2.在甲方及相关方基地公司、项目现场出现不遵守安全规章制度,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从甲方及现场管理人员指挥的。
3.在甲方及相关方基地公司、项目现场违反相关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完全的。
4.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后不及时整改或上报,致使发生运输事故或人员伤亡的。
5.运输作业人员不按照规定悬挂风电设备防护警示标识、违章指挥或在行驶过程中随意拆除安全防护及安全标志,经过安全检查后拒不落实整改的。
6.实际现场使用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超出备案资料范围外的。
7.运输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法定资质或资质失效,被甲方发现不符合运输要求的。
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交通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相关的制度,落实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相关责任,加强管理,认真执行运输合同中的有关要求,对运输合同及本协议约定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负总责。
(2)乙方应在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等级资格及安全资质后方可承揽相应的业务,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隐患排查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等安全管理体系,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有专业知识、技能的人员并明确责任,建立完善安全规章制度,为其雇佣的从业人员提供安全法规知识、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特殊工种必须持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特种作业证书,并在作业前对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乙方必须为作业人员购买相关保险、配备充足、合格、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工具,如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帽、反光背心、救生衣等,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乙方所派人员具备独立承担作业的能力,熟悉作业工艺流程,熟悉作业风险及安全要求,具备作业安全风险辨识和规避能力,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率需达到100%。
(5)乙方要严格服从并执行甲方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规章制度。
(6)乙方拟将甲方运输业务分包给其二级供方,二级供方应提前提交甲方确认,同时乙方需审核分包方运输资质、运输车资质、船舶资质、驾驶员是否持有与拟驾车型、船舶相匹配的有效驾驶证、操作证或资格证,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出现再次转包。运输设备的各项尺寸、重量、运输等相关参数以实物为准,提前到甲方发运地进行了解和核实。
(7)乙方实施运输之前,必须核查拟雇车辆、船舶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和相关资格证复印件、保险记录。核查车辆、船舶年检记录、安全配置(包含但不限于:安全气囊、防抱死系统(前后)、车载灭火器、常用维修工具、反光三角警示、备胎、行车记录仪、救生艇、筏、救生衣、应急物资等),并确保所使用车辆、船舶排放标准符合国家及各地环保要求(含运输沿途地方环保管控)。
(8)乙方组织实施大件设备运输前,必须编制风机设备运输专项方案,且运输设备进场前应组织对运输路线进行专项检查,按运输方案要求落实措施,确认道路具备运输安全条件。
(9)乙方组织实施大件设备运输前,对运输车辆、船舶固定设备所使用的钢丝绳、手动葫芦、紧固器、地邻、绑扎加固、防护材料等进行全面检查,是否符合设备承重安全要求,消防设备设施、安全警示标识的配备须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10)乙方在甲方及其相关方基地公司装卸和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必须遵守甲方及其相关方基地公司的统一指挥,严格遵守基地公司管理规定,积极维护交通秩序,保证基地公司厂区内部道路的畅通和运输安全,不得乱停、乱靠、乱装、乱卸,不得争道抢行,不得超速,不得违章操作卸货。
(11)乙方组织实施大件设备运输时,应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并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证件规定时间、路线行驶,不得擅自更改运输时间及运输路线。
(12)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确保运输安全,乙方车辆、船舶、设备设施及人员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安全事故、货物损失、货物洒落、损坏道路设施、环境污染等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由乙方自行负责。若乙方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13)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有有效防止粉尘、噪声、废气排放、废物污染(含风电报废物)的措施,应按照环境保护要求合规处置,不得随意处置,如有因乙方作业过程中产生的以上排放物对甲方以及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引起纠纷的,乙方应对其负全部责任。
(14)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保护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其造成不应有的破坏,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垃圾,包括生活垃圾、一般废物、危险废物由乙方负责带离甲方场区自行处理,如有物品设施等受损坏或损失,需恢复原状及功能。
(15)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使用适当的方法和方式做好相应作业区域的安全标识和隔离,必须听从现场人员的指挥和安排。不得损坏、阻挡或者擅自挪用消防设施,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16)乙方车辆在实施运输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禁止超速、闯红灯、疲劳驾驶、饮酒驾驶等行为。
(17)乙方对现场作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
(18)乙方应保证合同履约人员稳定,因正当原因确需更换相关人员的,更换人员名单及相关资质应向甲方提前报备。此外,乙方应做好工作交接事宜,否则应承担相应损失。
(19)乙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人身、设备安全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应按要求1小时内向甲方汇报,不得延报、谎报、瞒报。发生运输设备因事故损坏时,乙方应在6小时内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并确定损坏设备的救援情况,24小时内保证受损设备得到妥善处理。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降低事故损失或防止后续危险发生,并积极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
(20)乙方合同履约过程中,应指定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按要求监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21)乙方合同履约过程中,应确保作业人员最少每年1次的职业健康体检,应在具备相应资质的健康检查机构进行,确保作业人员没有与作业相关的禁忌病症,并提供职业健康作业环境、防护设备、预防措施等。
4、乙方船运专项要求
(1)乙方提供的运输船舶应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签发的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最低配员证书等法定证件,并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
(2)乙方负责船舶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管理,建立并指导、检查、督促落实该船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及执行情况,负责对船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适航前的安全技术交底等工作。
(3)乙方负责定期检查所提供船舶维护保养记录和定期进行消防系统检查记录以及其落实情况,保证航行安全和营运安全,保持船岸的通讯畅通,能实时核查船舶所在位置。
(4)乙方提供的运输船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配备足量且合格的船员,船员应持有适任证书、特殊培训合格证及专业培训合格证,应与其服务船舶的种类、等级、航区相适应。
(5)乙方提供的船舶及船员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并坚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6)乙方提供的运输船舶在停泊或待命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船舶及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行且具有相关资质船员。无论何时,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应同时离船,必须保证甲方设备的安全且船舶处于安全可控的状态,采取必要措施防范盗窃、丢失、雨淋和碰擦损坏。
5、违约责任
(1)乙方对其履行合同义务过程的职业健康、生产安全、环境管理负责,因乙方违反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违反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2)在执行本协议期间,乙方提供的设备、设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其质量问题或未按规定使用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对甲方提出的安全隐患、环境影响整改要求,乙方未按要求及时整改而发生重大隐患和事故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顿,两次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人员在作业期间,发生偷盗、挪用、破坏作业现场的安全、环境保护防护设施、警示标志、材料、机械设备以及消防器材等,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乙方对提供的车辆、船舶等运输作业相关设备,应当具有合法的所有权并已取得国家相关许可权,乙方必须确保车辆、船舶的运输设备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严禁带病作业,并依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购齐有关设备及人员保险。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通知乙方提前解除运输合同。
(6)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安全管理工作不当,发生各类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造成较大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取消责任车辆、事故事件责任人乃至乙方在公司范围内的业务资格,由此带来各种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7)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违反本协议被甲方处以罚金的,应在收到处罚通知函2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复,如逾期未回复,视同乙方同意甲方处罚意见,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运费中予以扣除。
(8)甲方根据违反本协议所发生的事故原因、整改过程、结果影响等,视情况对乙方做出免于处罚、停运、赔偿权益转让、罚款、终止合作等处理。
(9)所有乙方责任运输事故保险理赔后,额外的保险免赔和拒赔部分由均乙方承担。
6、其他
(1)本协议甲方拥有最终解释权,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其他未尽事宜乙方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否则造成的相关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本协议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与运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有效期与乙方执行的运输合同期限一致。
附件二
保密协议
本协议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就甲乙双方对从对方获悉的保密信息进行保密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1.保密义务的来源
1.1为开展XXXXXXXXX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合作,甲方作为披露方须向乙方披露部分保密信息,乙方作为接收方须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
1.2根据主交易合同约定,履约过程中,甲方作为披露方须向乙方披露部分保密信息,乙方作为接收方须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
2.保密信息的内容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乙方在本项目合作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无论以何种形式体现。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乙方在与甲方讨论、签订、履行主交易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无论以何种形式体现。
包括: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设备相关参数、图纸
(2)甲方对乙方开展运输安全技术交底所提供的相关资料
(3)/
3.保密义务
3.1乙方保证,就上述保密信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甲方提供的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3.2乙方将按照其保护其自有的保密信息时适用的相同程度的谨慎态度,防止任何对甲方的保密信息的不应有的散播和使用。
3.3乙方仅可为本项目合作事宜之必需,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直接或间接参与本项目合作事项的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律师、顾问及其他代理人或代表等,但应保证该类有关人员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
前述有关人员未遵守保密要求的,视为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保密期限
4.1乙方保密义务的履行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至主交易合同履行完毕或双方合作终止之日止。
4.2如本协议签订生效之前就本项目已经披露保密信息,则乙方应同样就该保密信息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
5.信息资料的接收与归还
5.1资料的接收
5.1.1甲方应将上述保密信息于签订合同后,以快递或邮件形式交付给乙方。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场确认所收悉的资料、内容是否清晰、完整,有无缺页、漏印等。
5.1.2乙方经检查确认后,认为存在前述问题的,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进行补充或补正。
5.2资料的归还
5.2.1主交易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将保密信息资料的原件尽数归还甲方;在主交易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或相关人员对信息资料曾有复制、留档的,乙方亦应按照甲方要求将全部复制件同时归还甲方,如乙方曾有电子扫描、留档的,乙方应在主交易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立即删除。
5.2.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按照5.2.1款约定归还的信息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所收悉的资料、内容、数量是否正确。
5.2.3甲方经检查确认后,认为归还的信息资料存在内容、数量短缺等问题的,可以要求乙方作出书面说明并承担补正义务。
5.2.4甲方对信息资料的处理另有要求或指示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执行。
5.2.5主交易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甲方可选择要求乙方对其占有或管控的本协议项下提供的全部或部分保密信息及其所有原价、复印件、复制品及概要予以销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履行销毁义务。
6.排他期
6.1排他期限: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至XXX年XX月XX日。
6.2排他期要求
6.2.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以及经乙方披露获悉保密信息的相关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任何第三方就与本协议书所述的相同或类似交易、工作内容等事项进行接触、讨论、协商、洽谈或签署任何协议或安排。
6.2.2如乙方以及经乙方披露获悉保密信息的相关人员已开始与第三方开展任何形式的磋商,应立即终止,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保密义务的豁免
本协议关于对保密信息的保护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7.1保密信息在披露给乙方之前,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7.2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未被违反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7.3由第三方合法合规披露给乙方的信息。
7.4在未使用或参考甲方的保密信息的情况下,由乙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7.5乙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保密信息(通过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当出现此种情况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做出必要说明,同时给予甲方合理的机会对披露内容和范围进行审阅,并允许甲方就该程序提出异议或寻求必要的救济。
7.6由于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确定的保密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在上述情况发生时,乙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向甲方发出通知,同时应当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说明。
8.非授予或权利转让
乙方了解并同意保密信息是且在将任何时候都是甲方的财产,并且根据情况受所有适用于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著作权、专利的法律或其他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的保护。签署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甲方披露给乙方的任何保密信息不代表授予乙方或向其转让任何权利。
9.无陈述及保证
9.1乙方认可甲方对保密信息的完整性或真实性不作任何陈述或保证,但甲方保证其可正当地向乙方披露或使乙方获得该保密信息,且披露行为没有违背其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定义务、合同义务或其他义务。
9.2本协议各方均向其他方保证:除本协议明确约定的以外,该方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全部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合法权利以及所有内部和外部的批准、授权和许可。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有违反本协议约定情形的,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本合同中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鉴定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维权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10.2除赔偿甲方上述全部损失外,乙方还应额外支付主交易合同价款总额的3%作为惩罚。
11.项目联系人
双方确定,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指定XXX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XXXX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且权限仅限于下列:
1.信息资料的提交、接收与归还;
2./。
12.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1种方式处理: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海淀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附则
13.1部分无效处理。如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13.2不放弃权利。除非另有约定,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得被视为其放弃行使该等权利,且任何权利的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亦不得妨碍该等权利的进一步行使或其他任何权利的行使。一方在任何时候放弃追究其他各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或规定的违约行为,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追究其他各方今后的违约行为,且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其在该等规定项下的权利或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任何权利。
13.3双方确认,本协议所载明的双方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为双方办理与本协议签署、履行、协商、诉讼或仲裁等相关事务的约定送达地址。如需要变更,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协议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3.4双方确认,本合同系由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共同起草和写作而成,并非格式条款,对本合同的解释不应考虑任何要求起草或促使起草本合同的一方作出不利解释的假设或规则。
13.5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系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7本协议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双方对此合同正文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正文中任何手写或涂改或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经双方确认,否则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13.8本协议包含如下附件:
(1)/;
(2)/。
上述附件是本协议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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